MOIO8771-審議事項-第5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n8d5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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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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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2月4日第184次會、102年3月29日第185次會及102年4月29日第1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17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8037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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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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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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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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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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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謝前委員靜琪、周前委員志龍、蘇委員瑛敏、林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馨文擔任召集人,分於102年12月10日、103年8月7日、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1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14836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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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重新修正繪製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廣二」廣場用地(0.09)4M人行步道(1.04)4M道路用地(1.04)變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M道路用地(0.02)1.變更位置產權大部分係屬私人所有,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區。
2.因應實際交通需求,為利地區民眾出入,整合4米人行步道拓寬為6米道路並配合變更以利通行。
本案原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現有道路僅為4M,為利周邊民眾出入方便,故同意變更,惟經縣政府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中說明,為利交通安全,建議維持原4米人行步道,邀集土地所有權人研商土地取得方式係採捐贈或徵收作業,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4M人行步道(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人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道路用地8M道路用地(0.07)住宅區(附)(0.07)1.現行計畫為一囊底路,現況尚未徵收且未影響其他所有權人使用。
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市二「市二」市場用地(0.18)住宅區(附)(0.18)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報部審議內容依小組意見修正內容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6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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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林明輝九如鄉九智段950-3地號(1)九如鄉九智段950-3及970-2地號二筆土地於九如鄉都市計畫區已40年以上不符實際。有礙都市發展,後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保留4米人行步道並且將來有8米通道可通行。
(2)並無損害他人通行權利。
(3)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陳情准予廢除如圖所示位置。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本案考量4M人行步道至今尚未開闢,現況967地號係由950-3地號後段連接計畫道路950-1通行,參酌相關同意書與裡地地主意見,本案建議依現況予以採納。
(2)本案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規定,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35%捐贈回饋代金,並須於本案核定前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本案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錄-附表三-編號第2案)通過,即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2月10日、103年8月7日、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1日共召開4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九如都市計畫範圍涵蓋九如鄉九明村、九塊村、九清村及部分東寧村,於民國61年11月發布實施,至民國74年4月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90年7月25日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282.64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計畫人口為12,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125人,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上位及相關計畫:
(一)請補充全國區域計畫對屏東縣、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包含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等,補充說明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作為本計畫區發展目標、定位與相關空間結構界定之原則。
(二)請重新檢視部分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期、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三)考量高屏兩縣市地理區位及發展皆緊密,請補充高屏目前相關合作計畫等,以作為本計畫區之上位指導原則。二、整體發展定位及構想:
(一)請縣政府從使用分區、現況發展、現有自然及人文資源、生活、生產及生態、計畫區與周邊區位關聯性、觀光發展、在地特色、災害防災及環境保育等面向,重新思考各都市計畫區現況課題、發展願景、定位及構想等,以作為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計畫人口等檢討及調整依據。
(二)本次通盤檢討為本計畫區定位為「以農業為基礎的支援生活圈」與屏東縣綜合發展計畫修訂計畫將本計畫區定位為「科技產業發展走廊」似有矛盾之處,建請參考上位及相關計畫之指導原則,詳為補充研定具體構想、策略及方案,以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引導。三、為建構通盤檢討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明確性,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思考及調整本案計畫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定位(需具體且明確化)(二)發展現況及課題分析。
