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31-審議事項-第10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31
案件id
通檢壢平鎮201771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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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區100年7月13日一工字第1001005222號函辦理。","二、皆揭地號土地係位於縣道110甲縣道附近,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已無保留公用之必要,現況業已建設為公園使用,為使本案土地與現況使用情形一致,以達到本所管用合一原則,惠請鈞府納入「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
權係屬公有。並建議參考現況開闢情形、公有土地範圍一併納入變更(建議方案於會議中說明)。
圖十三內容通過。
61游○凱環中東路、新中北路、永福路、榮民路街廓及北側部分農業區及工業區可提供內壢後站及華勛社區居民運動休閒,亦可提供給中原大學師生使用,且內壢後站缺乏大型運動公園。
闢建運動公園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府刻正於鄰近地區辦理中壢多功能體育園區案之個案變更,已規劃大型體育場用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62社團法人桃園縣全民愛鄉促進會中壢市健行路97巷8號符合當地居民之通行需要暨消弭袋地通行權之嚴重衝突。
將中壢市健行路97巷道路由8公尺拓寬為10公尺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維持原道路系統規劃原意,兩側建築物密集且已有建築物利用8米道路指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3邱○雄等平鎮市新勢里中原路福原巷○號1.新勢里延平路後段、中原路及福原巷、105巷等緊鄰中壢家商,為學校預定地,禁建數十年。
2.影響地方繁榮進步,且鄰近新榮國小及新勢公園等,影響更是至深且大。
速予解編禁建,重新更新規劃。
併人陳第9案。併逕人陳編號9。
64葉○芳中壢市後華九街5○之1號○樓1.中壢復興里、復華里民眾進出內壢車站、市場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沒有方便之道路,需繞道而行,實感不便。
2.當初原是農地沒有規劃,由地主自行興建住宅,各自劃地為主,造成今日不便。
3.懇請政府派專員實地勘察,可否另闢通往文化二路至購物中心、市場求個方便之道,造福鄉里。
1.元生國小旁公有停車場、公園、西側長樂街87巷、89巷、91巷現有6公尺巷道位在中華路與長春路之中間,較適合兩里民眾出入。
2.為元生國小學生安全,銜接長樂街91巷作為學生專用道。
3.87巷及89巷作為民眾車用道路。
4.87巷銜後華九街,直通後華街,長樂五街較為暢通。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現況公共設施已開闢且現行道路路寬約五公尺,不足劃設為計畫道路。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65劉○雄等中壢市永光里民權路二段5○、6○、7○巷本巷道為6.5米巷道,乃是住戶最重要的交通要道,長期以來有一筆土地約15公尺長,30坪左右,封閉致使巷道長期無法暢通,影響住戶交通及生活品質及市容觀感,人將此區道路巷道打通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車進出不便,如逢火災,消防車進出不得,後果不堪設想,打通後可改善周邊交通流量,改善交通之功效。
66戴蕭○新中壢市復興段1819-○地號1.1819-4是長樂街79巷與81巷,亦是通往公園道路及聯絡長樂四街用地。
2.1819-0及1769是長樂街與文化二路的聯接道路,更是通往國小的主要道路。
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長樂街79巷與81巷現況道路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築物密集。
另69巷可接「擬定中壢平鎮擴大都市計畫(原工","一、工二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計畫道路,現況公共設施已開闢且有通行功能。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理由:
本案劃設計畫道路將涉及他人相關權益,故仍維持原計畫。
67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建議拓寬本縣中壢市及八德市交界,興仁路二段273巷道路,以解決無法會車問題案。
同左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道路開闢具體之實施進度及經費,或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再循法定程序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68宋○木平鎮市廣西段18○地號。
1.民所有廣西段180、181地號及地上四合院,係200年前祖產留下來,61年被劃為8米道路迄今40餘年,房子是我出生地,現已倒榻不道路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平鎮市廣西段181地號屬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考量交通併逕人陳編號41。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能居住,市公所又以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影響權益甚大。
2.另陳情廣西段385、412、554地號,同部人陳第41案。
系統合理性,建議維持計畫道路用地,並請平鎮市公所儘速辦理徵收。另平鎮市廣西段180地號現行都市計畫為住宅區。
69戴○榮中壢市五權段147○地號等7筆土地。
該土地為中壢市三座屋開基福德祠用地,供奉福德正神已百年聖蹟,為地方精神文化信仰中心,地目大部分登記為祠,但所有權登記在私人名下,為利將所有權轉登至福德祠所有,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免日後發生產權困擾。
將該7筆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本案非本府登記有案之寺廟,並考量變更範圍之完整性,應取得國有財產局之同意函。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70桃園市政府機二範圍有誤。
二通計畫圖之機二範圍有誤,與原核定計畫圖不符。
依原核定計畫圖予以變更修正。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經查本計畫一通、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二通等相關計畫書圖後,二通計畫圖為誤繪。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同意採納。
71壢新醫院陳情位置:平鎮市復旦路二段往公17用地道路1.本院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與復旦路二段交界處,鄰近復旦中學、平興國中小、文化國小等學校,每逢學生上學及放學時間,常出現學生與車將復旦路二段往公17用地單向拓寬並增設人行步道,以有效紓解擁擠路段之車流,縮短交通延滯時間,便利民眾提升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復旦路二段公17用地側現況已有人行步道供行人通行。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輛爭道之情況發生。
2.復旦路二段為通往環南路及文化路(此二條道路銜接中山高速公路新屋交流道)、延平路(省道)之必要道路,故車流量大,但因此路為雙向單線車道,因此常造成交通嚴重壅塞情況,交通尖峰時段地方居民常苦不堪言。
安全、舒適與便捷之優質環境。
2.與其相連接之復旦路及文化街皆為12公尺之計畫道路,只拓寬本案建議路段,會產生路口銜接不順;另前後連接道路並無拓寬計畫,無法紓解交通車流量。
3.本府交通局表示復旦路二段服務水準尚屬可接受範圍。
72平興國中陳情位置:平鎮市復旦路二段往公17用地道路本校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與復旦路二段交界處,鄰近壢新醫院、復旦中學、平興國小、文化國小等學校,上述兩條道路均為交通重要道路,但因復旦路僅為雙向單線車道,車水馬龍,每逢學生上學及放學時間,因道路狹窄、用路人爭先恐後造成交通嚴重壅塞情況,常出現學生與車輛爭道之情況發生。
將復旦路二段往公17用地單向拓寬並增設人行步道,以有效紓解擁擠路段之車流,縮短交通延滯時間,便利民眾提升安全、舒適與便捷之優質環境。
併人陳意見第71案。
併逕人陳編號71。
73復旦高中陳情位置:平鎮市復旦路二段往公171.本校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廣泰路與復旦路二段交界處,鄰近壢新醫院、平興國中小、文化國小等學校,每將復旦路二段往公17用地單向拓寬並增設人行步道,以有效紓解擁擠路段之車流,縮併人陳意見第71案。
併逕人陳編號71。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道路逢學生上下學,常出現學生與車輛爭道之情況發生。
2.復旦路二段為通往環南路及文化路(此二條道路銜接中山高速公路新屋交流道)、延平路(省道)之必要道路,故上下班車流量大,但因此路為雙向單線車道,因此常造成交通嚴重壅塞情況,交通尖峰時段地方居民常苦不堪言。
短交通延滯時間,提升安全、舒適與便捷之優質環境。
74詹○玉陳情位置:
平鎮市廣東段35○、36○地號30幾年都沒有徵收8米道路,要申請執照搭鐵皮屋也無法申請。
廢除道路用地為住宅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道路廢除將影響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且未取得全段道路地主同意書。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75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假分割)896-3、896-4地號經新明國中檢討評估該土地分割後並不影響學校校地完整性及整體規劃,惟上述二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為利辦理管者變更登記,清冊用印與點交予本府財政局。
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俟補充相關土地登記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依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不予採納,請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76廖吳○蓉陳情位置:中壢市興南段中壢老小段本地因近期欲申請建築執照,經測量公司實測後發現,本地之地籍位置及現況與都市計畫圖不符,基地右側之公共設施辦理都市計畫圖更正。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本案係配合地籍及現況調整,該東側10公尺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依重製疑義予以分類納入變更內容。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90-○、183-○地號皆已施工完畢,寬度為10公尺,致使欲申請之建築執照、建築指示縣基準的道路中心樁與現況不相符。
畫道路已依地籍完成徵收開闢,不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77李○宏陳情位置:
平鎮市復旦、高雙段,北至民族路南以復旦路15○巷20○弄之農業區範圍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將其規劃為農業區至今,欠缺道路規劃農業機械進出不便,且基地所在區位緊鄰高速公路交流道,又位處於繁榮發展之中壢及平鎮二市之間,因周邊環境不相容發展,已有被違章住宅及臨時鐵皮屋包圍之趨勢。近年農業人口嚴重老化,造成區域土地資源荒廢閒置。
用市地重劃開發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道路、綠地及停車場。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取得地主同意書之範圍不完整,建議另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市政府補充修正本案不予採納之理由(從計畫人口、整體規劃性等面向)。
78宋○章陳情位置:平鎮市新光段17○、17○地號住宅區許多巷道,使用分區證明為住宅區,仍須納入遺產稅總額中申報,有違公平合理原則。
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現況道路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築物密集,變更道路將影響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79黃○誠等3人陳情位置:中壢市大華段117○地號1.民國八十二年間曾經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要三年內完成開發,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後因同時變更之忠福地區,開發時很多住戶反對,致使該兩地區之都市計畫變更即「胎死腹中」。
鈞府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發布恢復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市政府補充修正本案不予採納之理由(從計畫人口、整體規劃性等面向)。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農業區。
2.查當時本地區並無反對聲浪,純屬受忠福地區民眾反對無妄之災影響,現今本地區周邊住宅密集,已不適合作農業使用,懇請鈞府體察民意,依民國八十二年間變更住宅區之計畫繼續執行變更都市計畫程序。
80黃○麟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218-○地號1.本案承水務局101年12月4日召開「桃園縣老街溪(斷面46-1~50)河川整治-水利截流及景觀工程」用地協調會。
2.陳情之三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然貴府已將其作工程用地使用,及實際已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為提升老街溪周邊地區環境品質、促進地區發展,同意將其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及貴府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
住宅區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俟本府水務局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依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不予討論,請將撤案文號納入研析意見並修正之。
81馮○璋陳情位置:平鎮市延平段39○地號1.交通部已經將台鐵高價徵收土地的地號公告,此筆土地地目是鐵路綠地,這是鐵路局的計畫綠地,但此次徵收竟沒在徵收範圍。
1.鐵路高架後,橋下及周邊已經是開放空間,此計畫道路是否考慮廢除。
2.如不考慮廢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維持原鐵路用地二側隔離綠地之規劃原意,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經查平鎮中壢都市計畫圖,此地號是夾在高架鐵路用地和計畫道路之間。
3.留下長條狀的土地給地主,地主無法使用。
除,建議將計畫道路往鐵路方向位移,此地號長條形土地可充分利用,避免拆及民宅。
82梁○聰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地號1.民國89年9月政府「擬定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原市場用地市十一)變更為商業區」並公布細部計畫書,其附帶條件為由私人成立市地重劃委員會辦理。但至今從未有私人成立之市地重劃委員會。
2.民國101年7月29日,陳情人與許嘉興君就上開土地、建物訂定價金為1730萬元之買賣契約。買方已先後交付價金1385萬元,陳情人並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雙方並約定101年10月7日上午交付尾款345萬元。但買方以前開土地處於桃園縣政府限建中,必須重劃過後才能建築房屋為由,拒絕支付尾款,並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於90年1月30日公告實施「擬定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原市場用地(市十一)變更為商業區)細部計畫案」乃依據81年6月22日公告實施之「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一案變更部分市場用地為商業區之決議事項辦理,其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伍萬元。陳情人不得已只好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尾款345萬元。
3.陳情人之土地先後受禁建達四十多年,無論是市場計畫用地或商業區土地,均為不切實際,使土地原有之土地使用、收益受嚴重限制,如今買賣契約又造成對簿公堂。
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有關變更住宅區部分,基於公平合理性原則,仍應依附帶條件辦理,並負擔相關公共設施。
2.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按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3鄭○傑陳情位置:計畫區內10米以下計畫道路用地現行計畫區內道路取得方式為「徵購」,需由政府編列預算開闢,財政困難時開闢不易。
建議增列10米以下道路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以供彈性取得計畫區內道路用地,節省用地徵收及開闢經費之財政支出。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現有10m以下計畫道路若全改由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則所需重劃範圍面積須很大且涉及跨區公平性問題,建議仍請公所逐年編列預算予以徵收為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4方○璋等5人陳情位置: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92○及92○地號1.陳情土地截至目前為止仍被劃定為河川區,然該兩筆土地依照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已明確說明土地均未坐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範圍內。
2.現行計畫仍被劃定為河川區,原本924及926屬於河川區部分既已分割為924-1及926-1兩筆土地,並由政府徵收完畢。如剩餘之土地仍被設定為河川區,則政府將違背當初徵收河川區土地時所作之承諾。
將924及92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予以通盤檢討為禱。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另案辦理老街溪河川區專案變更。(同部人陳第57案之處理)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85胡○輝陳情位置:中壢市自立段127○等12筆地號1.生活型態改變,雙薪家庭比重越來越高,傳統市場消費日益式微,加上大賣場、便利商店崛起,一般傳統市場如日落黃昏,政府實無再設市場的必要。
2.內政部長針對不再需要的公設地,擬定解編,以維護民眾權益。
3.該土地棕地經營臨時市場,目前已無營運。
4.依102.3.1中壢市公所函(中市公第1020015017號)該市場用地無徵收計畫。
解編為住宅區併人陳第39案。依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不予討論,請將撤案文號納入研析意見並修正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86立法委員呂玉玲服平鎮務處轉新勢里辦公處提議陳情位置:中壢家商周邊破舊平房都市計畫於民國61公布實施至今已40餘年仍未辦理徵收興闢,已顯示現有校地已完全符合運作使用,無需辦理擴建徵收之必要。
變更為商業區併人陳第9案。併逕人陳編號96。
87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國會辦公室轉五權里辦公室陳情案陳情位置:中壢市五權里農業區隨著中山高速公路興建,里內土地遭到徵收,農地面積大幅縮減。除此之外,隨著中壢市蓬勃發展,來自市區的農業灌溉水源亦遭到汙染,現該地區實質上已不適合農業發展。
解編農業區為適當分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建議依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市政府補充修正本案不予採納之理由(從計畫人口、整體規劃性等面向)。
88黃傅淑香議員陳情位置:中壢市埔頂段1414及1415地號中壢市中北路至環中東路、令中山東路至龍岡路大型街廓屬住宅文教區,涵蓋5個里里民近兩萬人,尚無活動中心或集會所供里民集會,現有坐落中壢市埔頂段地號1414(南側1.2225公頃,約3698坪)、1415(北側0.8095公頃,約2448坪)等2筆土地現使用分區為綠地。但於89年開闢為莒光公園面積達2.032公頃,但目前用地編為綠地,無法申請建築設置活動中心,今特為5變更綠地為公園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現況已開闢作為莒光公園使用。
2.變更為公園用地得申請設置活動中心或集會所供里民使用,符合當地實際需要且不影響原有綠美化功能。
