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1-討論事項-五、(一)將台灣省政府五八四、二十二府建四字第七八七二號函撥高雄市政府呈為該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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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51
案件id
MOI五、變都計1969080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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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面積達一六.七四九平方公里,已實施都市計劃區域僅四六.二三三平方公公里,初估全面積百分之四十,按本市都市計劃區域,係毗用民國廿五年日本所研訂者,預計至民國五十三年可容納四十萬人口,但實際上民國四十七年間本市人口卻逾四十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六人,較至目前已超過七十二萬人口,按照此種人口增加迅速及南部工業區之迅速發展,至民國六十八年本市人口約可達一四○,其人之多,數理確屬之都市計劃區域,尚不足適應未來發展之需要。今本府有鑒及此區屬本市劃自都市計劃界線起(中正一路以北沿三民買珠溝山東門路),向北至本市行政區域界線止,全部土地合計約一九六〇公頃(如附圖之紅斜線標竿地區),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十三條及府五八三二十一府建四字第七八七號令之規定,劃定為計劃地區範圍,除禁止建築及變更地形外,並不准土地買移轉,以防止無秩序之建築,而提高計劃區土地之使用,其禁建期限為一年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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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以該市擴大都市計劃地區為防止人民無秩序造屋以免將來實施都市計劃之困難,擬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十三條預定先行禁建確有必要,檢送禁建圖說報酬核定等事由到部。俟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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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與都市計劃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似無不合,應准予於建二年,仍將築起紀日現報部備查,至所謂禁止該區內土地買賣移轉一事,應依照有關法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