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41-審議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41
案件id
hNEUI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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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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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一案,因案情複雜,前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前提本會102年12月24日第818次、103年7月15日第831次及104年5月19日第851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惟尚有涉及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及後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尚待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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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邱委員英浩)於105年5月9日及105年10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7584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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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75843號函送相關內容通過,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照本會第818次、第831次及第851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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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逕人146案擬變更部分第四種住宅區為旅館專用區乙節,因尚未取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及興辦事業計畫同意,以及未提出具體回饋內容,故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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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12-3案(逕人163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金母宮)乙節,經查變更範圍並未包含現有寺廟建築物,為免原既有建物衍生違建事宜,請市府與陳情人簽訂之協議書中敘明變更範圍內新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前,必須將變更範圍外原既有寺廟建築物予以拆除,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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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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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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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及附表初步建議意見辦理並補充有關個案調整(或變更)之範圍、項目、面積等相關圖說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討論。","一、建議暫予保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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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清泉崗機場周邊門戶地區土地規劃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建議將清泉崗機場周邊門戶地區非都市土地(面積約8.43公頃)納入本特定區計畫範圍乙案(詳附錄四),因該案尚需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相關機關單位協調會議等事項,故建議暫予保留,俟辦理相關事項並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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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陳情變更位置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860、862、863、865、873、874、875、876、882、883、884、885等9筆地號,將原都市計畫保護區擬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部分,因本案位於保護區且基地狹長,又臨接重要交通道路匯集地區,影響地方發展甚鉅,建請臺中市政府洽該社團法人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提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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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區有關保護區原劃設之目的是否消失,請就地形、坡度、地質、生態、潛勢災害、環境敏感性等因素詳予分析說明及研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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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5條保護區之規定略以:「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保護區是否適宜開放供申請變更及開發使用,其評估及認定之標準與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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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位於山坡地,請補充說明本基地開發之適宜性,若本基地開發後對於洪水量、地表逕流、滯洪設施、對周邊生態環境之衝擊,以及未來開發時將大規模挖方及填方,如何維護本計畫周邊地區地形保護及水土保持之目的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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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補充說明本案劃設必要性服務及公共設施規劃內容區位之合理性,以及對於供大眾使用之公共性及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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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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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基地位於三條重要交通動線交會節點上,是否影響進入動線規劃及對周遭交通之衝擊,且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5.01.04衛部醫字第10416669761號函第七點指示,請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報經衛福部轉環保署辦理,故建議請陳情人平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之結論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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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醫療專用區內涉及新設長照護理之家及原童綜合醫院沙鹿院區遷至三民院區新(擴)建計畫,有關沙鹿院區遷至三民院區新(擴)建計畫允設病床數及該2處使用空間是否適宜於同一基地規劃及使用,請臺中市政府另行函文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表示意見,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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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請補充說明原童綜合醫院沙鹿院區若遷至三民院區後,該沙鹿院區未來處置方案與計畫,並建議評估將該沙鹿院區部分土地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做為新院區變更回饋捐贈事項之可行性。","二、有關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435、451、451-5、464地號等4筆土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案書圖不符訂正部分(詳附錄五),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三、查本計畫案範圍幅員廣闊且案情複雜,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眾多,以致審議時程過久,為避免影響國家或地方重大工程、都市發展、人民權益及浪費行政資源,建議除經委員會決議暫予保留辨理之案件外,其餘陳情建議案件均不再受理,並請臺中市政府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五、公民或機關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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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龍井區三德里本區農地已重劃,而且皆是平整地區域排水系統順暢是適合居住最佳條件,但多劃為農業區,地建請增列本區住宅區,或放寬農地自建自宅限制,以利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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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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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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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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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方的自動成長及自有的土地不能建自宅實為不公,同為港區為何龍井住宅區規劃就是差那麼多,環境的汙染全在龍井,連過世都無葬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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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慈興講堂為本講堂使用地循「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建請,循府同意以分期繳納方式繳交捐贈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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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金分期繳納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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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講堂一貫以服務道親、濟弱扶傾為本業,平日維持道務正常運作所費不貲,而現況財源較為拮据、且募款不易,短期內恐難以現金繳納本講堂使用地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捐贈回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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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同意本講堂依循說明1第七條規定,擬分三年攤還,以三個月為一期,並按年息百分之一加計利息方式繳納捐贈回饋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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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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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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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申請者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爰仍應於完成回饋後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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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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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蔡坤勇建請保留日據時期至今的南海觀音廟,作為民眾信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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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區沙鹿小段463地號是否可以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不影響公眾利益,並符合台中市政府民政局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並同意現況輔導,避免造成公園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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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鹿區美仁段32地號係屬國有地,申請位置於「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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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或綠地內有廟,能符宗教相關規定及爾後政府機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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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1次會議考量其現況已作為道路槽化設施使用擬將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經都市發展局103年8月27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天,蔡坤勇建議將日據時期(民國31年)既存南海觀音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都市發展局已將該案、錄案報請內政部都委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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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75年12月20日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中華民國。