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21-審議事項-["第1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太平都市計畫(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8821
案件id
MOI通檢風景區20169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3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1月26日第4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26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01292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3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前委員東波、賴前委員美蓉、楊前委員龍士、林前委員志明、王委員靚琇等,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104年5月19日及104年6月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6月1日中市都計字第1050088616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5年6月1日中市都計字第105008861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所屬檢討範圍本會決議逕1林弘仁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0-2地號1.陳情地號於93年申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
2.105.3.30申請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以致無法建築使用,嚴重侵犯財產權益。
3.該土地進行測量申請建築線時,得知該土地部分劃設為道路用地,實屬無必要,影響土地完整性。
建議恢復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屬原台中市地籍範圍,台中市都市計畫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惟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將陳情土地劃設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2.依本案計畫範圍檢討原則,臨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區段徵收範圍外之計畫範圍,依太平區地籍範圍為新計畫範圍,故陳情土地劃歸台中市都市計畫範圍。
3.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係依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之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範圍,規劃為部分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
4.陳情意見經本府交通局評估,考量該道路屬地方次要道路,倘依計畫道路開闢,往南打通可銜接東英十五街(未來開闢之計畫道路),即有助於分擔週邊平行道路之車流,亦可使地方交通路網系統更趨完整。
5.考量整體道路系統之通行需求及維持地區交通安全性,建議維持原規劃之道路用地。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逕2臺中市政府地臺中市第14期潭子區地籍範圍業於105年4月26日經本市雅潭地政事務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所屬檢討範圍本會決議政局市地重劃區內豐樂路與頭張路交叉口附近派員鑑定竣事,經套繪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後,其地籍範圍部分似與都市計畫樁位重疊,敬請依105年3月14日召開之「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外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範圍疑義」會議紀錄辦理後續事宜。
1.陳情土地係台中市都市計畫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計畫範圍交界處,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屬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範圍。
2.依本案計畫範圍檢討原則,涉及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部分,依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範圍為新計畫範圍。
3.為避免影響市地重劃辦理進度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市地重劃範圍與市地重劃區外地籍重疊部分,建議依本府地政局105年3月14日召開之「臺中市第14期市地重劃區內外都市計畫樁位與地籍範圍疑義」會議紀錄修正台中市都市計畫範圍。
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理,本案酌予採納。
-
二、本次3處計畫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併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同時公告發布實施,以避免重複管制,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並利土地使用管制與計畫之執行。
-
三、有關本案變更計畫內容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議中補充說明,為配合104年11月26日烏日都市計畫前竹區段徵收範圍研商會議結論及本3案辦理期間所公告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擬修正本3案部分變更案之面積(詳附表1至表4)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附表1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11案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110住宅區(0.3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16公頃)住宅區(0.3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1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
河川區(0.5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3公頃。
河川區(0.5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3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3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3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2公頃)公園用地(0.4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公園用地)(0.15公頃)公園用地(0.4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公園用地)(0.1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9公頃。
(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5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56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5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5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0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0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綠地、綠帶用地(0.2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1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2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註: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註: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6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6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1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1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0公頃)排水道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5公頃。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5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7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7公頃。
未定義使用分區(0.1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1公頃)未定義使用分區(0.1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9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4公頃)河川區(0.14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4公頃)河川區(0.14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住宅區)(0.40公頃)住宅區(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住宅區)(0.40公頃)住宅區(0.01公頃)河川區(0.32公頃)河川區(0.32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2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2公頃)公園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7公頃。
公園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7公頃。
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綠地、綠帶用地(0.05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停車場用地)(0.09公頃)河川區(0.08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停車場用地)(0.09公頃)河川區(0.08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河川區(0.07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河川區(0.07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9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9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5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5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1.00公頃)住宅區(0.88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1.00公頃)住宅區(0.88公頃)河川區(0.09公頃)河川區(0.09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9公頃。
