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1-討論事項-(三)准台北市政府工都字第五六二三三二號為變更中山北路三段大同工商院旁小公園保留地為加油站用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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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21
案件id
MOI(三變都計196906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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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三次第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自五十七年十一月廿日起公開慶贈竹夾附有關幽靈報請核定等出到部。准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本部會撥撥出意見如下:(1)該公司因保留地前位中山北路三段,2.係交通流量極大,車輛大,事故發生之機率道路,該公園保留地應予保留,以增加都市之綠化與市容觀瞻,若變為加油站,反徒增設應交涉之嫌疑。(2)該地區外國使領館甚多,若經為加油站等待加油之長龍車輛有礙觀瞻觀瞻。(9)致北市府非但不將之闢離以供市民遊憩,反而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是嚴遵反都市計劃之原則,附近商店住宅工廠學校林立,如遇空襲,汽油爆飛致及重大。(4)為政維持市容交通,市民衛生之健康及公共安全及本院校教育環境擴建計劃,故請約會不核定該變更計劃,並飭令該加油站遷移他處,仍恢復公園綠地原宣。又接據中山北路三段及撫順街一帶店民黃配寅等七人聯名提出意見如次:(1)該小公園保留地係日辦理土地重劃前保留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均係由土地所有人依照比例分擔提供者,是否宜由政府機關任意變更供營利使用不無疑義。又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依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之使用,既指定為公園保留地,不宜作為公園以外之用途。(2)該公園保留地位於大同公司大門口,該公司在生產盡及爭取外灘上均對國家頗多貢獻,茲今在其大門口原為公園保留地變更為加油站,貸有組織公司與工業輔之出入。(3)政府織勵工業,自應協助民間工業發展,尤以此例不可開,以免加油站到處佔用與變更公園用地,後果堪慮。等情。正辦理惟又接准行政院秘書處本年五月廿六日台卅內字第一○五八○號交辦案件通知辦為私立大同工商界冀我維持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大同公司前原有公園預定地不予變更儀加油站用地一案,業院長謀交內政部參處理遷復等因,特一併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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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公園撤棚仍維現狀,關於該公園內現有之加油站,請台北市政府與經濟部、交通部再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