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41-審議事項-第8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41
案件id
WnQBi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次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會議決議,涉及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於105年8月31日至105年10月1日起30天公告第2次公開展覽,因公開期間有7件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並准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4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104441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該府研析意見等再提會審議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之本會決議文外,其餘退請雲林縣政府倂同本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第2次公開展覽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程美娘/斗南鎮新光里興業路35號一、興業路35號屬於合法建築,現整棟房屋被歸為道路,尋求地上房屋處理,該怎麼做才合情合理。二、重建時如何安置家人及租金金問題。一、房屋地上物的處理經費如何估價。二、分配的土地,一定要原地。三、家住兩個兒子、媳婦、孫子,如何安置。四、地上建築有100坪,要以現價建築為基準,並裝潢等事。五、土地分配,要求路邊,因為30幾年,多了三倍的錢來購買。
建議不予採納,1.經查本案陳情範圍位屬自願捐獻代金整體開發範圍,非位於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
2.本案後續應依規定自願捐獻代金後,辦理開發建築使用。
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
再人新光小吃部及兩邊土地/陳耀文斗南鎮延平路一段414號合法建物,經營生意四十幾年,如該案成立,請給予相當之建物一棟居住用。
不同被徵收拆除的地點,所分配回來的土地,地點及價值應相當相對,以利公平。
本案涉及市地重劃開發相關法令規定與實質作業內容,將移請地政單位參酌辦理。
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涉及市地重劃開發相關法令規定與實質作業內容,由於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本案不予討論。
再人斗南鎮延平路一段218號/黃致維繳納代金30%太高,負擔沉重。一、可否降低繳納代金百分比。二、可否以「持分地」抵繳代金。
建議不予採納,1.本案原計畫依規定需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須負擔公共設施用地與重劃費用負擔,惟陳情範圍依目前規劃係位屬自願捐獻代金範圍。
2.本案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目前規劃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26.80%,若再考量周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開發收益之公平性,本案捐獻代金比例為30%,尚屬合理。
3.至於陳情人所有土地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如位於自願捐獻代金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仍限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
再人斗南鎮農中山路116號斗/南鎮農會希望將農業區變更為農會專用區。
為符合都市計畫法法規,現行規劃農業區未能因應六級產業所需,惟尚未數據化農業區變更農會專用區後之具體效益,就先行提出「變更高速公路斗六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保留變更為農會專用區。
建議酌予採納,本案建議列入下一階段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辦理。
1.本案係斗南鎮農會配合行政院農委會推動六級產業發展政策需求辦理,且符合本府農業首都發展政策目標。
2.考量本案陳情人尚未研提具體土地使用計畫與需求,且涉及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內容辦理,建議暫予保留,另循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下一階段再行檢討。
再人斗南鎮文安段文安國小東側整體開發範圍土地/何明俊一、本陳情範圍原係變更內容編號第9案。二、陳情人等考量整體開發範圍與南側商業區間僅留設4公尺人行步道,實難以提供做為公共安全與開發建築使用。三、另外計畫區西側文安國小間留設10公尺計畫道路亦與南側8公尺計畫道路無法完整銜接。四、考量本案開發後整體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規劃更臻完一、請求都委會同意西側計畫道路寬度由10公尺調整為8公尺,計畫區與南側商業區間4公尺人行步道調整為6公尺計畫道路。二、本案陳情方案詳如後附圖一。
建議採納辦理,1.考量本案西側銜接文安國小南側既有8公尺計畫道路之完整性與合理性,重新劃設原10公尺計畫道路為8公尺。
2.原劃設4公尺人行步道,基於消防救災與公共安全之考量以及依據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現有巷道之寬度至少應為六公尺,配合重新劃設為6公尺計畫道路。
3.考量本案調整係維持原有公兒用地面積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酌予增加之情形下,建請同意採納調整後土地使用方案。
本案調整係維持原有公兒用地面積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酌予增加之情形下,故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研提調整修正後之方案(詳附件)。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備,乃再次提出陳情。
再人貨物轉運中心區西側農業區/台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一、本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的公法人,負有提供農田灌溉所需之無汙染水源負責。二、本區劃設的「溝渠兼道路用地」,因溝渠及道路兩者之使用性質不同,溝渠係作為農田灌溉排水使用,為避免造成農田汙染,以確保農作物生產,不容許作為市區排水、工業廢水等其他標的排水的排放。三、農田灌溉渠道之水質應維護以保障糧食安全,如與工業區或住戶…等標的排放之廢水排入混流,勢將造成農田汙染。四、又,溝渠兼作道路使用,道路主管機關勢必主張加蓋並作為道路使用,溝渠主管機構(本會)為溝渠管理需要,不同意加蓋,則屆時主管權責將造成爭議,又道路用地兩側施設的側溝,各標一、農田用水為確保水質安全,渠道規劃皆採行灌排分離原則,故灌溉(給水)溝渠應為專用,以避免水質汙染及管理權責混淆。二、建議將「溝渠兼道路用地」分開重新劃設,農田灌排渠道屬農業設施,其用地為「農業用地」,故請將「溝渠」劃入「農業區」,道路使用部分劃為「道路用地」。三、若溝渠屬農田排水性質,且容納其他標的排水(如工業用地、市區排水),則建議編為「道路用地」,由道路主管機關管理,如若為農田排水專用,且不容納其他標的的排水,則建請劃入「農業區」。四、為因應上述變更,道路用地寬度可能不足,請重新劃設。
另溝渠究為灌溉或排水,建議定期辦理會勘確認。
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採納。
1.本案陳情範圍係於整體開發範圍西北側原貨物轉運中心區與高速公路用地間所夾雜長條形之農業區範圍內之現況農灌水路。
2.本案考量計畫區未來南北向交通系統通行與公共安全之需求,乃劃設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用地使用,仍維持原農灌水路功能。
3.後續市地重劃實質開發作業有關本陳情範圍農灌水路之設計,應另行與農田水利會協調辦理。
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的的排水亦將流入,因毗鄰工業區,水質有受汙染之慮,且若有溝渠雜物阻塞,因天災導致淹水之災情,則責任歸屬亦將造成爭議。
再人小東段地號221-17221-14221-5221-13/廖崇堡本人土地皆是面臨30米及20米道路的角地土地價值性較高,原本的計畫案是要配置在原地為工業區的角地,但如今卻將此區劃設為公園用地,嚴重損害本人權益。
參與市地重劃,陳情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皆維持為面臨30米及20米道路的角地位置。
本案涉及市地重劃開發相關法令規定與實質作業內容,移請地政單位參酌辦理。
同意採納縣府研析意見,本案涉及市地重劃開發相關法令規定與實質作業內容,由於非屬都市計畫審議範疇,本案不予討論。
附圖一再陳情案第五案建議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方案示意圖項目面積(ha)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0.713857.74公共設施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0315.40道路用地0.332126.86小計0.522442.26合計1.236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