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7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六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7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9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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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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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4日25日城規字第107000330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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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條及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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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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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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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10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7年3月2日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分別於107年2月9日、10、11日刊登中國時報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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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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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林委員旺根、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等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5月22日及108年2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8年5日9日城規字第108000308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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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辦理。
1.植栽綠化規定,部分內容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重覆,文字用語調整,精簡刪除相關內容之規範。
2.增加覆土深度規定。
附件五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本案計畫範圍包含國有土地及市有土地,依新北市政府與北區分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針對本案召開關鍵議題會議決議,考量招商誘因及各方負擔之合理性,修正財務計畫之內容。
細計公展草案本次建議修正修正理由說明第三節財務計畫公共設施興闢費用,由民間廠商納入投資計畫自行負擔,並應於完成公共設施開闢及繳納管理維護代金予政府接管單位後始核發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執照;惟若全區整體招商有困難,須切割開發單元分別招商,為確保公共開放空間之完整性及避免各單元自行開闢時介面整合困難,亦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興建、管理或維護,再由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興闢費用(應分攤之費用亦可納入改良利用分收比例之計算或於招商完成後再由民間廠商分別繳交之權利金歸墊)。
第三節財務計畫公共設施興闢費用,由民間廠商納入投資計畫自行負擔並完成興建,或由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先進行興建,再由民間廠商歸墊。
考量招商誘因及各方負擔之合理性,調整財務計畫之內容說明。
1.刪除應負擔繳納管理維護代金之規定,開闢完成後由市府各接管單位負責後續之維護管理。
2.考量招商方式因應發展情形,採全區或分區方式辦理,若採分區招商而全部公設完成始核發使照,將連帶影響其他廠商權益,故配合刪除相關文字,未來納入招商文件中進行規範。
3.本案公共設施由廠商負擔,刪除公地管理機關依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興闢費用之規定,若有招商不順利須先行開闢之必要時,則由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先進行興建再由廠商歸墊相關費用。
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名稱為「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配合細部計畫修正構想,調整廣(車)用地為公車站用地及廣場。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使用類別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萬元)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徵購撥用其他土地徵購費及地上物補償費整地費工程費綠地0.4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公車站用地0.8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廣場1.13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註:1.開發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行政、審查進度及市場情形酌予調整之。