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9公頃。
道路用地(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住宅區(0.0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公園用地(0.13公頃)河川區(0.02公頃)公園用地(0.13公頃)河川區(0.02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9公頃。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9公頃。
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河川區兒童遊樂場用地河川區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0.01公頃)(0.01公頃)(0.01公頃)(0.01公頃)停車場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停車場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1公頃。
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1公頃。
未定義使用分區(0.46公頃)河川區(0.29公頃)未定義使用分區(0.46公頃)河川區(0.29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3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3公頃)公園用地(0.13公頃)公園用地(0.13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0公頃。
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0公頃。
道路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註:配合本府103年4月30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部份變電所用地、公園用地劃出計畫範圍)案」,更新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之現行計畫,故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
附表2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12案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委員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211住宅區(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住宅區(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排水道用地(0.00公頃)河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河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55公頃)住宅區(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5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河川區(0.24公頃)河川區(0.24公頃)道路用地(0.17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河道用地(0.13公頃)河道用地(0.13公頃)註:配合本府104年11月26日「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委託技術服務案」平台會議結論,烏日都市計畫計畫範圍與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不符處,依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修正,故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
附表3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14案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413住宅區(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0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住宅區(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8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8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住宅區(0.00公頃)註: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13期市地重劃區。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商業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商業區)(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商業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商業區)(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乙種工業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工業區)(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乙種工業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工業區)(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公園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綠地用地)(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公園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綠地用地)(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兒童遊樂場用地(0.04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3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4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公園用地)(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公園用地)(0.01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車站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車站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6公頃。
車站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車站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6公頃。
道路用地(0.0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2.納入前竹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道路用地(0.0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住宅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2.納入前竹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停車場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停車場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2.納入前竹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2.納入前竹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6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6公頃)註: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註: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13期市地重劃區。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河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排水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排水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烏日: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46公頃)住宅區(0.04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46公頃)住宅區(0.04公頃)商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0公頃。
商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0公頃。
乙種工業區(0.12公頃)乙種工業區(0.12公頃)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0.0005公頃。
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5公頃。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車站用地(0.01公頃)車站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河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2公頃)河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2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00公頃)註:位於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
商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002公頃。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1公頃。
--住宅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1公頃。
住宅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1公頃。
