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1-討論事項-(十)關於台灣省政府前以代席經更中新村都市計劃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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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51
案件id
MOI(十變都計1969080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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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交本會第七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一、先將監察院附送之馬三九嫂等呈訴書抄送台灣省政府查明答復進同還德計劃一併報部後再購一等試較鍍在總,經函准台灣省政府五六二十七府建四字第三七九○七號函復以:本案本附代為變更中興新村都市計劃監委院附送之馬元燈等所呈訴與議各點綜合答復如次··不本案因係配合省農機關之遷建而申請變更廳廢門省興建之龐大設施,政本府依擬訂都市計劃法第二十條第一第三款及第二項之期定代為變,依法並無不合,至於中興新村都市計劃自民國五十年公布實施今已將七年因本叉申請選舉之第五科興主任調案屬省政資料,為遍應該地區飛來興辦文獻資料館及其他機構群公廈等建築物使成為一通當之環境,並恢復該地區展觀勢,將該鄰里位舉迄本村主要幹道中正路及靠近省政資料庫部份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外,原有農民部分及離中正路較遠之地應則予保為原計劃住宅區,上項變更計劃係經過通盤檢討後所提出之必要變更,政馬元燦等所提出異議並無理由,至於還建訓割因本府所屬留台北各機關之還來中壢新村需配合供源逐年辦理,目前並無通盤建設計劃,但事在必行,等由又到部,經再提交本會曾第八十次會議擬按決議一俟俟調台灣省政府補具詳細計劃後再議一。復又函准台灣省政府五七十三、十六府娃四字第八七六四三號函以..本案選建計劃經查省屬地政局、公共工程局。水利局。合作事業管理處。觀光局。文獻委員會。度量衡檢驗所。地質調查所。林業試驗所、農業試驗所、環境衛生試驗所得機關均將配合陸續遷攻來中興新村,其中合作事業管理處業已編列預算開始辦理設計工作,觀光局及文獻委員會業已決定還矣於省政貸科備旁(即本案申請變更船隻)並已由本府公共事務管理處洽購選選用地中,為顧及人民在該地臨時屋影響遷計劃,及避免人民蒙受損失,本案仍酌准予變更等由文到部。待再擬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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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惟仍應司台灣省政府補具長期總設計劃(包括詳細設計劃及財務計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