3.另中壢市埔頂段1414及酌予採納,除河川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個里之兩萬居民請命,得否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公園用地申請設置活動中心或集會所,以符里民實際需求。
1415地號包含河川區部分,仍宜維持原計畫。
89桃園市政府陳情位置:中壢市德育路1.案因涉本府城鄉發展局辦理之「中壢國小日式宿舍活化再生修復工程」範圍,爰本府城鄉發展局前於101年6月19日召開中壢家商東側都市計畫道路(德育路以北段)路線調整研商會議決議及102年3月29日召開研商中壢市德育路拓寬工程細部設計審查會會議決議調整路線,並經本府城鄉發展局(本府為土地所有權人)據以函請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分割界定開闢範圍在案,交由中壢市公所賡續開闢。
2.案經多次協商決議,為利時效,盡速闢建該都市計畫道路(德育路以北段)。
檢討變更為適當道路用地建議酌予採納。
變更方案於會議中說明。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並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90戴○新陳情位置:中壢市自立段1277-○至1277-○原(市四)市場用地住戶們現今欲申請公共設施共同開發時必須取得增生之自立段1277-5至1277-14等十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才能開發,似已違背原(市四)市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區域範圍之原意。
將誤逕為分割成公共設施市場用地原私有土地部分,更正回原使用現況。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地號為市場用地,並無誤逕為分割之情形,其餘部分併人陳39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並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本案同意採納變更為住宅區,除依照附帶條件執行外,另參據內政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91王廖○麗、巫○洋陳情位置:新德街(北勢段361-○等20餘筆)民國85年2月28日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平第三丈字第64號函奉悉,縣政府認為64年間平鎮市新德街都市計畫預定道路之逕為分割有誤為由,而於85年2月13日另行逕為分割,並已完成更正登記。致使道路中心線向單號門牌住戶之方向偏移,勢必拆除新德街單號門牌住戶之整台合法建築,民等權益因而受損。
請縣政府更正之併變更81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八十一。
92江○朝、將○亮、鄒○珠(被授權人)陳情位置:中壢市普一段78○及78○地號該土地編定為河川地及綠地用地,有部分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因需地機關無經費予以徵收,該地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遲遲未能對該土地加以利用且閒置已久。
予以釐清該地確實編定為何地使用,實屬河川區及綠地用地是否待實地測量後,撤銷該地之編定使用還地於民。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河川兩側有防災及景觀之需求。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3陳○琴陳情位置: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132-○等2筆地號1.土地緊鄰中央西路二段141巷旁通往中壢高商職校。後實施都市計畫土地重劃,將相鄰土地劃為「預定巷道」。曾聯名申請中壢市公所變更都市計畫,並經該「預定巷道」廢除,僅獲覆文以憑通盤檢討,此後即無下文。
2.至今已逾45年,既畫為「預定巷道」,政府從未進行徵收措施,使該巷道相鄰土地均荒廢,未善加利用。
恢復該「預定巷道」為建地,以增加土地經濟價值,促進區域繁榮。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考量該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2.未取得該計畫道路兩側地主同意書,如廢除後將使其未臨接建築線。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94李○村(本府水務局函轉)陳情位置:平鎮市新市段168等2筆地號綠地劃分範圍太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建議檢討變更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河川兩側有防災及景觀之需求。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95新興里辦公處(中壢市公所函轉)陳情位置:自忠三街由紫雲橋至金陵路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現況已開闢且有通行功能。
2.考量河川兩側有防災及景觀之需求。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同意採納如附圖十四內容通過,並請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96陳○園陳情位置:延平段平鎮市延平段文高二區分區使用為學校預定地(中壢家商),該預定地已達60年有餘,經數度陳本案所涵蓋之範圍為文高二區所有中壢家商學校預定保留地,其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府城鄉發展局刻正辦理「中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1○等情均無法變更使用分區,該地段位於中壢市區及平鎮市區交界,中壢家商無法亦無可能徵收該地區使用,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未能徵收達20-30年者之公共用地,應還地於民,故本案向城鄉發展局申請變更使用分區為都市建地,以利城鄉發展。
目從536、537、538到595、596、597、601、600、603、604、608、610、609、621、622、623、635等所有中壢家商學校用地變更為商用或住宅用地。
壢平鎮擴大修訂都市計畫文高二用地(中壢家商)周邊都市更新整體規劃案」,本案陳情土地已納入該計畫案規劃,將依該案規劃成果辦理。
97幸福里辦公處(中壢市公所函轉)陳情位置:
中壢市忠福段2479、2483-2地號等2筆土地幸福里地小人稠,總人口數6555人,高居中壢市第六位,但是苦於轄區內欠缺公園及綠地。
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本計畫區內綠地面積不足,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摘略):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但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本案公有土地面積小於0.5公頃,不足劃設公園用地,建議劃設為綠地。
不予採納。
理由:
依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須有償撥用,若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該署無法處分土地,故該署不建議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建議以有償撥用或租用等方式進行;且該基地並無進出動線,不適合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98溫○忠土地標示:
成功段80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4鄰中華路鐵路地下化。因台一線拓寬當時省主席與建設專員進行協調,要求我們不要在民國68年的國慶大會抗議,所以由省1.有關鐵路地下化部分將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段20○號政府出面協調,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協助台一線拓寬計畫的受災戶,由鐵路局後方未使用的空地做補償,因此現有的台鐵及道路範圍做排水溝是根據在當時的台一線及鐵路的範圍內做現在工程;因此我們本地區及住戶全部拒絕現有台鐵局計畫範圍,因此拒絕將本地區進行緊臨房屋做為計畫的範圍內。
2.有關廣二用地變更部分併人陳45案。
99劉○霖土地標示:
仁愛段43○小段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一段27○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地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以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目的?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1.有關鐵路地下化部分將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2.有關廣二用地變更部分併人陳45案。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例1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林○添土地標示:
仁愛段431-○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1段25○號1.都市計畫變更道路、廣場用地改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2.鐵路高架捷運化改為地下化,鐵路地下化讓原有土地可多加利用如加蓋商業大樓、合宜住宅等一舉數得。
1.民於民國57年3月7日戶口遷入至今,我們都不知道民國60年發布都市計畫被劃為道路、廣場用地,當時我們房屋即有整排,非只有1、2戶,被劃為廣場用地很沒有道理。要申請各項證明或登記營業等項目都很難。若一條大馬路剩單邊有房子,另一邊為空地,那就不成街道了。
2.如今鐵路要高架,更是一種妨害觀瞻及危險的設施。
1.有關鐵路地下化部分將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2.有關廣二用地變更部分併人陳45案。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併逕人陳編號45。
林○旭土地標示:
仁愛段0418-○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1.變回原來的地目2.我們有收到政府的補助就退回補助民國50年代政府無預警下變更地目,我們默默承受,44年時我們是自用住宅,現在呢?變更時我們沒有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里1鄰中華路1段22○號補償,變回原來需補助費,好奇怪的理由!劉○萱土地標示:
仁愛段435-○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1段28○號1.廣二土地應變更地目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2.數十年來已規劃的廣二土地均未使用,如今時空背景也不同,現今周邊道路四通八達,目前廣二土地已無此需求。
內壢站區周邊—現行都市計畫圖一張。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劉○芃土地標示:
仁愛段435-○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1段28○號1.廣二土地應變更地目為商業區或住宅區。
2.早於日據時代便有房舍存在,也早於建築法規之前,民國二、三十年便有住宅商業店面使用。
3.地目一再變更未知會民眾,民眾權益一再被侵占,嚴重損害人民財產,人民的財產不被尊重,人民有維護本身財產的權益。
內壢站區周邊—現行都市計畫圖一張。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呂○堂、莊○玉土地標示:
仁愛段4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華路1段29○號廣二土地、地目恢復住宅商業使用。
內壢站區周邊—現行都市計畫圖一張。
園道取消了,鐵路局無共構計畫。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許○娥土地標示:
仁愛段435-○地請將本地由劃為廣場用地,恢復為商業用地或住宅用地。
本地段以前拆遷拓寬道路,本次為配合台鐵高架再次將本地段劃為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1段27○號廣場用地,對本人實有不公,且要編定為廣場用地並未通知地主,損害地主權益之大,無法形容。
林○翔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華路1段12○號請依照公平比例原則重新劃分,該劃為商業區就是商業區。
計畫中該地區被劃為道路廣場用地,而內壢車站正後方的工業用地卻被劃為商業用地,這部分需要局長出面解釋。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呂游○珠土地標示:
成功段78○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3鄰中華路1段16○號建議計畫公平性,本地區能比照中壢站區東南側地區,變更為住宅區。
本地段自民國4、50年代即有房屋住宅,且亦按照政府徵稅繳款。
而都市計畫,地目變更,本區均未通知,公聽議定,本人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李○藩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1段1.儘速將本段之廣場用地,重新變更為商業用地。
2.因當初政府將本地目變更時對人民造成的損失,是無法估計的,因此政府應無償將本地目回歸原來的地目商業區,或一般建地、住宅區。
本成功段173-3號之土地原為建地(77.8.31),不知在何時未經居民的同意及告知擅自變更為公共廣場用地,歷經25年的時間,政府也未徵收使用,致造成人民莫大的損失,再者本地雖變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號更為廣場公共用地,俱有年所繳交之地價稅皆以商業區之金額繳交,如此的作為有如惡霸欺壓百姓,既啃骨又吃肉,因此希望現在的政府能夠將財產歸還於民,才是一個有為的政府應做的事。
黃○旺土地標示:
仁愛段435-○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中華路29○號1.用途改為商業區。發展地方繁榮。
2.不必再擴大道路,浪費土地。
1.過去不公之拆除,擴大道路。
2.用途之變更。
3.現有4線道已夠用。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用途改為商業區。發展地方繁榮。
1.過去不公之拆除,擴大道路。
2.用途之變更。
陳○達土地標示:
成功段78○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3鄰中華路1段16○號在鐵路的都市計畫變更案中,應將在鐵路旁的我們一起恢復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才能使鐵路及週邊的都市計畫更為細密結合,讓我們已受苦受難近40年的百姓能喘口氣。
1.我的房子於日治時代就已建築於此,並有保存登記(才可向銀行借錢),不知何時卻由建地變為綠地、廣場等,也從未告知我們的住戶,這都是當時少數人所促成的,造成我們的損害,對我們而言實在太不公平了,而我們也一再陳情,只給我們說等通盤檢討時再處理,至今均未為我們恢復商業區。
2.不管鐵路高架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式地下式直接開挖,後站的全體住戶都很高興,因為他們都可獲益,請問後站的人有捐任何回饋金或受益其嗎?若沒有那將我們恢復為住宅商業區,更不應要我們的任何回饋金。
溫○霆土地標示:
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門牌號碼:
中華路一段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劉謝○好土地標示:
仁愛段43○小段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華路一段27○號○樓請求恢復廣二土地原有地目住宅建地。
廣二用地不需使用,請重新規劃。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林○娥土地標示:
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門牌號碼:
中華路一段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徐○昌土地標示:
成功段78○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中華路1段17○號○樓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
由於此地區有多次被拆遷,為何此次配合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而早期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呂○水土地標示:
仁愛段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段27○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溫先生土地標示:
仁愛段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4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段28○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孫○英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3○號儘速將本成功段重新檢討,重新變更為建地地目。
本土地於77.8.31時為建地,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被政府私自變更為公共廣場用地,請將土地還給我們,重新檢討都市計畫。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魏○存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4○號縣府規劃多年未使用,請還我原本地目。
1.市民魏來存,中華民國77.8.31日領書狀時,書狀時,地目是建地,不知哪一位把它變為綠地。
2.市民魏來存希望能變回建地。(廣二地)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羅李○鳳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3○號鐵路高架化,做完成以後,高架下面就沒有鐵路,靠遠東紡織場、閒地,就可以變為綠地。
1.市民羅李嬌鳳,領書狀時是中華民國77.8.31日,地目是建地,據說,現在變為綠地。
2.市民羅李嬌鳳請求,地目變回建地。
3.市民羅李嬌鳳的地價稅還比一般高。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張○英土地標示:
成功段儘速將本段成功段173-3地號變更為原地目。
本段土地於77.8.31時還屬建地,在未被告知的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73-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4○號情形下變更為廣場公共用地,歷經25年的時間,政府未徵收使用,應將土地歸還於民,儘速探討都更,重新將土地,還給我們。
徐○權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4○號儘速將土地重新劃分為原地目。(建地)本土地於77.8.31時為建地,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被變更為廣場用地,請將土地歸還我們,重新檢討都市計畫。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張○梅土地標示:
成功段73-2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1段12○號儘速將本成功段重新檢討。
本段土地於77.8.31時還屬建地,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被變更為公共廣場用地,歷時25年的時間,未徵收使用,請將土地還歸於民,儘速將土地重新檢討,重新劃分為原來之地目。(建地)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吳○麟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4○號1.儘速將本段成功段173-3號重新劃分為商業區。
2.當初政府將本區段土地劃分廣場用地時並未補償我們的損失,因此現在政府應無償將本地目回歸原來的地目。
本成功段173-3號土地於77.8.31時還屬建地,不支在何時未經居民的同意及告知,擅自變更為廣場公共用地,經過25年的時間,政府也未徵收使用,致使造成我們莫大的損失,再者本地雖由政府偷偷變更為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廣場用地,但我們每年所繳交的地價稅皆以商業區之計價,政府如此的作為有如惡霸,欺壓百姓,既吃肉又啃骨,因此希望一個大有為的政府應該立刻將土地還歸於民,這才是一個廉明的政府應有的作為。
余○坤土地標示:
仁愛段42○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鄰中華路23○號希望把目前地目(廣二)改為(建地)。
高架改地下化。1.有關鐵路地下化部分將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2.有關廣二用地變更部分併人陳45案。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併逕人陳編號45。
余○義土地標示:
仁愛段423、424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段23○號希望把目前地目(廣二)改為(建地)。