兒童遊樂場用地(0.02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2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園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園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道路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園道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新編號原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註:變更面積為0.00007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污水處理廠用地(0.00公頃)園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3公頃。
污水處理廠用地(0.00公頃)園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3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2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48公頃。
--園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註:配合本府104年11月26日「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委託技術服務案」平台會議結論,烏日都市計畫計畫範圍與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不符處,依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修正,故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
附表4變更烏日都市計畫(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工業區(0.04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工業區(0.04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農業區(0.06公頃)農業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農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農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7公頃。
住宅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2.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住宅區)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13期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宗教專用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位於前竹區段徵收範圍。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污水處理廠用地)--公園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04公頃。
2.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5公頃。
2.位於前竹區段徵收範圍。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兒童遊樂場用地)--河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排水道用地)--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43公頃。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道路--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
用地)註:1.變更面積為0.0043公頃。
2.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13期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0.00公頃)(臺中:道路用地)註:變更面積為0.00001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臺中:乙種工業區)(0.00公頃)工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臺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公園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1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臺中:道路用地)(0.00公頃)商業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21公頃。
2.納入九德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2.納入前竹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工業區(0.00公頃)工業區(0.00公頃)編號提請大會討論版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版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註:變更面積為0.00002公頃。
註:變更面積為0.00002公頃。
-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9公頃。
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9公頃。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9公頃。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公園用地(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
工業區(0.00公頃)註:1.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位於九德區段徵收範圍--註:配合本府104年11月26日「臺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委託技術服務案」平台會議結論,烏日都市計畫計畫範圍與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不符處,依九德及前竹區段徵收範圍修正,以及配合本府104年12月2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辦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案」,更新烏日都市計畫之現行計畫,故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3處計畫案若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併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同時公告發布實施,以避免重複管制,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並利土地使用管制與計畫之執行。\
\
(二)都市計畫範圍檢討包含計畫範圍重疊或錯開等情形,並對應不同之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與理由,建議依變更內容之性質,重新分類變更內容綜理表,及補充對應之都市計畫變更理由,以利查考。\
\
(三)為避免因都市計畫辦理進度問題,造成土地使用分區認定之空窗期,請補充都市計畫範圍線兩側檢討範圍之都市計畫辦理進度,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敘明。\
\
(四)本案變更內容屬因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不佳及計畫範圍參考資料(現況地形、行政範圍或地籍圖等)不同等因素,致使都市計畫範圍於計畫圖與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故透過專案通盤檢討方式辦理檢討變更,其中變更內容涉及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部分,請依研擬變更回饋處理原則,以及依變更類型分別補充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五)對於部分跨越計畫範圍線,惟其寬度不一致之計畫道路,擬透過工程方式予以縫合者,建議在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敘明,作為未來工程主管機關辦理之依據。\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中部分變更面積狹小四捨五入後為0.00公頃者,建議將其實際變更面積以小數點下4位方式備註標示,以茲明確。\
\
(七)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下列意見,請配合辦理:\
\
1.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內,應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及經濟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認定為使用分區『河川區』之認定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與範圍境界線之認定。\
\
2.針對變更「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請臺中市政府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辦理,需先行徵得水利管理機關同意。\
\
3.本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範圍境界線與中央管河川或排水設施範圍線,建請先行洽詢水利管理機關予以確認。\
\
(八)變更綜理表部分,同意臺中市政府於會議中所提修正後之下列表格內容辦理:\
\
表1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北側,大雅都市計畫南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農業區(0.6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雅:農業區)(0.65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雅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樁位成果展繪,無樁位成果部分,則依原臺中市地籍範圍展繪」,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雅都市計畫重疊部分,其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屬大雅都市計畫範圍者,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
\
5.有關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之土地,已納入大建議照案通過。\
\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雅: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9公頃。\
\
