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審議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52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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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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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15日第249次會、104年3月26日第252次會及104年8月27日第2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4年12月2日府建都字第104024192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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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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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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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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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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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施委員鴻志、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5年1月28日、105年9月30日及106年2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7年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7003194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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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7年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7003194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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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南投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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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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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名修正為「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附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水里鄉公所公2公園用地1.旨揭公2公園用地變更,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3次簡報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下: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並補充經縣政府地政主機關同意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納入計畫書載明。2.公有地應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3.私有土地部分依縣政府回饋規定並劃設為公園用地。
2.本案爰依前開意見提送市地重劃可行性估,嗣經南投縣地政處核復意見略以:「公有地原面積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部分實有不宜,重劃區內範圍之公設用地及重劃費用應由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惟依其意見修正之變更方案僅可提供各0.09公頃之綠地及廣場用地。
3.綜上,為利未來公園用地使用面積之最大化,本所擬就該公園用地內之私有地集中區域重新研擬替代方案,以符地方發展需求。該替選方案私有地部分,可劃設0.08公頃之公園用地,併同原公有地,總計可保留0.41公頃公園用地。
本陳情案經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5月7日第275次會,決議如下:
同意採納水里鄉公所所提替選方案,以利公園使用面積之最大化(如表1及圖1);另為配合變更範圍西側12號計畫道路(東三街)兩側特殊退縮建築規定,亦應一併修正其管制內容,如表2所示。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1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表1、圖1)。
2.本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縣政府納入擬定細部計畫妥予討論。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水里鄉公所建議研擬之替選方案)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部分公2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27公頃住宅區0.19公頃公園用地0.08公頃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公2公園用地面積0.60公頃,其中公有地(水里鄉)面積0.33公頃,其餘為私有地,該用地已劃設逾40年仍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經清查計畫區公有地分布情形後,因有其他公有地可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其不足,故公2公園用地屬私有地部分及南光段146地號鄉有地,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園用地後,其餘變更為住宅區。
3.本案變更後,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之面積,不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1.變更範圍包括水里鄉南光段135、136、137、138、139、142、143、145、146地號等9筆土地;其中146地號為鄉有地,面積0.0003公頃。
2.變更後公2公園用地面積為0.41公頃。
3.變更後屬公有地之公2公園用地,視都市發展需求,由地方政府另行辦理開發。
變更計畫內容圖變更後計畫內容圖1水里鄉公所建議研析公2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示意圖表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有關退縮建築部分)原條文本縣都委會第275次會建議修正之新條文修正理由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住宅區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二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配合部分公2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故為利人行通道之連貫性,修訂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
附圖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原條文)附圖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本縣都委會第275次會建議修正之新條文)【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5年1月28日、105年9月30日及106年2月17日】:
