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2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21
案件id
MOI臺北中正區201711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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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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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6年5月11日第70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634927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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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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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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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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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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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周委員宜強、謝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復於106年7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一),並經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639027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錄二)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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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及初審意見(如附件二),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非屬專案小組成員之其他專家委員或熱心公益人士委員,亦歡迎參與提供意見),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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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會委員意見一、有關國家創新創意中心、金融中心及智慧綠色建築示範地點等之實質內涵,請再補充相關說明。二、本案請考量臺北市商業區發展狀況(含信義計畫區金融群聚之現況)、既有歷史文化資產之保存與串聯,以及本基地發展條件等,補充說明本案確有朝向國家創新創意中心及金融中心發展之可能性。三、本案變更後使用項目及強度增加應否回饋、其所產生之外部影響(如交通影響、停車問題)應予內部化、開發後對新北市交通是否產生影響,以及可否調降法定停車空間比例等,請一併說明。四、本案開發後量體過大,有關都市防災規劃(如救災動線、疏散動線),請再加強相關內容。五、本案係屬臺北市主要計畫之變更,請補充全臺北市或中正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以瞭解本案變更與臺北市整體都市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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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初審意見一、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建請市府針對文化部所提意見再補充說明。二、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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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640002700號函)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文化部有關臺北市政府所辦理「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因鄰接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且其允建容積率達800%,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35條: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查臺北市僅有一主要計畫,且本案變更範圍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定著土地相鄰,變更案公告過程臺北市政府未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本法第34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如有破壞古蹟之完整之虞者,應經本部召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本案因屬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屬本法條所稱之其他開發行為;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案開發基地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隔忠孝西路相鄰接,其允建容積達800%,將嚴一、查本主要計畫變更案係於106年3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631983000號函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以府都規字第10631983002號函(正本)將計畫書圖函送文化部;於公開展覽期間,文化部以106年3月30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03310號函陳情有關本案因鄰近國定古蹟北門,故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34及3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案目前為主要計畫變更暨細部計畫擬定之都市計畫法定階段,申請主要計畫由「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與「商業區」,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另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合宜環境品質,本案於細部計畫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含建築物量體配置及高度管制、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計畫等,並明訂未來申請建築時,需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二)前揭都市設計準則,明訂以北門中心點向外延伸100公尺至120公尺之基地範圍,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外牆投影邊線至北門中心點之距離為原則,並經申請單位本市都市更新處以北門為核心點,模擬本案存有可能開發量體情形下,於忠孝西路往東、西向等7處不同視點之北門周邊古蹟群視覺景觀分析,以人車行進動線視覺高度模擬,檢視本案未來建築開發營建工程確認無遮蓋古蹟外貌之虞,且無阻礙觀覽古蹟動線,前揭都市設計準則及相關模擬圖並提送106年5月10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471次大會審議通過,及106年5月1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09次大會亦將前開相關模擬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之有無遮蓋古蹟外觀之虞充分討論後,同意變更方案及都市設計準則,後續將作為開發行為建築設計之依據。
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重突出北門天際線,應有較嚴謹之都市設計管制規定,並經本部召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為之。二、綜上,因目前本案係屬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係針對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目標與構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等提請二級都委會審議,與具體開發計畫之開發行為有別,在都市計畫變更未經部都委會核定前,相關上位定位、可供使用強度等均未明確,似無法研擬具體及完整計畫提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請大會及文化部明察,惟後續俟本案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完竣,確認都市設計準則相關內容,並於有實際開發行為前,開發單位將依文化部所提供建議提送完整建築規劃設計,包括量體配置、高度、造型、顏色等,探討及研擬本案對古蹟之衝擊影響及相關因應計畫送該審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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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綜理表106年7月12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一、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發展定位:本案擬朝向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開發,有關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開發之定義與實質開發內容、本基地區位適宜性,以及本案變更對經濟發展之貢獻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以確定本案變更有其必要性。
1.考量國際金融及產業發展趨勢、國家重大政策,整合中央單位需求及國家重大政策,達到扶植並促進臺灣新創產業發展、經濟轉型、吸引國際資金、人才目的。
2.本中心未來擬由相關機關成立法人(或機構)或由土地所有權人成立管理顧問公司,建立創新創意及金融平台,同時扮演新創產業的指揮中心及創業投資中樞基地(VentureCapitalHub),與吸引國際創新創意及金融人才匯集核心(Inno-Hub),形成完整產學研聚落。其主要服務功能及任務包括創新產業營運空間與物業管理、新創公司顧問、創投基金管理顧問、媒合企業與新創公司及新創技術轉型研發等項目。