(三)土地使用計畫(含規劃內容、發展現況檢討與分析、重製及疑義研討等內容)。
(四)發展策略及防災規劃(含生態、文化、產業重點軸線及構想、防災計畫及交通等內容)。
(五)本次通盤檢討研擬變更內容。
(六)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等。四、基本調查分析:請重新檢視本計畫區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產業結構及發展、公共設施容受力、建物密度分布、觀光產業及資源、大眾運輸系統及交通運輸(其中台3線貫穿本計畫區,請詳為補充相關交通量分析資料)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資料,並請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人口組成: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趨勢且本次並未調整計畫人口,惟為提升計畫區生活品質,仍請縣政府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及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重新檢視及分析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基礎。六、土地使用計畫:請縣政府依九如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七、都市計畫圖重製: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完成法定程序後,將作為都市計畫後續執行之依據,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避免產生疑義,請縣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2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重新檢視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以資完妥。
(二)本次通盤檢討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減少5.52公頃,除請縣政府補充說明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及全面性檢視是否有其他缺漏未列入本次變更案之案件,並補充相關發展課題與對策外,如仍有涉及分區調整者,請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三)請補充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含重製增減面積),納入計畫書中。八、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經檢討後,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5.16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1.8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本計畫區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及未開闢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為因應。
(二)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上開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為因應少子化及老年化現象日趨顯現,請縣政府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內未開闢、未徵收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目前使用現況,並提出相關說明、因應對策與處理方式。九、交通運輸計畫:請針對本計畫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十、都市防災: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發生之災害歷史、特性及分佈地點等災害史、及歷年降雨量等資料,及補充排水設計及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避難場所、收容中心位置及可容納人數,納入計畫書中,以為執行之依據。
十一、實施進度及經費:計畫區內文中、市場、停車場、公園、廣場、污水處理場等眾多公共設施尚未開闢,請縣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興闢時程,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十二、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配合九如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及大眾運輸系統,補充研提相關策略或對策,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十三、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四、變更內容(有關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部份):
(一)考量本次通盤檢討提出變更內容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案件甚多,為利執行,請縣政府就變更及檢討處理原則、各案屬性列表分類、現況照片、實際變更範圍、妨礙及影響整體開發地區發展之因素與解決辦法、各案預計辦理開發期程等逐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妥。
(二)因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縣政府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財務敏感度分析、地區發展潛力等,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如經同意變更,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於完成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本案「河川區」及「河道用地」部分應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四)請補充本案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等),及請將本計畫範圍歷次都市計畫變更緣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五)請就計畫書表十三及表十四內容補充說明與九如都市計畫之關聯性。
(六)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七)請縣政府重新檢視所附之淹水潛勢圖、農業主管機關、水利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等認定文件是否妥適,並納入計畫書中。
(八)請縣政府確實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覆及補充修正內容資料等,以資完妥。
十六、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後續辦理事項: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十七、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后附表一。
十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請縣政府考量增訂透水率及開挖率相關條文之必要性,以及要點條文內容提及數字部分,請將國字修正為阿拉伯數字外,其餘如后附表二。
十九、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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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計畫圖1.原使用之都市計畫地形圖係61年所測繪,其比例尺為1/3000,因測繪年代久遠,部分區域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貌不甚吻合,正確位置難以確認,造成規劃及執行上之差異。
2.爰此,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現行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至新測繪比例尺1/1000地形圖上,以利都市計畫執行管理,並依據重製成果修正計畫面積。