高架改地下化。1.有關鐵路地下化部分將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2.有關廣二用地變更部分併人陳45案。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併逕人陳編號45。
鐘○雲土地標示:
仁愛段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41○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4鄰中華路○段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1○號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邱○美土地標示:
仁愛段下圖畫歸廣二用地內41○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1鄰中華路○段21○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已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地目?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然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臨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之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黃○光土地標示:
成功段781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3鄰中華路○段16○號建議縣府能考量房產之老舊之情形,為了中華路人車安全考量,能重新考慮此區域房舍店舖地地目重新考量變更回原始之住宅區或商業區。
本區房舍自民國4.50年代即有房屋店舖之存在,而政府私自將本區段變更為廣場用地,也未經由本區房屋地主協調即變更實屬不合哩,而我們地價稅款也沒有欠繳,房屋外觀也有磁磚掉落之情形,屋主為了行人安全問題也不願私自補修。造成行人安全的問題,希望政府能重新檢討此區都市計畫之變更。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鄭○緞土地標示:
成功段78○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村3鄰中華路○段16○號建議計畫公平性,本地區能比照中壢站區,東南側地區變更為住宅區。
本地段自民國4、50年代即有房屋住宅,且亦按照政府爭稅繳款,而都市計畫地目變更本區均未通知,公聽議定本人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陳○欣土地標示:
成功段78○地號只希望在都市變更案中,將此區都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馬路的地都為商業區,為啥此區差異如此之大。
此區從日據時代,即已住此多次配合,變更再變更,變更只有愈來愈佳,為啥讓此區民眾愈陷愈不加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華路一段17○號○樓呢?公民團體江○鴻土地標示:
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3鄰中華路○段17○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地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以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目的?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公民團體江○浩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以配合拆遷及補償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標示:
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3鄰中華路○段17○號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地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目的?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公民團體林○忠林廖○枝土地標示:
成功段1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中華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地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以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目的?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路○段14○號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廣二用地?3.本人斷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公民團體楊○財土地標示:
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里4鄰中華路○段20○號1.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另案討論本地區之都市計畫重新合理地目檢討!2.由於本地區已於民國68年完成拆遷,在配合台鐵高架化的因素建議由鐵路局、城鄉發展局、當地住戶三方進行都市計畫整合討論!3.由於此地區住戶房屋多為五樓以上的公寓設計,針對此次台鐵高架化開發,我們樂於配合都市新風貌的整合,進行整體外觀改造設計!4.由於本地區緊鄰車站未來發展,建議單獨進行開發設計公聽說明會!5.議請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因單獨針對本地1.本人曾多次反映此地區,自民國68年後以配合拆遷及補償完畢!2.民國72年之後多次都市計畫又將本地區畫為綠地、交通、廣場等目的?為何此次配合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再次將本地區再畫定為廣二用地?3.本人斷不能接受施政之任意行之罔顧百姓權益之都市計畫!4.30多年來,此區建設幾乎停滯,而都市計畫地地目變更本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進行另案配合設計!例1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都市更新整建整改之開發設計!例2因鄰近新建車站之公寓配合營造都市新風貌之改善規劃設計!地區住戶均未通知與會或公聽議定,因此斷不能接受此都市計畫之不當計畫設計!5.倘若本人所言非實,非常樂意接受,貴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依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指證與指教,並願意接受相關合情合理因地制宜之都市計畫法規之合理論證!徐○夫土地標示:
仁愛段43○小段門牌號碼:
中原里○鄰28○號變更為建地和住宅商業區。
廣二地不用、也無需求。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黃○秋土地標示:
仁愛段0431-○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中原里中華路一段25○號解編此區之公設地規劃還地於民,避免造成與民爭產之不良印象,增加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衝突事件,內壢站前中華路只要平交道拆除後即無塞車問題,至於近來里長屢次提起站前行人路權問題,只需警方加強取締車輛違停狀況即能恢復順暢。
針對本宅位於內壢車站週邊廣二規劃用地,已無實質存在必要之陳述。
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邱○村土地標示:
成功段773-○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內壢里15鄰中華路○段13○號民國60年都市計畫,40年來造成地主諸多不便,地主權利喪失。貴府此次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在公平正義原則之下應無條件,還原地主,60年前的權利,將本地段(廣場用地)還原為商業區,以利地方繁榮,洗清市民冤屈,謝謝!本地段自民國60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在未舉辦任何說明會。市民不知情、地主未被告知,貴府即發布實施。地主40年來的冤屈,煩請貴府查明真相。本次貴府配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拓大修訂計畫併人陳45案。併逕人陳編號4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祭將(廣場用地)還原商業用地。
鄒徐○妹土地標示:
成功段80○地號門牌號碼:
中壢市福德村四鄰中華路○段20○號1.希望鐵路局可不拆本區住戶房子後方巷路維持原狀。
2.堅持鐵路地下化。
3.廣場用地多年未使用民眾權利嚴重受損。
4.希望回歸住宅區住得安心。
省主席林洋港:當時建設專員”陳川”台一線拓寬進行協調要和我們在民國68年的國慶抗議所以由省政府出面協調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協助台一線拓寬計畫的受災戶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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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摘略):附帶條件通過。附帶條件:
1.中原大學須取得中原段812地號國有土地之變更同意書,併同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本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3.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變更回饋計畫。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件辦理,該校原未規劃使用該土地。而本局既無繳納該筆土地變更所需相關費用法源,亦有捐贈土地法令上困難,是期變更回饋得否同意免予負擔。
20孫大千委員爭取中壢市榮民段815、815-5、833及834地號等4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爭取中壢市榮民段815、815-5、833及834地號等4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基地為工業區,原工廠已經拆除,目前由貨運公司承租中,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權益,及避免產生零星之工業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1曾先生東周鐵工廠(位於平鎮市中心),晚上營業影響安寧,同時工廠排煙管面對平鎮市廣豐街63巷,影響當地空氣品質,經多次檢舉僅處罰鍰規劃為住宅區,使工業污染不致影響當地生活品質,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東周鐵工廠目前仍於使用中,建議維持工業區使用。有關該工廠產生之噪音及排煙等問題,將轉知環保單位卓處。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2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各位委員大家好:本人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會長莊玉光本會為水利事業興辦人之財團法人,個人經兩屆平鎮市長及桃園縣政府機要祕書及民政局局長歷練至現任石門農田水利會會長,故對都市計畫稍有涉臘,故建請將依原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方式,將本會現有會址所在地比照由行政區變更為住宅區,本會所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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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田水利會以辦理農針對上述說明,本會建議本案土地應由「行政區」變更為「住宅區」。
由於本會會長每四年選舉一次,本人接任時該案人民陳情期已過,故造成各審核及計劃人員的困擾,本人代表會內表達歉意,也因為對會內財產的重視及依農委會修正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多元化利併同編號11案。併人陳意見第1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田水利事業為主要任務,會內財源自已自足,努力自行籌措財源,以滿足會務全年預算,俾發揮水利會功能,減少依頼政府財務輔助,就此為求會有資產有效利用並達利潤最大化,俾能自籌財源繼續服務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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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會址所在地為本法人目前最完整且最能有效化利用之土地,本案土地面積不大,如規劃為行政園區,對整體規劃而言,實無其必要性,也因此,多年來本地除部分出租,及會址所在外,其餘多閒置無利用,在水利會無法有效利用下,土地資源是一種浪費,每年又需負擔高額地價外,實為會內另一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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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基地內有綜合醫院乙座,該院於民國六十多年經營迄今已逾三十多年,為附近居民重要區域醫療院所,為符合分區使用,藉此分區變更可達成名副其實的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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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本部建築老舊且無整體規劃,因建築物主體結構皆已年限久遠,雖透過修繕之行為改善,但一些漏水及空間的利用實無法改變,又因各建築物分開,且行政區建蔽率與容積率較低,在考量資金,遷用方案,敬請委員諸公體恤會內努力經營及服務農民之熱忱,將此建議納入審議參考!不勝威激。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移作業後及土地充份利用下,歷任會長皆無意改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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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係屬水利事業人民團體之「公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且無實質行政執行權,故將本基地劃設為行政園區,與事實亦有所差距。
23劉○清等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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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鑒於貴部於82年7月17日依八二府工都字第133439號函發佈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乙案中。將原為乙種工業建地之房屋,規劃為機關用地,以致會造成該地段現有十一住戶房屋,將遭到拆除而土地並遭受徵收改為機關用地,依上述計劃所受到影響十三筆土地面積總計約904.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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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鑒於貴部已將普義段96、99、111、112、113等多筆土地(機十四)現屬軍事營區用地,核訂為機關用地,該地段之腹地面積寬廣,足以滿足計劃中按歸劃所需之機關用地,數十年未曾變動過或擴大用地,目前國軍也開始縮編精減中,故無需再擴大土地面積需求,如需要擴大土地徵收,也該向東邊的104、105、106、107、110地號之土地(附件二),現在是空請貴部核定中壢市普義段114-43、114-42、114-41、114-40、114-27、114-28、114-8、114-10、114-11、114-2、114-4、118-3、118-35(附件一)計13筆地號土地為合法乙種工業區建地房屋,請求重審並核定上述地段,能免於重劃為機關用地。
併同編號7案。併人陳意見第7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是屬無蓋民宅之土地徵收,若採此段徵收才能降低徵收成本,影響居民生計最小。在此陳情貴部勿再徵收上述十三筆土地、小面積之民宅用地,對整個機關用地計劃影響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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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依規劃實施會造成八戶住家拆除全部房屋,面積無家可居。三戶住家拆除部分房屋,仍需整修或重建所需巨額金錢,影響之巨大及所受之苦與不便,非我等訴願人承擔得起,我等居於此地近二十多年,多屬基層勞工、一生節衣縮食、胼手胝足、才能擁有一席棲身容膝之地。近來年因房屋老舊漏水,多向銀行或親友貸款修繕,所用金額五十萬至四百五十多萬元不等,尚能整修完成,今後如遭徵收,即將面臨拆屋貸款繳納之壓力,讓訴願人憂心忡忡、束手無策。
懇請貴部能體諒民情,苦民所苦,逢此全球經濟蕭條,物力維艱之際,一生積蓄之成果即將又化為零,又重新開始,所需巨額費用與精神負擔壓力,足以讓訴願人等再遭受到心力交瘁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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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2年7月17「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訂計畫」規劃過程中住戶未曾收到縣府機構徵詢告知信函,故多年皆不知被規劃為機關用地,至九十八年才發現此況,機關用地之需用面積可大可小,在時空背景變遷之後,是否在檢討修訂,我們居住於合法之乙工住宅,現況也不是既成道路,需配合重大交通建設要拓寬,且十三筆土地與軍備局機十四土地界線原為直線,更不該捨直取彎之設計,該由機十四用地討規劃應用,不該在徵收周邊居民土地與民宅才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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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之機十四用地,目前查無變更規劃給某機關使用需求等跡象,無擴大土地徵收之必要,疑可能量測,規劃作為疏乎所致,懇請明察。
懇請貴部俯順輿情,民胞物興,重新修定上列13筆土地房屋,免於規劃為機關用地,實為一舉數得的美好德政。
24蔡○吟1.旨揭加油站用地於民國71年由住宅區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民詢引內政部76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502295號及內政部77年3月30日台內營字第571329號函,於民國88年取得籌建許可並於89年取得建造執照,90年領得使用執照,民於該加油站用地經營加油站配合油品民營化建請將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加油站用地(桃園縣中壢市三座屋小段1532、1533地號)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五,惟先行公告實施部分不予採納,仍請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數十年之久,但均未能釐清法源所據,影響為民甚鉅懇請貴府體恤為民生存不易讓拖了數年的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2.貴府刻正辦理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前開事由感謝貴府大德已通過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且已送內政部審議中,惟據悉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情眾多且複雜,民等對該計畫區內之加油站開發實有時效上之壓力,如俟所有案件審查通過再辦理公告實施事宜,實緩不濟急。
3.據上貴府網站所獲悉之資料,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雖於93年9月8日公告實施,惟在公告實施之前已於88年9月30日先行公告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第3案,及於90年8月9日先行公告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
4.考量本案確有立即公告實施之迫切需要,而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情眾多且複雜,懇請貴府依前開案例,就本案通過內政部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先行公告實施,俾利地方發展。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5廖○政民所有土地座落中壢市中北段258地號,貴府核發之分區使用為河川區且現況之使用已有非常大之變化,中壢市公所整治之黃屋厝溪第一期工程到中北橋接續之第二期工程就位於上開地號,若不及時檢討都市分區勢必無法進行第二期工程,颱風季節到臨將繼續造成淹水,因此請貴府利用本次通盤檢討解決淹水之困。
