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審議事項-第5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RdanA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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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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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5日第2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經城字第10302190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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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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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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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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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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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邱委員英浩、孔前委員憲法、賴前委員美蓉及林前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4年2月5日、104年7月6日、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4月2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5年6月8日府經城字第1050111893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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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欄。
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陳春一大林鎮平林段696地號本人陳春一位於大林鎮平林段696地號田地一筆,因臨近鐵道及工業區,僅543平方公尺,耕作不易,而且沒有水源灌溉,不符成本。因鄰近大林火車站商圈,今陳情相關單位,能於大林都市計畫重新檢討時,請惠於變更為住宅區,甚為感激不盡。
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整體發展構想及趨勢,優先檢討慈濟醫院週邊土地,以帶動大林整體發展,故針對計畫區內低度使用之工業區、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因應慈濟醫院周邊商業服務需求等優先變更。
2.案地位置非屬前開計畫區重點發展區位,又屬交通節點轉折處,為減少人車衝突影響交通安全,建議先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逕人2大林鎮公所大林鎮明華段288、300等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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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提出建議意見,並經鈞府105年5月17日府經城字第1050094237號函請依委員意見修正都市計畫書、圖報內政部審議在案;其中逕向內政部陳情逕4案「中正路加油站對面道路用地(明華段288、300等地號未闢建部份)變更為住宅大林鎮明華段288、300等地號維持原道路用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考量地主執行附帶條件意願不高,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案須附帶條件繳納變更面積3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因變更土地相關地主不同意,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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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前經本所105年3月15日嘉大鎮建字第1050003053號函建議變更在案,因與地主討論後建議維持原道路用地。
逕人3劉基石、劉基松大林鎮西林段445、445-1、458、46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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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敝人劉基石、劉基松於數十年前所繼承之土地內,原有計畫道路(大林鎮西林段445、445-1、458、469等地號)與中正路相接。但祥和路徵收開通後,中興路有從中正路延長拓寬並吸收原有計畫道路之一部分(469-1)使祥和路與中正路貫通相接。
敝人等之土地既與祥和路、中興路、中正路都已直接相通,剩餘之計畫道路已無再保留開通之必要或意義,故請政府將該計畫道路剩餘部分廢除以便敝人等合理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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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敝人劉基石、劉基松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向嘉義縣政府陳情,請政府廢除敝人等之土地內已規劃超過半世紀但無徵收或開通意義之8米寬計畫道路。民國100年11月25日敝人等並於嘉義縣政府參加大林同左。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1.案地於公展期間業提出陳情意見(編人6),經103年5月16日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7次會審議通過,決議為:「同意採納」。
2.其後報部核定計畫書納入變更案編號第十七案,經內政部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後,建議意見為:「為避免影響他人勸益,本案如能於核定前取得變更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案編號為第十三案)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會議。時隔近五年,敝人近日始查知大林鎮公所業已於105年6月在其『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建請內政部同意採納敝人等之陳情理由並變更該剩餘之計畫道路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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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懇請內政部營建署於審議本案時,通知敝人等列席陳述備詢,不勝感激。
逕人4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大林文(國中)二因少子化,設校可能性低,已簽奉核准辦理廢止徵收。
同左。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府教育處105年9月29日另提陳情意見表,因大埔美工業區開發使用,預計帶動區域發展及人口成長,爰另簽奉核准維持學校用地。