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27年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屆滿二十五年,應予全面通盤檢討,故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27年。
請縣政府參照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調整。
變變M道路用地以東、市四以北之住宅區住宅區(附)(3.22)住宅區(附)(2.32)1.變更位置位於台3線省道東側,周邊商業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住宅區囿於原附帶條件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其他說明】1.*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0公頃。
2.*2實際變更面積為0.00轆公頃。
3.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三」廣場用地(附)(0.19)綠(帶)地(附)(0.02)公園道(附)(0.10)5M、8M、10M、20M道路用地(附)(0.59)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綠(帶)地(0.05)公園道(附)(0.05)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為配合現況市場之使用,及重劃之可行性,將現況為市場之使用者變更為市場用地,以符實際。
4.為使基地更趨於完整以利規劃使用,住宅區北側之4M人行步道、東南側之部分綠帶及南側之部分4M人行步道亦納入變更範圍。
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住宅區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公園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4M人行步道(0.02)8M道路用地(附)(0.02)4M人行步道(0.01)綠(帶)地(附)(0.01)5M道路用地(附)(0.00)*1道路用地(附)(0.11)住宅區(附)(0.07)「廣三」廣場用地(附)(0.02)公園道(附)(0.02)8M道路用地(附)(0.00)*2住宅區(附)(0.06)「市四」市場用地(0.06)為配合現況市場之使用,及重劃之可行性,將現況為市場之使用者變更為市場用地,以符實際。
【其他說明】*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2公頃。綠(帶)地(0.00)公園道(0.00)*4M人行步道(0.05)「市四」市場用地(0.05)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M道路用地以北、墓地以東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附)(1.00)住宅區(附)(0.70)1.變更位置產權大部分係屬私人所有,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區。
2.住宅區囿於其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協助擬定。
4.東側劃設2米道路使其與重劃範圍外之4米人行步道合計為6米道路。
【其他說明】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兒童遊樂場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1.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2.請縣政府評估將變更範圍東側未開闢計畫道路(即4米道路用地(0.08公頃)),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15)6M道路用地(附)(0.13)2M道路用地(附)(0.02)4M人行步道(0.08)4M道路用地(0.08)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文(中)小三北側住宅區住宅區(附)(1.86)住宅區(附)(1.31)1.變更位置原分屬二處毗鄰的附帶條件規定地區,南側緊鄰文中(小)用地及巴轆公園,周邊住宅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東半部住宅區及西半部兩者皆囿於其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土地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協助擬定。另為避免基地面積狹小、形狀畸零難以規劃利用,將二處住宅區合併納入變更範圍。
【其他說明】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學校用地、機關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考量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建議縣政府將編號12案、編號14案及編號19案一併納入評估,將基地周邊之閒置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現況為既成道路)等,一併納入整體規劃範圍(市地重劃範圍仍依二通公告範圍為主),並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另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原變更4M人行步道(0.01公頃)為12M道路用地(附)(0.01公頃)部分,因現況已有建築物,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廣(停)三」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8)綠(帶)地(附)(0.04)8M、12M道路用地(附)(0.43)4M人行步道(0.01)12M道路用地(附)(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M道路用地以北、鐵路以東之住宅區、綠(帶)地、公(兒)二及人行步道住宅區(附)(0.45)住宅區(附)(0.37)1.該區位於東寧路北側,道路南側及周邊住宅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現行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然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過高(約為60.53%)且未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原附帶條件規定市地重劃所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導致地主申請開發意願低落,故於本次通盤檢討調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兒童遊樂場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其他說明】*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實際變更面積為0.0005公頃。
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考量本案變更範圍為三角形且變更完成後住宅區非屬方整街廓,為避免重劃完成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權益,如經縣政府評估可行,本案原則同意變更,並請重新繪製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
另經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4次專案小組之說明,本案變更內容因重新調整後,原8M道路北段取消規劃,其道路截角已無保留之必要性,故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面積:5.83㎡),不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如后附圖一)。
綠(帶)地(附)(0.08)公園道(附)(0.00)*1「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5)住宅區(附)(0.45)綠(帶)地(附)(0.10)公園道(附)*24M人行步道(附)(0.05)住宅區(附)(0.05)綠(帶)地(附)(0.12)住宅區(附)(0.03)公園道(附)(0.05)綠(帶)地(附)(0.04)道路用地(0.12)道路用地(附)(0.12)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機二及電(專)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附)(0.19)住宅區(附)(0.19)1.住宅區面積狹小,且囿於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2.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土地權屬非單一地主所有,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本次通盤檢討基於土地權屬單純、面積狹小不利使用等因素,取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開發之規定並改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六之(三)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普濟寺農業區(0.22)宗教專用區(附)(0.23)1.普濟寺業於92年經屏東縣政府(九二)補字第八-十三號登記為合法宗教設施。
