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1-討論事項-(一)繼續釐清尚不健全集地區重點計劃審請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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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881
案件id
MOI(一集地區19670313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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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經進台北市政府依照左列各項辦則並參考人民對本案之興停意見重新修正戰後·一、台灣宜於農樹及工業發展之土地面積比例甚小,土地尤宜儘經營之利用,故公共設施俱需之設置,應以其必需之土地面積為限,並應顧及地方財政負擔能力,不宜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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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之使用,涉及人民之權益及我區人民安定之價值與發展之價值與發展之確保價值,故公共設施用地,應盡量利用公有土地,如公有土地在地點上不適宜時,亦應儘量加以整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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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經研正處階段中,為避免公私經濟損失過大,以及聽取地方實際意見,公共設施房地,應依實際受益情況,在短期內得收物密集之土地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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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巳公布之都市計劃,在作修正時,其土地使用之變更,如非啻有利於人民之權益致具備條件者,悉以維持原計劃之制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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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劃畫小型空地為兒童遊戲場地,應在細部計劃中妥為配備外,其在主要計劃中,凡供至勸進人民遊樂之公園綠地,應配置地踢場,供農耕用山坡地、河川地或地勢低窪不適宜於興建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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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已發展之地區,如新高等學校、市鎮等,應以儘量利用公有土地、空地,或未選設之供當地等之士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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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氏小年之致惜,願遵界面臨交通王母幹項或幹導及又應或擴近批設市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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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用地範圍,應保持其寧靜安定,並併科市計劃通盤擬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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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宅區內租給不宜太貴,並應儘速辦理拆除已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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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規住一定懲罰以上者,無有人行週之鼓勵,人行週並不得以鞭策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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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過路交易處不宜設攤圩聚,公共交通必須設攤之處站用地,應俟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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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水岸線展望之制定,暫釐現狀,俟將來防洪治本計劃制定後,再予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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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為基度之教導,應依照有關法令,並配合都市計劃之擬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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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古對於已發展之地區,道路系統之規劃,以俾能適應將來之發展需要,其又須互相銜接過乙典趨或須拓寬時,應徵取利用空地,儘量拆除過多已有房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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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計劃因興農苑場沈不符之處,應重新勘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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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本原則概略實際情形分別通牒於各單位辦理細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