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審議事項-第13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臺東市都市計畫(部分水溝用地為廣(停)用地,部分住宅區(住三)為保存區,暨修訂部分附帶條件規定(配合臺東地政事務所舊址歷史建築之保存)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臺東住宅區20185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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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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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8月23日第171次會及106年10月25日第1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6年11月16日府建都字第10602386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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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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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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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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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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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施委員鴻志、邵委員珮君,林委員旺根、蘇委員瑛敏及王委員靚琇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2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東縣政府107年5月3日府建都字第107009011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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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東縣政府107年5月3日府建都字第107009011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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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公共建設重複投資,請縣政府於辦理變更臺東市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參據該府「106年度城鎮之心工程計畫─臺東之眼明日創生園區環境改善計畫」中有關停車場用地供需情形後,妥為檢討廣(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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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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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本會決議1陳情人:陳○貞君。
陳情位置:本變更案基地。
依據臺東縣審計室104年例行業物審核,對於臺東縣政府建設處102年7月31日辦理「臺東縣舊稅捐處四宗土地設定地上權招商案」審核結果列舉糾正多項違失,以及違法發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是否有人謀不贓之行為,對於日後國有非公共使用土地活化,將影響甚巨。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為活化臺東縣地政事務所舊址等建築物,將坐落於台東市台東段555、555-6、556-7及567-28等地號4筆土地及其地上5棟公有建物,從91~95年投入經費1,244萬元辦理修繕及委外招商,96年委託誠品公司經營管理「台東故事館」,合約自96年7月2日起至105年5月2日止,合計9年10個月。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依照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機二十七」為現有地政事務所及稅捐處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必須在「機二十七」部分應提供30%做停車場使用。土地變更都尚未依附帶條件程序走完變更流程,尚屬機關用地,不得做為營業行為,臺東縣政府即先違法發給營業執照給誠品公司,臺東縣政府當時即可指定稅捐處在為規劃使用提捐30%土地做為附帶條件停車場用地而不做為。臺東縣政府建設處未依變更都市計畫附帶條件規定事項,提供部分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即核發建築執照,在被審計室審核糾正文文中指出,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在不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情況下逕自核發建築執照事違法,這不只是法治觀念薄弱,而是知法玩法違法,有人因而步步高陞,平步青雲。
