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21-審議事項-第2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21
案件id
QoXGv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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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南投縣觀光資源豐富,但旅遊相關服務設施仍未臻充實,「建設觀光首都」已列入縣政白皮書重要施政目標,希冀透過觀光產業轉型與升級,帶動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且因縣議會已搬遷,其原址位居南投市核心區位,為配合政策指導、活化縣有資產,並注入新的都市服務機能,故以保留現有建物再利用為原則轉型作為旅遊住宿服務相關使用。故本案同意將本會103.11.11第839次會決議修正為:「變更機關用地為旅遊服務專用區」。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及相關附帶條件與內容併納入計畫書敘明。(詳附件五)。(附表五及附圖五。)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5、逕人南投縣政府計畫範圍訂正1.本計畫第一階段於104年7月7日公告發布實施,其中核定變更編號變5案計畫範圍,係依據經濟部97年1月7日經授水字第號公告貓羅溪河川治理線範圍進行調整東側界線,先予敘明。
2.惟經重新檢核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內容,查有部分內容誤繕,爰提出辦理面積訂正。
依重新檢核之土地使用分區內容辦理面積訂正建議酌予採納,修正後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六。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請南投縣政府備文,以資完備。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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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先暫予保留,俟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後,再依程序提縣都委員會審議,並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2.依財政處於104年8月27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5次會上表示,該用地係縣政府於59年年2月向台糖有償取得,非屬徵收取得,且地上物尚屬堪用,故為避免浪費及吸引民間投資活化現有資產,並挹注財政,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
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104年8月27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5次會議決議,同意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現有建物應以保留再利用為原則,倘日後拆除重建時,其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委員會同意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酌減5%,且應於臨芳美路側留設廣場用地,故增訂附帶條件。如下:
附帶條件:變更後現有建築得依商業區相關規定使用,惟日後重建時,應於臨芳美路側劃設變更面積35%之廣場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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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為解決地籍圖套疊都市計畫圖滋生疑義之情形,請地政處儘速辦理地籍圖全面重測事宜,並請建設處協助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件一)。(附表一及附圖一。)。
逕人王文顯君南投市新生段430-1地號查本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然經查非位屬「河川治理計畫線、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故申請變更如鄰地為「農業區」。
申請河川區變更如鄰地為農業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依縣政府工務處表示,該地點排水設施已施設完成,現劃設之河川區寬度大於實際需求寬度(排水寬+防汛道路寬),考量現況結果,該河川區北側線段自華陽路至貓羅溪段,建議依現有排水護岸退縮5公尺仍供做排水設施使用,其餘變更為河川區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件二)。(附表二及附圖二。)。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鄭淵先君應另行擬訂細部計畫住宅區(6區)計畫區內超大街廓土地無細分,影響土地開發利用。
建議將此六區內合法建築剔除,主要計畫直接發佈細部計畫,剔除已建築之合法建築其餘作整體開發單元。
本案案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建議刪除「實施進度及經費」之說明內容。故建議併報部審議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31案討論。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31案討論。
逕人南投縣農會南投市林子段南崗小段303地號1.上開303地號為本會所有。
2.本會為照顧農民及符合社會經濟轉變之需要,將採多角化經營,請貴會體恤地方農會經營之困境,將該地號土地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容許項目及如建議事項所列。
1.建議將本會所有土地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以符實際。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為農會專用區限供農會相關業務之辦公廳舍、會員招待所、農民活動中心、員工宿舍、農特產品製造販售及超級市場等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工業局與會代表表示,產業用地仍有不足,故未能同意變更,仍請農會再持續與工業局協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林淑麗君南投市永興段650、651地號前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編訂時,因未依地號永興段650、651地號現況地貌作適當檢討,致本人所有相鄰接之三筆土地,經分別編定為649住宅區、650綠地用地、651工業用地等三種不同屬性之用地別;又651工業用地依現況與鄰地652地號間兩基地高程落差達2m,且652地號基地早已設廠建築完成並構築擋土牆,造成本651工業用地為裡地無法使用,致使個人權益受損。