水里都市計畫於58年9月公布實施,69年進行第一次通盤檢討,並於77年3月公布實施,其後於79年8月完成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82年5月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另因應921大地震,為避免因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於95年5月發布實施「變更水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第三次通盤檢討則於95年11月發布實施。
本計畫區位於水里鄉公所所在地,其範圍以鄉公所所在地附近之鄉街地為中心,計畫區南側範圍以拔馬坑溪河川中心線為南界範圍,行政區包括農富、中央、城中、北埔、南光、水里、新城、鉅工等8個村之部分地區,計畫區總面積為156.64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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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水里鄉於位於南投縣水里溪與濁水溪匯流處,區內並有省道台16線穿越,北通集集、南至日月潭,為台16沿線重要觀光遊憩據點;此外北側有鐵路集集支線經過,並於區內設置水里車站,於彰化二水接縱貫鐵路,在南投縣內共設濁水、龍泉、集集、水里、車埕等5站。因此未來如何配合與建立一個永續、安全、舒適、休閒居住生活好地方,故請補充本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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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推估偏高,故採納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及參據本計畫區「可建築用地容納人口推估」核算之13,226人,同意將計畫人口調降為13,500人,並請縣政府據以修正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檢討分析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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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檢討後計畫人口13,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5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5.4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除請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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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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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都市防災空間系統」即為包含防救災據點(如防災避難空間、警消據點、醫療據點、物資據點等)、救災路線與避難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防救災空間之規劃,整備未來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空間需求。此外,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依據各區人口數、可能災害種類與強度、現有防救災空間等相關防救災需求及供給情形,擬定、規劃防災空間系統,並檢附資料來源與分析年代,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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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福利設施:本計畫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162%),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故請縣政府研擬相關課題及對策並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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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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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對於尚未完成之整體開發地區,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處理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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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請補充說明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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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後續應辦事項:
(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為配合本計畫有關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本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南投縣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附表二。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十二、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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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100年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其計畫年期訂為115年,且本縣刻正依該計畫之指導擬定南投縣區域計畫,故本案建議循該計畫之指導,修訂計畫年期為115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人口計畫人口20,000人計畫人口15,000人考量低出生率、少子化趨勢,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及計畫區可建築用地之供給情形,將計畫人口自20,000人,修正為15,000人。
將計畫人口修正為13,500人。
33原機14機關用地及其西側農業區機關用地(機14)0.17公頃農業區0.17公頃本區為公有地,原擬供新城村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然其南側地形陡峭,不利整體開發利用,故回復變更為農業區。
【備註】:原係95年三通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4公頃機關用地0.14公頃因新城村目前尚無社區活動中心,而原規劃設置地點不利整體規劃,故勘選西側國有地為替代地點,以供興建社區集會所使用。
【備註】:
1.變更範圍為新城段432-7地號;其租用情形詳參附件一。
2.指定用途為「供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5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農業區、垃圾處理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0.5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36公頃公園用地0.89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1.原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因有侷部私有地,造成該用地協議取得窒礙,影響用地取得及建設開闢之期程。
2.本鄉垃圾清運方式均以焚化處理,已無垃圾處理場之用地需求,且因該用地均為公有地,故為配合污水處理廠用地替選地點勘選,將部分用地變更為污水為兼顧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垃圾處理場用地需求,同意南投縣政府所提研析方案通過(詳參附表一及附圖一);惟有關垃圾處理場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及公園用地農業區0.06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0.14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處理廠用地,而部分屬零畸範圍土地,則配合變更為綠地,除為隔離緩衝帶外,亦可形塑進入市中心區之入口意象。