照該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人5梁月英土地標示:大林鎮明華段0073-0000地號本人於89年購入工(一)土地一筆,準備設立工廠。至今15年仍無法取得建照設立工廠,導致土地閒置。因該地段內有不少既有民宅及農田。若依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決議,採重劃方式開發,由工(一),工(二)區內全部土地所有人共同無償提供道路,實施確實困難。
依嘉義縣都委會變5方案;由地主自願捐贈15%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採納嘉義縣都委會第227次會議決議。
理由:
1.修正附帶條件得捐獻供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方式,以增加彈性開發方式。
2.避免產生得否核發建築執照疑慮及禁限建困擾。
3.避免未開發土地產生課征土地稅爭議。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4年2月5日、104年7月6日、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4月22日】:
大林都市計畫於民國61年1月7日發布實施,其間曾於民國69年、81年、91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自前次通盤檢討發佈實施至今已逾13年,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與大林便利的交通與區位條件,近年來已吸引周邊諸多重大建設陸續投入,如慈濟大林分院、南華大學,近期縣政府亦於大林東側籌建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成為大林發展的新契機。因此,本次通盤檢討將積極妥善處理居住、產業、環境議題,並擬具體合理之可行方案,期透過全區發展情形進行檢討,強化地方發展機能、創造適合居住與就業的空間。故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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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補充有關大林鎮產業之特色、醫療產業(慈濟大林分院)對周邊整體發展與人口群聚之影響及公共設施容受力之分析資料,並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開發計畫」研擬本計畫之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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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30,000人核算: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5.2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二)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0.48公頃部分,請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並加以活化運用,研提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重新檢視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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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針對大林鎮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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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大林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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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保設施計畫及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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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福利設施:屬於高齡少子化,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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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尤其本計畫區有關屬於台糖公司土地且尚未開發之住宅區,請縣政府妥為考量並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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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部分,雖在計畫書已略有論述,惟為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之永續經營,以提升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仍請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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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專供社會住宅使用並參據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總統令公告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42條及第46條」,將社會住宅用地視實際情況並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
(三)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四)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五)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六)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七)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八)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九)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本次通盤檢討後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嘉義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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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十一、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供大會審議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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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一一一計畫年期以民國100年為計畫目標年以民國110年為計畫目標年現行計畫年期將屆,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修訂)」之指導,將計畫年期修訂為民國110年。