102年臺東縣政府建設處為活化臺東縣舊稅捐處即周邊土地利用,將台東市台東段555-4、555-6、567-1、568地號等4筆土地,辦理招標委由承泰公司興建經營旅館,並將上述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予承泰公司委外經營從103年1月4日至153年1月3日長達50年,其中台東段555-6地號土地,臺東縣政府與誠品公司尚有訂定之「台東故事館」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存續期間,致誠品公司與承泰公司經營管理重疊情事,有違公平誠信原則,相關人員涉有違失責任。
建設處在本人陳情後,先在縣政府開說明會,會中以106年才通過文資法中50年以上建築物由地方政府認定為歷史建物,以歷史建物予以保留以規避附帶條件提捐30%土地停車場用地使用,在95年文化處委外招商時歷史建築這名詞,只有古蹟定義,而從91~95年文化處總共投入1,244萬,裡裡外外全修繕過,早已沒日據時代的建築身影。
臺東縣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函交下給本人一件文,因「機27」已無法提供停車場使用土地,會另覓周邊適合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去年建設處以文化處停車位不足將南京路上市民廣場作為停車場之規劃乙案,回縣政府的回覆文,讓人不免聯想是否與承泰公司經營的「潮」飯店有關,緊靠南京路居民將飽受遊覽車、汽機車排放廢棄空氣汙染嚴重影響身體健康與生活品質。
本案從104年經審計室糾正後為見相關單位介入調查,是否有人為故意疏失,也未見任何懲處,好官我為之,未來任何國有非公用使用的公有土地都依此活化利用,未來台東還會是台東嗎?未來還看得到天際線嗎?審計室的審核列舉缺失更多…併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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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7年3月2日初步建議意見:
壹、變更緣由一、83年發布實施之「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機二十七」機關用地(指定供稅捐稽徵處及地政事務所使用,附帶條件(提供30%作為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惟91年起縣府配合文化部「地方文化館計畫」,將舊臺東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修建成「臺東故事館」,並於96年委由「誠品書局」經營管理,帶動該場域文化生命力。二、其後為活化閒置資產,縣府將上開住宅區土地設定地上權50年,收取土地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委託開發營運,由誠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並於103年簽訂招商契約。三、縣府文化處則於106年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新增規定,將臺東市臺東段555地號等4筆土地(即舊臺東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等土地)登錄為臺東縣歷史建築定著之土地。四、臺東縣政府為踐行臺東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舊址歷史建築保存,及當初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30%作停車場使用附帶條件規定,故擬將附近地區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水溝用地變更為「廣(停)用地」,合先敘明。
貳、本案原則同意照臺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圖說並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後,提會報告。一、擬變更水溝用地為廣(停)用地部分:
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變更案係因原住宅區附帶條件須提供30%作停車場使用之土地,已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定著土地之替代方案。故請縣政府補充敘明其區位之適當性及變更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公益性外,為避免路邊停車對周邊道路車流產生衝擊影響,並造成人行通行安全,請研擬相關解決策略,且對開發後情境進行分析推計,以明瞭實際。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一。
請臺東縣政府補充本案(住宅區土地設定地上權委託開發營運)核發建築執照時,對未完成附帶條件提供30%作為停車場用地之處理及該府文化處業於民國106年間,已將臺東地政事務所登錄為歷史建築後之相關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三、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如附表二。四、將案名修正為:「變更臺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臺東地政事務所舊址歷史建築之保存)案」。
附表一逕向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臺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陳情人:陳○貞君。
陳情位置:
無。
1.都市計畫委員會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由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及會議當然主席,當日會議未見黃縣長健庭主任委員及副縣長陳金虎主任委員出席會場,當時委員尚未到期,依開會程序規定、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無法到場主持會議,必須由法定足額委員過半數共推一位委員擔任主席。吳慶榮委員未經其它足額委員推舉即為主席,明顯有違程序,會議理應無效。
2.逾開會時間已十多分鐘,建設處處長吳慶榮告訴現場人員尚有兩名委員因外面下大雨找不到停車位,要湊足10位委員實在不容易,要大家稍等,結果本人及東海里里長陳嬰都未再見有委員進場簽到,未達足額都市計畫委員,第171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同無效。