請同意本陳情之兩筆土地用地別得相交換,即原編定綠地用地之永興段650地號變更修正編定為住宅區、原工業區編定之651地號變更修正編定為綠地用地。其各土地面積為:
永興段650地號190.51m2、永興段651地號87.34m2,於今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台幣8,000元。
建議不予採納。
經查,陳情土地651地號座落於經濟部工業局編定之南崗工業區範圍,相鄰650地號為綠地用地,為維持帶狀綠帶系統之完整性,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提供所轄南崗工業區之管理範圍,並釐清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權責後,作為規劃之參考。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南投市三塊厝段260-83、260-95地號本市三興社區人口眾多現有2,152戶、總人口數有6,623人,佔本市總人口6.46%,為本市34里(社區)人口數第5順位,屬人口密集區,社區內65歲以上老人比例為6.51%。因社區內沒有活動中都市計畫內保護區興建「本市三興社區活動中心」,由「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為提供當地居民實際使用需要,且財政處104年5月18日便簽表示同意三興社區活動中心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酌予採納,惟請南投市公所提供土地撥用同意文件及活動中心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請南投市公所補充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心;居民集會活動極為不便,無法順利推動社會福利,期盼能興建「社區活動中心」,以利提供社區發展協會召開會議、辦理地方性青少年、婦女及老人活動,並作為社區居民平日休憩聚會之場所。另可加強社區活動中心之各種功能,使社區活動中心能對社區民眾提供有效且多功能用途之服務。
建造經費等相關資料。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林朱健君、吳慶忠君、劉柏貴君南投市牛運堀段42-2、42-14、42-15、42-16地號1.陳情人林朱健等四人所持有之上項四筆土地,其中42-14、42-15、42-16三筆建地亟需興建,且基地面向(面臨復興路480巷)除42-2外,其餘方向均為既有建物所圍。
2.本建築線申請於103年08月12日在案,並於103年09月01日因故申請退回。
3.查臨近土地如42-9地號之建照申請案等均認定復興路480巷為既成道路並順利完成建築線之指定及建照許可,另47-2地號雖緊鄰綠地,亦同樣准於許可在案,於此,懇請貴府體察實情,能比照該臨近建地之申請規定,協助陳情人等准予興建或為該都市計劃之重新檢討(42-2地號編定為綠地,為政府迄今未辦理徵收及闢建,已損及民眾建地申請之權利,惠請協助)。
陳情人等坐落於南投市牛運堀段42-2、42-14、42-15、42-16地號等四筆持有土地因欲建築房屋,惠請貴府協助並指定建築線以便陳情人等建築土地之興建。
建議不予採納。
1.經查,42-9地號土地係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申請作臨時建築使用,先予敘明。
2.為維持帶狀綠地系統之完整性,建請與臨地合併申請建築。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賴炯彰君1.土地標示:
南投市永新段375地號2.門牌號碼:
南投市南崗三路246號公司於南投市永新段375號地興建廠房,由於南崗三路與該工業用地高低落差3.5米,雖地臨既有道路自立一路四巷,但礙於該路被規劃成綠地,無法當成道路使用,導致被要求由南崗三路興建車輛電梯出入,造成通行使用上之不便。
自立一路四巷綠地變成道路用地酌予採納,並將自立一路四巷現況作道路使用之綠地變更為園道用地。
考量現況道路系統及園道用地之完整性,變更為園道用地之範圍東至彰南路三段,西至計畫邊界(詳附件三)。(附表三及附圖三。)。
9-永豐里鄰長石憲忠君永興段學校用地(僑建國小)及公園預定地為利本里發展,請解編永興段的學校用地、公園預定用地為利本里發展,請解編永興段的學校用地、公園預定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僑建國小北側已作住宅使用部分及現況已作公園部分,已於本次通盤檢討錄案為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新編號變6案,變更文小用地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於第二階段賡續審議,先予敘明。
2.其餘未取得之學校用地部分,因僑建國小於98年3月30日投建國小字第098000028號函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說明略以:「本校長期缺乏運動場、禮堂、風雨操場,亟需擴大校地規劃教學場所,以利校務發展。」表示尚有使用需求,故本次通盤檢討維持原計畫,惟本府刻正辦理全縣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為加速本案之推動,建議納入該案研議。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李秋宗君等共10人南投市牛運崛段462-7地號等10餘筆該地區現編定為兒童遊樂區公設地,建請解編此地段現有南投國中及漳和國小,加上現兒童數因少子化銳減,此公設地實無保留之必要,建請解編為住宅用地以符該地區地狹人稠之現狀。
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計畫區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仍有不足,故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計畫,惟本府刻正辦理全縣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故建議納入該案研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辦理。
11-張寸君福岡路二段與住宅區間之保護區(南投市牛運堀段607地號)該保護區因新闢福岡路二段已無保留之必要性將該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該保護區土地係配合南投交流道聯絡道用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99年9月30日發布實施)後剩餘之土地,考量該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後,並不利建築使用,且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計畫區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仍有不足,故倘陳情人提出鄰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併申請建築證明文件,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否則不予採納。
