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41-審議事項-第7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4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172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委會103年3月21日第19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3年6月4日府城都二字第10377031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
復於103年6月23日、104年3月3日、105年5月25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21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11288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21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11288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雲林縣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案經雲林縣政府依第1、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詳附表一。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 三、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
(一)有關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具體報告內容(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二)後續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四、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後續相關都市計畫案,依法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後續個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二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以及96年11月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調整計畫年期。
本案除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三計畫範圍與面積25.24公頃24.0412公頃
- 一、依據計畫範圍邊界土地完整地籍範圍與現況地形、地界調整,配合修訂計畫範圍(依據雲林縣政府93年2月3日府工下字第0931460032號決議內容),詳細變更內容如變三案。
1.納入範圍:大崙段茄苳腳小段434、434-9、456地號等三筆土地(0.0719公頃)。
2.劃出範圍:大崙段茄苳腳小段425-1、425-2、425-3、424-1、424-2、424-3地號等6筆土地(0.0212公頃)。
3.劃出範圍:198號道路北側都市計畫線、地籍線與現況不一致,擬依都市計畫範圍線配合現況設計(0.0079公頃)。
- 二、配合交通系統之調整修訂計畫範圍,20M-2號道路北側部分道路用地(1.1425公頃)及綠(1)、綠(2)用地(0.0150公頃)劃出計畫範圍,並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詳細變更內容如變四案。
- 三、計畫區15M-1號道路以西至計畫側邊界範圍與維多利亞學校校地間之排水溝渠範圍(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0-2、131、137-8、138-3地號等4筆土地全部範圍(0.1530公頃)以及部分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7-5地號(0.0509公頃)、部分348-2地號(0.0005公頃)、部分未登錄土地(0.0346公頃)等筆土地範圍),應劃出計畫範圍,詳細變更內容如變五案。
- 四、配合計畫範圍西北側緊鄰農地南側溝渠及農路等現況地形、地物為界線,調整計畫範圍界線,納入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1-5、131-6、131-7、134-2、、134-5、135-1、135-2、136、137-9、137-10、801-1、801-3地號等12筆土地部分範圍(0.1589公頃),詳細變更內容如變六案。
建議照案通過。
三四計畫範圍與面積原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0719公頃)綠地用地(0.0719公頃)一、依據計畫範圍邊界土地完整地籍範圍與現況地形、地界調整,配合修訂計畫範圍(依據93年2月3日府工下字第0931460032號決議內容)。
- 二、本案係第一期開發區部分周界土地範圍,除已開發完成並應配合台糖公司與雲林農田水利會土地地界與地籍範圍進行調整。
- 三、劃出範圍部分並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
建議照案通過。
住宅區(0.0185公頃)劃出範圍(0.0185公頃)道路用地(0.0027公頃)劃出範圍(0.0027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79公頃)劃出範圍(0.0079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五計畫範圍與面積道路用地(1.1425公頃)劃出範圍(1.1425公頃)
- 一、配合交通系統調整修訂計畫範圍(依據雲林縣政府95年12月20日召開之雲198號道路(嘉東特定區)道路寬度協調會會議紀錄辦理(96年2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城都字第0962700392號函)。
- 二、本計畫區東側20M-2號計畫道路原規劃係銜接南側198號道路、北側並聯繫154乙號縣道,惟該計畫道路並未開闢且連接道路寬度僅約3.8公尺之現有巷道,其無法發揮運輸機能,然而計畫區與市中心區南北向交通可藉由154乙號縣道連結無礙,經檢討後本道路並無開闢需要,故20M-2號計畫道路北側未開闢部分劃出計畫範圍。
- 三、配合20M-2號道路北側劃出計畫範圍,綠(1)及綠(2)用地一併劃出計畫範圍。
- 四、劃出範圍部分並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
建議照案通過。
綠地用地(0.0150公頃)劃出範圍(0.0150公頃)五六計畫範圍與面積道路用地(0.2390公頃)劃出範圍(0.2390公頃)
- 一、配合計畫區15M-1號道路以西至計畫區西側邊界範圍與南側維多利亞學校校地間之排水溝渠範圍(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0-2、131、137-8、138-3地號等四筆土地全部範圍(0.1522公頃)以及部分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7-5地號(0.0509公頃)、部分348-2地號(0.0005公頃)、部分未登錄土地(0.0346公頃)等筆土地範圍),劃出計畫範圍。
- 二、劃出範圍部分並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
建議照案通過。
六新增計畫範圍與面積原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0.1589公頃)公兒用地(0.1345公頃)一、配合計畫範圍西北側緊鄰農地南側溝渠及農路等現況地形、地物為界線,調整計畫範圍界線,納入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1-5、131-6、131-7、134-2、、134-5、135-1、135-2、136、137-9、137-10、801-1、801-3地號等12筆土地部分範圍(0.1589公頃)。