高速公路用地(0.0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雅:高速公路用地)(0.08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雅都市計畫檢討,並於103年6月23日「變更大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25案)發布實施在案。\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雅:高速公路用地)(0.00公頃)乙種工業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7公頃。\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雅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樁位成果展繪,無樁位成果部分,則依原臺中市地籍範圍展繪」,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依原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檢討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雅:農業區)(0.04公頃)農業區(0.03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雅: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
道路用地(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雅:高速公路用地)(0.01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相鄰之大雅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劃出大雅都市計畫範圍之變更內容,並於103年6月23日「變更大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25案)發布實施在案。\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02公頃)農業區(0.02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雅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計畫範圍樁位成果展繪,無樁位成果部分,則依原臺中市地籍範圍展繪」,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雅都市計畫錯開部分,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相鄰之大雅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之變更內容,已納入大雅都市計畫檢討,並於103年6月23日「變更大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25案)發布實施在案。\
\
22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北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南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住宅區(0.1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住宅區)(0.18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有關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附近,20M-28號道路(頭張路二段)往東銜接至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次3-4號12M道路(頭張路二建議照案通過。\
\
農業區(0.4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6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農業區)(0.32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公頃)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展繪,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重疊部分,其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屬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者,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
\
5.有關因都市計畫重疊,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依原規劃意旨確認計畫範圍後,依所屬都市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其變更屬訂正都市計畫書圖性質,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之土地,已納入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檢討,並於104年3月11日「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23案)發布實施在案。\
\
段)南側道路寬度不一部分,建議後續由主管機關以工程設計方式予以順接。\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自來水事業用地)(0.04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4公頃。\
\
道路用地(0.0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6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鐵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道路用地)(0.02公頃)鐵路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豐交:鐵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7公頃。\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3.55公頃)住宅區(0.08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農業區(3.36公頃)道路用地(0.11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商確認「依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展繪,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錯開部分,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規劃意旨,本段計畫範圍為縣市界,故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計畫意旨上應無錯開,但因早期測量及製圖技術之誤差、參考圖資不同及分屬不同管理機關執行結果,而產生計畫範圍不重合且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情形,故配合「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依所屬都市計畫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設,因屬計畫意旨與計畫圖不符之訂正,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相鄰之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之變更內容,已納入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檢討,並於104年3月11日「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23案)發布實施在案。\
\
農業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5M-208號道路(大富路)及20M-28號道路(頭張路二段),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計畫道路未順接,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等因素,依道路開闢現況及地籍分割結果,予以調整變更。\
\
道路用地(0.01公頃)農業區(0.01公頃)33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北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南側,公22用地東側都市計畫範圍界之農業區農業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配合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次3-2號12M計畫道路(大通街)之道路線型,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道路系統斷裂,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及道路通行需求等因素,增設道路用地,以滿足地區通行需求。\
\
建議照案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北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南側,文中11用地東側都市計畫範圍界之住宅區住宅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變更土地已屬現況道路使用,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道路系統斷裂,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及道路通行需求等因素,依現況道路線型,增設道路用地,以滿足地區通行需求。\
\
建議照案通過。\
\
55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東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西側,公9用地北側及兒16用地南側間之綠地用綠地、綠帶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10M-3號計畫道路(東光三街)及12M-6號計畫道路(東光一街),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道路系統斷裂,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及道路通行需求等因素,增設道路用地,以滿足地區通行需求。\
\
建議照案通過。\
\
排水道用地(0.03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排水道用地66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東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西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住宅區(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3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除區段徵收區外之太平區新福段、振福段及新高段等地籍地段,因已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依其重測後地籍範圍為新計畫範圍外,其餘參考『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區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太平建議除依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
1.變更內容位於整體開發範圍內者,請於變更內容中加註整體開發地區名稱,並敘明該整體開發地區辦理情形,以茲明確。\
\
2.兒15用地東側與檢討後計畫範圍間未劃設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又商業區(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商業區)(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