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附件六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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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災計畫原則:
都市災害的種類大致可分為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地震等)與都市社會災害(如產業災害以及自然、人為災害所衍生之二次災害)兩大類,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然災害:
本基地位於林口台地平坦地區,目前林口特定區未發現主要斷層,僅有一推定斷層,推測位於泰山與楓樹腳之間作北東向延伸,所以即使臺灣各地地震頻繁,對林口之影響相對較小。颱風季節之強風暴雨為臺灣地區常見之天然災害,颱風引發暴雨帶來水災與土石流,在林口地區主要發生於台地周邊排水溪谷,惟本基地未來仍應隨時注意氣象預報,提早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以確保區內產業運作正常及人員安全。
(二)產業災害:
基地未來引入活動以影視音關聯產業(包括:影片開發、製作、後製及發行)、休閒娛樂(影視音關聯娛樂,包括:VR、AR體驗、簽唱發表會)及商業服務活動為主,可能引發之產業災害主要可能為火災,由於本計畫採民間投資之招商方式進行開發,故未來宜要求經營廠商,備有任務編組、訓練、應變指揮及災後環境清理等執行機制。
1.實施救災任務編組、救災器材購置、救災訓練及緊急疏散訓練。
2.擬定搶救、搶修、災情通報系統、災情調查、損失統計及災後環境清理、消毒等執行機制。
3.成立緊急救災指揮中心,災後救援、災後復建應變指揮機制。
4.防救災人員編制:管理單位應設置相關防救災人員編制,由專責人員負責人員培訓、人力調派、專長分工、任務支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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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災系統(一)避難及救災動線利用計畫道路兩側建築法定退縮的公共開放空間部分規劃為避難的動線,而將道路用地規劃為救災行動使用,以減少避難及救災動線的重疊,並分別賦予不同之機能。
1.緊急對外聯絡道路緊急對外道路(寬度20公尺以上),需具備可通達主要之防災指揮中心、醫療救護及外部支援之幹道系統,本計畫區以文化二路(30公尺)、文化三路(30公尺)及八德路(40公尺)為意外發生時之緊急道路,供災害發生時避難逃生之用,達到大量疏散避難逃生流量,迅速撤離災害地區並引入區外防救災援助與物資之用2.救援、運輸道路(兼供避難輔助)以基地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及東西向退縮空間,為區內次要防救災輔助動線,供災害發生時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之設施無法臨接緊急避難道路、救援輸送道路之輔助通路。
(二)避難空間將計畫區內及區外所有的開放空間,包括綠地、廣場以及建築周圍的法定開放空間、空地等,皆規劃為避難空間。
(三)救災中心計畫區西北側緊鄰之林口行政園區(有警察派出所、消防分隊、公共托育中心及衛生所)及區內西南側之廣場、公車站用地,可提供作為救災中心,以期於災害發生時發揮救災指揮分派的功能,及災後救援善後工作之統籌。
(四)醫療據點醫療據點可分為臨時醫療場所與中長期醫療場所,臨時醫療場所為本基地之綠地、廣場及帶狀開放空間軸,肩負短期、機動與簡易的緊急救護之醫療工作,中長期醫療場所可透過文化二路連結林口長庚醫院,輔以區域各類診所形成醫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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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災建設利用計畫區內之綠地、廣場、建築退縮空間等連結形成一避難系統,並強調開放空間之連結。目前配置於基地邊緣之開放空間及計畫道路旁留設的人行步道,規劃為延燒防止及遮斷地帶,並種植耐火性植物,以防止災害之蔓延。另外,人行道規定沿街設置消防栓,並視建築物密度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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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地周邊減災策略(一)廣場、綠地及步道,儘量採用透水化鋪面及設計。
(二)透過綠建築指標落實基地保水指標,落實基地保水指標(三)配合林口區既有之排水系統、自來水管、電線等內容整體規劃,使用韌性、耐震材質。
圖1都市防災示意圖交救災中心緊急道路避難場所消防救災路線人行疏散動線火災延燒防止帶圖例N三3-四66-三50-五22-三8-三文中七文小十二公鄰二四市十二鄰商公十三中商三六油二公鄰十三市六鄰商機十二公十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一綠綠廣一捷捷捷捷機一(行政園區)產專六八德路2-二1-二忠孝二路文化二路文化三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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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建議本計畫案除依下列各點及擬定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補充資料(詳後附錄)辦理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主要及細部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各30份、計畫圖各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二)細部計畫部分:
1.請補充說明公車站車輛進出動線,對於周圍行人之通行是否造成相互衝突,以及是否影響行人之安全性。
2.新北市政府於補充資料附件一「修正內容對照表」,其中許可土地使用項目之核心產業(2)娛樂休閒產業中之「多功能場館設施」,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項目係誤繕,建議照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為「運動產業」1節,原則同意,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
3.新北市政府補充資料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中「四、植栽綠化之規定」之「(二)基地綠化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建議修正為「(二)基地綠化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外,且種植花草樹木部分…」,以資妥適。