3.除垃圾處理場用地外,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地區屬公有地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因其範圍完整及區位適當,故併同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為替選地點。
4.另該區域屬範圍零畸(農業區)或私有地部分(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則配合變更為綠地,除為隔離緩衝帶外,亦可形塑進入市中心區之入口意象。
地部分建議名稱調整為環保設施用地,並請增訂適當使用強度、退縮建築及綠化規定,以維護河岸區域整體景觀視野。兒童遊樂場用地0.09公頃綠地用地0.09公頃54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東側休閒旅遊專用區、西側河川區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公園用地0.98公頃1.原屬污水處理廠用地內範圍之部分公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面積之減少;另私有地部分,因原屬工業區,且其東側工業區業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故該部分土地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並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2.為配合日月潭向山車埕纜車系統之興建,預先規劃未來遊客及遊覽車進出計畫區之交通動線,故將民權路向西延伸,沿集集鐵路支線南側跨越休閒旅遊專用區、污水處理廠用地、河川區後銜接台16線。
3.因鐵路用地南側土地屬陡峭坡地,故其與新增道路間規劃10公尺綠地,以為緩衝並提升用路安全。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
休閒旅遊專用區0.39公頃附帶條件: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綠地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休閒旅遊專用區0.33公頃綠地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19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河川區0.12公頃綠地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4.濁水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乙案,業依南投縣政府96年1月25日府建都字第09600203672號函發布在案,故變更河川區為綠地及道路用地並不影響河川水域。
【備註】: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部分,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68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機關用地(機9)及道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9公頃機關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1.7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0.09公頃河川區0.01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70公頃機關用地0.00公頃1.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部分機關用地為河川區、部分河川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實際需求。
2.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係參照經濟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1年4月13日水四管字第10150032670號函辦理。
【備註】:
1.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相關函文詳參附件二。
2.河川區為機關用地之面積約2.37㎡。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於變更理由增列:「水里溪(自濁水溪匯流處起至明湖水庫下池堰河段)河川區域已經經濟部96年6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4220號函公告在案。」。
水里溪虹橋下游右岸河川區0.86公頃農業區0.70公頃保護區0.16公頃1.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並考量劃出範圍之地形,變更部分河川區為農業區、保護區,以符實際劃設情形。
2.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係參照經濟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1年4月13日水四管字第10150032670號函辦理。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0.04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該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區位並不適宜施設相關兒童遊樂設施,且該用地現況為水里鄉入口意象景觀區,故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綠地用地。
【備註】:縣249次會新增提案。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9市二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20公頃住宅區0.20公頃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與南投縣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文件(同意繳納回饋金),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1.計畫區溪北鄰里單元內已有一處公有零售市場;溪南鄰里單元則規劃2處,其中市二尚未徵收,而市三雖為縣有地,但仍未開闢。
2.水里鄉人口逐年遞減,且現有公有零售市場已足敷使用,加以溪南鄰里單元仍有市三用地,故已無市場用地之需求。
3.調整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南投縣政府補充本案不納入全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理由後,提請大會報告。
810機關用地(機11及機13)機關用地(機11)0.16公頃機關用地(機11)0.16公頃1.原係指定供公路局第七工務段使用,該單位名稱全銜已調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信義工務段」。
2.為彈性機關用地指定使用限制,故修正為供「政府行政機關使用」。
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13)1.11公頃機關用地(機13)1.11公頃1.本用地原係指定供鄉公所行政中心使用,惟鄉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已於原地重建,且戶政事務所、衛生所等亦於計畫區西側非都市土地新建完成。
2.考量該用地區位及規模條件可供為本鄉防救災臨時前進指揮所或搶修設備貯置空間等使用,故修正為供「政府行政機關使用」,以彈性機關用地指定使用之限制。
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11機關用地(機3)機關用地1.20公頃機關用地(機3)0.96公頃機關用地(機15)0.18公頃保護區0.06公頃1.機3機關用地原係供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使用,其於82年5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奉行政院80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941319號函准撥用1,800平方公尺交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興建辦公廳舍」,而增列玉管處警察隊使用在案。
2.因前所撥用之土地已完成地籍分割(水里鄉鉅工段174-5地號),其管理者為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玉山警察隊,故配合本案於101年3月20日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時該單位之使用需求,變更部分機3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機15),以符實際。