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故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二二二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0.1281)範圍外(0.1281)特(二)-25M道路與計畫範圍線產生約2公尺細長農業區,為利都市之執行,將計畫範圍線調整至計畫道路境界線,故將該等細長農業區剔除於本計畫範圍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三計畫區東側範圍外(0.7588)農業區(0.7588)計畫區東側範圍線、二-15M(中興路)、七-20M(民生路)間夾雜部分非都市土地,考量該處為大林鎮東側進入本計畫區之重要節點,且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故予納入計畫範圍,納入計畫範圍後先行規劃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四九-20M與二-25道路路工乙(一)工業區(附)(0.6187)住宅區(附)(0.3867)該乙種工業區現況未做工業使用,以住宅及農田使用為主,考量其區位鄰近住宅區,且無興建工廠之需要,故併鄰案經縣政府徵詢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後,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廣二」廣場用地(附)(0.2320)近分區規劃為住宅區,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劃設37.5%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或自願捐贈公共設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結果地主變更意願不高,故維持原計畫。
五五五工乙(一)工乙(一)工業區(附)(7.8010)工乙(一)工業區(附)(8.6000)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尚未辦理開發。
2.工乙一西側部分現況已為工廠使用,故特二-25M與九-20M道路西側維持工業區,惟考量後續開發可行性調整其附帶條件內容,以利執行。
3.現行計畫西側10M道路與特二-25M道路路口為斜交,為利交通安全並考量現況使用,酌予將路口西移。
附帶條件:
1.地主應自願捐獻1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少數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得改採代金繳納,其金額為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
基於大林整體工業發展需求考量及現況部分已作為工廠使用,計畫道路取得不易,故維持原計畫。惟將來如有開發需求,請縣政府另案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道路用地(0.7990)工乙(一)工業區(附)(0.0676)道路用地(附)(0.9010)道路用地(0.8334)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六六-六六工乙(二)工乙(二)工業區(附)(3.3161)工乙(二)工業區(附)(3.1968)考量變更範圍內東北側及西側現有建物及工廠密集,先維持工業區,不硬性規定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並保留其後續變更為住宅區之可能性,故配合訂定申請變更之管道,以避免地主反彈,影響全案之開發。
附帶條件:
1.應自願繳交代金15%,其金額以公告現值加40%計算。
2.如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自願繳交50%之代金或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限工業區範圍內道路用地)(2)申請面積不得小於1,500平方公尺。
(3)於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繳交代金後,即可做一般住宅區使用,下次通盤檢討進行時,再將分區變更。
參據縣政府說明:
考量都市發展情形及現況工廠密集,且現況工廠多已自行留設出入道路通行,故除得配合新編號第六-二案整體交通系統,配置必要出入道路之需時,納入重劃範圍一併取得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附)(0.1193)道路用地(附)(0.3144)道路用地(附)(0.3144)六-工乙(二)工業區(附)(16.1700)住宅區(附)(10.7243)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工乙二尚未辦理開發。
2.考量工乙二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且工業使用需求較低,為促進計畫區西南側土地之整體利用,並配合三疊溪二期溼地公園,提供優質住宅社區,予以調整為住宅區,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本案參據縣政府說明:基於1.為確保開發確實可行及兼顧開發彈性並考量私有地主權益(逕人陳第3案),將水利會、台糖土地及私有地,分區規劃,並以各別劃設不低於37%之公共設施比例。2.變更範圍南側部分,已參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河川治理線,調整機關用地(附)(0.0284)「公二」公園用地(附)(2.3568)「公五」公園用地(附)(0.1489)綠地(附)(0.3891)「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2587)園道用地(附)(0.2415)規範」之規定劃設37.5%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內土地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範圍,並留設適當之緩衝綠帶。3.東側鄰鐵路用地部分,留設園道用地,作為緩衝綠帶。4.考量整體道路系統及聯外出入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得將新編號第六-1案納入本案重劃範圍一併取得。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一)。(附圖一~三及附表一。)道路用地(附)(2.0223)道路用地(附)(2.1611)住宅區(附)(0.8243)「公二」公園用地(附)(0.2215)「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617)園道用地(附)(0.6525)道路用地(附)(0.4011)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1-1-1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東側)農業區(3.0432)住宅區(附)(1.8344)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該處零星農業區並無農業使用需要,且現況以成為計畫區南側主要商業地區,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開發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為利後續分區辦理開發,以三-15M道路為界,西側農業區劃設45%之公共設施用地,東側農業區變更後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
4.為避免對民生路產生交通衝擊,故避免劃設非必要之路口,並考量與慈濟醫院出入口合理性,於慈濟醫院對側劃設廣場用地。
5.考量區段徵收之開發日漸困難,且財務負擔較重,故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2.本變更範圍內得以三-15M道路為界分為東西二個開發單元。
1.本案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二)。