- 二、配合周邊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整體規劃。
本案除計畫範圍調整之理由,包括以明顯地形地物為界線,以及現有水路仍具農田溉灌功能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住宅區(0.0244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七-1新增第二期發展區(整體開發範圍)整體開發範圍(11.1672公頃)配合研訂合宜土地使用計畫與具體可行事業財務計畫,明確化整體開發範圍。
本案除應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七-2住宅區(0.094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539公頃)整體考量本計畫第二期發展區之土地使用、交通系統與開發計畫可行性以及實際使用需求整體規劃,乃配合調整原20M-2號計畫道路為15公尺,配合調整變更。
綠地(0.0401公頃)七-3住宅區(0.4028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35公頃)整體考量本計畫第二期發展區之土地使用、交通系統與開發可行性以及實際使用需求整體規劃,乃配合調整原20M-2號計畫道路為15公尺,配合調整變更。
公兒用地(0.2457公頃)道路用地(0.1342公頃)七-4機關用地(2)(0.2502公頃)住宅區(0.2502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原需地機關(後備司令部、警察局、消防局)已無用地需求(依據94年3月14日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用地協調會)。
七-5道路用地(0.2259公頃)住宅區(0.1467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考量本計畫區東側20M-2號計畫道路之規劃並無法發揮運輸機能,且經檢討後並無開闢需要,配合調整原20M-2號計畫道路寬度為15公尺,乃配合變更20M-2道路用地部分範圍。
公兒用地(0.0400公頃)廣停用地(0.1121公頃)綠地用地(0.0040公頃)七-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0.4764公頃)住宅區(0.4764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考量本計畫區整體土地使用計畫規劃,且已另行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七-7機關用地(1)(1.7413公頃)住宅區(1.1280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原需地機關(後備司令部、警察局、消防局)已無用地需求(依據94年3月14日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用地協調會)。
公兒用地(0.2935公頃)道路用地(0.3198公頃)七-8社教機構用地(2)(0.2986公頃)住宅區(0.1519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原需地機關(勞工局)已無用地需求(依據94年3月14日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用地協調會)。
公兒用地(0.0779公頃)道路用地(0.0688公頃)七-9道路用地(0.1310公頃)住宅區(0.1310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乃配合變更10M-1道路用地部分範圍。
七-10變電所用地(0.4510公頃)住宅區(0.3551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台灣電力公司已無用地需求(依據95年1月18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南供電區營業處D南供字第09501062571號函)。
道路用地(0.0959公頃)七-1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0.4658公頃)住宅區(0.3706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考量本計畫區整體土地使用計畫規劃,且已另行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道路用地(0.1052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七-12道路用地(0.0459公頃)溝渠用地(0.0459公頃)1.配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使用與開發可行性整體規劃。
2.配合周邊農水路使用現況,留設供原農管水路專用溝渠用地,乃配合變更20M-1道路用地部分範圍。
八十四分期分區計畫增訂(詳第六章)依據內政部核定「雲林縣嘉東新社區第一期開發綜合規劃書」與計畫區實際發展現況,予以修訂。
建議照案通過。
九十五事業及財務計畫修訂(詳第六章)
-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訂定。
- 二、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實施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並請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內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詳附錄一)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十一十七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修訂(詳附錄二)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縣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十二新增第二期發展區(整體開發範圍)開發方式:協議價購、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開發方式:市地重劃依據土地使用計畫以及分期分區計畫調整結果,第二期發展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編號陳情人建議位置建議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雲林區處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段131-5、131-6、131-7、135-1、135-2、137-9、137-10、801-3共8筆面積計2429平方公尺土地(位於計畫區北側,與特定區計畫相連)1.陳情位置土地位於計畫東側之北邊,元細雨南邊本公司土地(斗六市大崙段茄苳腳小段801、801-4、801-7號等地)成完整大面積之農地一併利用,惟南邊土地被劃入該特定區計畫,未納入部分將形成狹長之畸零地,無法有效利用,為免資源浪費,爰參酌都市計畫法第19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44條規定意旨,提出陳情建議納入。
建議將本陳情位置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並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時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避免造成土地畸零,無法利用。
1.建議不予採納。
2.考量陳情範圍現況係作為現有道路與溝渠使用,仍兼具周邊既有建物與民眾公共通行及灌排功能之用途。