1.本委員會已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召開會議。
2.本陳情案件未涉都市計畫實質變更內容,納會務參考。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貳—二。
逕陳情人:陳○貞君。
陳情位置:本變更案基地。
1.106年8月23日上午9:30台東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就臺東縣地政事務所變更「附三」住宅區為保存區,簡易說即是舊地政事務所定位為歷史建築物,歷史建築物只要縣都委會通過即可,企圖以此方式來規避掉土地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7之1條附帶條件,必須提捐30%公共設施停車用地。
2.本人就任民族里里長近20年,平日訂期會申請兵力協助整理環境特提供地政事務所今昔照片可對照,早已沒有歷史建築痕跡,因台東縣政府文化處早在91年至95年度投入經費1200萬修繕,或許台東縣政府會因有本地里長提示歷史建物的異議,逆勢操作那就將台東地政事務所提捐出來做停車場用地。
3.早在101年左右即傳聞台東縣政府曾函請誠品公司同意變更標的經營管理範圍,惟誠品至105年都未同意變更,台東縣政府內部早於101年應該早有意將犧牲掉誠品公司經營權,簽文將誠品公司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有待查證,當時台東人耳聞誠品與星巴克將買地搬遷群起譁然,希望誠品公司帶給台東一個文化平台後,繼續在此經營。
4.台東縣政府建設處為活化台東縣舊有稅捐處於101年辦理第一次招商流標、102年底再度招商由承泰營造一家前來投標,將4筆土地於103年1月起至153年1月委外經營時間長達50年,並設定地上權予承泰營造公司。
5.若非台東縣審計室審查到誠品公司所經營管理555-6「台東故事館」土地及建築與台東縣政府契約尚存續當中1.併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
2.針對停車空間30%疑義部分,本府已以106年1月3日府建都字第1050268315號函復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在案。
3.而民眾對於舊地政事務所具歷史意義、閒置空間利用及文化平台引進等價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貳—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臺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台東縣政府竟然同意承泰營造設定555-6地號土地地上權,並將其納入誠泰申請旅館建築執造地基範圍。
6.台東縣政府建管課還發給承泰營造建照,已明顯違法,然被審計室審查到各項缺失即發建照已違法,竟仍可容許誠泰營造繼續施工發給使用執照,是依何法令為基礎依據,真的是准政府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最佳範例。
7.在102年台東縣政府未與承泰營造簽約之前,依都市計畫法27之1條附帶條件土地變更程序尚未依法走完前,舊有稅捐處尚有提捐30%公共停車空間,台東縣政府不只不作為,讓其造成事實、再來個就地合法,其中不只是承辦單位是否有違公平誠信原則、有否違法圖利之實,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值,故其保留之意義遠大於開闢停車場使用。
逕陳情人:陳○貞君。
陳情位置:本變更案基地。
陳情人陳○○於9月18日向貴部營建署都委會陳情台東縣政府於8月23日召開第171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就舊有台東地政事務所「附三」住宅區變更為歷史建築之保存區,本人對此次都市計畫委員會違反開會程序,本人迄今都未收到台東縣政府的回覆(附件─台東縣政府對違反開會集字未提)。
台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土地變更將台東縣地政事務所及稅捐處舊址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惟通盤檢討中即明確要台東縣政府需依都市計畫法第27之1條,附帶條件在機關用地變更範圍內提捐30%的公共設施土地做為停車用地,台東縣政府從始至今都未依土地變更附帶條件走完變更程序。
94年台東縣政府文化處為活化台東縣地政事務所舊址、戶外空間、員工宿舍、儲藏空間建築物,於91至95年度間共投入經費1244萬元辦理修繕,並於95年委外招商,委託誠品公司經營管理其範圍包括台東市台東段555、555-6、556-7及567-28地號等4筆土地及地上5棟公有建物並訂定契約經營時間由96年7月起至105年5月計9年10個月。
101年台東縣政府函請誠品公司同意變更標的之經營管理範圍,惟誠品公司未同意變更,而台東縣政府也未再提出契約變更之主張,致原契約至105年5月仍然有效。
台東縣政府建設處於100年即著手規劃舊有台東縣稅捐處即周邊土地開發案,發現土地變更尚未依都市計畫法地27之1條附帶條件提捐30%公共設施停車用地,建設處於102年內部簽文將誠品公司經營管理之基地台東市台東段555、567-28地號等2筆土地捐為停車場用地,當時舊有稅捐處開發案尚未招標,台東縣政府即可在該整體開發內之住宅區(附三)土地擇選其他土地作為30%停車用地,未採納第三次通盤檢討,若將該區開發「旅館」恐衍生停車需求不足即經濟消費型態問題,然台東縣政府依然未採納上述之建議,就該區域發展趨勢辦理市場調查及分析,將該區開發「旅館」列為必要項目。
併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貳—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臺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前後辦理2次開標,皆僅1家廠商投標,最後於102年12月與承泰公司簽約將台東市台東段555-4、555-6、567-1及568地號等4筆土地於103年1月4日起至153年1月3日委外經營50年,並設定地上權予承租承泰公司興建經營旅館。
若非台東縣審計室於104年列行業務,在台東縣政府整個開發案諸多缺失被糾正,社會大眾多數不知帶頭違反犯忌的是政府,只准官府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簡單約略幾項缺失:
(1)整個開發案除了未依都市計畫附帶條件土地變更流程走完。
(2)在台東縣政府與誠品契約尚在存續中將誠品公司管理經營555-6地號土地,逕同意承泰公司於103年3月20日設定土地地上權,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官員尚且如此怎怪社會亂象叢生。