(附圖四、五及附表二。)2.依行政院頒規定,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嘉義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以區段徵收辦理,並俟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相關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8767)道路用地(附)(0.3321)-2-2-2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西側)農業區(3.1603)商業區(附)(1.7381)「廣三」廣場用地(附)(0.4342)綠地(附)(0.7562)園道用地(附)(0.2318)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八八八文高用地文高用地(4.4100)住宅區(附)(1.7405)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文高用地自劃設至今僅作臨時性使用,且無單位表示需求,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發展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依教育部101年6月25日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111170號函表示尚無設校計畫。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2.教育部意見詳附件三所示。
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1.考量住宅社區計畫道路不宜過寬,區內計畫道路以10公尺寬為原則規劃。2.有關西側劃設之園道用地(寬25公尺)部分,參照北側24公尺計畫道路順平規劃。3.為形塑安全舒適的人行空間,補充廣場之面積並將於都市設計準則中,增列本案之綠覆率與人行空間之規劃構想。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三)。(附圖六、七及附表三。)商業區(附)(1.1259)「公四」公園用地(附)(0.2073)園道用地(附)(0.5936)道路用地(附)(0.7427)--九-「機三」機關用地「機三」機關用地(0.59)(供地政事務所使用)「機三」機關用地(0.59)(供地政事務所、分駐所、戶政事務所使用)1.目前分駐所所屬機一位於市中心區,面積狹促,出入交通擁擠,影響值勤及民政洽公之便利性,保留遷移至機三可能性,故增加「機三」指定用途。
2.變更後將大林鎮相關機關集中於機三一帶,並提供寬敞舒適空間,以提升整體行政服務效率。
3.配合「停一」、「停二」與現況道路調整範圍,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變更後「機三」機關用地(供地政事務所、分駐所、戶政事務所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停一」及「停二」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0.1544)「機六」機關用地(0.0031)「停一」停車場用地(0.1061)「停二」停車場用地(0.0445)運動場用地(0.0007)「停二」停車場用地(0.0938)道路用地(0.0938)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二-15M道路北側農業區(1.9931)住宅區(附)(0.0475)1.新埤公園位於早期河道,為預留蓄洪空間,避免衝擊下游地區,茲配合新埤溼地公園之興建計畫,將該等水利會、國有土地及部分私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供民眾使用。
2.新埤公園為計畫區東側住要入口意象空間,配合變更案第十二案新劃設公園,構建連續性開放空間。
3.為利公園之完整性,並兼顧私有地主權益,適度將西側部分私有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以自願捐贈方式提供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私有地主應自願捐獻該筆土地範圍內公園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內容通過(詳附件四)。(附圖八、九及附表四。);惟請縣政府應備文補充,以資完備(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17日府經城字第1050049948號函備文)。
「公三」公園用地(1.8743)「公三」公園用地(附)(0.0713)自來水事業用地南側公兒用地住宅區(0.5974)「公三」公園用地(0.1179)1.該部分土地多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僅部分為農田水利會或私有,考量該處住宅街廓產生多處路衝,不利建築,故將二處土地交換,以利土地利用。
2.配合新埤公園旁公園用地之劃設,沿二-15M道路北側劃設為公園用地,以構建連續性開放空間。
附帶條件:
變更公兒用地為住宅區之私有地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應自願繳納申請面積35%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之「公(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現況未開闢,且土地交換亦涉及土地價值等權利因素,故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納入該府辦理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時,再妥為考量。
「公(兒)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4795)「公(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9635)住宅區(附)(0.8400)道路用地(0.1235)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市二」市場用地「市二」市場用地(0.19)住宅區(附)(0.0478)1.市場用地已不合時宜,故將可申請建築之土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促進土地利用。
2.原作為市場使用之空間(土地為公有),因建物老舊不堪使用,已拆除作為綠美化空間;另部分私有地因畸零難以使用,故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鎮公所設置公園需要變更為兒童遊樂場。
附帶條件: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自願繳納申請面積2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範圍畸零不整,本案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納入該府辦理中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時再妥為考量。
兒童遊樂場用地(0.1422)文(中)一南側住宅區(0.1508)「廣一」廣場用地(0.0493)1.文中一南側既成道路與計畫道路不符,茲配合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路線,以維持文中一校園完整性。
2.配合指定建築線需要,故變更為廣場用地。
3.變更後新增乙處廣場及道路用地,考量該廣場用地東側綠地及道路用地規劃內容未盡合理,故變更後廣場東側之道路及綠地一併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015)綠地(0.05)「廣一」廣場用地(0.0260)道路用地(0.0240)道路用地(0.1118)住宅區(0.0002)「廣一」廣場用地(0.1116)「市四」市場用地「市四」市場用地(0.27)住宅區(附)(0.27)市場用地之規劃已不合時宜,故併鄰近分區調整,並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以促進土地利用。
附帶條件:
應自願繳納申請面積2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如能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請縣政府納入該府辦理中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時再妥為考量。
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1計畫區內4M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9)道路用地(0.0312)1.臨四米人行步道無法依規定留設停車空間,致無法申請建築,且為確保人行空間,故予以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之人行步道現況道路已開闢為8公尺,且土地產權為嘉義縣政府,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1.本計畫區內四公尺人行步道之檢討分析詳附件四所示。