1.考量日後土地使用及計畫合理性,臨園道用地之零星保護區土地,一併變更為園道用地,並請縣政府逐年編列預算取得。
2.變更範圍請縣政府確認後,繪圖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蔡桐演君南投市新豐段192地號1.監察院於101年12月18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向內政部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解編的公設保留地,該如何解決)。
當時內政部長李鴻源承諾將對不再需要的學校等公設地訂定辦法予以解編。
2.前任教育處長劉仲成於99年6月表示,新興國中預定地經評估後沒有設校必要,前一年底已將全案轉交建設處併入通盤檢討,為何本次通盤檢討卻沒有提出?3.臺灣少子化現象已是事實,新興國中預定地既然無設校必要,請貴府解編並還地於民,解決民眾有地卻無法使用的困擾。
建議將新興國中預定地解編為住宅區陳情位置位於南崗地區未開闢之文中用地,因應國道三號新設南投交流道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設置,南投交流道附近地區將成為新興都市發展核心,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建議將周邊農業區、保護區及行水區變更為生活發展區,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而所陳文中用地亦配合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負擔;前述相關變更內容已納入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新編號變9案,於第二階段賡續審議。
未便採納,請縣政府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蔡澤鏞君車站用地(站2)1.本陳情基地位處南投市中心區,商業活動熱絡與逛街人潮旅次頻繁,原周邊道路路幅寬度不足,道路交通容量難以負荷大型車輛匯入,加上,從事商業活動行為之路邊停車等,以造成當地交通時常擁擠不堪與用路人安全上受威脅之疑虞。
2.配合中、長程大眾運輸(區域、城際)之轉運站體遷離都市市中心區之政策,許多都市(台中、彰化、苗栗)之國光及統聯客運原位於市中心的車站已逐漸遷移至都市中心外圍,係考量站體的腹地及避免大型車輛匯集市中心區;而本陳情基地位處南投市都市中心區,實不宜再設置車站用地,且鄰近已有車站用地(站一)可供短程運輸搭乘使用。
3.陳情基地周遭商業活動發展熱絡,已成為該區域重要之商業發展核心及休憩場所,唯原址已失去運輸轉乘站之使用需求,其區位能延伸或銜接既有商業空間發展,並具有商業發展潛力,故建請貴委員會同意將陳情基地由車站用地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之商業區。
4.省公路局以約每平方公尺151元向南投縣政府購得案地,當年僅以低廉價格即取得精華地段之商業區土地作為運輸車站之用;台汽公司標售該處土地,決標價平均約每平方公尺40,034元,接近毗鄰商業區土地交易行情,轉手獲利可觀,相對挹注國家財源,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將車站用地(站2)恢復為原分區商業區(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2次會決議)本案南投市公所表示,站二用地北側停2、停3、停4用地不提供作轉運站停車使用,此外,由於陳情人所提建議方案與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競合,為符實際交通轉運需求與陳情人權益,依本案兩次專案小組建議事項呈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說明如下:
1、本案經檢視檢討,目前相關辦法可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變更商業區回饋40%土地或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出申請,其中上述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第2條授權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變更回饋比例之調整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能、人口成長、公共設施劃設及開闢情形,標準做上下5%內之調整。
2、有關陳情人建議方案為:
(1)將車站用地(站二)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商業區,基地南側60%面積為商業區,北側40%面積為車站專用區。
(2)本案基地由原車站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50%,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商業區,建蔽率80%、容積率350%。
(3)車站專用區除地面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1.考量該區域基地位處商業發展核心,周遭商業活動發展熱絡且避免大型車輛匯集市中心區,部分設置作轉運站使用有其必要性與需求。2.符合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回饋35%。
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四)。(附表四及附圖四。)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亦等同陳情人付出相當代價取得土地。
層作車站空間使用,餘樓層依照商業區之容許使用。
(4)車站專用區之建築物地面層車站空間由陳情人興闢完成後將建築物地面層車站空間產權登記為南投縣政府所有;另,依南投縣政府與陳情人所占建物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共同持分該車站專用區之土地面積。
(5)其變更回饋內容係以接近回饋金等值之方案為訴求。
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變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政府104年12月8日府建都字第號函。)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機10用地(0.72公頃)1.本計畫於第一階段104年1月21日起至2月20日補辦公展後,財政處針對舊議會大樓(機十)提出活化使用構想與原審定內容不同,本案業經104年4月14日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53次會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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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4年8月17日、104年12月14日及105年5月2日)本次會議係依據本會103年11月11日第839次會決議:「略以…南投縣政府103年3月27日府建都字第1030061030號函建議略以…為加速通盤檢討辦理期程,以利計畫管理及符合都市發展需求,建議分階段審議,變更案情單純及具急迫性案件列入第一階段討論;案情複雜為避免影響其他案件審查程序之變更案件,則列入第二階段討論之乙節,原則同意照該府上開號函意見辦理。」辦理,故請南投縣政府就下列綜合性意見,補充相關處理內容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補強本階段辦理之完整性與必要性。一、整體發展構想(生活發展區):