3.另因部分機關單位配合組織調整需要裁撤或整併,致使其他機關單位無法使用原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之機關用地等情形,故為因應未來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及配合地方政府調整組織架構之需要,對於已完成土地取得及開闢使用,且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之機關用地,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以放寬其使用限制。
【備註】:
1.機15為鉅工段174-5地號,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詳參附件四。
2.機3、機15:供中央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
4.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2年12月25日投授水政字第1024505884號函示,位於水里工作站所屬機關用地圍牆外之鉅工段175、300地號私有土地,因無使用需求,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備註】:
1.縣249次會新增提案。
2相關函文詳參附件四。
1.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考量機關用地「機3」已無被占用之疑慮,故同意照林務局所提建議方案通過,變更後之面積部分,請縣政府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調整修正(詳附圖二、表二)。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12已完成土地取得及開闢使用之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1)0.16公頃機關用地(機4)0.71公頃機關用地(機8)0.20公頃機關用地(機9)0.88公頃機關用地(機12)0.24公頃機關用地(機1)0.16公頃機關用地(機4)0.71公頃機關用地(機8)0.20公頃機關用地(機9)0.88公頃機關用地(機12)0.24公頃部分機關單位配合組織調整需要裁撤或整併,致使其他機關單位無法使用原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之機關用地等情形,故為因應未來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及配合地方政府調整組織架構之需要,對於已完成土地取得及開闢使用,且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之機關用地,彈性指定其用途為「供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供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以放寬其使用限制。
【備註】:
機1:供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機4、機8、機9、機12:供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3部分公2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19公頃住宅區0.19公頃附帶條件:
應於本案審議通過後,由南投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1條先行辦理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分配、登記及交接,以利民眾申請建照;變更後公2公園用地則視都市發展情況由地方政府另行辦理。
1.公2公園用地面積0.60公頃,其中公有地(水里鄉)面積0.33公頃,其餘為私有地,該用地已劃設逾40年仍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經清查計畫區公有地分布情形後,因有其他公有地可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其不足,故公2公園用地屬私有地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園用地後,其餘私有地變更為住宅區。
3.本案變更後,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之計畫面積,不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備註】:變更後公2公園用地面積為0.41公頃,詳參附件五。
本案除以下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並補充經縣政府地政主機關關同意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納入計畫書載明。
2.公有地應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
3.私有土地部分依縣政府回饋規定並劃設為公園用地。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14計畫區南側拔馬坑溪工業區0.07公頃河川區0.01公頃農業區0.02公頃河川區0.01公頃綠地0.01公頃河川區0.07公頃工業區0.01公頃河川區0.02公頃農業區0.01公頃河川區0.01公頃配合南投縣政府「拔馬坑排水幹線系統拔馬坑排水幹線、拔馬坑排水幹線-1、拔馬坑排水幹線-2等治理計畫」中,有關拔馬坑排水幹線工程佈置範圍之治理計畫線,調整河川區範圍,以符治理計畫需求。
【備註】:變更河川區為工業區部分,因屬配合河川治理計畫且變更範圍面積狹小,故得免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檢附河川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1315遊憩區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應辦理整體開發,且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帶等公共設施用地,並於完成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及產權移轉登記予水里鄉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又其開發單元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以避免土地零星開發建築。
修訂附帶條件:應辦理整體開發,且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帶等公共設施用地,並於完成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及產權移轉登記予水里鄉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又其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以避免土地零星開發建築。
考量土地所有人土地持分情形,並明確整體開發及建築開發之用語及辦理規模,以利執行。
除增訂附帶條件「2.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416水里溪南側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有地所佔百分比(不計入私有地提供公共設施百分比)整體規劃於一號道路東側規劃為停車場用地。
3.私有地配設之公共設施優先保留0.28公頃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修訂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公有地集中劃設於一號道路東側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作多目標使用;其所佔百分比不計入私有地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百分比,且不納入私有地之開發負擔。
3.私有地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
考量本整體開發地區附帶條件規劃旨意、應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最大利用效益及減輕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等,修訂附帶條件規定內容,以為執行依據。
除增訂附帶條件「4.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517機三用地南側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0.62公頃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二種住宅區0.5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1公頃1.本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並不完整,且區內合法建物密集,確有依附帶條件規定實施整體開發之困難,因此參採「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解決對策,解除本區整體開發之限制,以加速地方之發展。
2.為改善鄉公所周邊停車空間不足,將範圍內部分國有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紓緩公所周邊之停車問題。
【備註】:
1.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若區內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依規定繳納回饋金者(按建築基地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則其容積率得提高為180%。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範圍為鉅工段142(全部)、178(部分)、179(部分)地號等3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因另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2案,故有關面積異動部分併該人陳案辦理。。
機三用地南側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及4公尺人行步道住宅區0.04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公頃3.為改善鄉公所周邊停車空間不足,將原整體開發地區南側部分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均屬公有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紓緩公所周邊之停車問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6人停一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11公頃住宅區0.11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與南投縣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文件(同意繳納回饋金),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考量該停車場用地業經內政部101年12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10386561號函准予發還土地,故為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7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
1.基地內應提供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10%之生態綠地,且應移轉登記予水里鄉公所,並應維持其完整性與連貫性。申請人因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經水里鄉公所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土地整體規劃使用。其代金之計算,以完成開發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公告現值加百分之40%計算之,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折算繳納予水里鄉公所。
2.扣除前項自願捐地部分之土地,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2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產權得仍歸原土地所有權人。
3.本區之開發申請,應由南投縣政府妥為訂定「休閒旅遊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俟其提出整體開發時,併供縣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修訂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28%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中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劃設之面積不得少於10%。
2.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自行興建,且產權需移轉登記予水里鄉公所。
3.未來開發建築時,應提送南投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1.明訂休閒旅遊專用區之辦理流程。
2.回饋方式以捐贈土地為主,故刪除折算繳納代金規定。
3.為避免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後執行疑義,故刪除管理、維護之規定。
4.依97年1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75次會『研商修正「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會議紀錄,修訂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備註】:縣249次會新增提案。
除增訂附帶條件「4.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3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18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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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若區內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依規定繳納回饋金者(按建築基地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則其容積率得提高為180%。
【修訂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5案,增訂住宅區差別容積管制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使用。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休閒旅遊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一)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部分,至少應從道路境界線退縮10公尺建築,臨接聯外道路部分,至少應從道路境界線退縮6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區內公共停車場之停車位最低留設標準如下:
1.大客車停車位數:如設有住宿設施者,則應按其客房數每滿50間設置1輛大客車停車位。
2.小客車停車位數: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七、休閒旅遊專用區之管制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二)以供觀光遊憩使用目的為主,容許項目除供遊客服務中心、餐旅館、特產品展售館、藝品展示館、博物館、遊樂設施及戶外休憩空間等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外,不得為其他使用途;但經縣政府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退縮建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停車空間:
1.大客車停車位數:如設有住宿設施者,則應按其客房數每滿50間設置1輛大客車停車位。
2.小客車停車位數: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修訂理由】:
1.增訂休閒旅遊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以利執行。
2.建蔽率40%可提供之法定空地已較為充足,故退縮建築部分適度調整為5公尺,且角地應兩側退縮,以維退縮建築空間之連貫性。
休閒旅遊專用區因需另擬細部計畫(參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7案),故除保留「休閒旅遊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之規定外,其餘有關容許使用、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等管制規定,建議納入該細部計畫辦理。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遊憩區應結合當地自然資源及人文特色,採低使用強度開發,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且使用項目以供做旅遊服務中心、農產品展售館、藝品展售店、飲食店(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及水岸遊樂相關設施使用為限,並不得為住宿使用。八、遊憩區應結合當地自然資源及人文特色,採低使用強度開發,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且使用項目以供做旅遊服務設施、農產品展售館、藝品展售店、飲食店(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及水岸遊樂相關設施使用為限。
【修訂理由】:
1.為增加使用彈性,容許使用項目之「旅遊服務中心」修訂為「旅遊服務設施」。