(3)承泰公司申請建築執照,台東縣政府建設處漠視555地號現況建築未拆除前無法作違停車場使用之事實,整體開發應辦事項尚未完成,逕於103年8月15日核發建造執照,這不能說違失,是屬違法行法。
(4)當台東縣政府被審計室糾舉違法發照台東縣政府建設處沒妥善處置,還讓承泰公司繼蓋,發放建造被糾正為何還發使用執照。
台東縣政府文化處為活化台東縣地政事務所舊址投入1244萬經費裡外改造修繕,再委外招商委託誠品公司來台東經營管理,這期間提供台東縣民閱讀、休憩環境,結合周邊鐵道藝術村為台東市區增添人文氣息創造新興文化地標,成為東部推廣創意的最佳平台,活化了老建築之佳例。帶動了附近老建築形成一個商圈,是台東人最感驕傲的地方。
此件開發案非屬重大建設不應以個案都更方式,欲將部分住宅區(附三)台東地政事務所舊址改為歷史建築變更為保存區,以規避及試圖擺脫附帶條件,既然非屬重大建設案,條件也不符,是否留待下次通盤檢討較適宜。
台東縣政府為活化台東地政事務所舊址,在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27之1條附帶條件提捐30%停車用地,完成土地變更程序,即於96年委外招商,委託誠品公司經營管理,並將舊有地政事務所使用執照改發為量販店賣場使用執照,台東縣政府即已錯誤在先,誠品公司為善意投資者回饋社會,明知這是一個絕對虧本的生意,以一個文化人的執著毅然投資經營,為台東營造一個文化平台,為台東人心中點亮一盞溫馨的燈,也活絡了附近老舊建築商機,台東人以有誠品公司為傲。
台東縣政府現今要以個案都更將量販店賣場變更為歷史建築為保存區,以規避都市計畫法第27之1條附帶條件,既然整個開發案非屬重大建設也不符合個案都更條件,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臺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留待下次通盤檢討。
還有有關審計室於104年年度列行審查糾正諸多缺失及違法發建造等尚待釐清。
逕陳情人:陳雪貞君。
陳情位置:本變更案基地。
陳情人陳雪貞為台東市民族里里長,針對台東縣政府於8月23日所召開的個案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附三)變更為歷史建築物為保存區(台東縣地政事務所舊址),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到場主持會議,與會委員不足,也未見委員現場推舉主席,只見建設處處長吳慶榮先生主持會議,違反開會程序,曾於9月18日向貴部貴委員會陳情違反程序問題,結果台東縣政府不回覆違反開會程序問題(如附件)。
本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附三)變更案既非屬縣政重大建設也不符個案變更條件,更何況在第三次通盤檢討建議就台東縣政府將本開發案將「旅館」列為必要之開發條件恐衍生停車需求不足及經濟消費型態改變,惟台東縣政府建設處未參採「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之分析建議,且未就該區域發展現況與趨勢事先辦理調查及規劃。
104年台東審計在列行公務糾正台東縣政府在舊有稅捐處開發案有多項缺失包括違法發建照等,有待調查。
併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案。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貳—二。
附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位置與範圍變更計畫內容變更計畫理由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七案之附帶條件二、變更機關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提供百分之三十作停車場使用。二、變更機關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提供變更範圍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作停車場使用,或於其周邊附近地區適當地點提供不少於上開比例換算成面積的停車空間。一、為因應臺東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舊址(臺東故事館)定著土地之公告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妥適解決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七案附帶條件第二項規定(即變更機關為住宅區部分應提供30%作停車場使用)遂行問題,配合「臺東縣尼伯特風災後續復原重建整體規劃專案-臺東市自然軸帶景觀整合計畫」之地方主辦計畫-城市景觀/都市藍綠軸帶景觀串連之桂林北路大排綠美化中「大排箱涵施作」,填補該附近地區公共停車需求,由而對相關地區之計畫內容作必要的調整變更,此縫合計畫乃解套時間序列落差造成發展策略衝突而為之必要措施,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避免相互間之扞格,造成民眾之不必要誤解,本都市計畫變更自有其必要性。二、有關桂林北路大排施作箱涵及綠美化作業,將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於107年補助7,200萬元辦理,為避免相關工程因時間落差形成重複施作而造成公共建設投資浪費,公共停車空間之劃設宜納入其規劃設計中做整體性考量與施作,若併入刻辦理規劃作業的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辦理,恐緩不濟急,故本都市計畫變更有其時效上急迫性。三、至「桂林北路大排施作箱涵及綠美化工程」所需用地,係由本府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基金」額度,依「大排箱涵施作」之輕重緩急及工程進度依法取得,其中臺灣臺東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部分,本府已完成協議價購之「價購協議書」,當納入最優先辦理段,由而本都市計畫變更具執行上可行性。
臺東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舊址所定著之土地(臺東市臺東段555、555-9、567-28地號等計3筆土地)住宅區「附三」(0.14公頃)保存區(0.14公頃)計畫道路以南、「公一」公園用地以東、○三道路以西部分水溝用地水溝用地(0.66公頃)廣(停)用地(0.6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