3.本計畫區對外基地能力優良,透過捷運、鐵聯通臺北都會區各主要區域,透過臺鐵、高鐵與臺第31至36頁106年7月12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灣通達西部各主要城市與產業聚集地,同時,本基地亦能透過機場捷運快速前往桃園國際機場與利用市區內之松山國際機場前往全球主要城市。
4.本計畫未來將創造多起就業機會,並透過一站式服務窗口及諮詢輔導,促進國家創新產業之發展,並可提高企業技術及競爭力,帶動本舊城區產業活動發展。
(二)法令依據: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及「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本案變更時程之急迫性,請納入計畫書敘明本變更計畫發揮基地區位之特殊性,重現國家門戶地位與發揮交通便捷優勢,提出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加速臺北市老舊市區中正區、萬華區與大同區更新,同時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本變更計畫案屬於西區門戶計畫的第二階段行動計畫,在前階段北門廣場景觀工程、忠孝西路北門周邊路型改善工程、交六行旅廣場與候車亭工程完工之際,第二階段啟動C1D1招商、臺鐵局E1E2都計規劃與本臺北郵局公辦都更案等周圍土地開發案。本案預計106-108年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設計、文資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等相關審議工作,預計109年開工、113年完工,故本案變更時程有其急迫性。
第36頁(三)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原則同意變更。
敬悉(四)相關影響分析:本案變更前後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之比較分析,以及變更後對於周邊交通與環境影響(如重要道路與路口交通服務水準、車行與人行動線、西區門戶計畫與本案變更之關聯性與時程上如何配合、臺北郵局市定1.變更前後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之比較變更前「郵政電信用地」與「學校及郵政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商業區」建蔽率75%、容積率800%;變更後「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之使用強度,業經第68頁106年7月12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古蹟與新建築如何融合、周邊古蹟群人行空間如何串連、都市景觀衝擊、微氣候影響等)及其因應措施等,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106年5月11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恢復原分區且符合政策需要,建蔽率全部調整為75%,容積率維持原分區容積400%、800%。比較表另詳附件三2.道路水準分析本案經進行相關交通影響分析,未來基地開發前後並無顯著差異,且無路段服務水準降至EF級。博愛路與開封街因鄰近基地交通量增加,道路容量仍能滿足交通需求。
另本案因周邊大眾運輸服務密集且多元,具備良好的TOD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條件,未來將做為智慧綠色建築示範點3.西區門戶計畫關聯性本變更計畫案屬於西區門戶計畫的第二階段行動計畫,在前階段北門廣場景觀工程、忠孝西路北門周邊路型改善工程、交六行旅廣場與候車亭工程完工之際,第二階段啟動C1D1招商、臺鐵局E1E2都計規劃與本臺北郵局公辦都更案等周圍土地開發案。本案預計106-108年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設計、文資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等相關審議工作,預計109年開工、113年完工4.新舊古蹟融合由於基地緊鄰市定古蹟臺北郵局及國定古蹟北門,新開發案應尊重歷史古蹟與文化資產,尤其避免高強度的開發對於古蹟群落文化景觀、周圍天際線的衝擊,古蹟與新建物在造型色彩上的融合。
5.人行動現之串連為延續北門廣場及臺北郵局古蹟第61至67頁第36頁第29頁第30頁106年7月12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之歷史軸線,本計畫區市定古蹟地面層空間,除規劃國家郵政通訊博物館之入口意象,基地周邊沿忠孝西路與博愛路側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延續北門地景風貌,並強化本區周邊博物館群的串連。
6.有關都市景觀衝擊及微氣候影響本處已將相關分析資料及案例納入附件,請詳附件一。
第45至60頁(五)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非屬私有,請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第20頁2、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內容,請再補充說明實施時程及實施經費與來源等相關說明,而非僅敘明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1.本計畫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實施進度預計106-108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都市設計審議與文資審議等相關工作,全案預計於109年開工,113年完工。
2.本計畫未來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指定實施者,實施經費初估約200億元由投資人支付,並計入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
第41頁3、本案計畫書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有關規定,並參考其他縣市都市計畫書製作格式,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相關公民或團體已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陳述意見,並將於會後提供書面意見,建請市府針對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逐項研提研析意見,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敘明採納與否及其理由)後,逕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中涉及文化資產保存部分,建請市府先行洽請文化部提供意見,併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本處已於會後(106年7月20日)電洽陳情人兩次,並提醒提供相關陳情資料;有關文化部之陳情意見另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106年7月12日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七)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敬悉(八)建議事項:本案變更後臺北郵局之遷移地點,建請相關機關積極協調處理。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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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一、發展定位:本案擬朝向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開發,有關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開發之定義與實質開發內容、本基地區位適宜性,以及本案變更對經濟發展之貢獻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以確定本案變更有其必要性。二、法令依據: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及「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本案變更時程之急迫性,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三、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原則同意變更。四、相關影響分析:本案變更前後使用項目與使用強度之比較分析,以及變更後對於周邊交通與環境影響(如重要道路與路口交通服務水準、車行與人行動線、西區門戶計畫與本案變更之關聯性與時程上如何配合、臺北郵局市定古蹟與新建築如何融合、周邊古蹟群人行空間如何串連、都市景觀衝擊、微氣候影響等)及其因應措施等,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五、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非屬私有,請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二)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內容,請再補充說明實施時程及實施經費與來源等相關說明,而非僅敘明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計畫書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有關規定,並參考其他縣市都市計畫書製作格式,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相關公民或團體已於本專案小組會議中陳述意見,並將於會後提供書面意見,建請市府針對相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逐項研提研析意見,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敘明採納與否及其理由)後,逕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中涉及文化資產保存部分,建請市府先行洽請文化部提供意見,併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七、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八、建議事項:本案變更後臺北郵局之遷移地點,建請相關機關積極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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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計畫內容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32、53、54地號郵政電信用地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10,503為推動並扶植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發展,及配合西區門戶計畫整體規劃,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
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2-1地號學校及郵政用地3,586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3、106地號商業區138總計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