附件一修正內容對照表主要計畫883次會議內容主要計畫本次公展草案內容修正說明第六章整體規劃構想第四節開放空間與都市設計構想一、退縮建築規範(退縮建築留設)(一)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軸影視專業分區之法定空地宜集中配置,結合細部計畫之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用地,整體規劃為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軸連結北側中心商業區,作為主要活動軸線,提供影視娛樂相關產業辦理活動的腹地及居民休閒活動的公共場域。一、建築基地退縮建築構想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基地退縮建築宜朝下列方式規劃,退縮部分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一)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軸構想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宜集中配置,整體規劃為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軸連結北側中心商業區,作為主要活動軸線,提供做為舉辦影視音相關活動的腹地,並建議寬度不宜少於6公尺。
1.文字用語明確,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2.增加建議寬度不宜少於6公尺之規定。
(三)臨道路退縮留設供公眾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三)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之最小寬度依下表之規定,退縮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至少留設1公尺以上供作人行步道使用。
1.文字用語明確。
2.參酌林口特定區土管要點規定,增加退縮部分應留設1公尺人行步道之規定。三、植栽綠化之規定(一)區內沿文化二路、三路以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反映城市四時季節的特色,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設計。
(二)建築基地內實設綠化面積-刪除,屬細部計畫範疇,故改列於細部計畫土管要點。
每36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顆,但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得依決議辦理。
配合本計畫招商單元模擬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劃設構想,調整都市設計構想示意圖。
第九章其他相關事項第一節細部計畫擬定原則本案未來將招選民間廠商進行投資興建及營運,配合投資計畫發展構想,應另案擬定細部計畫,並依以下原則辦理:一、劃設公共設施比例應不低於總面積20%,其中應包含不低於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二、為降低對主要道路之衝擊,區內宜劃設連接八德路至文化三路之細部計畫道路用地,作為區內主要交通服務動線,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
本案未來將招選民間廠商進行投資興建及營運,配合投資計畫發展構想,應另案擬定細部計畫,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比例應不低於總面積20%,其中應包含不低於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用地。
1.轉運站(本次修正為公車站用地)依市府交通局構想由八德路調整至文化三路,故取消區內劃設內部道路(連接八德路至文化三路)構想。
2.配合支援影視音產業多元豐富的都市環境及連結北側中心商業區,基地內部以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軸為主。
第二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性規範為建設本計畫區為國際媒體發展區,提供國際媒體交流、影視開發、製作、後製、發行及人才培育,並引入文化創意、觀光交流、休閒娛樂及生活服務等複合式產業,建構林口成為影視產業聚集之核心都市、為建設本計畫區為國際媒體發展區,提供國際媒體交流、影視音開發、製作、後製、發行及人才培育,並引入文化創意、觀光交流、休閒娛樂及生活服務等複合式產業,建構林口成為影視音產業聚集之核心為便利使用大眾運輸至國際媒體園區或搭乘捷運,將於文化三路配合規劃平面設施供公車停靠,非BOT立體商業車站大樓,故刪除轉運服務分區規定。交行政園區中商36三3-四66-三50-五22-三8-三文中七文小十二公鄰二四市十二鄰商公十三中商三六油二公鄰十三市六鄰商機十二公十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一綠綠廣一捷捷捷捷機一(行政園區)產專六八德路2-二1-二忠孝二路文化二路文化三路中商36廣(車)開發單元開發單元開發單元行政園區綠廣(車)捷擴大城市觀光效益及提昇都市景觀意象,細部計畫應以下列原則性規範,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發展機能及次分區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以引進影視文創、娛樂休閒、交通轉運及相關支援服務性等產業為原則,除依整體規劃構想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外,並視實際需要,得予細分下列各次分區:
(一)影視專業分區:供影視文創相關產業、娛樂休閒及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等相關設施使用。
(二)轉運服務分區:劃設區位以鄰近捷運A9站及八德路北側之範圍為原則,土地面積應不低於0.8公頃,提供交通轉運及附屬商業服務等相關設施使用。
都市、擴大城市觀光效益及提昇都市景觀意象,細部計畫應以下列原則性規範,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發展機能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以引進影視音文創、娛樂休閒、交通轉運及相關支援服務性等產業為原則。二、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為促進開發效益、集中共同留設法定空地、創造都市意象及增加設計彈性,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區內各次分區及土地坵塊得在整體規劃架構下合併檢討容積率及建蔽率。二、使用強度(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二)為促進開發效益、集中共同留設法定空地、創造都市意象及增加設計彈性,經提出整體建築開發構想且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區內不同建築基地得合併檢討容積率及建蔽率。