檢討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併同編號17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併逕人陳編號17。
26許○文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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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213-136、213-390、213-391、213-395、213-396等五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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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門牌:中壢市興平里新生路285、287、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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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向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建請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由於否准之理由並未舉出法律之依據,誠難讓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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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之土地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達四十多年之久,造成之損害,無法估計,足證係爭道路用地長期皆未辦理徵收,客觀上已屬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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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下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編定四十多年之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陳情予以撤銷,變更為住宅區以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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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貴府就下列土地予以解編回復為住宅區或即刻辦理徵收以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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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不動產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但政府長期來並未辦理徵收或解編,影響本人之權益甚巨,合先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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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現況而言,興國國小在他方留進出門,此巷道已無實上之必要,因此懇請貴府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案第17案、第33案)。會議決議(摘略):不予採納。理由:
1.考量該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2.未取得該計畫道路兩側地主同意書,如廢除後將使其未臨接建築線。
3.廢除後,原有街廓過長考量整體交通系統需求,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此巷道解編回復為住宅區,如不解編,亦請早日辦理徵收,以維護所有權人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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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隨文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影本。
27吳○雄地號:中壢市普義段77○等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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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等級與安全性本處截角有檢討之必要:本陳情位置位處普義路正舊中華路口,原先截角設計係依聯外道路規格設計,但民國61年擴大計畫,本路段銜接點已退居次要,為服務性道路之等級,依道路層級與安全性本截角規則是有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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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顧及已開闢實際使用體恤民等之權益:
依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針對本陳情案已有考量人民權益,並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交通安全原則下暫依附圖號樁R5與該民所有房屋測點5、4、3、15、界樁R1以圓曲線先行開闢,祈望在本次通盤檢討之考量兼顧法、理、情,不妨礙他人權益與都計道路等級實際使用之原則,能依已開闢之路邊線為計畫道路邊線,以符實際使用,並安民心。
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第11案)。會議決議(摘略):
本案維持原計畫。
本案截角土地已由中壢市公所完成徵收,故應由所有權人(中壢市公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章規定辦理撤銷徵收,並由中壢市公所敘明理由提案檢討變更。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8張○臺、黃○義、林○惠、王○昌、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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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路段位於義民路中段自107號至119號之住宅區,其後面臨河川,且河對岸無路請將位於中壢市明德南路後段、義民路東南邊中段自門牌義民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市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德、黃○江、張○奎等人可通,若開闢本段對交通無實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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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等世居該處已數十年,該處為民等賴以維生之根本。拆除後影響住戶生活至大,既然開闢後對交通並無改善,則請恢復該地為住宅區,以免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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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曾數度陳情,且經前市長張勝勛、方力脩、張昌財、葉步樑等陳情在案,皆指示本案尚可協議,暫緩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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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民等撤銷徵收該土地,並照原徵收補償價額償還,收回原居民土地。
路107號至119號之住戶,申請撤銷徵收,並恢復原住宅區,以維民等之生計。
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案第7案)。會議決議(摘略):不予採納。
1.考量規劃原意係就計畫範圍內之河川、溪流等自然資源,配合公園及公道等公共設施架構完整之景觀系統。
2.中壢市公所業已辦理徵收作業。
3.未取得該計畫道路兩側地主同意書。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政府補充老街溪相關工程所涉及需求之理由。
29吳○惠地號:環東段23○、23○地號1.地主於民國59年購買此房屋與土地,並有門牌、水、電等。
2.於第二年,即民國61年劃為道路,至成已為38年了,也未見開闢道路,依都市計劃法第五條→都市計劃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定之。顯也已超過之發展情況,且也不符合現代之發展。而影響都市計畫。
3.此路左右也被建商所蓋的房子堵住了。
4.煩請都市計劃審議委員會重新評估並現勘。
1.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已超過13年以上,政府相關單位也未開闢道路,煩請相關單位,儘速查照並將土地歸還於人民。
2.希望到場陳述或列席旁聽。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為維持交通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30三崇宮地號:平鎮市新榮段313、314、316、318地陳情人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茲因本宮地上建築物門牌: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其座落基地於平鎮市新榮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三崇宮係屬合法寺廟且本府登記有併逕人陳編號56。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段第313、314、316、318地號,為縣府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平鎮市,管理都:平鎮市公所),本宮於民國六十年間由信眾募款集資建廟,方成現今規模,今為保留此信仰中心,以持續宏揚本宮三官大帝孝慈博愛精神,發揮中國至真至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文化、保存民族精神,並續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宗旨,並為本宮寺廟登記符合使用規定,懇請貴處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民困,誠念公便。
案,考量現況使用完整性,變更部分公園用地(新榮段313、314、316地號)為宗教專用區。
2.至於新榮段318地號為避免新榮段317地號形成裏地,建議不予變更。
31呂○毅住址:中壢市中原里文化路158巷○號民呂芳毅於83年7月20日提供持分地在中原段地號62、62之20、63供中壢市府使用,路寬15m長約230m。理由是截彎取直使用,為路人安全著想。並和市府、高公局、水利會、在彭里長見證下訂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載明將上述土地變更分區證明為道路用地同時按地價補償給地主。同時將舊有原道路廢除歸還地主。辦理分割縣府已辦好。市府於96年2月26日府城鄉字第0960060091號函請貴署。貴署於96年3月06日函市二字第0960001095號給中壢市府。貴署函內容是等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審議。現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已通過。據承辦人說5月初已承報給貴署辦理。不知道辦理情形如何敬請明示。並附上相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所陳新中北路土地併本次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3案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除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十三同意納入外,其餘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關證明文件供承辦人了解。
1.83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桃48線2k+000-2+480段。路基改善及新建並設護欄交通協調會勘紀錄。
2.96.02.160960009469號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函。
3.9603.060960001095號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函。
4.立法委員吳志揚服務處函揚服字第97.9707032272號5.桃園縣政府函府城規字第0980227540號日期98.06.18最後祝政恭康泰32蔡○德、傅○興、傅○祥、許○蓮、傅○驊地號:中壢市中原段89○等10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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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籍證明記載於民國61年1月已有房屋存在(附件一)(附件二),土地登記均為一筆(附件三)即完整建地(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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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1年因政府拓寬道路用地徵收前段土地,於81年新增896-1、897-1、898-1、899-1、900-1土地地號「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如(附件五),後經90年10月26日因辦理市地重劃逕為分割為900、900-2地號(代表)(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按91年12月剔除重劃即塗銷如(附件九)。現896、897、898、899、900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再發展區」、896-2、897-2、898-2、899-2、900-21.有關本人所有座落中壢市中原段896、896-2、897、897-2、898、898-2、899、899-2、900、900-2等10筆土地、剔除重劃分割線恢復為整筆完整土地住宅區。
2.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原為住宅區,因誤改為住宅再發展區,一併恢復原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係72.4.26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摘略):變更中北道路兩旁農業區,自中原理工學院校界起至三房站止,沿道路兩旁深30公尺住宅區,變更後住宅區與中原理工學院校地之間農業區被包圍部分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上開變更範圍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合先敘明,住宅區在先,請一併將「住宅再發展區」更正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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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前揭地段896-2、897-2、898-2、899-2、900-2地號因故未參加重劃,使用分區未予一併更正,致使用分區仍為「農業區」,應予更正為「住宅區」方符事實,前述情事,致使房屋座落不同使用分區(分成三段),現今分區使用證明不符現有使用狀況,以上皆證明貴府行政疏失,諸多不合理,疑有違法失職之嫌,造成嚴重後續困擾損益,敬請協助處理,應給予書面明文,取消分割,懇請貴府調整分區,恢復完整住宅區,不勝感禱。
僅包含896、897、898、899、900等地號。
2.上開計畫案自公告實施後,因部分建物密集地區難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府於96年12月21日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案」,變更內容(摘略):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本府同時於96年12月21日公告實施「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依上開細部計畫圖示,已考量建物密集地區劃設為住宅區(再發展區),包括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為維持土地使用分區完整性及,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建議維持原計畫。
33王宋○妹、王○立陳情地號:中壢市義民段63○地號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
2.按前揭條文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時任意變更。但擬定之機關每三年至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的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先予說明。
3.查民所有義民段639、640、688-3、641、642地號土地經向貴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顯示為「住宅區」099桃縣城都字第18289號(附件一)。
4.查本都市計畫刻正辦理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變更,懇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參考民之提議將R719-1樁位檢討變更至所附地形圖(附件二)往環南路方向移動至A點與B點、C點連線位置妥予規劃綠帶範圍,以使民所有土地解除綠帶限制,以符合現況,實感德便。
5.若各位長官對於本人的陳情不甚明瞭,本人願就現場實地說明。
茲因復旦路149、151號道路擴寬就地整建問是,經建築師送件始知R719-1樁位有問題,且錯誤,以致造成本人莫大的困擾及損失(房子拆除的問題及就地整建時效的問題)。因此為請貴府就「中壢平鎮都市擴大計畫」內R719、R719-1等樁號辦理通盤檢討,請貴府納入研討。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樁位並無錯誤。
2.為維持綠地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王○侯等人陳情位置: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1.茲有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從眷村改建至今已六年多都從未處理,此土地目前為國有財產局所有,國有財產局目前交給國防部管理,國防部交給軍備局,軍備局交給第六軍團,第六軍團交給第三十三師。目前第三十三師的一位上尉在處理。
2.(居敬新村、篤行五村)二眷村之土地約為二甲大小,目前只靠一位上尉在處理是否人力不足,且圍籬常遭民眾破壞,維修亦等於零。且雜草叢生,垃圾到處都是,此地目前已造成地方的治安死角,環境髒亂點,且有礙市容妨礙健康。
3.目前中壢市人口已達三十七萬多將近三十八萬人口,就內壢前後站而言已達十八萬多人,比楊梅市十五萬人多、八德市十六萬多人口還多,嚴格來說內壢已可以成為一個新市鎮。目前內壢後站的自強派出所、戶政事務所都是用租賃的。如果以後內壢成為一個新市鎮的話,那內壢前後站就只有此一塊公有地可利用可以成為新市鎮的辦公處所、派出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內壢消防分隊、收費停車場及請惠予協助向縣長爭取坐落於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土地准編列為興仁里活動中心以利市民從事各種活動。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中壢市興仁里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國有土地自眷村改建後已閒置多年,現況已無使用並缺乏維護管理影響市容。