沙鹿區沙鹿小段463地號該土地由74.10「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部分)(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24案,配合既成道路;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該地號申請至今並無實際道路使用需求。日據時期(民國31年)既存、迄今未改建的南海觀世音廟及2百年以上老樹(老樹已向農業局登入列管)、氣根及樹葉函括整個廟宇,都市發展局已將該案、錄案報請內政部都委會審查。該土地以不符74.10「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部分)(通盤檢討)案」變更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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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變30案中由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0.035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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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經104年8月31日召開「本市沙鹿區三角公園南海觀世音管理委員會建議將本市沙鹿區沙鹿小段463、463-1地號(重測後地號沙鹿區美仁段32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討論會議,經建設局表示:「該用地現況其他占用建築前經本局拆除完成,後續將續辦綠美化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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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經縣市都委會決議,考量民眾信仰中心及老樹故變更為綠地,但考量綠地公園不能有廟,因符合台中市都市計劃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台中市民政局會勘後,才提出變更為宗教用區,30年過去了,政府機關變更了土地用途,從日據時期到現在沒改建觀音廟宇一直是民眾信仰中心,讓廟宇合法化,國產署說經管單位不用可以撥回,經管單位也是困擾現在變更綠地,綠地裡有廟也是有問題,全國綠地,公園有廟那麼多,現在再增加不是造成大家困擾,廟宇又是中華民國政府還沒來台灣之前日據時代就有的廟宇,最可貴又是日據時代現在沒改建過,台灣應該沒幾間原汁原味保留到現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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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同意,並不影響公眾利益,並可保留日據時期的觀音廟,也可避免被拆掉,為後代留點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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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署名「水果勇」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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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胡慧玲等5人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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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夏小鉉等6人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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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署名「tasijacky」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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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林翠娟等14人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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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蔡坤勇請輔導日據時期既存沙鹿區沙鹿小段463地號變更為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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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原計畫為道路用地,新計畫都可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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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既存南海觀世音廟及二百年以上老樹,請研擬增列申請變更範圍內涉及公有土地之處理方式,俾供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後續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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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都發局提供74.10「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不含龍井部分)(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24案,申請變更單位、提案內容及當時土地現況之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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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據時代迄今未改建的南海觀世音廟及二百年以上老樹當初是否已既存,74.10變更主管機關是否有實際勘查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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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海觀世音廟依據「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輔導公有土地設置未立案場所實施計畫」及中市民宗字第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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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40012460號函,民政局同意已現況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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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陳萬金等2人龍井區竹泉段205-2地號變更道路用地為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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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竹泉段205-2地號,於民國77年5月9日登記,分區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已逾20餘年,未被徵收,無法使用地上權,建議調整為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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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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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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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範圍涉及道路系統之調整,恐影響交通動線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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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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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署名「小婷」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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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署名「Kim」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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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署名「曉婷」同逕人134。同逕人13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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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劉春地龍井區龍田段791-2地號建議依現況道路開闢範圍,修正都市計畫圖,將龍田段791-2地號變更還原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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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龍田段791-2地號,位於龍井區田中里臨港東路一段南側,民一直從事農作,而該道路(即臨港東路一段)已經開闢完成超過20年,惟因所開闢之道路現況與都市計畫樁位,有部份之土地面積在道路範圍內,事關民之權益,建請修正都市計畫,變更原有之地目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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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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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查原陳情地號龍田段791-2地號土地於104.10.13另逕為分割791-3地號(道路用地範圍),其餘土地另於104.11.14與原龍田段791-1地號辦理合併,現況龍田段791-1地號土地為陳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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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範圍屬零星範圍調整,且涉及整體道路系統,恐影響交通動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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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將「未便採納」修正為「酌予採納」,並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敘明現況實際情形外,其餘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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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海灣國際開發股份建議將梧棲區東建段572、本建議案位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前經1.依104年7月21日中市觀管字第本案建議請陳情人依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限公司梧棲區東建段572、572-2等2筆地號572-2地號由第四種住宅區變更為旅館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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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104年2月10日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2次會議初步建議:「請陳情人於本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前,研提具體開發計畫並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有關海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附本府觀光局104年6月30日中市觀管字第1040009289號函,並旨揭土地建議變更為第四種住宅區為旅館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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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10642號函表示略以:「...