(一)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
(二)請縣政府補充有關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等資料。二、交通運輸計畫:請補充交通運輸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含計畫區內、區域外之主要道路及次要聯絡道路之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停車空間供需、人行步道、自行車系統)進行檢討,並納入相關文件中詳加說明。三、本計畫人口有逐年下降之現象,惟因考量都市計畫區合併後,有關社會與自然增加率、產業引進、政策引導及地方產業特色等之影響分析,故請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等相關資料。四、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六、本次通盤檢討後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南投縣政府於完成南投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並檢具修正後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七、(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討論部分):詳附表一。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二。八、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階段討論部分)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部分文小1用地及其周邊文小用地(0.55)住宅區(0.55)附帶條件(附一):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完成回饋措施。
1.基於少子化趨勢,學校用地已無開闢需求,且其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故將該部分變更為住宅區。
2.住宅區北側之學校用地現況已闢作鄰里公園使用,且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尚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故配合現況變更為公園用地,另考量該用地之完整性,併同變更相鄰之綠地用地為公園用地。
3.經檢討,本計畫區文小用地總面積已超出11.30公頃,變更後仍符合法定標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文小用地(0.28)公園用地(0.28)綠地用地(0.51)公園用地(0.51)7人16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公兒1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77)住宅區(1.77)附帶條件:(附二)1.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優先規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考量現況建物密集,確有開闢困難性,且南側緊鄰公1用地,開闢後可提供相同功能,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納入南投縣政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東側及南投都市計畫區南側附近農業區(63.28)保護區(1.64)行水區(0.10)生活發展區(北側)(65.02)1.因應國道三號新設南投交流道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設置計畫,南投交流道附近地區及南投市附近地區將成為新興都市發展核心,提供南投市及周邊產業園區重要之交通轉運、產業及商務服務及生活支援等服務機能,故考量都市整體發展結構,變更農業區、保護區為生活發展區,並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整體開發。
2.為加速學校用地取得,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文中用地及文小3用地除採徵收取得外,亦得納入北側生活發展區之區段徵收整體開發負擔。
本案暫予保留。惟請南投縣政府考量都市整體及產業發展政策之用地需求並參據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發展情形後,研提相關具體可行意見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農業區(57.72)乙種工業區(6.57)生活發展區(南側)(64.29)附帶條件:(附三)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且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2.生活發展區以提供本計畫區及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生活、交通、商務、產業等活動為主,其辦理細部計畫時,得視實際需要,再予以細分供居住、商業或其他使用並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管制,得作為居住、旅館、會展中心、商場及購物中心、企業總部、倉儲、運輸、轉運及物流中心,以及其他經縣府核准之使用。
3.辦理細部計畫後之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4.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之文中用地(3.95)及文小3用地(2.15)除採徵收取得外,亦得納入整體開發負擔。
住宅區(0.02)文小用地(0.02)原南投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保護區(92.24)農業區(92.24)1.鑑於原南投都市計畫區西側保護區坡度平緩且屬低環境敏感度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區,現況多為農業使用,並無保護區應有之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之要件。