2.本府於99.9.18辦理會勘,社區居民、里辦公處、中壢市公所、警察局及消防局皆表示有其需求,為因應地區發展及公共設施需求(包含活動中心、警察局及消防隊),建議予以採納。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國防部已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以解決相關土地利用問題。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興仁里活動中心。在此希望議員縣長能共同爭取,促進地方上之繁榮,謀取內壢市民更大福利。
35巫○欽等人陳情位置:興寧街、中福路至福州二街之路段。
1.為配合捷運系統A21站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
2.此修訂計畫中,南園二路至現有住宅區之中福路成為15M寬道路,將成為未來之交通主幹道。
3.為活用及疏解由市內經中福路及興寧街後匯集交叉再由中福路往市外之交通流量,建議此路段由現有之6.5M寬道路,擴大至12M寬之道路。
4.此交叉路口逆彎至福州二街之路段,由於為四十數年前所規劃且未予徵收,目前仍建築林立,建議予以廢除並恢復為建地使用。
陳情興寧街宜採取截彎取直,及廢除中福路至福州二街之路段。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為維持興寧街兩側地主權益及指定建築線,建議維持原計畫。
2.與捷運A21計畫道路銜接寬度不一致,考量道路順接需採單邊拓寬,因既有道路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物密集,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6陳○發陳情位置:
平鎮市新富段21○地號99.6.3台鐵用地單位、桃園縣政府等有關單位、地方民代、社區區民及代表等人於本社區召開用地協商會議,會中台鐵說明臨時軌用地不足尚需民地1.5-2公尺,此用地建議改採以租借方式,租借期限約為6-7年,期滿後再行歸還並復原。(如附件一)針對以上之陳情理由本社區居民強烈建議三點:
1.台鐵高架用地徵收之範圍-本社區於民國95年完工在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應非倉卒成軍才是,怎可臨時上門要求租借民地當台鐵臨時軌用地。社區居民強烈呼籲希重新檢討施工圖面,用地如已足夠,何需租借民地當成施工臨時通道用地。請將鐵路用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本綠帶係於61.2.26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案」劃設,辦理迄今並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且為維持綠帶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線後退至原地界線保留社區完整性。(本基地前經貴府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判定為乙種工業區(如附件二)並據以申請建照、使用執照,並已竣工完成保存登記在案(如附件三)。
2.現今之臨時軌用地如仍不足,本社區勢必拆屋讓地。政府興建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我等居民本應配合。但因此本社區將產生無路可出之窘境,擋土牆及施工便道二次拆遷之不便,社區居民安全堪慮(不足3公尺消防車等大型車輛無法進入),臨鐵路之住戶將進入長達6-7年鐵路離你家3公尺所產生之噪音、震動及高壓電電磁波之困境。歷史之共業,如此之過錯應非由本社區住戶獨自承擔,在全面倡言提升縣民優質之居住環境的縣府來說亦不願樂見。因此本社區住戶強烈反對此案。
3.園林大道用地徵收之範圍-如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需用地確實必須超出目前之鐵路用地範圍,建議縣府修正園林大道之路線規劃,擴大園林大道徵收之範圍,將園林大道行至中豐路後繼續延伸至環南路三段,但通過此區段園林大道寬希能規劃為35公尺,如此可保留整條園林大道之完整性,台鐵用地亦能解決,住戶避免二次拆遷不便。如衍生用地之拆屋事宜,住戶皆願同意配合政府政策(如附件四),以利地方建設。
37周○秋陳情位置:
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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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開陳情位置之土地(附件一黃色區塊)於中壢都市計畫實施時即被編定為住宅區,迄今已有數十年。惟陳情位置周遭遠從日據時代以來,即是攤商聚集之地,時至今日陳情位置兩側的中山路與明德路,商業活絡之情形更是遠勝於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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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人曾於民國七十四年及八十八年提出陳情位置土地,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乙案,嗣經貴府函覆(附件三、四)列入通盤檢討,惟最終仍未能通過實施。有鑑於近年來,陳情位置土地周遭之商業活動更建請貴府准予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82-4地號,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附件一黃色區塊)。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基地周邊係為住宅區,考量地方發展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加頻繁,為期使陳情位置土地之使用與經濟發展現狀相符,故再提出本陳情案。
38宋○榮陳情位置: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0189-○、0193-○地號桃園縣政府擬辦理「中壢市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第一期開發計畫」時,將我等四人共有坐落於中壢市停七停車場用地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影響我等之權益至深且遠,在此表達強烈地異議,並陳情如下訴求:
敬請桃園縣政府依原使用分區之目的將我等四人共有坐落於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地號:
0189-0000和0193-0347二筆土地,大幅提高「公告現值」後,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從優徵收之;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廢除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納入本府另辦理「中壢市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整體規劃辦理,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9胡○輝等10人陳情位置:中壢市自立段127○等土地座落中壢市自立段1278、1278-1、1278-2、1278-3、1278-4、1278-5、1278-6、1278-7、1278-8、1278-9、1278-10、1278-11、1278-12等土地,20-30年前規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市場用地,多年來政府遲遲未徵收,再者社會生活經過23-30年的變遷,傳統市場已逐漸被中大型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取代,市場已被取代且不合時宜,懇請貴科響應政府庶民經濟解編上開市場用地,以利地盡其用。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經中壢市公所101年1月12日中市都字第1010001396號函表示市二用地無開闢計畫。
2.自變更為市場用地迄今已十餘年,仍未徵收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3.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無償提供30%土地(0.19公頃)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同意採納變更為住宅區,並依照附帶條件執行。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0謝○妹等9人陳情位置:八德市永豐段114○地號1.茲有桃園縣八德市東泰新村共15戶。住戶陳述已在東泰新村居住約40年之久,但是目前居住之土地<地目>為林地。
2.相同之東泰新村住戶的左邊及下坡所有平房皆為建地,只有中間的15戶為<地目>林地。望上級長官能幫忙將以上15戶之<地目>林地改為建地或改為住宅區以順民意。在此希望市公所城鄉發展處之長官能給予幫忙不勝感激。
請惠予協助向縣政府爭取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永豐里東泰新村15戶之住戶土地准編列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鄰近土地現況多為空地或農業使用,且本基地無合法建照證明,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1宋○木陳情位置:平鎮市廣西段38○、41○、55○地號1.61年都計8米道,385、412既成道路已40年之久,應由用地者平鎮市公所依法徵收,以財政困難為由迄今40年有餘。
2.依法可以恢復原狀,如影相片存證。
3.是由縣長吳伯雄、鄉長陳進祥、村長宋天生之請求,如今家破人亡,居無定所,財產資料,附件如文。
經查平鎮市廣西段385、412地號現況已作道路使用,屬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平鎮市廣西段554地號屬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42何○堯陳情位置:中壢市石頭段3-128○等地號1.緣民國61年2月26日桃園縣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將現有之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95巷變更為八米道路,並將陳情人所有土地編定為公園設施保留地,致陳情人所有之土地及周遭相鄰土地均無法為建築使用,經查陳情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另中壢市元化路95巷非屬計畫道路,無涉及計畫道路徵收補償事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嚴重影響陳情人土地應有之價值,造成陳情人鉅大損害。
2.按「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市計畫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亦有明文規定。
3.經查,民國61年2月26日桃園縣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將現有之桃園中壢市元化路95巷相鄰土地編定為八米計畫道路,編定至今約有40年之久,查上開計畫道路編定位置原來即有中壢市元化路95巷可供腹地內居民進出使用,依現況而言,根本無另行開設八米計畫道路之必要。況因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致使遭劃定為計畫道路範圍內之土地,無法為原有之建築利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況上開計畫道路編定至今約有40年之久,桃園縣政府亦從未有辦理徵收土地之計畫,使人民財產權因遭編定為計畫道路而受損害且無任何補償。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就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依現況實無存在之必要,尚請貴管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變更編定為計畫道路土地之使用,並就下列土地予以解編回復為住宅區,以維人民權益。退萬步言,倘經審查後認為無法廢止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亦請立即辦理徵收,並以發放補償費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予以補償。
5.申請廢止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之土地: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1281、3-1352、3-1353、3-1282、3-1354、3-1357、3-1358、3-1359、3-1360、3-1361、3-1362,茲檢附地籍圖及土地謄本供參。
43曾胡○玉陳情位置:
中壢市石頭段3-135○等地號土地同42案意見。同42案。併逕人陳編號42。
44鴻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查中壢市普義段207地號(工22)土地係屬中壢市平鎮市擴大都市計畫之工業區土地,該土地位於台鐵捷運高架化之增設中原站旁,為繁榮地方及土地最有效之使用,請貴署於上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為商業區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建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2.應配合周邊地區整體規劃考量。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5呂○堂陳情位置:
廣二用地內壢區民眾對廣二用地之不滿訴求:
1.早於日據時期便有房多年來數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均未徵收使建議酌予採納。
檢討建議方案於會議中說明。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桃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舍存在。
2.也早於建築法規之前,亦屬合法屋舍。
3.地目一再變更未知會民眾,民眾權益受損。
4.數十年來廣二土地房舍正常納稅,因地目關係卻未能享應有權益,如買賣貸款。
5.60年代台一線不合理、不合法單向擴寬,民怨未消。
6.已過法定徵收條例時間,請恢復住宅或商業用地。
用,可見已非必要性的公設規劃,請歸還民眾權益。
高架後,內壢車站會南移至現有忠孝廣場和莊敬廣場前。所以可不須再徵收人民財產,損害民眾財產建廣場。
在這民主時代一切以民為主,但我們的權益一再被漠視,情何以堪,民眾有保障私人財產的權利,煩請局長大人為我們小老百姓爭取該有的權益,謝謝。
園市政府正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以解決後續土地使用問題。
46桃園市政府仁愛社區勞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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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仁愛社區勞宅係為民國67年本府委託亞美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委託興建國宅方案申請興建勞工住宅共496戶,以縣府名義起造。依當時法規規定社區內應規劃為兒童遊憩區並登記為本府所有,惟當年由亞美玩具公司辦理土地登記事宜,該公司並未依規定將兒童遊憩區土地登記予本府,後因該公司債務問題,致原規劃為社區內兒童遊憩區之土地陸續遭法院拍賣。(附件1)中壢市復興段1819-6、1142-15、1142-31、1142-32、1142-33、1142-34、1142-11、1153-4、1153-5、1151-4、1150及1142-14、1769-1等13筆地號,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
建議酌予採納。
檢討陳情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
據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同意採納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並依照附圖十一內容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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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於仁愛勞宅原規劃社區之兒童遊憩區之土地已由第三人經法院拍賣取得,本府對亞美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未於15年內即85年2月11日前行使,已逾15年之時效期間而效滅;另標購第三人聲請本府徵收其土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告聲請徵購土地為「住宅區」,聲請以公告現值加百分之七十徵收土地,於法未合,確定敗訴。案因標購第三人無法使用,且造成社區內權益受損,兩造民眾並多次向縣府陳情。(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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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徹底解決陳年苛案所衍生民眾權益問題,案經多次協商決議本案本縣仁愛勞宅社區內兒童遊憩區等13筆土地(中壢市復興段1819-6、1142-15、1142-31、1142-32、1142-33、1142-34、1142-11、1153-4、1153-5、1151-4、1150及1142-1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42-30等13筆地號)循縣府提案陳情方式納入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
47桃園市政府義民路現況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損及民眾權益調整義民路道路境界線建議採納。
理由:
1.建議配合現況調整道路境界線,以維護民眾權益。
2.調整範圍為國有土地,無損及私有地主權益。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8邱○勝等中壢市中正路二段38○號1.中壢市永興里永興街41號為通往中豐路段永安街現有巷道,未列入都市計畫徵收寬度影響民眾通行便利,對住戶出入造成不便。
2.多位居民陳情出入確實造成影響,一旦發生意外時恐有阻礙延遲救援。
將中壢市永興里永興街41號徵收打通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現況道路寬約4公尺,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築物密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9中原大學忠義路1.打通延伸成本不低。
2.本校土地被徵收,此舉有損本校權益及不利政府文教大學城之規劃願景。
3.打通至新中北路原道路服務水準已不佳,未來堪慮。
忠義路延伸應重新檢討併變71案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十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台鐵高架後下方中華路可疏散省道車流,續行意義不大。
5.台鐵高架後普忠地下道回復為平面路口,不宜製造相鄰過近之號誌路口。
50水尾福德宮中壢市忠福段1970、1968-3因民國九十二年,高鐵113K道路辦理拓寬徵收乙案,本宮拜庭、金爐全部被拆除,只剩主殿約7坪左右土地,每逢初一、十五及重要慶典祭祀活動時,均須於新生路上搭棚佔用,安全堪慮,故提出興建本廟宇之計畫。
今為貫徹政府輔導寺廟合法化之德政,建請將中壢市忠福段1970、1968-3二筆土地檢討變更為寺廟專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已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機場捷運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1桃園縣東泰新村25○號陳情住戶受文者: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主旨:請惠予協助向縣政府爭取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永豐里東泰村15戶之住戶土地准編列為住宅區乙案請查照。
1.茲有桃園縣八德市東泰村共15戶。住戶陳述已在東泰新村居住約40年之久,但是目前居住之土地<地目>為林地。
2.相同之東泰新村住戶的左邊及下坡所有平房皆為建地亦為住宅區。右邊這幾年也蓋了許多住戶亦為建地,只有中間的15戶為<地目>林地。望上級長官能幫忙將以上15戶之<地目>林地改為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地或改成住宅區以順民意。在此希望市公所城鄉發展處之長官能給予幫忙不勝感激。
王○祥等茄苳溪段590-○黃○蓮茄苳溪段590-○王○祥等茄苳溪段590-○崁頂路拓寬工程以一般徵收方式徵收,嚴重損害所有權人權益暫緩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本路段工程。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所涉「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崁頂路拓寬工程)案」內政部業於100年11月1日第767次會議審竣,並於101年2月23日府城都字第1010037133號公告實施。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5邱○金陳情位置:中壢市龍岡路三段21○號立陳情書人邱子金所有土地座落於中壢市石頭段42-331、42-931、42-932地號等三筆土地(附件一)編定為鐵路用地,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陳情人向鐵路局申請變更購買,請示鐵路局是否徵收作鐵路相關使用計畫,經答覆並無徵收鐵路相關使用計畫(附件二),因此向貴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錄案,第三次通盤檢討測量有書圖、變更明細及同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已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展(附件三),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專業研擬都市計劃作業完備完成公告作業,因此懇請貴府主管機關按照通盤檢討成果准予變更(附件四),以維百姓之權益,實感德便。