若該使用分區未進行變更,則請該公司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向本局提出住宅區設置許可申請;若已變更為其他可設置觀光旅館或旅館之使用分區,則請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或「旅館業管理規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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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0次及第11次會議初步建議:「請陳情人於本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前,研提具體開發計畫並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爰仍請陳情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開發及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後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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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申請類型,先行取得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及興辦事業計畫同意,並提出具體回饋內容後再行申請,提下次會繼續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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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依臺中港特定計畫度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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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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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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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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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依臺中港特定計畫度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5次會議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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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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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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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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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依「104年度臺中市沙鹿區重測地區都市計畫樁聯測」樁位成果及樁位修正圖等資料,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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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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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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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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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沙鹿區明德段865、873、874、875、876等5筆地號陳情變更位置臺中市沙鹿區名德段865、873、874、875、876等5筆地號,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擬請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同意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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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人平均壽命延長,老年人口隨之增加,疾病的型態也由急性轉為慢性居多,隨之而來的相關醫療照護問題日益嚴重,成為社會及一般家庭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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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整備老人照顧體系,落實在地老化」-落實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持續提供失能者所需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式照顧服務措施及「精進醫療照護體系」-建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路,落實各層級醫療體系功能及垂直整合。均已列入新世紀第三期國家建設計畫之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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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童綜合醫院於民國601.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陳情人另應針對下列事項補充:(1)必要性服務及公共設施規劃內容及區位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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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細部計畫規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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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位屬山坡地,預計變更面積為2.0130公頃,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4條規定,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爰本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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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年在沙鹿區創立,在地行醫二十多年服務海線無數民眾;隨著人口老化、失能人口增加及家庭結構的改變,民國80年衛生署鼓勵設立護理之家,因此在梧棲區港埠路設立「童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是原台中縣第一家核准設置之護理機構;民國96年更名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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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在累積二十多年護理之家經營之經驗,為了提供住民更好的照顧品質,秉持在地人服務在地人的精神,使長者能「在地老化、老有所終」,於陳情位址設置200床護理之家(含失智症24床)及日間照護24床,並已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2日衛部照字第1041561169號函許可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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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變更位置位於臺中港特定區內特一號道路與特四號道路交叉口附近,緊臨三民路(特四號道路),進出交通方便,距離清水及沙鹿市區皆僅約2公里,設置基地位屬大肚山台地上地勢如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請陳情人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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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緩,四周均為空曠之林野,視野開闊,很適合長者在此安養照護,且距離童綜合醫院僅約4公里,平常或緊急醫療支援均相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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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市政府目前施政方向積極推動三大副都心之一的海線副都心,主要以清水、沙鹿、梧棲三行政區為核心,發展海線雙港副都心,並以臺中港特定區及清泉崗為發展腹地,未來繁榮可期,有關長者的照護體系也應及早因應,因此擬配合臺中港特定區目前辦理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納入檢討變更,以節省業者申請開發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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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依臺中港特定計畫度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4年度第6次會議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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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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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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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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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黃奇嘉清水區菁埔南段965、966、968、969等4筆地號建議將清水區菁埔南段965、966、968、969等4筆地號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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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所有清水區重測區前三塊厝段菁埔小段330、331地號土地,原本位於清水區中央北路兩側,經政府多次逕為分割出同330-1、330-2、331-1及331-2地號等4筆土地,以為中央北路道路拓寬工程1.陳情土地現行計畫為農業區,依規定農業區可作為農路使用,本案目前尚未有明確財務計畫辦理徵收,俟日後有相關財務計畫配合徵收再行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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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建設局105.2.15中市建土字第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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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用;其後該4筆土地在經地段整編,登記為菁埔南段965、966、968、969等4筆地號土地,地目為「道」。至今土地仍為申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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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土地因中央北路拓寬之故,以成為中央北路道路用地之一部分,至今仍為既成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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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陳情人年紀老大,有意趁早處分陳情土地,然而仍因屬道路性質,先後受阻於行政程序。分述二處理方式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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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陳情土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無果:陳情土地為中央北路之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亦無辦理廢道之可能,已屬不爭之事實。申請人委女婿於104.04.08申請以陳情土地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經臺中市政府都發局於104.04.13回函,稱:「…現有巷道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列入交換標的。」陳情人只能放棄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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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辦理贈與陳情土地予次子,未能1050017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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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案屬公路系統道路,是否有需要變更為計畫道路,本局無意見,另因本市待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眾多,預算規模有限,若經都發局變更為計畫道路後,本局將研酌預算來源再行辦理開闢事宜。」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免徵或緩徵土地增值稅之條件辦理:陳情人於104.05.12以贈與方式,贈陳情土地予次子,並以現有巷道之條件,申辦免徵或緩徵土地增值稅,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否定此免徵條件,仍開立旨述之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稅額共計679,711元,以超過申請人之負擔能力,故申請人撤回此項贈與移轉4.現有巷道或既成巷道用地與計畫道路用地之權利義務有別,顯然對未受徵收之私有地地主不公:參大法官釋字第400號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皆主張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用地因公用地役權之故,應提供土地為公用,僅可待日後徵收或解除公用地役權;然而現有巷道用地雖存有解除公用地役權之條件,其權力卻遠小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公設保留地,除不能免徵土增稅,亦無法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致現有巷道用地地主權益難張。\