2.變更範圍與原南投(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區西側農業區之自然條件與本案保護區相同,考量實際使用現況及便於日後計畫執行與管理,故將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惟未來涉及農業區土地開發時應依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法台灣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政府另函詢林務局本案變更範圍是否涉及保安林地及將相關地形擊補充相關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2.變更範圍請南投縣政府再詳予檢核,並配合修正之。
1614中山公園南側公園用地(0.62)商業區(0.38)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9)道路用地(0.05)附帶條件:(附四)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至少提供40%公共設施用地。
3.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及道路用地應納入整體開發負擔,且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中山公園為南投市重要地標及入口意象,而民權街南側土地尚未徵收取得且其現況使用混雜,影響地區環境品質,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不易,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變更後不影響公園完整性,且總面積仍符合部頒標準。
1.變更公園用地為園道用地兼供溝渠使用及道路用地部分為公有土地,現況已做為道路使用,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公園用地為商業區部分,納入南投縣政府刻正辦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辦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現有溝渠應提供休憩或整體景觀綠美化設施,惟不得加蓋作為其他用途為原則,如有需要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5.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理。
中山公園南側三處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83)道路用地(0.08)兒童遊樂場用地(0.55)住宅區(2.46)附帶條件:(附五)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至少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且由土地所有權人另擬細部計畫,必要時得由南投縣政府逕為辦理之。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1.該地區位於南投市核心地區,現況並無工業使用,且周邊皆為發展密集之住宅及商業區塊,已不適宜再作工業區使用,考量整體空間結構合理性,並為提升市中心環境品質,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因地方政府財政窘困,難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保留整體規劃彈性,故將道路及兒童遊樂場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本案應回饋土地比例應為37%,惟本案係依整體空間結構合理性予以變更,將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開發負擔,且為提昇整體開發誘因,故將其變更回饋比例酌降為30%,且除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研訂南投縣工業區變更策略及產業發展政策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依上開規範之規定比例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外,免予捐贈可建築用地。
南崗國中東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44)住宅區(1.44)附帶條件:(附七)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至少配置37%公共設施用地,且由土地所有權人另擬細部計畫,必要時得由南投縣政府逕為辦理之。
3.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4.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考量南崗國中東側工業區周邊皆為住宅區,且現況多為住宅及商業使用,難以再作工業使用,為促進土地使用效益,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
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研訂南投縣工業區變更策略及產業發展政策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2621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文中文中用地(1.77)住宅區(1.77)附帶條件:(附八)1.變更範圍係於民國64年10月15日發布實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用地(南崗國中)南側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合理方式辦理開發;且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或開發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
3.文小7用地(嘉和國小)西側尚未取得土地部分,應優先納入整體開發,如無法整體開發時,亦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4.應俟公共設施用地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移轉予南投市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5.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三年內依前列第1項規定辦理者,仍維持原計畫或另循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之南投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配合南崗國中興建運動場之需求所劃設。
依據南投縣府建設處98年4月17日建都字第09800876290號函表示,文中8用地(南崗國中)現有校地面積5.55公頃足夠未來使用,已無用地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回饋措施。
2.文小7用地(嘉和國小)西側尚未取得土地部分,考量地方財政困難,應優先納入整體開發,如無法整體開發時,亦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過。