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應以明顯地形地物為界線,請縣府研議將部分土地納入計畫範圍」之意見,經縣府研議後,已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六修正。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雲林縣政府簡報「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整體性意見:有關整體性意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雲林縣政府104年1月30日府城都二字第1047700369號函送處理情形辦理,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相關補充及修正資料將納入計畫書敘明。
1.有關本次通盤檢討緣起、目的、法令依據及計畫範圍等,請於計畫書第一章敘明。
遵照辦理。
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第1頁(第一章緒論)。
2.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請於上位及相關計畫章節增列全國區域計畫摘要內容。
遵照辦理。
本案全國區域計畫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第17頁(第三章上位及相關計畫表七)。
3.本案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遵照辦理。
相關資料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34~35頁(第四章伍、住宅供需)。
4.本案交通分析相關資料及交通單位(縣府工務處)認可文件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說明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第42~46頁(第五章四、聯外交通運輸系統)。
2.本案經交通單位認可文件詳見第88頁(附件二)。
5.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請於計畫書摘要敘明。
遵照辦理。
本案修正後計畫方案送經地政單位認可文件已納入計畫書第87頁(附件一)。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1.本案原屬非都市土地,新訂特定區計畫後,規定以協議價購、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次通盤檢討擬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新社區(第2期發展區),建請重新調整土地使用計畫,規劃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以不低於第2期發展區總面積之40%),並敘明第2期發展區範圍與面積,以及無法辦理區段徵收而改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具體理由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1.有關本案擬賡續開發之緣由茲補充說明如計畫書第1頁(第一章壹、計畫緣起)以及第34~35頁(第四章伍、住宅供需)。
2.本案重新調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如計畫書第62頁(貳、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七案),第二期發展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04%,如計畫書第79頁(第八章四、財務可行性)。
3.本案原計畫係配合二處機關用地、二處社教機構用地等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需要,擬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目前檢討已無設置機關用地需求、一處社教機構用地亦已興闢完成,另一處社教機構用地已無用地需求,因此,已無辦理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區段徵收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等重大建設計畫之必要性,同時考量兼顧地方都市機能發展需求以及保障地主權益,乃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變更內容綜理表內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註明或考量整併為1個編號。
遵照辦理。
本案整體開發地區重新調整後之變更計畫內容詳如計畫書第62頁(貳、變更計畫內容變更編號七案),事業財務計畫詳計畫書第76〜81頁(玖、財務及財務計畫)。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遵照辦理。
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變更計畫內容已彙整至變更內容綜理表變二案,詳如計畫書第58、61頁(第七章壹、檢討變更原則以及貳、變更計畫內容編號2案)。
(四)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後續如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應以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請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遵照辦理。
(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遵照辦理。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五)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聽取雲林縣政府簡報「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雲林縣政府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整體性意見1.本案係原安置921震災受災戶而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第1期開發區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台糖土地,並完成受災戶安置作業,第2期開發區依據「雲林縣嘉東新社區第一期開發綜合規劃書」,應配合事項第1點所載,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未列入第1期開發區者,將視未來實際開發需要或配合地方重大建設需求,再行通盤檢討計畫內容,次第研擬執行計畫。準此,本案第2期開發區繼續作為都市發展用地之論述,以及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實際使用需求,請補充說明;對於無使用需求之土地,可否檢討恢復為非都市土地,請一併說明。
遵照辦理。
1.斗六地區除既有斗六工業區、雲林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及竹圍子區)已開發完成多年,經濟部工業局並持續開發雲林科技工業區擴大(大北勢區擴大開發部分,面積約10公頃,產業用地7.16公頃)以及二期(石榴班區,規劃面積約78公頃,目前開發產業用地37.83公頃)等建設計畫,近期開發作業已接近完工並將招商營運,預估將可吸引5,000個以上就業人口,因此,縣政府近年陸續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斗六體育園區、污水處理廠抵價地均順利標售完成,主要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斗六大潭地區達75%、體育園區達75%、污水處理廠達85%,建築用地多已開發建築完成。
2.依據斗六地區與本計畫區近10年來人口成長資料,斗六地區呈現平均微幅正成長,而斗六都市計畫區呈現微幅負成長,因此,推估其人口應朝向周邊地區移動成長之趨勢,本計畫區亦可扮演提供合理足量都市機能與居住服務之功能。