2.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公園用地(6.6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1.92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區地籍範圍研商結論(配合區段徵收範圍調整),並配合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重疊部分,其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屬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者,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
\
5.有關因都市計畫重疊,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依原規劃意旨確認計畫範圍後,依所屬都市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其變更屬訂正都市計畫書圖性質,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之土地,係屬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涉及變更部分已分別納入「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已於102年12月18日核定發布實施)及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規劃中)檢討修正及變更。\
\
其土地狹小畸零,建議依相鄰土地使用分區及原規劃意旨,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
3.12M-14號計畫道路北側與12M-13號計畫道路西側,原計畫範圍與新計畫範圍線錯開部分,建議依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範圍,變更為排水道用地,其餘部分後續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公園用地)(1.98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兒童遊樂場用地)(0.37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體育場用地)(1.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光:污水處理廠用地)(0.26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配合水利主管機關排水治理需求,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1.15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綠地、綠帶用地(0.0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綠地用地)(0.05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
2.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道路用地(4.1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18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3.92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河道用地)(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04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頃。\
\
2.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排水道用地(0.3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河道用地)(0.38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未定義使用分區(0.1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15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光:道路用地)(0.01公頃)註: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宗教專用區)(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39公頃。\
\
2.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綠地用地)(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49公頃。\
\
2.位於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範圍。\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3公頃。\
\
商業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3公頃)未定義使用分區(0.0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光:住宅區)(0.0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太平新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光:綠地用地)(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
2.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除區段徵收區外之太平區新福段、振福段及新高段等地籍地段,因已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依其重測後地籍範圍為新計畫範圍外,其餘參考『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區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太平區地籍範圍研商結論(配合區段徵收範圍調整),並配合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道路用地(0.04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住宅區)(0.09公頃)住宅區(0.09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商業商業區(0.01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0.01公頃)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依原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檢討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因都市計畫重疊,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依原規劃意旨確認計畫範圍後,依所屬都市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其變更屬訂正都市計畫書圖性質,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相鄰之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劃出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之變更內容,涉及變更部分已分別納入「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已於102年12月18日核定發布實施)及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規劃中)檢討修正及變更。\
\
7.20M-8號計畫道路(精武東路)北側商業區與調整後計畫範圍間土地,考量臺中市都市計畫商業區總量及避免與北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產生使用之衝突,建議比照東側相鄰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第3種住宅區)。\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住宅區)(0.89公頃)住宅區(0.90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宗教專用區)(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河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6公頃。\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住宅區)(0.20公頃)公園用地(0.19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綠地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8公頃。\
\
道路用地(0.40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河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40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排水道用地(0.10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太平新光:住宅區)(0.03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河道用地)(0.07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4公頃。\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1.74公頃)住宅區(0.09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商業區(0.04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辦理開發。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除區段徵收區外之太平區新福段、振福段及新高段等地籍地段,因已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依其重測後地籍範圍為新計畫範圍外,其餘參考『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區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太平區地籍範圍研商結論(配合區段徵收範圍調整),並配合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錯開部分,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相鄰之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之變更內容,涉及變更部分已分別納入「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道路用地(0.12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公頃)註:\
\
1.變更面積為0.0045公頃。\
\
2.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住宅區(0.40公頃)機關用地(0.02公頃)公園用地(0.18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排水道用地(0.68公頃)計畫(配合太平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已於102年12月18日核定發布實施)及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規劃中)檢討修正及變更。\
\