此敬桃園縣政府。
56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陳情位置: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陳情人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茲因本宮地上建築物門牌: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其座落基地於平鎮市新榮段第314、316、318、312、315、317、337、339(本次新增)等地號之部分或全部,座落基地大部份為縣府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平鎮市,管理者:平鎮市公所),本宮於民國六十一年間由信眾募款集資建廟,方成現今規模。本宮建廟至今投入社會公益活動不餘餘力,頗受好評,為保留此信仰中心,以持續宏揚本宮三宮大地孝慈博愛精神,發揮中國至真至的傳統,永續關懷及救助社會弱勢團體,以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文化、保存民族精神,並續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宗旨,並為本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同人陳30案。
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雖經桃園市政府補辦寺廟登記在案,惟大部分土地均已徵收開闢,而私有土地部分亦未取得同意書,故仍維持公園用地,以確保公共設施用地之完整性。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宮寺廟登記符合使用規定。
懇請貴署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民困,誠念公便。
57桃園縣地政局地價科老街溪斷面46-1至本案土地及本縣河川區域線外,都市計畫仍為河川區管制之土地資料,並列為優先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地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另案辦理老街溪河川區專案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8曾○峰陳情位置:桃園縣平鎮市北興段33○地號本人所有之土地,座落於桃園縣平鎮市北興段330、331、332、334等4筆地號,茲因該4筆土地330地號為現有巷道(金陵路2段63巷),供現住戶通行已達數十年之久,且為無尾巷,而332地號為未開闢之8米計畫道路,與327地號已開闢之8米計畫道路,標高差約3.6米,目前兩地號為新建圍牆所阻隔無法通行,而形成330地號部份為現有巷道,部份為畸零地,331地號為畸零地,334地號亦為畸零地,本基地既有現有巷道,又有計畫道路,造成基地支離無法使用,極違背都市計畫立法旨意,故再建請貴局依發展現況遷就事實,維持現況,330地號(現有巷道)仍供公眾通行,且變更部分為8同陳情理由併變75案。併逕人陳編號7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米計畫道路,而332地號(8米計畫道路)應予以廢除變為住宅區使用,惟本案現有巷道私有地,供公眾通行已達數十年之久,目前周遭基地已興建完竣,各自通行無礙,亦無任何糾紛,將來如需再開闢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連接,本所有權人願無條件提供現有巷道私有地,配合兩道高低差,作為緩和未來計畫道路之開闢,以確保計畫道路施工安全與使用。
59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康樂路(延平路與中正路間)主旨:有關本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區內康樂路(延平路與中正路間)依現況開闢乙案,會請鈞府納入「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請鑒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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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16日第17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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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百分之三,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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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重新檢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亦請研提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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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並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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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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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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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通盤檢討請市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第五條規定,補充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產業結構及發展等分析資料後,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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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保與能源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故請市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進行規劃檢討(修正條文第六條)、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等詳予補充分析及推計資料,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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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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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涉及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政府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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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涉及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一、桃園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政府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四、以下各點請市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二)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政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三。
十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圖原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且使用多年與現況地形出入頗大,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重測地形圖,並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面積原中壢平鎮主要計畫(2,103.43)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2,080.60)原計畫面積與重製後重新丈量的面積不符,重新丈量後之計畫面積為2,080.60公頃,故配合修正。
請補充說明重製前後計畫面積差異內容及原因,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計畫目標年民國85年民國100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建議修正本計畫區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四四計畫人口300,000人400,000人1.現況人口數(333,054人)已超過現行計畫人口數,而以本計畫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至新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之預測人口數,最保守為直線迴歸法之403,000人。
2.配合人口預測模式調整為400,000人。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調整本案計畫人口為340,000人。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六中華路與中園路口、民族路與正光街口、龍岡路與環中東路口加油站用地(0.80)(油一,0.49)(油三,0.05)(油四,0.26)加油站專用區(0.80)(油(專)二,0.49)(油(專)四,0.05)(油(專)五,0.26)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後不得作商業使用,故請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並請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有關變更油四為油專五部分,請依規劃原意修正計畫範圍。
、人中華路與延平路口加油站用地(油二,0.21)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02)加油站專用區(0.15)【編號:油(專)三。
】1.中壢市普義段737地號(含)及其西側之加油站用地,已有私人建物,且該中油加油站於96年8月17日函復亦無購地需求,故配合變更為毗鄰分區(乙種工業區),並配合延平路及中華路二段道路延伸將部分加油站用地變更為計畫道路。
2.其餘加油站用地則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補充說明,本案修正如下:
1.配合30公尺計畫道路之現況開闢,變更內容修正如附圖一。
2.加油站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於核定前由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捐贈,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否則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3.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如不得作商業使用,亦請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並請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七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8)郵政專用區(0.13)【1.編號:郵(專)二。2.郵政專用區之變更土地:平鎮市廣南段1595及1601地號。】商業區(0.15)【附帶條件附(七)】1.機六用地內現為郵局使用部分,配合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利該郵政事業發展需要。
2.另為解決後方商業區沒有通路進出的問題,將其餘私有機六用地併同後方尚未開發商業區(面積共0.54公頃),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辦理整體開發。
【附帶條件附(七):商業區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小於原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面積。】1.本案除變更機關用地為郵政專用區部分,因現況郵局使用且刻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建議暫維持原計畫外,其餘部分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
2.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附),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商業區現況已開闢,建議維持原計畫。
商業區(0.39)商業區(0.39)【附帶條件附(七)】八九中壢郵局(機九用地)機關用地(0.05)郵政專用區(0.05)【編號:郵(專)一。
1.現況為郵局使用。
2.為因應中華郵政公司改制為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本案刻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建議不予討論,仍維持原計畫。
公六西南側內水質監測站用地(0.03)公園用地(0.03)1.現況為水利署宿舍使用,不符合水質監測站用地之實際使用。
2.併鄰近土地使用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補充使用現況之變更理由。
新街國小西北側住宅區(0.01)文小用地(0.01)因產權係屬新街國小所有,且座落於新街國小校區內,為便於管理使用,將狹長形之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小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文高四北側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道路」之土地住宅區(0.32)住宅區(0.28)加油站專用區(0.04)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道路」,因面積狹小擬定細部計畫有其困難性,且有部分地主反對,故一直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適當回饋,以求公平合理。
3.本案於92.12.31邀集相關地主召開協調會議後,地主多願意剔除加油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後,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回饋,並簽具同意書。
4.加油站現況使用與原計畫不符,依原核准設置加油站範圍予以修正變更。
【加油站專用區之核准設置範圍為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54、50及50-1地號等三筆土地。】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二,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加油站專用區(0.04)加油站專用區(0.04)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0.09)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修正附帶條件為:
1.將加油站專用區剔除於附帶條件範圍外。
2.道路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3.住宅區部分,在審議核定前完成下列條件之一,否則維持原計畫。
(1)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土地面積之30%劃設區內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產權登記為市公所。
(2)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捐獻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予市公所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農田水利會西側行政區為「住宅區」之土地住宅區(0.33)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0.33)修正附帶條件為: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提供40%之公共設施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住宅區當期公告現值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行政區為「住宅區」,惟因大部分土地為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其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開發之意願不高,且一直有轉售於他人之意願,故一直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適當回饋,以求公平合理。
3.本案於92.12.31邀集相關地主召開協調會議後,地主多願意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回饋,並簽具同意書。
4.另本案原變更原意係針對水利會所有之行政區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惟樁位未依規劃原意而依計畫圖訂定,造成南側無附帶條件之住宅區劃入本案範圍(並已辦理逕為分割),故應予剔除附帶條件。