\
5.因清水區中央北路為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當地應永續使用之道路,永無廢道之可能,故申請人主張市府應徵收陳情土地,請市府協議徵收。另外因中央北路無廢道之可能,又「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未將中央路、中央北路列入都市計畫道路,故請市府參考清水區之交通需求,將中央北路列入都市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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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情人自民國30年代即繼承陳情土地,致今仍未能妥善處分,且所有權被公用地役權凌駕70餘年。為求陳情人能順利處分或移轉旨述土地,請市府考量徵收陳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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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賴淑美龍井區龍崗里(祥瑞街與沙田路四段350巷間)建議沙田鹿東側(位於祥瑞街與沙田路四段350巷間),目前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建請市府能協助變更為住宅區,以利本里土地建設繁榮。\
\
沙田路東段只有龍崗里沒有住宅區,建請市府協助以利地方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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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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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之住宅區供給量。\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
逕人賴淑美龍井區竹坑里建議增設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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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井區竹坑里茄投路1段85巷為工業區,唯一道路拓寬工程案。因該路段狹窄約3.8M寬,阻礙工廠貨車進出及人員行的安全,惠請市府擴寬該道路以利地方工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之住宅區供給量。\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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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業區發展。\
\
2.建請增列本區住宅區,以利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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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蔡白蓮沙鹿區三角公園南海觀世音寺廟建議恢復原使用住宅區或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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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正在審查台中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應該重新申請為原來使用分區,74年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變更24、26案,當初變更原由為配合既成道路,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理由與實際現況有不符,表示當初變更理由不符實際現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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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逕人134。本案併編號逕人134號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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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高成豐梧棲區西建段286、292等2筆地號變更第四種住宅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
1.陳情臺中市梧棲區西建段286、292地號(其上坐落建物門牌:中正里梧棲路177號),2筆土地使用分區由住四變更為商三,說明如后:\
\
2.西建段286、292地號約於民國62年發佈「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編定為機關用地(郵局使用),而鄰近土地編定為「商三」,直到近年因已無該機關用地需求,而解除286、292等地號之機關用地限制,變更為「住四」。\
\
3.以上2筆地號與鄰近「商三」對照多年來之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如西建段266、267、304、309地號;東建段130、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
\
台中港特定區現行計畫商業區開發使用率為35.81%,有關商業區發展率仍偏低,尚無增設商業區需求。\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2、133地號),皆同於(或高於)鄰近「商三」之地價,其每年繳納之地價稅,所參考公告地價亦相同(或較高),卻未編列同為「商三」土地使用分區,影響地主權益及合理比照性。\
\
4.2筆土地上坐落建物門牌:梧棲區中正里梧棲路177號,有登記「金成發米工廠(統編:\
\
56157828)」,地主在該地經營白米零售業,超過60年,實已存在商業使用多年之事實。\
\
5.綜合以上,西建段286、292地號建物,其原為店面使用,且已解除機關用地限制,其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多年來亦比照鄰近之「商三」,故陳情西建段286、292地號變更為「商三」用地,除維護市民權益及考量合理性,亦有益該區都市計畫之完整性與發展。\
\
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研析梧棲區畫道路套繪及都市計畫樁位並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
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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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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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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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臺中市政請研析沙鹿區1.併逕人35案辦理。建議照臺中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府都市發展局沙鹿段斗抵小段258、258-3、258-4及258-13地號等4筆土地樁位偏差測量成果並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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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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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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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沙鹿區明德段865、873、874、875、876、882、883、884、885等9筆地號陳情變更位置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865、873、874、875、876、882、883、884、885等9筆地號,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擬請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並同意依「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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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綜合醫院於民國60年在沙鹿地區創立,在地行醫20多年服務海線無數民眾;原建築歷經44年使用與修繕,為符合甚至高於現行建築、防火安全的法規標準,遷移原址全面更新建築規劃及設計。\
\
2.沙鹿市區至沙鹿院區附近,排水設計不良,每遇豪大雨容易導致淹水,影響緊急救護及員工出勤、病患等就醫權益。\
\
3.因此,搬遷後將可紓解舊院區交通瓶頸與停車亂象,提升社區環境品質。並可全面的空間改善與品質的提升,讓空間、設施、環境與醫療服務符和高齡友善醫院,增設各項無障礙設施來滿足各種不同類型病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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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院區以高齡友善環境設計為基礎,未來逐漸發展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為慢性疾病如血液透析、復健、精神科病床、居家護併逕人150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辦理。\
\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喘息服務、照顧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安寧病床、將可提供慢性、復健病患更好的住院環境、看診動線與活動空間。\
\
5.促進台中國際機場、國道三號沙鹿交流道附近醫療資源與生活機能提升。\
\
6.本案沙鹿院區遷至三民院區新(擴)建計畫已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5.01.04衛部醫字第1041669761號函同意。\
\
7.陳情變更位置位於臺中港特定區內特一號道路與特四號道路交叉口附近,緊臨三民路(特四號道路),進出交通方便,距離清水及沙鹿市區皆僅約2公里,設置基地位屬大肚山台地上地勢平緩,四周均為空曠之林野,視野開闊,且距離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僅約4公里,平常或緊急醫療支援均相當方便8.本醫療社團法人擬與另籌設之「家健護理之家」整體開發為一完整之醫療服務專用區,提供更完整之醫療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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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依臺中港特定計畫度市計畫樁位疑義研討會105年度第1、2次會議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訂正。\
\
1.併逕人3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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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0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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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陳情變更位置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865、873、874、875、876、882、883、884、885等9筆地號,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
1.有關本案依據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檢核表、基地坡度分析、補充提供詳細必要性服務及公共設施規劃內容及區位、補充提供室內公益性空間區位及其它回饋事項內容。\
\
2.本案依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事,已委託辦理中,未來將俟開發階段提出審查及依環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併逕人150案。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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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龍井區竹泉段636地號廢除臺中市龍井區竹泉段636地號計畫道路。\
\