2.依地籍線變更普濟寺現所使用之部分農業區及部分墓地為宗教專用區,以符現況。
【其他說明】變更地號為九智段1098地號。
【附帶條件】1.需回饋10%公共設施用地,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其計算方式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完成變更回饋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1.本案因涉及農業區變更議題,後續辦理核定作業時,請補充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地變更影響之正式書面意見。
2.另因縣政府農業處書面意見表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
「…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墓地(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及使用執照。
2.若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協議書,農業區維持原計畫,公墓用地則變更為農業區。
性質不同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設置1.5公尺之隔離綠帶…」,考量本案現有寺廟業已完成興建且為合法登記宗教設施,為求公平,請縣政府增列附帶條件如下:未來本案如需辦理重建作業時,臨農業區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留設1.5公尺隔離綠帶或劃設退縮空間,以維農業生產環境。
變變市一南側之商業區商業區(附)(0.22)商業區(附)(0.40)1.變更位置位於台3線省道東側,周邊商業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考量原附帶條件規定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附帶條件】臨建築線基地得申請個別建築,但需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1.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2.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因變更範圍狹長,若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恐造成無法分配之疑慮,故建議以繳納代金方式替代捐贈公共設施,惟因本案緊鄰九如商業密集地區,未來具備一定發展潛力,為健全住宅環4M人行步道(附)(0.15)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停一」停車場用地(附)(0.03)方案」解決對策第五點:「改採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方式:經依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之評估方式辦理可行性評估不可行後,適宜由私人或團體開發者,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增訂開發許可之條件,或明定自行提供土地或代金之比例,由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或於自行提供一定比例之土地或代金後申請建築使用;其重要公共設施用地,並得由主管機關先行取得興闢」。
回饋變更範圍40%之土地面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40%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境及提高生活品質,除回饋以繳納代金外,請縣政府就下列2點進行評估:
(1)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明確規定繳納代金之申請開發面積以及回饋公共設施之申請開發面積。
(2)劃定為再發展或更新地區:透過容積獎勵之誘因以及公共設施集中留設手段,提高開發可行性。
3.全案如經縣政府評估不可行,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併同其他未完成開發之附帶條件地區一同規劃,以資完妥。
變變武洛溪行水區(5.71)農業區(0.98)配合「武洛溪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及「變更九如都市計畫(配合武洛溪排水改善計畫)」,依武洛溪水系統劃設水域範圍,並將武洛溪整治範圍內之行水區變更為河道用地,範圍外則變更為農業區。
本案除行水區及農業區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依綜合意見十五點之(二)辦理外,其餘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道用地(4.68)綠(帶)地(0.05)農業區(0.11)河道用地(0.1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墓地墓地(4.30)「公二」公園用地(4.16)1.該墓地目前已無使用計畫,區內土地屬大多為公有地,且現況已為運動休憩使用,考量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廣場、綠(帶)地等五項開放空間合計未達計畫面積之10%,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提供作為居民日常休憩使用,並符合管用合一。
2.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私有地(九智段1095、1096、1097、1099、1100、1103、1104、1107、1108、1138-2、1139地號)部份變更為農業區。
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計畫區內墓地用地面積足夠,考量本案目前已無使用計畫,故同意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於變更內容註明。
農業區(0.14)變變機四「機四」機關用地(1.36)「機四」機關用地(1.36)該用地原為公賣局菸類試驗所,現已閒置荒廢,考量本基地區位條件良好,鄰近學校及公園用地,且北側為九如鄉主要聚落分布位置,為使本鄉之生活機能更趨於完善,故將該機關用地變更原指定用途,參酌地方發展需求提供作為活動中心使用。
【其他說明】供九如鄉公所作為活動中心或其他鄰里性設施使用。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供九如鄉公所作為活動中心或其他鄰里性設施使用。】等文字列入變更內容外,其餘併編號第五案辦理。
「機四」機關用地(0.00)*8M道路用地(0.00)*配合北側住宅區道路系統調整。
【其他說明】*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3公頃。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台糖舊鐵道及鐵道兩側部份人行步道、部份農業區與綠(帶)地鐵路用地(1.16)公園道用地(1.01)1.考量原鐵路用地已荒廢多年,且現況已有車輛通行,故配合兩側綠(帶)地及武洛溪沿線農業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使道路系統完整,連接至台三線。
2.為維護道路系統,部份農業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部份鐵道用地恢復為農業區。
【其他說明】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31公頃。
2.公園道至少需留設4M至6M人行步道。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現況照片、自行車道系統、台糖現有鐵路完整系統及使用情形,以及未來使用計畫等內容,納入計畫書-發展課題及對策章節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鐵路用地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依綜合意見十五點之(二)辦理。
河道用地(0.02)綠(帶)地(0.02)農業區(0.11)農業區(0.47)公園道用地(0.44)綠(帶)地(0.03)人行步道(0.00)*公園道用地(0.00)*綠(帶)地(0.65)公園道用地(0.65)變變計畫區內道路交叉口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0.01)維持車輛駕駛之安全視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將原未依規定或配合本計畫變更案劃設截角之道路交叉口,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各項變更位置及變更內容逐項列表詳實載入計畫書、涉及編號第五案部分併同辦理,以及依綜合意見第十五點之(六)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綠(帶)地(0.01)公園道用地(0.01)變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二十八)1.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訂。