2.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土地為潭底段潭底小段405、96-1、44-1地號。
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除附圖十之編號3、編號9、編號27及編號28建議維持原計畫及編號21變更為道路外,其餘均符合嘉義縣人行步道之變更原則。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五)。
(附圖十及附表五。)人行步道用地(0.0143)-2人行步道用地(0.6019)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0.6019)計畫區西北側農業區(0.05)道路用地(0.05)計畫區西北側九-20M道路境界線與計畫範圍線不符,予以調整,以避免執行產生疑義。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二-15M道路與一-15M道路西北側8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251)住宅區(附)(0.1039)該處8公尺計畫道路自原計畫劃設至今未辦理開闢,週邊道路系統完善,且廢除後不影響其他人進出,故廢除該計畫道路。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1.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6案辦理。
2.應自願繳納變更面積35%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如能於核定前取得變更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商業區(附)(0.0212)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公一」公園用地「公一」公園用地(0.0498)農業區(0.0498)大林鎮育菁公園已興闢完成,該部分公園用地無在興闢需要,且本次通盤檢討後已增加公園、綠地等面積,為避免公共設施保留地遲遲未開闢影響地主權益,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1.變更範圍:東林段909、909-2、909-4、910、911地號。
2.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7、9案辦理。
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公一」(育菁公園),屬於公有土地部分,已開闢完成,足敷使用,且本次通盤檢討後已增加部分公園、綠地等面積,因縣政府經費拮据,並考量私有地主權益(逕人陳第2案)。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變更公園用地為農業區)(詳附件六)。(附圖十一、十二及附表六。)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修訂如第七章第六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
廿十廿實施進度及經費已訂定修正詳第七章第七節內容依變更後各公共設施面積調整內容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內容。
請縣政府依審議結果,妥為修正。
廿廿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正詳第八章內容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及配合未來發展需求修定本要點。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廿廿廿都市設計準則未訂定增訂都市設計管制規範內容詳第九章內容所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
經查有關都市設計係為細部計畫內容,非本會審議權責,故請縣政府依權責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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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現行計畫內容修正後計畫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四、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六、機關用地及電信、電力事業專用區及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國中以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高中(職)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九、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十一、倉庫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二、下列各項分區及用地,其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項目分區及用地類別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60180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
商業區80240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
工業區70210行政區50250機關用地、電力事業專用區及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用地電信專用區50250市場用地60240學校用地50150醫療專用區60200加油站專用區4080倉庫專用區702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內容修正後計畫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退縮建築規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並應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電信事業專用區、自來水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並應退縮部分得計四、計畫區各項使用建築退縮規定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地區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事業用地、電力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醫療專用區、倉庫專用區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
入法定空地。
尺。
其他使用分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份每150平方公尺應一部停車空間。
(二)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留設淨寬3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通行。五、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空白)六、本計畫區內以下建築基地應依本計畫區都市設計規範(如后附件)規定,經嘉義縣都市設計審議(查)委員會核可後始得申請建築。
(一)公有建築基地1500平方公尺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編號第六、七兩案範圍。
(三)其他建築基地一宗基地達1500平方公尺以,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七、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逕向內政部陳情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意見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吳陳雀等5人自來水用地南側陳情人吳陳雀、陳霞、陳鎔、陳珍、陳秀蘭等共有之大林鎮東林段125、127、128、130及新興段206、207地號土地,因現址內已有尚未開闢之計畫道路,據悉此計畫道路已規劃數十年,惟延宕多年迄今政府未徵收利用,致影響陳情人權益甚鉅,鑑於本地段已有水源路及瑞德路,可供居民出入,且該計畫道路長期未開闢,確已無礙居民生活,顯係此計畫道路並無需求之必要,建請貴會及早撤銷,以利陳情人興建房屋之用。
