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臺南特定區20185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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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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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26日第5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5125634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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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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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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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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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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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擔任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林委員旺根、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06年2月23日及106年9月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准臺南市政府以107年2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0134760號函及107年3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029202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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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0134760號函及107年3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029202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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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點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依據民國85年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應依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惟市政府考量迄今20年皆未辦理開發,為避免因土地低度利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本案辦理重劃範圍超過3公頃,已達「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規定,應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為能有效解決整體開發區限制,及增加本案開發彈性與可行性,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於附帶條件部分增列「公辦市地重劃」,以提高開發可行性,並請於計畫書相關章節中詳予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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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前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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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經市政府評估本案仍有採區段徵收之必要性,請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並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
(一)請臺南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點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暨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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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后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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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方○○(106年11月8日陳情書)一、陳情人乃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一段287巷之居民,係旨揭都市計畫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本(106)年11月6日始知有旨揭計畫事,遂於隔日(106年11月7日)電詢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承辦人,知悉旨揭都市計畫案業於105年正月已舉辦過變更計畫說明會。亦即,旨揭都市計畫建立、變更過程陳情人均未參與並陳述意見。二、經查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12報內政部部審議方案配置圖(如附件),因停車場位置緊鄰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一段287巷,倘通過後,勢必車輛排氣污染,嚴重影響本巷現有住戶生活品質。三、懇請李代理市長孟諺百忙之中關心此事,完成陳情人之訴求,讓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一段287巷居民,能與崑大路居民一樣,均擁有良好的生活品質。
據此針對旨揭變更都市計畫,陳情人建議事項如下:一、將原停車場面積分布於二處,亦即原停車場面積之一半挪置於東側公園用地。二、原停車場另一半面積,鄰近本巷周邊推縮變更為綠地使用。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涉及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方○○(106年11月19日陳情書補充理由)一、本(106)年11月14日下午7時30分於台南市永康區崑山里活動中心舉辦台南市政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永康幹3-1號道路(崑大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說明會(如附件1),由立法委員王定宇主持,與會人員包含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蔡總工程司、鄭科長、鄒承辦人、永康區公所經建課長及長豐工程顧問公司代表出席說明,陳情人對上開人員百忙之中出席表達無上謝意,先予敘明。二、有關上開會議就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12報內政部部審議方案配置圖(如附件2)結論建議事項如下:
(一)將原停車場面積分布於二處,亦即原停車場面積之一半挪置於東側公園用地;原停車場另一半面積,鄰近本巷周邊退縮並本人就旨揭特定區計畫補充建議事項如下:一、縮減公共設施用地之停車場計畫總面積:
依據105年12月報內政部部審議方案配置圖(如附件2),停車場計畫總面積為0.396公頃,因此,建議能縮減原停車場計畫總面積至105年1月公展草案之0.238公頃(如附件3),另二者相差之總面積0.158公頃則變更為公園用地面積。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涉及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變更為公園綠地使用。又停車場出入口均設置於大仁街以南至延伸至崑大路之12米計畫道路。
(二)現今永大路一段287巷巷道,自永大路起變更為十米並增加往西延伸至原規劃停車場用地。二、保留農田水利會水利灌溉溝渠:
本區域如遇豪大雨或颱風季節時常淹水,居民叫苦連天,目前計畫內之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則兼有負擔排水功能,因此建議能保留農田水利會水利灌溉溝渠,俾利降低淹水災害。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處理方式,依105年8月26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略以):「農田水利會管有之西北灣小排2-2、2-3保留於原位置,與區內計畫道路、廣道用地等公共工程共構處理;西北灣小給2、2-3則部分改道,於公兒用地與住宅區西側劃設寬度2公尺之灌溉設施專用區,以利區內給水由北向南集中至崑大路端,銜接區外既有給水設施。」。