1.陳情人所有臺中市龍井區竹泉段636地號原為計畫道路,634、637、532地號為土地所有權人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後合併之地號;且633-2目前為停車空地,附近居民及臨633-1地號之住戶已經習慣藉由633-1地號聯絡至沙田路五段315巷67弄通行。\
\
2.若此竹泉段636地號計畫道路開闢通行,對鄰近同段634及建議未便採納。\
\
陳情範圍因涉及整體道路系統之調整,恐影響交通動線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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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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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37地號亦屬土地所有權人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效益,亦無供眾通行之必要。陳情廢除台中市龍井區竹泉段636地號計畫道路。\
\
逕人金母宮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701、701-1地號建議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701、701-1地號等2筆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金母宮是補辦登記寺廟,目前尚無合法完成之建物,已符合變更原則二之規定,請依寺廟登記表所載之基地面積共計6,499平方公尺全數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
1.依「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有關適用原則二之宗教專用區變更範圍,應參考補辦寺廟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
2.考量該陳情位置現有補辦寺廟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過大,依上述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建議本案仍應依現有既存之宗教建築物及其合理推算之法定空地範圍進行變更。\
\
本案原則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以現有既存之宗教建築物及其合理推算之法定空地範圍,並依「臺中市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變更,至於實際變更範圍、面積及形狀,請市府與陳情人協商並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
逕人三德里辦公室建議於龍津國中周邊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
建議於龍津國中環校區域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利地方發展。\
\
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之住宅區供給量。\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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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蔡一弘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529建議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529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陳情土地目前現況為九族傢俱行,面臨台灣大道與沙鹿之翼,僅供住三使用效益不大,建議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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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特定區現行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或第五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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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為商業區或第五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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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商業區開發使用率為35.81%,發展率仍偏低,尚無增設住宅區與商業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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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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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全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建議將梧棲區和平段463地號土地變更為工業區1.梧棲區和平段463地號工廠登記歷程自民國60年開始設立東北橡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後,此地號40餘年來皆做工廠使用。\
\
2.依都市計畫法第36條規定:「工業區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4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訂下列各種使用分區,分別限制其使用:一、住宅區。二、商業區。三、工業區:(一)特種工業區。(二)甲種工業區。\
\
(三)乙種工業區。(四)零星工業區。四、行政區…」3.本地號自民國60年取得工廠登記至今,土地一直未做合適之分區劃定,依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土地應按實際發展情形劃定其適當之使用分區。\
\
即本地號在當初取得工廠登記時,應將其使用分區劃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而非經歷過多次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
\
1.該工廠合法工廠登記證變更歷程如下:\
\
(1)民國60年設立東北橡膠織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編號為臺建字第036442號),主要產品為橡膠紗絲。\
\
(2)民國65年變更廠名為勝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編號為臺建字第036442號)。\
\
(3)民國79年勝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變更工業類別辦理歇業。\
\
(4)民國79年勝友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編號:99-151913,91年換證為99-638209號)辦理工廠登記,主要產品為「通用機械設備(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栓…等)」。\
\
(5)民國97年變更廠名為宜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台中廠。\
\
2.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04.09中市經工字第1020014158號函:\
\
「(略以)…僅作滅火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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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廠換證後,依然為都市計畫農業區。\
\
4.為使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精神落實,使土地使用名符其實,盼將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為都市計畫工業區。\
\
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係屬從事物品之分裝及包裝,而非製造加工為新產品…」。現況生產產品與工廠登記證項目不符。\
\
3.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28條規定:「零星工業區應以下列設施為限:一、合法登記、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工廠。」,惟該工廠規模僅263平方公尺,且現況非作生產使用,非屬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工廠。\
\
逕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議「清水區21-2號(忠孝路)等計畫道路工程」依地籍調整都市計畫樁位訂正或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1.併逕人35案辦理。\
\
2.經彙整相關涉及原發佈都市計畫圖與地籍逕為分割不一致之訂正變更共計61處,相關內容詳附錄一。\
\
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同意採納(詳附錄一)。\
\
逕人林正川等5人建議將南山區截水溝治理工程剩餘土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
1.南山區截水溝原規劃為100米寬,現在變更規劃為50米,餘50米靠近沙田路(臺1線)絕不能恢復未都市計畫狀態,試想水溝用地東邊是住宅區編定,沙田路30米路邊反而是保護區,沙田路西邊可建高樓大廈,沙田路東邊是保護區,其理不通至為明顯,此次50米水溝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1.「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7案有關南山區截水溝用地變更部分)案」業於103.3.11發布實施。\
\
2.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闢,需連50米保護區一齊規劃,區段徵收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
2.希望都市計畫徹底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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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性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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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陳萬金等2人龍井區竹泉段205-2地號變更道路用地為第四種住宅區。\
\
1.龍井區竹泉段205-2地號,於民國77年5月9日登記,分區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已逾20餘年,未被徵收,無法使用地上權,建議調整成鄰近土地分區,調整成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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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參與該路段通盤檢討會議,具體表達陳情訴求,調整成第四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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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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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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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範圍涉及道路系統之調整,恐影響交通動線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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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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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經濟部工業局台中港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梧棲區民權段1740地號變更民權段1740地號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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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工業區民權段1740地號土地現況為通路,目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第四種住宅區」,建議依現況使用調整為道路用地。\
\
建議酌予採納1.陳情範圍用地現為經濟部所有。\
\
2.依本府建設局105.7.20中市建土字第1050092053號函表示:「略以…民權段1740號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1案,本局無意見。」3.現況道路已開闢,建議依現況調整為道路用地。\
\
為維護公有土地權益,俟本特定區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分離時再行考量,目前尚無變更為道路用地之需要,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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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金母宮沙鹿區南勢坑埔子小段701、701-1地號建議依寺廟登記表所在地之全數面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因本宮係屬「尚未興建完成建物」之寺廟,請考量個案情形予以審理。\
\
1.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原則二-1規定略以:「參考補辦寺廟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據以認定變更範圍,惟該項係指補辦寺廟登記在案及「已興建完成建併逕人163案。本案併編號逕人163號案處理。\
\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物」之寺廟。\
\
2.本宮係屬「尚未興建完成建物」之寺廟,事實及理由敘明如下:\
\
(1)本宮在89年4月1日已完成寺廟規劃配置,於91年2月28日完成補辦登記(台中縣政府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證應行補正事項載明「用地未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本宮管理委員會遂一致決議,謹遵法令規定俟基地變更符合使用分區後,再行建造合法建物之廟宇。\
\
(2)本宮基地現況圖、基地現場照片所示,確實僅在基地周邊擇一小部分,建築臨時性宮殿、辦公室、廚房、廁所供信眾使用。\
\