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計畫區住宅區土地尚未發展飽和,基於整體交通系統發展考量,建議維持原計畫內容。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陳博隆公一育菁公園東側陳情人座落於大林鎮湖仔段905、906、907號另之土地早在民國64年即劃好為公園預定地,迄今四十餘年且無動靜,又該公園已建設完成上述土地請(一)依法徵收購買;(二)或變回農地。
請將陳情人座落於大林鎮湖仔段905、906、907號變更恢復為農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現況公園多已施做完成,陳情範圍不在現況公園使用範圍內。
2.本次通盤檢討後公園、綠地等面積未減少。
3.建議列入第十案變更案合併檢討。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八案討論。
逕張權上計畫區西南側工乙(一)本區有不少台糖和水利會的土地,而且聽說這兩個單位都要政府辦重劃才肯願意配合,而政府辦重劃機會難得,不知道何時才會輪到大林開發,如果本區開發必須要與台糖和水利會綁在一起等政府同時開發的話,恐怕遙遙無期!為了保障私有地主的權益,建議是否能夠分開辦理。
建議將私人地主及台糖和水利會土地規劃分區開發之範圍,將台糖與水利會所有之土地納在一起開發,私人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考量都市防災安全,建議於三疊溪旁劃設緩衝綠帶,並納入重劃取得,以提升防洪功能。
2.變更案編號第六-2案範圍內台糖公司土地佔21.47%;農田水利會土地佔15.59%,合計約37.06%,依該公司之土地利用政策,確實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六-2論。
地主另外一起開發。
不與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如縣府不公辦重劃,則開發期程遙遙無期。
3.綜此,為確保開發作業確實可行及兼顧開發彈性,同時考量私有地主權益,研提以下二建議方案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方案一:將水利會、台糖土地及私有地分區辦理市地重劃,並各別劃設37%之公共設施比例。(如附圖所示)方案二:為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整合之彈性,於本案訂定重劃範圍勘選原則,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勘選市地重劃範圍,原則如下:
(1)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全區平均公共設施負擔比例(37%)。
(2)除公園用地(濕地)及三爺溪北側綠地外,重劃範圍需為整街廓且相連。
(3)勘選重劃範圍實應確保出入道路無虞。
(4)各重劃區面積不得低於5公頃。
4.依目前涉及附帶條件開發地區之通案性處理原則,建議本案第一區完成重劃計畫書公告後即辦理核定實施作業,不分單元核定。
本區南邊緊鄰三疊溪,依照會議紀錄本區的方案,緊鄰三疊溪的地方直接劃為住宅區,因三疊溪每逢豪雨便造成水災,希望能劃設綠帶作為隔離,同時建議依照縣府104年11月20日變更大林都市計畫(配合三疊溪下員林、溪心仔一號堤段防災工程)案的規劃圖,重新規劃,避免房屋直接蓋在三疊溪旁,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著想,建議將三疊溪旁配置重新規劃!逕4大林鎮公所中正路加油站對面道路用地(明華段288、300等地號)原台一線道路已改為外環道路,利用該道路之交通需求已不大,且80年公設地徵收時開闢為現況之道路尚符合需求,建議依現況辦理變更。
道路用地(未闢建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案地現況為空荒地,外側已開闢為道路通行使用,陳情地點部分屬道路邊界之側溝已興闢完成,如依現況變更調整後不影響現況車道及車流,故建議依道路現況並參考地籍分割及權屬情形酌予調整。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詳附件七)。
(附圖十三、十四及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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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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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新編號第六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六六-六六-六六工乙(二)工乙(二)工業區(附)(11.4488)住宅區(附)(7.5004)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工乙二尚未辦理開發。
2.考量工乙二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且工業使用需求較低,為促進計畫區西南側土地之整體利用,並配合三疊溪二期溼地公園,提供優質住宅社區,予以調整為住宅區,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劃設37%之公共設施用地。
3.為配合整體道路系統,納入北側二處出入口一併開發。
4.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土地權屬分布情況分二區開發,惟每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不得小於全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變更範圍內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機關用地(附)(0.0284)「公二」公園用地(附)(0.7535)「公(兒)」公園兼兒童樂園場用地(附)(1.4896)「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2587)園道用地(附)(0.0008)道路用地(附)(1.4174)道路用地(附)(1.6491)住宅區(附)(0.7233)「公二」公園用地(附)(0.0517)「公(兒)」公園兼兒童樂園場用地(附)(0.0045)「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617)園道用地(附)(0.4501)道路用地(附)(0.3578)六-工乙(二)工業區(附)(4.6998)住宅區(附)(3.0854)「公二」公園用地(附)(1.2353)道路用地(附)(0.3791)道路用地(附)(0.6157)住宅區(附)(0.2636)「公二」公園用地(附)(0.0794)園道用地(附)(0.1890)道路用地(附)(0.0837)附圖一:新編號第六-1及第六-2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新編號第六-2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三:新編號第六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分區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六-1區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8.223762.79機關用地(附)0.02840.21小計8.252163.00公共設施用地廣停用地(附)0.32042.45道路用地(附)1.775213.55公園用地(附)0.80526.15公(兒)用地(附)1.494111.41園道用地(附)0.45093.44小計4.845837.00六-1區面積小計13.0979100.00六-2區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3.349063.00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附)1.314724.73道路用地(附)0.46288.71園道用地(附)0.18903.56小計1.966537.00六-2區面積小計5.3155100.00總面積18.4134--A區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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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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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新編號第七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七七-1七七--1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東側)農業區(3.0432)住宅區(附)(1.8344)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該處零星農業區並無農業使用需要,且現況以成為計畫區南側主要商業地區,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開發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1.本變更範圍內得以三-15M道路為界分為東西二個開發單元。