道路用地(0.2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註:納入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13市地重劃區辦理開發。\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除區段徵收區外之太平區新福段、振福段及新高段等地籍地段,因已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依其重測後地籍範圍為新計畫範圍外,其餘參考『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太平區新光地區區段徵收第二次專案變更)案』太平區地籍範圍研商結論(配合區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7公頃。\
\
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8公頃。\
\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1公頃。\
\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4公頃。\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未定義使用分區(0.27公頃)住宅區(0.26公頃)段徵收範圍調整),並配合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計畫道路未順接,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等因素,配合現況道路開闢及地籍分割結果。\
\
5.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係因原縣市兩側都市計畫道路未順接,調整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道路,屬配合計畫道路銜接,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變更範圍土地位於原縣市界兩側,部分土地屬未登錄土地,於歷次變更計畫圖皆未著色,且無道路編號,故屬未定義使用分區之土地。\
\
7.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未定義使用分區部分,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者,檢討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8.未定義使用分區係屬早期都市計畫圖精度問題,未明確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且變更範圍土地屬原臺中市之地籍範圍,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故依原計畫範圍規劃意旨,及鄰近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新定義其使用分區,屬計畫書圖訂正,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
道路用地(0.01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東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西側,公13用地北側住宅區(0.12公頃)公園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19公頃)太平區中山路四段與東英十七街間之街廓,現況溝渠流經之未登錄及公有土地,經水利主管機關表示:「該未登錄地範圍內之明渠水路經確認為本市市管區排溪底溝上游支線之一,且現場量測尺寸水路寬達3~5公尺,深約2公尺,加上當地里長及居民皆表示該區有淹水情況,故雖該渠段並非市管區域排水範圍,無相關依據可劃設堤防預定線,為避免後續因開發將水路填堵,造成難以承擔之淹水情況,建議依原水路寬度留設為溝渠或水道用地…等,確保能保有原排水功能。」,故考量都市防洪治水及鄰里開放空間需求,配合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保留排水功能,建議將該街廓內現況溝渠流經之未登錄及公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
\
建議照案通過。\
\
公園用地(0.07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太平新光:住宅區)(0.07公頃)公園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07公頃)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03公頃)公園用地兼作排水道使用(0.03公頃)87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東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西側,公兼兒19用地東南側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8公頃)排水道用地(0.0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位於高架道路(台74線)與河道(大里溪)間,且屬大里溪河川治理範圍內,區位不適合作為兒童遊樂場使用,故配合現況及河川治理需求,予以調整變更。\
\
建議照案通過。\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8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東南側,太平都市計畫西北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1.51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變更後範圍線為新計畫範圍,並配合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太平都市計畫錯開部分,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建議照案通過。\
\
排水道用地(1.29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有關相鄰之太平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之變更內容,已納入「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辦理變更,並於104年1月27日核定發布實施。\
\
109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南側,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北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住宅區(0.0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0.54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計畫範圍辦理,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非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建議除台中市都市計畫、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及大里都市計畫計畫範圍銜接處,其計畫道路與大里都市計畫25M-137號計畫道路未順接部分,未來須配合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研議結果辦理部分,建議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補充敘明外,其餘照案通過。\
\
河川區(0.01公頃)公園用地(0.0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19公頃)排水道用地(0.27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範圍者,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
\
5.有關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之土地,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納入辦理中之「擴大大里都市計畫改採市地重劃開發委託技術服務案」檢討研議。\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0.05公頃)住宅區(0.04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計畫範圍辦理,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河川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7公頃。\
\
排水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規劃意旨,本段計畫範圍為縣市界,故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於計畫意旨上應無錯開,但因早期測量及製圖技術之誤差、參考圖資不同及分屬不同管理機關執行結果,而產生計畫範圍不重合且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情形,故配合「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依所屬都市計畫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設,因屬計畫意旨與計畫圖不符之訂正,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相鄰之擴大大里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之變更內容,納入辦理中之「擴大大里都市計畫改採市地重劃開發委託技術服務案」檢討研議。\
\
道路用地(0.00公頃)排水道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
\
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計畫道路未順接,故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等因素,並參酌現況開闢結果(20M元堤路),予以調整變更。\
\
1110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住宅區(0.3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有關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劃建議除文大3用地東南側,25M-19號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南側,大里都市計畫北側,兩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0.16公頃)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大里都市計畫與台中市都市計畫區銜接部分界線重疊疑義協調會』結論暨大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計畫範圍展繪新計畫範圍,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重疊部分,其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屬大里都市計畫範圍者,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
\
5.有關因都市計畫重疊,土地使用分區重複劃設,依原規劃意旨確認計畫範圍後,依所屬都市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其變更屬訂正都市計畫書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附近,20M-139號道路(高工路)往東銜接至大里都市計畫25M-4A號道路(大明路)北側道路寬度不一部分,建議後續由主管機關以工程設計方式予以順接。\
\
道路(國光路)往南銜接至大里都市計畫40M-3號道路道路寬度不一致部分,後續由主管機關以工程設計方式予以順接,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補充敘明外,其餘照案通過。\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
\