2.細部計畫已劃設一處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得做滯洪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酌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池使用,另未來辦理重劃工程設計時,亦將依「排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排水計畫審查。三、崑大路兩側劃設停車格位:
崑大路目前業已通車多年,兩側均未劃設停車格位,且該用地均為公有公共設施而非專屬特定區域人民所有;又現今都市內道路均有劃設停車格,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基於平等原則仍須劃之,此亦可舒解停車需求。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崑大路非屬本次變更範圍,且停車格位劃設係屬道路斷面設計及交通管理事宜,亦非屬都市計畫時實質變更範疇。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方○○(106年11月24日陳情書補充理由)一、陳情人分別於106年11月8日及19日陳情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永康幹3-1號道路(崑大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乙事諒達。二、按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復信件106年11月14日(編號20171109001)及23日(編號陳情人依據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懇請代理市長將上開2封陳情書之意見納入臺南市政府旨揭計畫書圖之修正,後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俾使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一段287巷居民,能與崑大路居民一樣,均擁有同等良好的生活品質。
1.業已納入逕向內政部陳情案件,並提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2.部分陳情事項涉及停車場用地及公園用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本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0171120001)均提及:「因案情複雜,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2次專案小組完竣,刻正由臺南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圖中,俟臺南市政府補充資料後,將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與「您對於都市計畫規劃內容或開發方式如有意見,建議可直接向該府都市計畫單位陳情,以供該府參考。」用地,將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3永康區崑山里辦公室為里民反映新設停車場緊鄰住戶易生使用干擾,建議延伸本案永大路一段287巷10米道路長度,以為相互隔離空間。
本案原計畫10米道路長度為永大路一段至永大路一段287巷公園西側轉角,現本里里民欲擬向西延伸至永大路一段287巷停車場西側轉角。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陳情事項涉及停車場用地隔離及配置調整,係屬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將另提交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本案屬細部計畫範疇,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6年2月23日及106年9月1日共召開2次會議):
本案變更範圍緊鄰永康區幹3-1號道路(即為昆大路),為昆大路、永大路一段287巷及永大路一段所圍之三角型街廓,基地鄰近崑山科技大學及中山高速公路,現況多以鐵皮或臨時結構建築為主,部分為空地、農業使用,全案擬改採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解決土地閒置之議題,改善周邊環境品質,故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變更,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一、茲因「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刻正由本會審議中,請市政府補充本案未納入通盤檢討之緣由、其辦理合法性、合理性、急迫性及必要性、都市計畫變更及市地重劃辦理歷程(以時間軸方式敘列說明)等項目,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中敘明,以資妥適。二、本案變更範圍於85年2月1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十三案載明,涉及農業區之變更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次查於100年10月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五案,農業區開發部分,增列「或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且劃設不低於變更範圍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在案,惟本次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係將「或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且劃設不低於變更範圍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等文字刪除,將開發方式增列「公辦市地重劃方式」,按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營字第0910061625號函頒訂內容,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部分,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強化本案改採市地重劃方式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請市政府重新檢視修正計畫緣起及變更理由部分,補充說明本案難以依現行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或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之考量因素,故評估改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法令依據或相關規定,並請參照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研提回應內容,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三、為利瞭解本案開發方式調整之具體效益及強化公辦市地重劃之必要性,請市政府將公辦市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開發方式詳予提列各項優缺點(包含開發方式、法源依據、土地分配方式、整體規劃構想、土地所有權人分回比例)、對土地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及現有佔用戶權益造成影響或損失程度、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比例及面積、開發後效益評估及財務分析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四、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內既有建築物分布狀況(包含非合法建築物未來將如何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及同意比例、不同意比例、問卷回收率人數及土地面積未達1/2之處理方案、農田水利會現有水路設施分布情況及未來處理策略、農灌排水路下游周邊是否為農田使用或農地重劃區、本案變更完成後對周邊地區之公益性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本次變更擬將永康區永大路一段287巷、大灣路891巷及鄰近中山高速公路之三角型街廓納入整體開發地區,而非併入刻正辦理之通盤檢討其考量因素、未納入對本案之影響,及本案新增變更範圍部分納入辦理之評估因素、處理方式、未來是否參與負擔,及是否會因此增加原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等項目,詳予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中。