六處超大街廓住宅區實施進度及經費(指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刪除實施進度及經費(指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92年12月5日「召開『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解決超大街廓土地無細分,影響土地開發利用之問題,本計畫區內之超大街廓住宅區應予擬定細分計畫。
查會議」記錄:「…為考量健全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成效,部分五處住宅區屬超大街廓尚未開闢部份,指定為應優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乙節,並無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始得開發建築之意,故考量六處超大街廓現況已建築密集難以擬定細部計畫,且為避免計畫執行疑義,故刪除「實施進度及經費」之說明內容。
量日後計畫執行可行性,故除增列附帶條件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
1.參酌「南投縣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劃定準則」,開發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建蔽率為60%;未達1,000平方公尺或因鄰地已完成建築,致未能達前開規模面積者,其建蔽率為50%。
2.全區開發建築行為,均應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南投縣政府南投市中興路等5處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辦理102年度「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套疊計畫」,因茄苳腳作業區部分地籍圖套疊都市計畫圖滋生疑義。
依102年9月11日套疊小組會議決議(本府102年9月27日府建都字第1020188608號函)研擬變更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處理。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為符合實際發展現況,及利日後都市計畫管理。
2.本案業經縣都委會第244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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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表一:逕人陳第1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逕人逕人南投市中興路、大庄路、嘉和一路、彰南路一段住宅區(0.0221)兒童遊樂場用地(0.0023)市場用地(0.0007)非都市土地(0.0016)道路用地(0.0267)1.配合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辦理「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套疊計畫」,因茄苳腳作業區部分地籍圖套疊都市計畫圖滋生疑義,因套疊結果超出誤差範圍,為尊重現況及維護民眾權益,故依102年9月11日套疊小組會議決議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都市計畫。
2.因都市計畫已依地籍線執行,故配合現況及鄰分區變更。
3.本案係屬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不吻合所致,故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免予回饋。
4.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相關對應處理原則辦理。
道路用地(0.0102)工業區(0.0015)住宅區(0.0117)非都市土地(0.0105)農業區(0.0105)附圖一:配合逕人陳第1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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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附表二:逕人陳第2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逕人逕人南崗排水幹線北側5公尺(自華陽路至貓羅溪段)水溝用地(0.34)農業區(0.34)經查非位屬「河川治理計畫線、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依縣政府工務處表示,該水溝用地北側線段自華陽路至貓羅溪段依現有排水護岸退縮5公尺仍供做排水設施使用外,其餘已無需求之水溝用地併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及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0.04)道路用地(0.04)附圖二:配合逕人陳第2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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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附表三:逕人陳第8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逕人逕人南崗工業區綠地用地(自彰南路三段至計畫範圍邊界)綠地用地(0.89)園道用地(0.89)由於本案範圍內多處路段綠地用地現況已作道路使用,供車輛通行,且該綠地用地(自立一路四巷)與南崗三路之高地落差達3.5公尺,為使臨綠地用地一側可指定建築線,同時考量現況道路系統及園道用地之完整性,建議自彰南路三段至計畫範圍邊界之綠地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
附圖三:配合逕人陳第8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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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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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逕人陳第13案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站2用地車站用地(0.62公頃)商業區(0.37公頃)車站專用區(0.25公頃)附帶條件:詳回饋內容及相關容許使用。
1.站2用地於計畫擬定之初為商業區,於民國77年辦理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現況台汽公司南投車站現址,變更為車站用地。