3.由於本計畫區位於斗六都市計畫區與古坑都市計畫區之中間位置,本計畫區緊鄰嘉東南路西側、近年陸續開發建築透天住宅群,鄰近地區仍有多處非都市土地舊有住宅聚落,包括斗六茄苳腳、劉厝庄、後廍、溝埧、大崙、古坑東和、林仔頭、水碓、田心等聚落,顯示本計畫區仍有發展提供斗六、古坑民眾以及周邊既有聚落,具有完備公共設施、新型態住宅社區且合理房價之另一種居住選擇。
4.緊鄰本計畫區南側之環球技術學院、維多利亞中小學皆屬優質教學設施,其教學國際性、全球接軌之訴求易吸引相關族群入學,進而產生居住需求。
5.本案第一期發展區併同陸續開闢之道路已達13.85公頃,剩餘未開發面僅僅餘10.03公頃,開發後約增加計畫人口1,055人,相較於將引入之就業人口規模與人口成長量尚屬合宜、適量之發展規模。
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6.承上,本府考量本計畫區第二期發展區確實仍扮演提供斗六、古坑周邊地區都市機能、公共設施服務、新型態住宅服務與合理房價之功能與需求,建請貴會同意本案賡續完備相關開發作業。
7.相關資料業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34~35頁(第四章計畫區基本調查與分析伍、住宅供需)。
2.本計畫區與鄰近地區、農業區與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本計畫區週邊皆為非都市土地,除雲198線道路南側為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校區、西南側為私立維多利亞雙語中小學外,餘均鄰接作農業使用之農地。
2.本計畫區西北側約2.5公里為斗六市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南側約3.5公里為古坑鄉古坑都市計畫區,本計畫區除將直接提供週邊工業區就業人口之居住與都市服務需求之外,亦將提供斗六、古坑周邊地區新型態都市機能、公共設施服務、住宅服務與合理房價之功能與需求,將扮演縫合與補足既有斗六古坑都市計畫區與周邊非都市土地之城鄉發展落差。
3.相關資料業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48~49頁(第六章都市發展定位與課題壹、本計畫區與鄰近都市計畫區之發展關係)。
3.本案計畫書內容缺乏現況交通分析資料,且擬縮減道路用地寬度部分(如25公尺縮減為12公尺寬),會有影響交通之疑慮,建請補充現況及目標年交通分析資料(如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交通動線規劃等),送請交通單位(縣府工務處)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本計畫區交通運輸系統主要係經由雲197與雲198鄉道為聯外道路,其道路服務水準現況分別為A與B級,經分析後計畫目標年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為B級,開發後道路交通影響尚屬合理範圍。
2.相關資料業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42~46頁(第五章四、聯外交通運輸系統)。
3.交通單位認可文件詳見計畫書第88頁(附件二)。
4.有關本次通盤檢討緣起、目的、法令依據及計畫範圍等,請於計畫書第一章敘明。
遵照辦理。
本次通盤檢討緣起、目的、法令依據及計畫範圍等,業已修正敘明於計畫書第1頁(第一章緒論)。
5.有關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如人口成長等),請盡量更新至最近年度。
遵照辦理。
1.本案人口分析資料已更新至104年12月。
2.相關資料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55頁(第六章三、計畫人口之檢討與預測)。
6.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法」有關規定,依附表一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第96頁附錄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查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建議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財務計畫,改為細部計畫內容,並由雲林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此外,計畫案名請增列「主要計畫」乙詞,計畫書請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並將主要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3000。
遵照辦理。
1.本案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財務計畫等內容將另行擬具細部計畫書;另本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內容。
2.計畫案名已依審查意見修正為「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詳本案計畫書封面與計畫圖。
3.另本案主要畫圖比例尺亦將修正為1/3000。
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請補充個別變更內容之實質變更理由、明確新計畫「剔除範圍」之實際意涵、增列開發方式之變更內容,以及屬於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內容,請作適當之整併。
遵照辦理。
1.本計畫涉及計畫範圍調整之變更計畫內容及圖資業已配合土地權屬、明顯地形區界調整修訂,剔除範圍部分並納入非都市土地管制,並增列第二期發展區開發方式變更案。
2.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第61~62頁、第64頁(第七章貳、變更計畫內容)及本次審查意見與補充資料陸、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
市地重劃開發除應檢附雲林縣政府地政處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遵照辦理。
本案業已檢具雲縣府地政處有關本案可行性評估文件,地政單位認可文件已納入計畫書第87頁(附件一)。
1.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請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遵照辦理。
(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遵照辦理。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遵照辦理。
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請縣政府先行審慎研酌,並研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等欄位),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本案陳情意見將依意見彙整辦理。
相關資料已納入,詳本次審查意見與補充資料肆、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陳情內容綜理表。
環境影響評估1.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開發行為如符遵照辦理。
本案係屬原都市計畫範圍之通盤檢討作業,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有關規定,本案未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規定範疇,應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意見雲林縣政府回應說明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另本案開發若涉及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38條規定辦理變更申請。
遵照辦理。
本案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