六、本案擬將部分住宅區(附)變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附)(面積:0.019公頃),請市政府將本項專用區建蔽率及容積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七、考量本計畫區緊鄰永康區昆大路,雨季期間逢豪雨必淹水之情況屢屢常見,本案如開發完成後,預計增加3.691公頃住宅區,為避免影響後續居住品質及衛生環境,建議市政府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以及相關環境地質資料,補充敘明本案變更範圍災害歷史(歷次颱風影響範圍及災損情形)、影響、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範圍(含淹水潛勢範圍、地震災害敏感區、土壤液化區及斷層帶)等內容及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八、考量本會審議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案件之通案性規定不同,為避免爭議及造成案件時程延宕,建請市政府提供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文件,惟若本案確實經市政府評估無法以區段徵收辦理,擬改採市地重劃開發時,應請臺南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報請行政院同意;又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九、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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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鄭淵先等37人一、105年8月26日召開之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3次會議紀錄針對陳情人等於105年1月30日提出之五項陳情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考量地上物分布情形調整公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區位,修正方案公共設施比例仍維持40%:另對於陳情人等提出勿明定開發方式為公辦市地重劃則以「計畫區位處永大路崑大路之重要交通節點,且整體開發面積規模達3公頃以上,為加速該地區開發,配合台南市政府政策,仍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由覆之,然陳情人等對於此等回覆存有疑慮另提出多項建議皆尚未獲的貴府正面回覆,故再次提出陳情。二、依台南市政府104年12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41145157A號函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帶條件地區)案」有關變1案變更理由3清楚寫明「現行計一、平均地權條例為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該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而針對貴府於103年11月24日發布之單行法規「臺南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僅有三條審查基準,針對前次陳情人等提出勿明定開發方式為公辦市地重劃之建議,貴府以該審查基準第2條第1項第3款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在3公頃以上不予核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為由塘塞之,陳情人等時認為理由過於牽強;見請貴府明察本區經都市計畫劃定整體開發地區已逾20年仍未辦理開發,今又限縮以「公辦市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計畫區位處永大路崑大路之重要交通節點,且整體開發面積規模達3公頃以上,依據「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規定,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在3公頃以上者不予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且考量為加速該地區開發,配合臺南市政府政策,仍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有關公開展覽說明會及通知均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並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資料通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惟陳情人建議事項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之開發方式包括區段徵收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其已意涵多元開發方式之精神,為加速附帶條件地區開發及配合形塑交通門戶之意象,及兼顧現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爰增列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以台南市政府為開發主體,實符合整體都市發展之需求。」;然變更內容卻將上述理由完全推翻,新計畫附帶條件(附3-1)限縮為僅得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刪除原計畫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之開發方式,顯然與變更理由不符,更有違本次個案變更計畫緣起所言之「加速推動幹3-1號道路周邊附帶條件地區(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整體開發建設」,實不知貴府大費周章辦理本次細部個案變更理由為何。三、再者,依台南市政府100年10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00767817A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附帶條件地區專案重劃」辦理開發使否適當,建議載明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較為妥適。二、建請貴府回歸都市計畫多元開發方式之精神,將附帶條件(附3-1)增列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變更後之附帶條件(附3-1)建議為: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或由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且劃設不低於變更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三、本計畫區內部現有住戶雖非土地所有權人但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與本計畫息息相關,為貴府召開都市計畫說明會未通知前述權利關係人到場,程序上顯有瑕疵。四、依貴府之土地使用計畫,橫向計畫道路與永大路非呈垂直,造成街廓成斜角狀,未來建築知土地所有權人。
3.涉及計畫道路調整建議部分,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有關計畫道路劃設係考量現況建物及地籍分佈、街廓深度、與週邊道路銜接順暢性及安全性等,合理規劃道路系統,並經105年8月26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3次會審議通過。
4.本府業已106年8月29日南市都規字第號函通知陳情人列席106年9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陳述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即已在計畫緣起與目的開宗明義言之「整體開發非僅止於一種開發觀念,而是須針對開發方式、開發之市場性、須負擔公共設施比例及最關鍵的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加以整合,方得順利推動。」;在該次附帶條件變更即已彙整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持分情形,大部分均為單一地主持有,應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開發意願,因此增列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辦理開發之規定,有利於增加土地開發彈性。綜上可知,為了加速整合土地所有權人意願順利推動整體開發因而增列土地權利關係人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然到了今日卻退回到僅得由貴府為開發主體辦理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這豈不是一個退步的都市計畫。四、貴府為了落實101年主張之公辦市地重劃原則,甚至在103年11月24日發布「臺南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可說是完全限制自辦市地重劃在台南市辦理的可能性,貴府規劃時會造成畸零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永大路為主要幹道在銜接上易產生交通視線盲點,建議計畫道路與周邊道路盡量垂直規劃。五、請問貴府是否針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歸戶分析,是否有進行土地所有權人人數與持有面積平均數、中位數、眾數之分析;依目前貴府規劃之住宅區街廓均過深不利建築使用,假設5米面寬之透天建築,需50至60坪以上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效益,因此建議重新針對土地使用配置及道路規劃進行檢討。六、陳情人等對本案發展至為關心,敬請貴府召開有關本計畫之都市計畫委員會時,務必通知陳情人等列席參與。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要落實公辦市地重劃但怎能一言以蔽之是用在全部的市地重劃地區,完全不需因地制宜考慮地主的意見還有原都市計畫開發方式訂定的本意。五、以上摘錄之都市計畫內容皆經貴府公告之都市計畫書所載內容,請貴府勿使「整體開發地區」再次成為都市發展之包袱!陳情人等皆對本案發展極為關心,請貴府召開本案之都市計畫小組委員會時務必通知陳情人等列席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