2.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8767)道路用地(附)(0.3321)七七-2七七--2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西側)農業區(3.1603)商業區(附)(1.7381)1.為利後續分區辦理開發,以三-15M道路為界,西側農業區劃設45%之公共設施用地,東側農業區變更後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
2.為避免對民生路產生交通衝擊,故避免劃設非必要之路口,並考量與慈濟醫院出入口合理性,於慈濟醫院對側劃設廣場用地。
「廣三」廣場用地(附)(0.4342)綠地(附)(0.7652)園道用地(附)(0.2228)附圖四:新編號第七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五:新編號第七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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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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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新編號第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八八八文高用地文高用地(4.4100)住宅區(附)(2.2430)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文高用地自劃設至今僅作臨時性使用,且無單位表示需求,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發展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依教育部101年6月25日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111170號函表示尚無設校計畫。
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依據本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訂定回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31.37%。
2.教育部意見詳附件三所示。
商業區(附)(0.7837)廣場用地(0.1936)園道用地(附)(0.5698)道路用地(附)(0.6199)附圖六:新編號第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七:新編號第八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分區/用地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2.2450.79商業區(附)0.7817.69小計3.0268.48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附)0.24.54園道用地(附)0.5712.93道路用地(附)0.6214.06小計1.3931.52合計4.4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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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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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新編號第十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二-15M道路北側農業區(1.9931)「公三」公園用地(1.9931)1.新埤公園位於早期河道,為預留蓄洪空間,避免衝擊下游地區,茲配合新埤濕地公園之興建計畫,將該等水利會、國有土地及部分私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供民眾使用。
2.新埤公園為計畫區東側主要入口意象空間,配合新埤濕地公園整體規劃,構建優質的都市開放空間。
3.為利公園之完整性,適度將西側部分私有農業區一併納入變更。
附圖八:新編號第十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九:新編號第十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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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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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新編號第十五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1-1計畫區內4M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9)道路用地(0.0312)1.臨四米人行步道無法依規定留設停車空間,致無法申請建築,且為確保人行空間,故予以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道路西側之人行步道現況道路已開闢為8公尺,且土地產權為嘉義縣政府,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
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土地為潭底段潭底小段405、96-1、44-1地號。
人行步道用地(0.0143)-2-2人行步道用地(0.5725)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0.5725)附圖十:新編號第十五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對照表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案4M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情形及說明人行步道編號一、嘉義縣政府為供作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縣各該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辦理變更為其他分區之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都市計畫劃設人行步道用地變更,應於辦理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本處理原則妥予檢討變更。
---三、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為原則:
(一)人行步道已開闢。
(二)兩側建築基地已依人行步道指定建築線,且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用地。
(三)鄰接學校、公園、綠地、水岸空間等公共設施。
