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1-討論事項-(一)鐵路牽繫高雄、內湖兩區立體計劃案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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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31
案件id
MOI(一湖兩區19690618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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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關於高雄、內湖兩地區都市計劃案核原則案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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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台灣至於農業開發及工業發展之土地面積比例頗小,土地尤宜為極經濟之利用,被公共設施用地之設定,應以其必需之土地面積為限,並顧及地方財政纍能力,不至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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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土地之徵用,牽及人民之權益及我國人民安土重遷之傳統習慣,故公共設施用地,願盤量利利用公有土地,如公有土地在地勢上實不適置時,亦應盤量加以整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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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經濟正在轉變中,為避免公私雙受損失過大,及極業地方實際見,公共設應用地礙範避免在墳葬物密集之土地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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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已公布之都市計劃,在作修正時,其土地使用之變更,如非數著利於人民之權益或具有重大利由時,應以維持原計劃之劃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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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除鄉鎭小型空地地及兒童遊戲場址,應在綜部計劃劃中分為配置外,其在主要計劃中,凡供給始置人民遊憩娛樂之公園敷地應配營地環境,儘量利用山坡地.河川地或地勢低窪不適宜於興築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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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已發展之地區,如新增學校、市場時,應以儘量利用公有土地、空地,或采縣之保留地之土地為原則。(四)闢民小學之設置,應避免距幹道或幹道交叉處或較近批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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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用地範圍,應保持其部安全,避免都市計劃道路橫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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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於已發展之地區,道路系統之規劃,以確能適應將來之發展需要,其交通主要幹道之興建或須拓寬時,應益利用空地,避免拆除過多已有房屋為原(十)道路用地重複利用已有道路政策已公布之都市計劃道路,以免多所更張,發生新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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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道路不宜過於彎曲,渠路交叉口應儘量使成直角相交,並不宜有過多之道路交會,以利交通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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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伏測道路際側懸有溝渠或之敷地予以保護,俾免人民緣鄉道路憑築,妨碍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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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速公路既倘未定案時,暫予保留,在都市計劃圖上對其位置應暫以藍線表示倘定案後再予修訂(二)土地面積過小之街廓不宜設置過多環線道路,俾以簡省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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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車路徑在一定寬度以上者,雖有人行道之設置並不得以路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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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道路交叉處不宜設置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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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電局所及公眾交濟必須設置之轉站用地,應須參辦(四)停軍機應變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遠期之發展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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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今後都市計劃應以住區建設為目標,小型公園綠地、小型體育場等公共用地可於住宅社區及工業區內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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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鑑翊之設備,應依照有關法令,並配合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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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住宅區內道路不宜太寬,並應儘量避免拆除已有房屋固水岸發展質之制定,暫擬現狀,俟將來防洪治本計劃確定後再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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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隆河兩側之農業區及鄰近山陵之保護區,其中地勢高低變較差不大。可實作為鄉鎮單位難築使用之土地,在不妨碍防洪與水土保持之原則下,應酌予朝整飭,開放作為建築用地,以求促進土地之經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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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南港地區工廠已多,且檢位於原台北市之廠同上方,為防止空氣污染,工業暨不實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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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業機區之劃定,乃為顧及軍事設施與人民居住與方之安全,都市計劃應予觀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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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劃圖與實地現況不符之處,應酌予修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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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本原則與實際情形分別適用於主題計劃與細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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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團體及人民將本案所提意見由台北市工務局依照上開審核原則詳予研究修正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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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各委員所提左列各點意見,與上述原則相符案經本會通過,併由台北市工務局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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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內湖農校停車場前面三號道路一小段穿越和平東路會影響數百戶,且該街廓頗擁擠小不宜自由設置多線選路機械段道路等予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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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湖區內快速公路中段北側及東端南側之兩大塊住宅區內某山地部分仍需保曾都份為較大型公園綠地,其平地部份可劃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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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開港區內三號通路下方之大堤公關終地新虎子故上謝聯勤總部新營區東側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