1.文字用語調整。
2.建蔽率擬提升至70%,惟考量對開放空間及周遭環境品質之影響,本計畫建蔽率仍將維持60%。三、許可土地使用項目:
(一)影視專業分區:
1.核心產業(1)影視及關聯產業:
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三、許可土地使用項目:
(一)影視專業分區:
1.核心產業(1)影視音及關聯產業:
電影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影視音產業朝向結合電腦、網路及通訊等新科技之趨勢,故引入活動增列新媒體。
廣告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出版產業、設計產業(包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建築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2)娛樂休閒產業:
娛樂及遊憩設施、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創意生活及智慧生活產業。
(3)其他:
其他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有利促進影視產業發展之相關產業。
內容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廣告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出版產業、設計產業(包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建築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及新媒體相關產業。
(2)娛樂休閒產業:
娛樂及遊憩設施、多功能場館設施、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創意生活及智慧生活產業。
(3)其他:
其他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有利促進影視音產業發展之相關產業。
3.容許使用項目之比例規定如下:
項目核心產業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容許使用比例不低於基準容積70%不高於基準容積30%2.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
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心商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辦理,惟不得作為住宅使用,開發總量以本計畫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全區土地面積基準容積30%為上限。
文字用語調整。
4.在符合基準容積之總量規範下,考量合理之開發規模、經營管理之便利性及整體利用效益等情形,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區內不同坵塊之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得集中規劃配置於同一坵塊。
-內容整併於二、(二)(二)轉運服務分區:
使用項目主要供運輸場站、停車場、相關運輸服務設施為限,且得供商業設施(參考「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為便利使用大眾運輸至國際媒體園區,擬於文化三路規劃平面設施供公車停靠,故刪除轉運服務分區規定。
使用容許項目」,可容許之商業設施包括:一般及綜合零售業、餐飲業、金融保險業、觀光及旅遊服務業、娛樂及健身服務業、事務所及辦公室、文化及教育設施)、其他經新北市政府審查核准得設置之相關設施等使用,且不受前述容許使用項目之比例限制。
附件二修正前、後細部計畫示意圖一、細部計畫公展草案圖二、細部計畫修正草案圖附件三公車站用地劃設構想本基地定位為國際媒體園區,未來將會有就業、參訪及休閒等活動,為服務本基地及周邊民眾往返國際媒體園區、捷運站及周邊重要地標如:長庚醫院、三井Outlet之搭乘,故配合於鄰近捷運林口站(A9站)旁規劃公車站用地,提供更方便使用大眾運輸系統,提升基地招商誘因。
多線公車停靠需較大空間用地,故利用基地空間0.8公頃規劃路外停靠區座為接駁轉乘空間(圖1,鄰文化三路1段),民眾可方便利用地區接駁車至公車站並轉乘捷運。公車站用地將規劃為平面設施,與臺北市交六用地的公車專用道或松山車站北側的公車停靠空間較為類似(圖2至圖6)。公車站用地設施包括:候車月臺、大型雨遮、停靠區、車道、出入口。
圖1公車停靠用地位置圖2臺北車站交六公車站圖3臺北車站交六公車站圖4臺北車站交六公車站圖5松山車站北側公車停靠區圖6松山車站北側公車停靠區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公展內容本次修正內容說明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未調整二、使用機能及強度:
(一)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供影視音文創相關產業、娛樂休閒及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等相關設施使用。
1.使用強度:
(1)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2)為促進開發效益、集中共同留設法定空地、創造都市意象及增加設計彈性,經提出整體建築開發構想且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區內不同建築基地得合併檢討容積率及建蔽率。
2.許可土地使用項目:
(1)核心產業A.影視音及關聯產業:電影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廣告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出版產業、設計產業(包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建築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及新媒體相關產業。
B.娛樂休閒產業:娛樂及遊憩設施、多功能場館設施、文教二、使用機能及強度:
(一)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供影視音文創相關產業、娛樂休閒及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等相關設施使用。
1.使用強度:
(1)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300%。
(2)為促進開發效益、集中共同留設法定空地、創造都市意象及增加設計彈性,經提出整體建築開發構想且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區內不同建築基地得合併檢討容積率及建蔽率。