(3)本宮自建立後即民國76年加入台中縣道教會(於縣市合併為直轄市後,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道教聯合總會)迄今,民國90年接受道教聯合總會協助輔導合法化,於民國91年完成寺廟補辦登記,道教聯合總會對本宮僅在基地周邊興建部分臨時性建物之事實如台中市道教聯合總會聲明函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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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貴府民政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客觀就事實、事證、現況等查明本宮確實為「尚未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興建完成建物」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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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綜上,本宮確實為「尚未興建完成」之寺廟,事實至為明確;如僅依現有存在之建物所在面積逕予認定,將致使本宮嚴重受限,而且無法興建正殿,亦無法恪遵主祀神明王母娘娘之聖示、對十方信眾無法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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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貴府於辦理變更宗教專用區之前,本宮不遵守法令規定,大肆興建違章建築,似已符合本案變更處理原則二規定,本宮也無需再三陳情,然豈不造成本末倒置,致貴府管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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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宮寺廟登記表所登記之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701、701-1等2筆土地(共計6,499平方公尺),於合法購得迄今,全數作為寺廟使用,若僅有部分基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日後剩餘部分亦不可能作為他用;且本宮為補辦登記在案之寺廟,非屬私人所有,將來興建完成皆供社會大眾所享(參拜、遊憩)請依本宮於寺廟登記證之所在地面積全數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逕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陳情變更位置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860、862、863、1.依105.05.09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共4項本法人補充回復說明如附併逕人15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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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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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65、873、874、875、876、882、883、884、885等9筆地號,原都市計畫為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
\
件。\
\
2.另有關本案依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事,本法人已委託專業廠商執行中,俟開發階段提出審查及依環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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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為使本案醫療專用區範圍更加完整,以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及公共設施規劃之合理性,擬於申請範圍東北側增加明德段860、862、863等3筆土地,面積計3,477.98m2,本法人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中,相關土地謄本資料詳附件,擬請一併納入本陳情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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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忠和里里長林聰海、三德里里長陳春木及龍津里里長張坤雄龍井區安良港大排以南、臨港路以西農業區建議龍井區內安良港大排以南、臨港路以西之農業區予以變更於龍井區內安良港大排以南、臨港路以西之農業區因水源短缺,無水可灌溉,稻米產量減少,且種植出來之稻米亦有受重金屬污染之虞,所以當人們食用該區種植之稻米,健康受侵害之情形,令人憂心,爰該範圍並不適合為農業區,種植稻米供人們使用,且在現今重視食安問題的議題下,不適合種植之農業區應該予以變更。\
\
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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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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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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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龍井區公所建議於龍津國中周邊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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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津中學附近為農業區,是否可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是專案處理,發展商圈及改善交通以利吸引學生就讀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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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特定區內住宅區使用率(39.13%)甚低,應避免大量增加非必要之住宅區供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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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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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劉修遠龍井區龍田段1306地號請改編龍井區龍田段2239、1556、1306、1307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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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區龍田段1306地號位1305-11東側,與1556(舊車路)中夾縫,其東側2239地號及1308-1地號屬自來水廠用地,原編定把1306、1307、1556(舊車路)、2239、1308-1均編入機六四-二則將封閉現有舊車路,並影響1305-11與1307-1建地之使用,無路可通,且當初分割2239地號也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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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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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路屬地方公路系統(全長2.244公里),通行已久,陳情範圍係屬部分路段,考量道路完整性且本案目前尚未有明確財務計畫辦理徵收,俟日後有相關財務計畫配合徵收再行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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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六、本計畫案有關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案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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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同意照臺中市政府所補充之「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詳附錄一)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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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建議事項:有關寺廟現有之建物及附屬設施,超出依上開處理原則所變更劃設之範圍者,建議臺中市政府於與相關宗教單位或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時,應請將上開建物及附屬設施遷移至變更範圍內,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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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依本府民政局102年11月1日中市民宗字第1020037316號函示修正)(一)為配合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區(以下簡稱本計畫區)內有關宗教專用區劃設及檢討變更之審議作業,統一規範申設條件及回饋原則等事項,於不影響周邊環境及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下,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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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宗教專用區係指為供宗教事業使用而劃定,並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宗教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項目,以及本市各都市計畫區內宗教專用區之規範容許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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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依各都市計畫內宗教專用區之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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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為本專用區土地範圍,應符合下列條件:1.臨接寬度達6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或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但未達6公尺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經自行退縮達6公尺以上寬度,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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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退縮之道路土地得計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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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須由人民團體主動提出,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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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一: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合法立案登記建築基地範圍或既有宗教建築物基地地籍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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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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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都市計畫保存區內之合法宗教建築物,經認定非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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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都市計畫可建築分區內之合法立案登記宗教建築物,經檢具合法房屋證明及寺廟立案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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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有之宗教建築物,經提出地形圖、航照圖、地籍登記資料或提供足堪證明原有使用之文件(如稅籍資料、用水用電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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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則二:為利宗教建築物之輔導管理,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其基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檢附寺廟補辦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基地現況圖,以及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1)參考補辦寺廟立案登記登載土地範圍及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