2.本計畫區濁水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且河堤業已興闢完成,其潛在危害之威脅應已大幅降低,故刪除不得提供住宿使用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電力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專用區、學校、停車場、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市場用地60240機關用地50250電力事業用地50250自來水事業用地50250電信專用區50250學校用地50150停車場用地70490垃圾處理場用地1030污水處理廠用地50150電信專用區,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使用。九、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電力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電信專用區、學校、停車場、污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市場用地60240機關用地50250電力事業用地50250自來水事業用地50250電信專用區50250學校用地50150停車場用地70490污水處理廠用地50150電信專用區,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使用。
【修訂理由】: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變更垃圾處理場用地為公園用地),故刪除原管制規定內容。
本案除以下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增訂環保設施用地管制規定(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
2.電信專用區請予單獨列管制規定。十、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十、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修訂理由】:用語調整。
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自12號道路境界線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二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修訂理由】:用語調整。
十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修訂理由】:用語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
(二)垃圾處理場於面臨道路部份應十三、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
(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於面臨計畫道路除增訂環保設施用地管制規定(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留設10公尺綠帶,且應直接面臨道路留設,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阻礙物。
(三)臨河川區之道路,應留設適當綠帶,種植樹冠高二公尺以上之喬木,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部分應留設8公尺綠帶,且應直接面臨道路留設,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阻礙物;其餘臨接基地周界線部分應留設5公尺綠帶,以為緩衝空間。
(三)臨河川區之道路,應留設適當綠帶,種植樹冠高二公尺以上之喬木,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修訂理由】:
1.計畫區內已無垃圾處理場用地。
2.污水處理廠用地亦屬嫌惡設施,故宜留設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
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同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圖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水里鄉公所原污水處理廠及垃圾處理場用地1.本鄉都市計畫於民國82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維護環境整潔,於濁水溪水里堤防內側尾段國有土地變更工業區、農業區及行水區為垃圾處理場用地(面積0.69公頃)。其後於民國95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南投縣水里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規劃之污水處理廠址,變更部分工業區、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詳如附件一)。
2.今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因考量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仍有侷部私有土地,而予決議以原規劃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及其附近地區為替代地點,致本鄉都市計畫區內無垃圾處理場用地可供使用(詳如附件二)。
3.本鄉目前垃圾處理係以焚化方式處理,本該無垃圾處理場用地之需要,惟因日前烏日焚化爐進行年度維修,造成鄉內垃圾數日無法清運,衍生垃圾堆置、資源回收無場地分類等等管理問題,加以重新另覓適當地點供垃圾處理用地實屬不易,故為避免再有無法預期而致垃圾無法即時清運的窘境,本所建議應予維持原劃設污水處理廠及垃圾處理場用地位置(詳如附件三)。
4.另本鄉人口持續遞減,至102年都市計畫區之人口為9,692人,僅達計畫人口20,000人之48.46%,因此本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區115年之計畫人口調降至15,000人;而前所辦理之水里鄉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係以計畫人口20,000人推計相關用地需求,似已不符實際需求。爰此,請就本鄉人口成長趨勢、污水處理方法(流程)等,重新檢討污水處理廠之劃設規模等,以撙節徵用土地成本之支出。
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及第5案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4案及第5案辦理。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1.本處轄管水里鄉鉅工段174-3、174-4、176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係自始即併同本處水里工作站辦公廳舍1.為維持機關用地範圍之完整性,避免變更後造成地界崎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管理處水里鄉鉅工段173、174-3、174-4、175、176、177、300地號(機三用地及其周邊土地)房地範圍使用迄今且仍有使用需求,敬請納入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2.另有關毗鄰同段173、175、177、300地號等4筆私有土地,本處並無使用需求。
嶇不整、道路曲折及零星私有畸零地產生,不利機三用地及其周邊土地未來整體規劃使用,爰此除前已列入變更為保護區之鉅工段175、300地號私有土地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
2.另建請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得採「徵收價購」或「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等土地取得方式以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理處列席代表表示,範圍內眷宿已搬遷完竣,且近期將拆除使用私人土地之建築,故同意採納依該管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非管用範圍則併鄰區變更(詳參附表二及附圖二、附圖三)。
附表一建議修正後第4案及第5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4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農業區、垃圾處理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公園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0.5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36公頃公園用地0.09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1.00公頃1.原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因有侷部私有地,造成該用地協議取得窒礙,影響用地取得及建設開闢之期程。