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三,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住宅區(剔除附帶條件外)(-)(40㎡)※※成功路與仁愛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2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4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中華路道路用地(0.06)機關用地(-)(8㎡)乙種工業區(0.06)1.原計畫線與樁位相符,但與現況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一)-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資明確。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東園二路道路用地(-)(30㎡)乙種工業區(-)(30㎡)1.現況與原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3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南園路(乙工十四)道路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截角不符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5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11㎡)道路用地(-)(11㎡)※※中園路、中華路口加油站用地(0.01)道路用地(0.01)1.依原計畫展繪。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二)-44案。】依變更內容第13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中華路二段與中園路口道路用地(-)(7㎡)住宅區(-)(7㎡)1.現況與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41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市五東側道路用地(-)(41㎡)住宅區(-)(41㎡)1.現況與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尚相符)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文小五(新街國小)北方道路用地(-)(37㎡)住宅區(-)(37㎡)1.現況與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7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34㎡)道路用地(-)(34㎡)※※元化路125巷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7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廣(停)二西南方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商業區(-)(15㎡)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4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敘明地籍、樁位與計畫圖之調整情形。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生路181巷道路用地(0.48)住宅區(0.48)1.現況與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48)道路用地(0.48)※※文小七(新明國小)東北側(明德路)道路用地(0.01)文小用地(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3.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五族三街與環西路一段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3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五穀街與五常街22巷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樁位與原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尚相符)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市十六住宅區(0.01)市場用地(0.01)1.現況與市十六範圍偏移約1.3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變更理由修正為現況與市十六範圍偏移約1.8公尺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九(中壢國小)南側道路用地(-)(32㎡)商業區(-)(3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用地(-)(32㎡)道路用地(-)(32㎡)※※育達商職西側、北側文高(職)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財政部列席代表說明,為避免學校用地日後無法專案讓售,故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3㎡)文高(職)用地(-)(3㎡)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環南路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7)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相符但與現況不符。
2.配合現況、交通進出動線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廣場用地(-)(20㎡)※※文小十五(新勢國小)東南側商業區(0.03)文小用地(0.03)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兒三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27㎡)住宅區(-)(27㎡)1.現況與原計畫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四,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廣豐街至廣南路間道路用地(0.24)住宅區(0.18)乙種工業區(0.06)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相符)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7)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23)乙種工業區(-)(6㎡)道路用地(-)(6㎡)※※機八(中華電信)機關用地(0.02)住宅區(0.02)依地籍範圍(平鎮市環南段870地號)予以調整變更。
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請配合已發布實施之中華電信專案通盤檢討內容修正計畫書、圖。
住宅區(-)(23㎡)機關用地(-)(23㎡)※※環南路三段住宅區(0.12)河川區(-)(47㎡)綠地(-)(1㎡)道路用地(0.12)1.樁位線、原計畫線、實測樁位三者皆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依平鎮市公所提供實測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3)農業區(0.13)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德育路綠地(-)(29㎡)體育場用地(0.14)機關用地(0.03)道路用地(0.17)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向西由5公尺拓寬變更為10公尺道路。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忠二街北端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機五西北側綠地(0.04)鐵路用地(0.04)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5)綠地(0.04)鐵路用地(0.21)※※執信一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力行路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星文二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健行路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2)商業區(0.01)河川區(-)(19㎡)綠地(-)(6㎡)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5)河川區(-)(19㎡)綠地(-)(4㎡)道路用地(0.05)※※變二農業區(0.03)變電所用地(0.03)依變電所之產權範圍(中壢市中興段6、30地號)予以調整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電所用地(0.05)農業區(0.05)※※私立清雲大學南側(吉長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住宅區(-)(33㎡)道路用地(-)(33㎡)※※私立清雲大學南側(吉長二街)道路用地(0.13)住宅區(0.13)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4)道路用地(0.14)※※私立清雲大學東側(內江街)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昆明街近南雄街口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0.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寶慶街與東明街路口道路用地(-)(9㎡)住宅區(-)(9㎡)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13㎡)道路用地(-)(13㎡)※※東明街65巷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補充綠地之變更理由。
綠地(0.02)住宅區(-)(27㎡)道路用地(0.02)※※福州路、廈門街、金山街、漢口街等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0.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徐州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樁位與原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市十二東側(杭州街113巷)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8)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查明重劃時地籍分割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08)※※和祥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2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普義路與中山東路口住宅區(-)(22㎡)道路用地(-)(22㎡)1.現況已開闢為特殊截角。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莒光路與中山東路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中原大學南側住宅區(0.90)文大用地(0.90)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財政部國產局列席代表說明,為避免學校用地日後使用產生疑義,故維持原計畫。
文大用地(0.02)住宅區(0.02)※※乙工十八西側(普忠路)乙種工業區(-)(58㎡)文教區(-)(1㎡)農業區(0.06)鐵路用地(-)(13㎡)道路用地(0.06)1.現況、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乙種工業區(0.07)鐵路用地(-)(13㎡)※※機十五東側、東北側住宅區(0.03)機關用地(0.03)1.現況與原計畫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機關用地範圍為自立段794-1地號)。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修正變更面積為0.04公頃,並請配合調整圖說內容。
機關用地(0.05)住宅區(0.05)文小十九南側、公十七南側保存區(存一,0.03)宗教專用區(宗(專)二,0.03)【福德祠】1.存一、存二分別為現有之福德祠、褒忠祠,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
2.另配合現況、地籍權屬及規劃原意,將屬私有土地之存二變更為住宅區、屬公有土地之存二及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現況部分已作公園使用)、其餘存二則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輔導相關寺廟合法化,以符實際。
保存區(存二,0.63)宗教專用區(宗(專)一,0.54)【褒忠祠】住宅區(0.03)公園用地(0.06)住宅區(0.14)公園用地(0.14)【編號:公二十九】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本計畫區能循序發展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與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且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
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詳附表二。
人中原大學北側文大用地(0.28)宗教專用區(0.28)【1.宗(專)三。2.變更土地:中壢市中原段949地號。】現況為桃園縣基督恩惠關懷協會使用,故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需要。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修正變更地籍為中壢市中原段994地號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仍須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無需回饋者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營二東側營區(0.02)住宅區(0.02)【變更土地:
中壢市自立段873地號。】1.該土地業經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處93.7.27陣鈞字第0930002468號函表示已無購地需求。
2.經查本案係原規劃不當,故本次檢討僅就其分區範圍作適當調整變更,無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小五(新街國小)西側住宅區(0.38)文小用地(0.38)現有校區屬住宅區部分,配合變更為文小用地,以利向國有財產局辦理撥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小十四(宋屋國小)東側平鎮市新光路17巷86弄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該路段平鎮市公所已依地籍辦理徵收開闢,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仍須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無需回饋者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人營二東側住宅區(0.43)營區(0.43)【變更土地:
中壢市自立段804、805、871及872地號等四筆土地。】為求該營區完整性,將該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處所列管之804、805及872地號土地,以及夾雜其間之零星國有土地871地號,一併予以變更為營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修正變更面積為0.41公頃,並請配合調整圖說內容。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元智大學南側農業區(0.46)文教區(0.46)【變更土地:
八德市永豐段902、904-1、1120地號等三筆土地。】該農業區現為元智大學校園使用,且於83年間即由元智大學所取得,因校地變更當時計畫圖套繪有誤,致遺漏此等土地,故本次檢討配合變更為文教區,無須回饋。
除修正為文教區(供元智大學使用)外,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訂定附帶條件如下: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文教區面積30%土地予市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2.前開捐贈土地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其計算以市價為準,並應於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市二十(中壢市萬利市場)市場用地(0.33)商業區(0.33)附帶條件附(十):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1.自變更為市場用地迄今已十餘年,仍未徵收及開發使用,影響地主權益。
2.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為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提供40%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約0.13公頃),其餘變更為商業區(如附圖五);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公十二西北側行政區(0.39)住宅區(0.39)附帶條件附(十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該地現為耕種作物與豢養家禽等使用,且經函詢縣府相關單位並無用地需求,故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併逕部人陳47修正變更範圍及面積為0.38公頃外,其餘照下列意見通過。
1.修正內容如附圖六,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人中壢市忠義路延伸連接至新中北路住宅區(0.11)文大用地(0.07)道路用地(0.18)現有連接鐵軌二側之巷道寬度僅4至6公尺不等寬,不符實際需求,為使中原大學師生及周邊住戶能縮短通過鐵軌前往高速公路內壢交流道之車程及時間,爰變更劃設本段之18公尺寬道路。
本案尚未有明確之財務計畫且中原大學陳情在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俟市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後,另依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人中壢市華美一街農業區(0.16)道路用地(0.16)【道路南端以中壢(龍崗地區)都市計畫15公尺計畫道路之樁位為準。】為便利中壢市公所清潔隊車輛進出通行,並形成完整交通網路以改善交通問題,爰變更劃設華美一街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並與龍岡都市計畫15公尺寬計畫道路相連接。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七)及變更理由通過外,其餘請市政府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中壢市新中北路(環中東路至東側計畫範圍界之路段)住宅區(0.04)農業區(2.07)道路用地(2.11)1.該新中北路之路段僅為8至15公尺不等寬之巷道,不符實際需求,且當地地勢較低無法確定道路邊線,以致無法建置排水溝及排水系統。
2.為形成完整交通網路以改善交通問題,爰變更劃設此路段為20公尺寬計畫道路。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八)及變更理由,並應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人營一北側營區(0.18)農業區(0.18)【變更土地:中壢市大華段1166及1166-1地號等二筆土地。】該地被劃設為營區,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10月13日旭迺字第0950002985號函復為「本案經憲兵二○五指揮部函復:該部列管龍勝營區係以維持現況,並無擴大使用及土地徵購計畫之需求」,故配合毗鄰分區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中八東北側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1.該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同地主,調整變更後有利其土地整體使用。
2.變更後之路型,與對面金興路較為正接,對交通有正面助益。
3.另東側部分土地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方便周圍住戶使用。
維持原計畫。
理由:參採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月13日桃交運字第號函說明,該道路調整涉及行車安全問題且效益不高,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7)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小七(新明國小)西側商業區(附)(-)(33㎡)住宅區(剔除附帶條件外)(-)(33㎡)【變更土地: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240、132-259、132-31、132-260、127-217、127-218地號等六筆土地。】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調整商業區附帶條件東側範圍線,將小部分商業區土地剔除附帶條件外,並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以避免影響原有合法建物及其土地整體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高一(內壢高中)北側農業區(0.05)宗教專用區(0.05)【1.編號:宗(專)四。
2.變更土地:中壢市忠孝段491-10、491-11地號等2筆土地。】現況已為聖福宮使用,故配合其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如下: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10%土地予市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2.前開捐贈土地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其計算以市價為準。
3.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人文高三(中壢高商)南側住宅區(0.06)文高(職)用地(0.06)【變更土地: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08-7地號。】現況已為校園使用,故配合校方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高二(中壢家商)北側道路用地(0.01)商業區(0.01)1.地籍圖逕為分割線與道路中心椿位置不符,經縣府81年12月28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依地籍分割線辦理徵收,將來辦理修正都市計畫」在案。
2.中壢市公所業已依該會議結論辦理完成徵收及開闢道路。