2.許可土地使用項目:
(1)核心產業A.影視音及關聯產業:電影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廣告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出版產業、設計產業(包含: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建築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及新媒體相關產業。
B.娛樂休閒產業:娛樂及遊憩設施、運動產業、文教設施及1.修正建蔽率為60%。
2.配合國際媒體園區發展構想,電競、運動表演、運動傳播媒體等納入運動產業,故將多功能場館設施修正為「運動產業」。
3.文字用語調整。
公展內容本次修正內容說明設施及展演設施、創意生活及智慧生活產業。
C其他:其他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有利促進影視音產業發展之相關產業。
(2)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
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心商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辦理,惟不得作為住宅使用,開發總量以本計畫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全區土地面積基準容積30%為上限。
展演設施、創意生活及智慧生活產業。
C其他:其他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有利促進影視音產業發展之相關產業。
(2)生活支援服務性產業:
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心商業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辦理,惟不得作為住宅使用,開發總量以本計畫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全區土地面積基準容積30%為上限。
(二)廣場兼車站用地:除供廣場使用外,為提升捷運搭乘效益,另供設置交通設施,包括:車站、出入口、車站連通設施、轉乘設施及行旅服務相關設施。
1.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90%。
2.許可土地使用項目:
組別名稱廣場兼車站用地三社區安全設施○四醫療保健設施○十交通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日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二)公車站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50%。
為提供公車停靠使用,調整廣場兼車站用地為公車站用地,並配合訂定發展強度。
公展內容本次修正內容說明餐飲服務業○運輸服務業○公務機關○圖例:○許可註:表內使用項目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各組別使用項目規定辦理三、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一)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之最小寬度依下表之規定,退縮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人行步道使用,上開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位退縮帶寬度臨八德路(計畫寬度40公尺)8公尺臨文化二路(計畫寬度30公尺)7.5公尺臨文化三路(計畫寬度30公尺)7.5公尺臨忠孝二路5公尺三、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基地,臨計畫道路退縮留設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其退縮之最小寬度依下表之規定,退縮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至少留設2公尺以上供作人行步道使用,人行步道使用以外之空間方可作為公車及公共自行車使用。上開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不得設置圍牆。
區位退縮帶寬度臨八德路(計畫寬度40公尺)8公尺臨文化二路(計畫寬度30公尺)7.5公尺臨文化三路(計畫寬度30公7.5公文字用語修正。
公展內容本次修正內容說明(計畫寬度20公尺)(二)退縮部分可提供為大眾運輸工具及自行車停靠使用。
(三)除廣場兼車站用地外,退縮部分不得設置汽、機車停車位及圍牆,其建築物之建築垂直投影不得突出於該退縮空間。
尺)尺臨忠孝二路(計畫寬度20公尺)5公尺四、植栽綠化之規定(一)區內沿文化二路、三路以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反映城市四時季節的特色,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設計。
(二)綠地應留設用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第六種產業專用區及廣場兼車站用地,建築基地實設空地應於扣除依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三)第(二)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實設空地,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現有道路及車道,致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得於剩餘空地內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實設綠化面積每36平方公尺應種植喬木一顆,但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得依決議辦理。四、植栽綠化之規定(一)區內沿文化二路、三路以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反映城市四時季節的特色,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設計。
(二)基地綠化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種植花草樹木部分之覆土深度,喬木應大於1.5公尺,灌木應大於0.6公尺,地被植物應大於0.3公尺;面積36平方公尺以上每滿36平方公尺應再種植喬木1棵,其樹冠底離地淨高應達2.5公尺以上、樹穴直徑不得小於1.5公尺、穴深不得小於1.5公尺;但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得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