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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倘屬殯葬管理條例第102條規定,為民國91年7月19日該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且應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於原地修建,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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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目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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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者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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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則三:民國90年3月31日前已存在之既有宗教建築物,因不及完成土地所有權取得致無法完成宗教團體登記事宜,且現況已完成宗教建築須就現況予以輔導者,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適用下列變更回饋條件:(1)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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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五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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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目贈與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得改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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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者應於變更計畫審竣後、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未於期限內完成贈與,本府不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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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則四:既有宗教建築物符合前三款之情形,並為配合市政建設而需拆遷者,其遷移基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基地現況圖,以及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前款規定事項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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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台中市政府補充宗教專用區檢核及處理情形部分(詳附錄二),建議除編號變12-10案請將公共設施範圍及位置於計畫圖上繪示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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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本次檢討有關宗教專用區檢核及處理情形一覽表編號位置寺廟名稱寺廟登記證(登載範圍)適用原則及說明變12-農業區(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168、168-13等2筆地號)(重測後:下湳段270地號)正尚佛堂有(91.4.4登記證補字第362號)(所在地: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168地號(0.0331公頃)(重測後:下湳段270地號),後申請變更登記新增下湳段267、270、271等3筆地號1.民政局105.01.06中市民宗字第1050000025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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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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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保護區(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524-154、524-156地號)中港仙祖廟有(91.3.4登記證補字第335號)(所在地: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524-25地號,後分割出524-154、524-159等地號)1.民政局104.03.20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51號函:沙鹿區北勢坑段北勢坑小段524-25地號(後分割出524-154、524-159等地號)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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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局104.07.17中市民宗字第1040024887號函:524-156地號符合原則3,本局同意現況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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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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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保護區(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701-1地號)金母宮有(91.2.28登記證補字第331號)(所在地: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701、701-1地號)1.民政局104.03.23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57號函,適用原則: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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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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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3.1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編號位置寺廟名稱寺廟登記證(登載範圍)適用原則及說明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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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保護區(沙鹿區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等7筆地號)聖仙宮有(91.2.27登記證補字第328號)(所在地: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地號)1.民政局104.03.23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52號函: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1123地號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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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局104.09.16中市民宗字第1040033649號函:同小段1119、1119-1、1120-1、1121、1122、1124地號等6筆土地,符合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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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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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梧棲區和平段165-2地號)慈興講堂有(90.10.25登記證補字第273號)(所在地:梧棲區和平段165-2地號)1.民政局104.03.20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64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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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其寺廟登載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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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2.16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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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梧棲區民權段166地號)天順講堂有(92.10.20登記證字第085號)(所在地地段地號:梧棲區民權段166地號)1.民政局104.03.20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12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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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其寺廟登載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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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2.17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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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龍井區田水段458、460-1地號)福成寺有(92.12.31登記證字第295號)(所在地地段地號:龍井區田水段458地號)1.民政局104.03.19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58號函:適用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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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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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保護區(大肚區山陽段12-1地號)天慈佛院有(92.12.31登記證字第056號)(所在地地段地號:大肚區山陽段12、12-1地號)1.民政局104.03.18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23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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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寺廟範圍僅部分涉及本特定區土地,建議依其陳情地號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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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清水區三塊厝菁埔小段6-51、6-52、402-1、402-2、404-1、431-1)顯明寺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89號)(所在地:清水區三塊厝菁埔小段6-51、6-52、402-1、402-2、404-1、431-1地號)6-46(本廟)1.適用原則: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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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位置及地號經民政局同意納入寺廟合法登記地號範圍,建議依其陳情新增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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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已於104年7月3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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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龍井區三德段56-1、56-2、57-1等3筆地號)天道監修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95號)(所在地地段地號:龍井區三德段56-1、56-2地號)1.民政局104.03.23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59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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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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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人於105.04.19回函表示劃設17.24%停車場用地做為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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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龍井區竹泉段151-3地號)龍天宮無寺廟登記證1.