本案除請依市政府回饋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亦請敘明具體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1)道路用地(0.01)人文高一(內壢高中)東側道路用地(0.01)公園用地(0.01)文高(職)用地(-)(41㎡)市場用地(-)(17㎡)該八公尺計畫道路業已徵收開闢完成,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高(職)用地(0.01)市場用地(-)(42㎡)道路用地(0.01)人兒三東側(新德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經查平鎮市公所已於78年間辦理該道路用地徵收,且亦辦理道路開闢完竣。但徵收開闢道路範圍與地籍一致、與計畫道路不一致。
2.為避免依原計畫道路辦理須辦理撤銷徵收、再徵收補償及須拆除東側部分建物,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且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免予回饋。
本案除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1)兒童遊樂場用地(-)(16㎡)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小十(平興國小)南側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1.該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同地主,調整變更後有利其土地整體使用。
2.該八公尺計畫道路之南側位置,目前約有4公尺寬巷道,該路段南移且道路外側採垂直截角後,將有利於周邊巷道連通。
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變更範圍土地已非相同地主,產權有移轉情形,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8)人中原大學北側、東側農業區(0.87)文教區(0.87)附帶條件附(十二):
1.中原大學須取得中原段812地號國有土地之變更同意書,併同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縣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3.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變更回饋計畫。
配合學校未來發展需要,將該校現為農業區土地(中壢市中原段713、788、811及813地號)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文教區,並考量變更範圍完整性,將北側與普忠路所夾細長形之國有土地(同段812地號)一併予以納入變更。
暫予保留,本案涉及整體文教區之規劃利用,請市政府補充整體文教區之定位、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交通影響評估、分區劃設、用地需求及土地使用計畫等),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中原大學東側農業區(0.10)文大用地(0.10)附帶條件附(十三):
1.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縣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2.須辦理回饋,以變更總面積5%土地價值(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換算為代金繳納予縣府。
1.配合中原大學現況使用(圍牆界)予以變更。
2.該變更範圍土地係該校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且業經國有財產局於97年9月3日台財產北一字第0970005677號函同意辦理變更。
3.參考「私立有得國小用地變更案」之回饋方式,本案變更須辦理回饋,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原計畫應依學校實際使用範圍(圍牆)劃設,及依據中原大學提供之土地租賃契約,同意農業區變更恢復為文大地並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九),並請市政府詳予載明免回饋之理由,以資明確。
人中園路住宅區(0.28)道路用地(0.28)【變更土地:中壢市中工段1795地號(原屬住宅區部分)。
】1.經查中壢市中工段1795地號使用分區屬部分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為經濟部管理之土地,現況為道路及人行步道使用。
2.為符合使用現況及考量該段之西側私有地能臨接計畫道路,故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並無變更為道路用地作用通路之需要且市政府尚無財務計畫,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附表二、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範圍調整:計畫區東側住宅區(0.71)農業區(6.49)公園用地(0.07)鐵路用地(0.11)道路用地(0.10)剔除於本計畫範圍(納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計畫區內)(7.48)依83年發布實施「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已將本範圍東側部分原隸屬於中壢平鎮計畫區,變更納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計畫區內,故配合變更剔除之。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圖。
附圖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施行細則條次修正。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原條文刪除「(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原條文刪除「(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乙種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修正部分條文。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查明零星工業區合法建物狀況及是否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以資周延。
2.新條文建議修正為「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工商綜合專用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一(供購物中心分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60。
(二)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一(供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及圖書館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250。
(三)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二(供停車場使用),作立體停車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40,高度不得大於24公尺。
另其餘詳該工商綜合專用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___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個案變更之細部計畫所規定條文而增訂。
本點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於該細部計畫中規定執行即可,故建議刪除。
六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Ⅰ)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___配合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個案變更之細部計畫所規定條文而增訂。
本點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於該細部計畫中規定執行即可,故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2.基地需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3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作為法定空地,並配合實際需要,予以綠覆美化。
3.本區專供倉儲批發業使用,該業種係指從事商品之加工處理、包裝、倉儲、批發等一貫作業之批發商,係由銷售對象至倉儲批發中心購物,得不具備配送機能,惟嚴禁經營零售行為。
4.建築規劃時應留設有充足之貨車進出迴轉空間。
(二)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Ⅱ),以公園、綠地、停車場、環保設施、主要出入道路等用途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
(三)另其餘詳該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___新訂。變更內容綜理表第7及第8案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本點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原計畫第五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1.改條次。
2.名稱修正。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原計畫第十條)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改條次。本案除請研議營區名稱是否需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其中國小、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高中、高職、大專院校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其中國小、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高中、高職、大專院校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九))公園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用地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八))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7公尺。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保留建築物高度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七))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六))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高度不得大於7公尺。作為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80。如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保留建築物高度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四))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刪除。
(本次檢討已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水質監測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刪除。
(本次檢討已變更為其他用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一))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五))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捷運車站用地及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並得作以下使用:
(一)車站、轉運中心及捷運相關附屬設施(含捷運變電站)。
(二)道路或快速道路。
前項第一款,亦得供下列附屬事業項目使用:餐飲業、休閒娛樂業(不得經營特種服務業)、百貨零售業、金融服務業、一般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辦公室等及經主管機關核定許可設立之使用項目。
第一項供捷運設施(車站、通風口、出入口、轉乘設施、捷運變電站)使用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偏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二))捷運車站用地及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並得作以下使用:
(一)車站、轉運中心及捷運相關附屬設施(含捷運變電站)。
(二)道路或快速道路。
前項第一款,亦得供下列附屬事業項目使用:餐飲業、休閒娛樂業(不得經營特種服務業)、百貨零售業、金融服務業、一般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辦公室等及經主管機關核定許可設立之使用項目。
第一項供捷運設施(車站、通風口、出入口、轉乘設施、捷運變電站)使用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偏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
改條次。(原條文係於93年及96年辦理個案變更所規定。)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原計畫第十四條)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原條文刪除「(農業區、保護區除外)」及「(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本案除原條文「農業區除外」應保留納入新條文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原計畫第十二條)為獎勵設置開放空間及提供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者,得提供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1.改條次。
2.修正條文。
為避免造成市政府執行困擾及相關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本點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__(原計畫第十三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已中止適用,並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不需於計畫書中述明便能適用相關規定,故本條文不需訂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原計畫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改條次。本點建議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土地種植花草樹木。
」細部計畫已有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___增訂本點規定與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之指導原則不符,建議刪除。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原計畫第十六條)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1.改條次。
2.修正部分內容。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四、逕向本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黃○信黃宋○桃等人經查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1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但實際已作為道路使用,又170-1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尚未開發,兩者距離很短,應不需要兩條道路,且兩者都不是主要幹道,又135-8地號為道路預定地,135-9地號為住宅,經查135-9地號側目前實際已是道路即中央西路二段141巷,應不宜再開闢138-8為道路,且兩者中間為住宅即135-9,非常不合理也不實際,詳如附圖地籍圖縮影及說明請參考,懇請重新檢討。
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8、135-9、135-16、170-12等地號屬中壢平鎮市都市計畫,有關土地運用與實際差距,不合理,請重新檢討。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8地號周邊已依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建築使用。
2.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70-12地號係屬計畫道路若廢除,道路沿街面過長,不利整體交通系統。
3.考量整體交通系統及街廓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本案涉及街廓內整體細部計畫道路系統之檢討,請市政府依實際需求辦理。
2陳○聰陳○智陳○宏陳○郁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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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陳情土地鄰近地區已有許多住宅用地(詳附件二、三),且附近近年亦有新社區之形成(例如榮民南路65巷139號龍大莊社區),為加速社區發展、土地獲得最大效益,陳情將本基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以求地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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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壢、平鎮地區近幾年人口極速增加,至97年8月止已增至56萬人(詳附件四)占全縣人口四分之ㄧ以上,陳請貴府於此次『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併同陳情變更中壢市仁德段124、124-1、135、150、163、178、179地號土地及仁美段547號土地(面積13,291.96平方公尺)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除中壢市仁德段124地號、仁美段547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位於中壢龍岡都市計畫區。
2.陳情土地均為農業區,非未位農業區整體開發範圍,宜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鄰近地區,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提供地區住宅使用之需求。
3孫○忠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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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位於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分區農業區,右側臨元智大學圍牆,地勢左高右低,高低相差3~6公尺,變成其地左右有現有道路包圍,上有住宅區下有建地目包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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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位屬最東南角農業區,基地右側臨元智大學後,係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地勢左高右低,因近年農業區建地目陸續興建,已使本土地被包圍且無灌溉水源無法耕作,左側臨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住宅區中壢市遠東段,右邊臨八德市永豐段。
本人土地座落:桃園縣八德市永豐段1113、1114、1133、1134、1135等地號等5筆,因無水源無法耕作,請貴府准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十二條第三款,准予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大會審議通過(人陳編號第50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