2.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修改原條文內容3.增訂部分都市設計規定。
併綜合意見第十八點辦理。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
併綜合意見第十點辦理。
變變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增修訂(詳見第四章捌)配合本次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調整,修正其事業及財務計畫。
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變變停二東側「機五」機關用地(0.10)商業區(附)(0.10)1.經鄉公所表示該機關用地已無需求。
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40%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外,其餘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文中(小)三西北側住宅區農業區(0.04)住宅區(附)(0.04)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其規定需回饋40%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或得改以同比例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本案併編號第五案辦理。
變變公墓用地南側人行步道及住宅區住宅區(0.06)10M道路用地(0.17)1.配合北側公墓用地現況(已規劃為公園),拓寬道路以便利民眾使用。
2.另考量實際交通需求,為利地區民眾出入,調整道路系統以利通行。
3.配合鄰近道路拓寬本案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南北向道路拓寬(即人行步道、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因涉及私有產權、開闢急迫性及拓寬必要性等議題,請縣政府確認九如鄉公所實際開闢需求及預計闢建寬度等項目,如經評估無開闢需求,則維持原計畫;另有關東西向道路拓寬部分,請九如鄉公所公墓用地(0.04)4M人行步道(0.07)公墓用地(0.02)10M道路用地(0.03)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4M人行步道(0.01)變更,調整部分公墓用地及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以利地區民眾出入。
確請九如鄉公所確認實際開闢道路寬度,並重新繪製計畫圖說,以資明確。
變九如都市計畫區內人行廣場、人行步道人行廣場用地(0.33)「廣一」廣場用地(0.24)人行廣場及人行步道為早期規劃,主要提供供人行使用,較不符合現代生活機能所需。
本案變更內容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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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一、使用強度部分同原條文規定。二、原住宅區停車空間規定於實際執行上困難,予以刪除,並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於後擬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一、使用強度部分同原條文規定。二、原商業區停車空間規定於實際執行上困難,予以刪除,並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於後擬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寺廟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五、寺廟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同原條文。併附表三-逕4案辦理。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電信專用區應依下列規定:
(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二)電信專用區(電專)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納入98.01.22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九如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有關電信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電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同原條文,並調整條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十一、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同原條文,並調整條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十二、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同原條文,並調整條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十三、退縮建築部分:
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商業區經查原條文規定係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訂定,但並無依該基準明確規定地區,爰依前基準修訂。
併附表三-逕4案辦理。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前、後院及兩側均需退縮建築(前院深度至少為六公尺,後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側院深度至少為四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至少百分之五○需綠化植栽。
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學校用地行政區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學校用地行政區(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三)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四)退縮建築部分得作為停車空間設置使用。
(五)自行勘選時施市地重劃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十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訂本計畫區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併附表三-逕4案辦理。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十三、(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五、(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建築物留設雨水儲留設施、滯洪池等設施,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者。
1.原條文內所載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廢止,有關開放空間獎勵部分已併入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爰此修正條文。
2.增訂鼓勵公共或私人建築留設滯洪設施之獎勵規定。
併附表三-逕4案辦理。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六、建築物在最頂樓層設置斜屋頂且其總投影面積為最頂樓層樓地板面積50%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獎勵該樓層斜屋頂投影面積100%之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一)斜屋頂之坡度比(高:底)不得小於1/4。
(二)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中水系統或地面排水系統,不得直接飛濺地面。