(四)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
原則一: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為原則:
(一)人行步道已開闢。
(二)兩側建築基地已依人行步道指定建築線,且僅基地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道路用地。
(三)鄰接學校、公園、綠地、水岸空間等公共設施。
(四)與既有人行空間、步道系統動線配置構成完整系統。
檢討後,編號3、編號9、編號27及編號28皆因鄰接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故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為原則。
編號:3、9、27、28,計4處。四、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
(一)非屬第三點所列情形之一。
(二)人行步道劃設長度超過三十公尺。
(三)人行步道兩側建築基地無法以其他得行駛車輛之道路或廣場留設停車空間。
(四)基地僅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非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難以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
原則二: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變更為廣場用地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之開放空間:
(一)人行步道劃設長度超過三十公尺,基於消防救災及防火區劃,得變更之。
(三)人行步道兩側建築基地無法以其他得行駛車輛之道路或廣場留設停車空間。
(四)基地僅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非道路用地及廣檢討後,除前開四處人行步道因鄰接公園用地及廣場用地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以及編號21變更為計畫道路用地之外,其餘編號皆符合左列之部分規定,故本次檢討參酌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酌予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編號:1、2、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3、24、25、26,計23處。
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案4M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情形及說明人行步道編號場用地,難以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五、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一)非屬第三點所列情形之一。
(二)經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確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三)人行步道兩側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自行提出變更申請及同意文件。
原則三:人行步道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一)現況道路已開闢並供汽車通行者,且土地已為公有。
(二)經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確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三)人行步道兩側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自行提出變更申請及同意文件。
道路西側之人行步道現況道路已開闢為8公尺,且土地產權為嘉義縣政府,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
編號:21,計1處。六、本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並依各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一定金額予各該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
本次檢討無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
-七、本處理原則未規定事項或有爭議事項,仍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決議為準。
--本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內容檢討條文內容人行步道編號原則一:維持既有人行徒步功能3、9、27、28原則二:變更為廣場或其他兼供行人及車輛通行1、2、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3、24、25、26原則三:變更為其他分區或用地21(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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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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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新編號第十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十八--「公一」公園用地「公一」公園用地(1.3233)農業區(1.3233)大林鎮育菁公園已興闢完成,該部分公園用地無再興闢需要,且本次通盤檢討後已增加公園、綠地等面積,為避免公共設施保留地遲遲未開闢影響地主權益,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1.變更範圍:大湖段301-2、406-1、406-2、406-9、606、606-1、606-2、606-3、606-4、606-5、606-6、606-7、606-8、606-9、606-10、611(部分)地號;東林段361、362、363、364、365、387、451、452、453地號;湖子段905、906、907、909、909-2、909-4、910、911、912地號。
2.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7、9案及逕人陳第2案辦理。
附圖十一:新編號第十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十二:新編號第十八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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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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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特二及一號道所夾之住宅街廓道路用地(0.0057)住宅區(0.0057)因現況與都市計畫範圍線不符,考量現況道路邊界側溝已興闢完成,不影響現況車道及車流,故建議依道路現況並參考地籍分割及權屬情形酌予調整。
附帶條件:
變更為住宅區之私有土地部分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自願繳納變更面積3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範圍:明華段292(部分)、291(部分)、297(部分)、296(部分)、295(部分)、362(部分)、404(部分)、等地號。
附圖十三:配合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圖例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圖十四:配合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後計畫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