2.基地位於南投市市中心區,原為公路局台灣汽車客運公司經管,民營化後依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指示出售,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但該土地閒置迄今已超過十年,囿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致該土地無法有效利用,經與現行車站用地主管機關工務處多次研商,該處表示仍有交通轉運使用需求,並建議轉運站區優先留設於三和三路與復興路口(需求面積為0.25公頃),故為活化市中心土地及促進地方發展,同時滿足車站轉運需求,故予以變更。
3.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變更為商業區需回饋40%土地,惟考量縣政府財政困難,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協助興建轉運站,滿足地方發展需求,故依上述回饋原則第2條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2次會議同意折算應回饋之土地及建物價值為35%。
逕人陳新編號13案之回饋內容一、車站用地(站二)位置及面積位於南投市中心區,三和三路與復興路路口,土地坐落於南投市三塊厝段4、4-46~4-99等55筆地號,總面積0.62公頃(以下簡稱本案)。二、土地價值以105年1月最新平均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價格為約47,486元;另考量陳情人擬回饋車站專用區之區位臨三和三路土地公告現值較高,故經估算北側土地每平方公尺平均價格約55,600元,後續回饋計畫將以北側地價55,600元/m2進行估算。三、回饋計畫內容考量縣政府工務處仍有交通轉運需求,轉運站區優先留設於三和三路與復興路口,故將本案北側40%土地劃設為車站專用區,南側60%土地劃設為商業區(詳附圖四),並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2次會議第1點決議內容,變更回饋比例調整為35%估算;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則考量未來一樓地面層由陳情人興建回饋作為車站站體,同時盡量符合服務地方轉運需求與參考南投縣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訂定為不得大於50%;容積率則參考都市層級接近之彰化市都市計畫及鳳山市都市計畫車站專用區之容積率規定,訂定為不得大於250%。
回饋計畫內容應由陳情人興建車站專用區之建築量體,並捐贈一樓樓地板面積作為縣政府車站轉運使用,土地部分則與縣政府以持分方式共同持有,其折算回饋代金等值方式計算原則如下:
應回饋代金折算:A=總面積×35%×平均公告現值=B+C回饋建築部分:一樓地面層B車站專用區面積:B1=總面積×40%地面層面積:B2=B1×(建蔽率)回饋建築價值:B=B2×每坪平均建築成本=約14%回饋土地部分:土地移轉縣政府所有C回饋土地價值:C=A(應回饋總價值)-B(回饋建築價值)回饋土地面積:C÷北側土地平均價格=約21%總回饋建築成本及土地價值=等同應回饋代金金額折算後約為35%車站專用區容許使用一、車站專用區除基地第一層專供交通轉運及相關設施使用外,其餘部分得供下列使用:
(一)旅館、觀光旅館(二)餐飲服務(三)特產展售及便利商店(四)旅遊服務(五)銀行及保險服務(六)百貨商場、商店街、超級市場(七)一般及日常服務業(八)通訊服務業(九)停車場經營業二、車站專用區供交通轉運設施及其他使用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三、臨接八公尺計畫道路之一側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該退縮得計入法定空地。車站專用區規劃設計應經南投縣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同意,並得分期分區開發興建,其中供交通轉運設施部分應優先開發完成,其區位及範圍須經該設施位置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附圖四變更計畫示意圖和三路復興路三和二路大同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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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附表五:逕人陳第1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逕人變28、逕人原南投都市計畫區機10用地(0.72公頃)機關用地(0.72)旅遊服務專用區(0.72)南投縣觀光資源豐富,但旅遊相關服務設施仍未臻充實,「建設觀光首都」已列入縣政白皮書重要施政目標,希冀透過觀光產業轉型與升級,帶動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且因縣議會已搬遷,其原址位居南投市核心區位,為配合政策指導、活化縣有資產,並注入新的都市服務機能,故以保留現有建物再利用為原則轉型作為旅遊住宿服務相關使用。
1.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300%。
2.日後重建時,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臨芳美路側留設變更面積25%之廣場供公眾使用。
3.開發建築行為應提送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附圖五:配合逕人陳第1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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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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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逕人陳第15案(第一階核定變5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逕人變計畫範圍東側面積訂正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供高速公路使用)(0.03)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4)道路用地(0.05)農業區(0.01)河川區(0.01)1.本計畫第一階段於104年7月7日公告發布實施,其中核定變更編號變5案計畫範圍,係依據經濟部97年1月7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0130號公告貓羅溪河川治理線範圍進行調整東側界線,先予敘明。
2.惟經重新檢核現行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內容,查有部分內容誤繕,爰提出辦理面積訂正。
第一階段核定變5案變更計畫圖第一階段核定變5案變更後計畫圖修正後變更計畫圖修正後變更後計畫圖附圖六:配合逕人陳第14案(第一階核定變5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