2.為利污水處理廠設施配置使用,以原污水處理廠南側方整之公有地為替選地點,並依南投縣政府105年4月29日府工道字第1050091052號函示留設所需面積,故變更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為垃圾處理廠用地。
3.本鄉垃圾清運方式均以焚化處理,雖已無垃圾處理場之用地需求,然考量協助處理本鄉垃圾焚化之設施歲修時致鄉內垃圾無法及時清運堆置問題及本鄉清潔隊辦公室與資源垃圾回收分類場地之需,故參酌清潔隊使用現況,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垃圾處理場用地。
4.其他屬範圍零畸之農業區及部分垃圾處理場用地(均為公有地)、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屬私有地部分),則變更為綠地用地,除為隔離緩衝帶外,亦可形塑進入市中心區之入口意象。
公園用地0.80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0.80公頃農業區0.06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0.14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09公頃綠地用地0.09公頃5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東側休閒旅遊專用區、西側河川區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公園用地0.98公頃1.原屬污水處理廠用地內範圍之部分公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面積之減少;另私有地部分,因原屬工業區,且其東側工業區業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故該部分土地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並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2.為配合日月潭向山車埕纜車系統之興建,預先規劃未來遊客及遊覽車進出計畫區之交通動線,故將民權路向西延伸,沿集集鐵路支線南側跨越休閒旅遊專用區、污水處理廠用地、河川區後銜接台16線。
3.因鐵路用地南側土地屬陡峭坡地,故其與新增道路間規劃10公尺綠地,以為緩衝並提升用路安全。
4.濁水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乙案,業依南投縣政府96年1月25日府建都字第09600203672號函發布在案,故變更河川區為綠地及道路用地並不影響河川水域。
【備註】: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部分,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休閒旅遊專用區0.39公頃附帶條件: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綠地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休閒旅遊專用區0.33公頃綠地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19公頃河川區0.12公頃綠地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附圖一建議修正後第4案及第5案計畫示意圖附表二參採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陳情意見之建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9機關用地(機3)及其南側住宅區(附)機關用地1.20公頃機關用地(機3)0.95公頃機關用地(機15)0.18公頃1.機3機關用地原係供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使用,其於82年5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奉行政院80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941319號函准撥用1,800平方公尺交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興建辦公廳舍」,而增列玉管處警察隊使用在案。
2.因前所撥用之土地已完成地籍分割(水里鄉鉅工段174-5地號),其管理者為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玉山警察隊,故配合本案於101年3月20日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時該單位之使用需求,變更部分機3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機15),以符實際。
3.另因部分機關單位配合組織調整需要裁撤或整併,致使其他機關單位無法使用原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之機關用地等情形,故為因應未來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及配合地方政府調整組織架構之需要,對於已完成土地取得及開闢使用,且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之機關用地,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以放寬其使用限制。
1.機15為鉅工段174-5地號。
2.機3、機15:供中央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第二種住宅區0.01公頃保護區0.06公頃4.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相關函文表示,位於水里工作站所屬機關用地圍牆外之鉅工段173、175、177、300地號等4筆私有土地,因無使用需求,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第2住宅區(鉅工段173、177、地號-均部分土地範圍)及保護區(鉅工段175、300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若區內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依南投縣回饋規定繳納回饋金者(按建築基地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則其容積率得提高為180%。
住宅區(附)0.05公頃保護區0.0003公頃機關用地(機3)0.05公頃5.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轄管之174-3、174-4、176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前2筆為住宅區,後1筆為為保護區),納入機關用地範圍,以符地用及管理合一。
15機三用地南側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0.57公頃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二種住宅區0.46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1公頃1.本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並不完整,且區內合法建物密集,確有依附帶條件規定實施整體開發之困難,因此參採「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解決對策,解除本區整體開發之限制,以加速地方之發展。
2.為改善鄉公所周邊停車空間不足,將範圍內部分國有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紓緩公所周邊之停車問題。
3.為改善鄉公所周邊停車空間不足,將原整體開發地區南側部分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均屬公有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1.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若區內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依南投縣回饋規定繳納回饋金者(按建築基地面積之30%乘以毗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機三用地南側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及4公尺人行步道住宅區0.04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公頃場用地,以紓緩公所周邊之停車問題。
住宅區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則其容積率得提高為180%。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範圍為鉅工段142(全部)、178(部分)、179(部分)地號等3筆。
附圖二變9案及變15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三變9案及變15案變更後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