河川區(0.59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3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3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2公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圖性質,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6.有關劃出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外之土地,已納入大里都市計畫範圍,涉及變更部分,已納入「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9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劃入大里都市計畫部分,已於103年7月9日發布實施,劃出大里都市計畫部分,待本案審議完成後,一併報請核定發布實施。\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2公頃)公園用地(0.4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公園用地)(0.15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5公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57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56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0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1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地、綠帶用地(0.2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3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2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6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兼供道路使用)(0.12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道路用地)(0.10公頃)排水道用地(0.0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05公頃。\
\
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7公頃。\
\
未定義使用分區(0.10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住宅區)(0.01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大里:河川區)(0.09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4公頃)河川區(0.14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大里都市計畫與台中市都市計畫區銜接部分界線重疊疑義協調會』結論暨大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計畫範圍展繪新計畫範圍,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依原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檢討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住宅區)(0.40公頃)住宅區(0.01公頃)河川區(0.32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2公頃)公園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7公頃。\
\
綠地、綠帶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河川區(0.08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大里:停車場用地)(0.09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相鄰之大里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劃出大里都市計畫範圍之變更內容,已納入「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9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劃出大里都市計畫部分,待本案審議完成後,一併報請核定發布實施。\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大里:道路用地)(0.16公頃)河川區(0.07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9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35公頃。\
\
未劃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未劃設使用分區)(1.00公頃)住宅區(0.88公頃)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河川區(0.09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9公頃。\
\
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大里都市計畫與台中市都市計畫區銜接部分界線重疊疑義協調會』結論暨大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計畫範圍展繪新計畫範圍,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錯開部分,未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依計畫書所載計畫範圍之規劃意旨,應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土地,故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5.有關相鄰之大里都市計畫內容部分,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劃出大里都市計畫範圍之變更內容,已納入「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9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劃出大里都市計畫部分,待本案審議完成後,一併報請核定發布實施。\
\
道路用地(0.03公頃)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
\
1.縣市合併前因縣市交界之地籍範圍、樁位管理、行政區界及測量技術(控制點與座標系統)等問題造成縣市界兩側都市計畫範圍不吻合,因而產生畸零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認定困難及公共設施開闢等都市發展課題,並進而影響民眾權益。\
\
2.臺中縣市合併後,都市計畫事權統一,透過都市計畫相關圖資套疊(都市計畫圖、樁位圖及地籍圖),考量實際都市計畫執行結果與原規劃意旨,檢討確認都市計畫範圍,並配合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檢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兩側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交通系統,以利整體都市計畫管理,並維護民眾權益。\
\
3.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與大里都市計畫相鄰之都市計畫範圍展繪原則,已於「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召開會議研商確認「依『大里都市計畫與台中市都市計畫區銜接部分界線重疊疑義協調會』結論暨大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計畫範圍展繪新計畫範圍,並調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範圍」,並依其辦理成果,展繪新計畫範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4.變更範圍土地位於原縣市界兩側,部分土地屬未登錄土地,於歷次變更計畫圖皆未著色,且無道路編號,故屬未定義使用分區之土地。\
\
5.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未定義使用分區部分,依檢討後新公園用地(0.13公頃)河川區(0.02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9公頃。\
\
綠地、綠帶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河川區(0.01公頃)停車場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13公頃。\
\
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註:變更面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積為0.0021公頃。\
\
都市計畫範圍線,屬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者,檢討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6.依檢討後新都市計畫範圍線,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內容,及「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檢討變更原則,檢討其土地使用分區。\
\
7.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計畫道路未順接,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屬及道路通行需求等因素,依現況道路線型,增設道路用地,以滿足地區通行需求。\
\
8.變更範圍內土地位於旱溪排水設施範圍內,故配合現況及河川防洪治理需求,變更為河川區,其中部分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者,變更為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
\
9.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係因已開闢之計畫道路(20M-2南門路),計畫圖與地籍分割結果不符(偏差約19cm),且道路用地土地已取得並開闢,故參考樁位圖、地籍圖、開闢現況,屬早期測量及製圖技術之誤差,屬計畫圖訂正,免予都市計畫變更回饋。\
\
未定義使用分區(0.46公頃)河川區(0.29公頃)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0.03公頃)公園用地(0.13公頃)綠地、綠帶用地(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20公頃。\
\
道路用地(0.01公頃)1211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住宅區(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1.依據「大臺中都市計畫縫合規劃案」研商成果及建議處理方式,原縣市兩側都市道路系統斷裂,並造成部分住宅區土地無法鄰接建築線問題,故考量交通系統、現況道路、地籍權建議除配合前開整體性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外,其餘照案排水道用地(0.00公頃)排水道用地兼作道路使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風景區)南側,烏日都市計畫北側,機96用地西側都市計畫範圍界之住宅區(0.00公頃)註:變更面積為0.000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