民政局104.06.09中市民宗字第1040019421號函:無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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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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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清水區高美段1112地號)慈法巖有(92.12.31登記證字第058號)(所在地地段地號:清水區高美段1109地號)民政局105.01.04中市民宗字第1040046356號函:該宮未檢附文件予民政局,無從審查是否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12-農業區(清水區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394-4、394-6地號)無極天義堂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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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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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4、346、237)朝興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53號)(所在地地段地號: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346地號)民政局105.01.04中市民宗字第1040046356號函:該宮未檢附文件予民政局,無從審查是否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編號位置寺廟名稱寺廟登記證(登載範圍)適用原則及說明變12-保護區(沙鹿區南勢坑埔子段8-36地號)沙鹿無極天道堂無寺廟登記證1.依民政局105.03.03中市民宗字第1050006236號函同意以現況輔導:適用原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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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申請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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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3.16及3.29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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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龍井區三德段777-2地號)福德祠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原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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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位屬水利用地,配合道路拓寬工程遷移至龍井鄉三德段777-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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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3.09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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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保護區(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3.124、125、126、127、128)豫穩寺有(90.1.23登記證補字第301號)(所在地:龍井區龍井段竹坑小段123、124、125、126、127、128地號)1.民政局104.03.18中市民宗字第1040009362號函: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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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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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逕18農業區(清水區三田段28-2、30、31共三筆地號)慶星堂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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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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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12-農業區(清水區吳厝南段594-1地號)武聖宮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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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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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2住宅區(梧棲區西建段133、134、134-1、143等四筆地號)保安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82號)(所在地地段地號:梧棲區臨海路36號)1.民政局105.01.22中市民宗字第1050001815號函:適用原則一2.建議依其陳情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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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6逕19逕73逕78保護區(龍井區東海段95-1地號)東海里圓圈灣福德祠管委會無寺廟登記證1.民政局104.04.10中市民宗字第1040011679號函:同意以現況輔導適用原則,適用原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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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廟方105.2.24回函,申請變更面積0.0700公頃,並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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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該寺廟申請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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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7逕65保護區(龍目井段水裡社小段430-13、430-16)三陽玉府天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97號)(所在地地段地號:龍井區龍目井段水里社小段430-2、430-3、430-4、430-5、430-8地號有寺廟登記,龍目井段水裡社小段430-13、430-16地號經民政局同意納入寺廟合法登記地號範圍)1.適用原則:原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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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陳情位置及地號經民政局同意納入寺廟合法登記地號範圍,建議依其陳情新增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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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已於104年7月3日「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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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2農業區(清水區三田段209、210、211地號)朝后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56號)(所在地地段地號:清水區三田段209及211地號)1.民政局104.04.02中市民宗字第1040011672號函:三田段209、211地號適用原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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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田段210地號土地由該宮於民國101年向國有財產署承購並登記為該宮所有,經民政局104.04.08中市民宗字第1040012133號函認定因屬該宮使用範圍,符合原則三規定,同意以現況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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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依其申請地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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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105.2.18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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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寺廟名稱寺廟登記證(登載範圍)適用原則及說明逕33保護區(吳厝南段1080、1081、1082地號)柯蔡宗親會無寺廟登記證1.民政局105.05.05中市民宗字第1050014182號函略以「…其建物係於民國90年3月31日前即存在,爰本局依「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五點原則三,同意依現況輔導…。」2.建議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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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4保護區(沙鹿區北勢坑段六路厝小段875.876號)沙鹿閭山法主修道院無寺廟登記證1.民政局104.06.30中市民宗字第1040021830號函同意以現況輔導,符合原則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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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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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4.1回函,同意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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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8農業區(清水區裕嘉段773地號)王美華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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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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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52保護區(沙鹿區竹林段竹林小段267-8地號)童瑞騰無寺廟登記證1.適用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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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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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人乙種工業區(清水區朝后段732地號)鎮安宮有(92.12.31登記證字第197號)(登記位置清水區田寮段下湳子小段253號)民政局105.01.04中市民宗字第1040046356號函,該宮未檢附文件予民政局,無從審查是否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再人道路用地(沙鹿區美仁段32地號)沙鹿三角公園南海觀世音廟無寺廟登記證1.民政局104.04.15中市民宗字第1040012460號函同意以現況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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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鹿區美仁段32地號係屬國有地,本案經104年8月31日召開「本市沙鹿區三角公園南海觀世音管理委員會建議將本市沙鹿區沙鹿小段463、463-1地號(重測後地號主要為本市沙鹿區美仁段32地號)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討論會議,經建設局表示:「該用地現況其他占用建築前經本局拆除完成,後續將續辦綠美化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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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105.2.16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