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1-討論事項-(四)准台北市政府58.2.3.府工都字第六四二四號函啓該市轄市區內工業區變更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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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31
案件id
MOI(四轄市區1969061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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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釋決修正通過,以公關處買圖所輪調份現況與決議文略有出入,經再核查現況分檢新圖,並自五十八年二月五日起公開展覽廿天,檢附有關圖件報部核定等由刻部。惟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本部會接據台北市工業會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工業字第○四八號呈以對受國軍內之東園街附近地區及臺市區西北角卽文昌里、樺德閣大龍新村哈密街以北基隆河濱圓山潭站以北地區更改為住宅區一節未盡合實情,其理由如次:(1)該箭地區人口密集。勞力充沛,靠近本市大消費市場,藍酷樂區基便。又分別臨近淡水河排除工廠污水至儘方便。防止噪音。保持寧靜。亦發其地區發展置。(2)近年來各種小型工業己在該屬地區奠定基礎,如一旦改革住宅區、各業工廠必將無法遷移,勞力亦感不易尋覓,易與現住民發生糾紛,爭慎重考慮,乃保留該兩地區為工業區以利發展。又接據大同機械公司本年二月三十日星略以:關於台北市政府前報請變更中山北路三段底第二酒廠台北紗織廠第四號水門等地區之工業區一案,前賢原已設定之各工業區,向公司及構儀公司之異議查本公司所在之工業區在經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決議「本案報請覆或則工廠早經成立,或則周圍並並無妨礙,且有利當關係人丈處不予遷遷」等語紀錄在案。向之下方,該農水灌用地,對空氣污染及水源水質污染並無妨礙,且埃近基隆河區排除污水甚為方便。又本公司歷年產銷數量甚大,市場擴及國外各地,爭取姬類外匯並繳納姬類稅捐,對國家貢獻頗大,若於媒體工業超飛塔權民族工業,實應積極扶助,不應濫權限制。台北市都市計劃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本公司工業區之決議顧為,各以其現有廠址區界,保留為工業區,然公告之說明書中而後又改為「大同公司以現有工業區在大同公司圍牆內部劃為工業區保留地,其西南端圍牆外部份土地產權雖屬大同公司所有,然現無工廠興建之設立,仍劃為混合區,東南原住宅宅內雖在大同公司所設團體內,且為現有工廠用地,悉不在本案變更範圍內,致仍保留為住宅區一等語。覽顧前後矛盾,自無立場。本公司西南端土地上昇級迻設廠房,說明與事實不符。又東南部份既屬本公司現有廠房用地,在同一地點同一公司經營之工廠,何以分割於二二個不同分區之內,仍謂部維持前次決議,將本公司土地範圍保留為工業區等併我部研職。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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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工業區變更使用原則可行,惟大簡公司業已經營有年,且顯具規模,為免該工業區變更使用,仍保留為工業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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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臺糖北路底堤防內屬工業區中第一號污水處理場及其他公共用地應於圖上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