(三)斜屋頂材料應以瓦式或仿瓦式為主,且不得使用鍍鋁鋅鋼板或鍍鋅鋼板、鐵皮或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權責單位決議不得使用之材料;惟特殊情形或需以上述禁止材質設計之個案,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權責單位同意者得適用本獎勵規定。
(四)建築物之頂部梯間、水塔、機械附屬設施等應配合斜屋頂設置適當遮蔽,面向最寬道路側不得露出。
為改善本區天際線景觀,增定斜屋頂獎勵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同原條文,並調整條次。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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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文(小)二學校用地(原九如國小)因應人口結構朝高齡化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未來需求考量檢討變更,並考量高齡化社會發展之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建議變更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為九如國小舊校區,目前已遷校,產權大部分為公有,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分屬縣府、九如公所、農田水利會、國有財產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現況為舊有校舍多已拆除,僅保留部份近年興建之建物2.因應未來屏東縣政府施政及各項高齡化福利設施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屏東縣政府使用。
本案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請縣政府繪製計畫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逕林明輝九如鄉九智段950-3地號本人陳情上述950-3地號目前為都市計畫預定編做巷道使用,而本人持有之土地在該預定巷道週邊(為951地號)依據地籍圖顯示在南邊已編有九智段950-1為計畫道路使用,另在北邊九智段970、950、929地號已有15米之既成道路,酌衡在前後已編定有道路通行下再編定4米巷道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對道路交通功能之發揮無彰顯,建請廢除原預定編列九智段950-3預徵收為巷道使用之事項。
1.經查本案4M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廢除4M人行步道牽涉周邊四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情人已取得相關土地權利人(包括唯一裡地地主)廢除該人行步道之同意書。
2.本案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規定,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35%捐贈回饋代金,並須於本案核定前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4次小組會議之說明,本案經九如鄉公所協助陳情人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就現有巷道廢止之意願後,確認其中一位土地權利人,已申請撤銷原本出具之同意書,因本案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故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並請鄉公所轉知陳情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雙春九如鄉九平段9503地號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加油站之基地坐落屏東縣九如鄉九平段1184、1187、1190、1193-1等4筆為加油站用地,其中同段1193-1地號因當時受300坪限制,未在加油站申請範圍內,同段1193地號與1193-1毗鄰,目前已是加油站之腹地,且供加油站停車與顧客車內清潔區,均為加油站使用,懇請將同段1193地號准予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1.經查本案1193地號現行為農業區土地,現況已作加油站停車與清潔區使用,該土地所有權人林銀鎮委託陳情人林雙春全權辦理陳情變更。
2.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及加油站擴大設置,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按「加油站設置規則」第16條之規定:「…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惟因現況已做加油站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符實際需求,本案原則同意從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繪製圖說及增列回饋條件,於核定前取得設站同意文件及簽訂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如於核定前無法取得同意文件則維持原計畫。
(續附表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縣府為明確其規定內容以利未來實務運作,以及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認為有增修補充說明之必要:
報部審議條文本府陳情修正條文修正說明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六、宗教專用區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團體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為使縣轄都市計畫區「宗(專)」管制內容之一致性,配合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十三、退縮建築部分:
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退縮建築部分:
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明確規定適用地區,修訂適用地區文字,避免爭議。
增訂退縮部分作停車空間之限制條件原條文第(二)、(四)項刪除。
原附表備註欄相考量本次陳情內容涉及建管單位實際執行成效,故同意照縣政府陳情意見通過,後續請縣府配合修正涉及附表二相關條文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住宅區面臨寬度10公尺(含)以上、商業區面臨寬度7公尺(含)以上之計畫道路者,停車空間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3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亦同。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同之規定內容,納入第(四)項規定。
增加備註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行政區(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三)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四)退縮建築部分得作為停車空間設置使用。
(五)自行勘選實施市地重劃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二)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三)自行勘選實施市地重劃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四)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十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十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同第十三點,為明確規定適用地區,修訂適用地區文字,避免爭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建築物留設雨水儲留設施、滯洪池等設施,經都市計畫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者。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刪除)增列獎勵措施之文字敘述。
依現行法令修正獎勵容積率上限比率。
因「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留設雨水儲留設施、滯洪池等設施,故刪除第3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