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1-討論事項-(四)關於本會辦事細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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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51
案件id
MOI(四變都計1969080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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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再呈奉行政院本年七月五日台五十八內字第五五一五號令開:「三、本案准由該部目行核定實踐,所需人員仍以調用為原則,並修正該委員會組織規程報核三希知然ㄧ等囑到郝,並提出本會第九十四次會議報告有案函送院合核示重新修正本會組織規程如附件俟提請討論。
決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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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歡會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案第一條內政部依據「各級都市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設置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並依據該準則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程第二條本會之職掌如下··一於都市計劃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三關於都市區改造計劃之審議案三、關於新市鎮建設計劃之審議事項四、關於都市計劃實施情形之監督及檢討改進事項。五閩都市建設經費之協調專項於私人或團體對都市計劃申請或建議案件,經投資辦理都市計劃再業之議協辦事項。七、縣市都市計劃有關資料之搜集、調查、分析研究事項。八他有關都市計劃之交職事項第三條。本會設委員十五人由部長洽本部業務有關人員並聯絡國防部、交通部、部、財政部、教育部業召開人員整專案充任之。第四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派兼之。第五條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業務有關機員中調兼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之命管理會務。幹事二人由本部法定員額內人員調派兼辦理會務。第六條本會置技正三人、技士二人,由本部法定員額內人員調派,辦理勘測繪製妻及其有關技術性工作。第七條本會為利會務推行,分設秘書、研究兩組辦事。第八條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第九條本會開會時應於前三日將議事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開會議不在此限。第十條本會審核及討論之案件,在會議前俟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酌提出修正意見交會議討論。第十一條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赴都市計劃有關事項實施調查並研擬進意見以供參考。第十二條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決議,可否俟敘,由主任委員裁決之。第十三條本會決議案件呈報部長核定後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第十四條本會聘請之專家委員得酌情形的支交通費或研究費。第十五條本會所需之經費於內政部年度預算中專案編列之。第十六條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省或直轄市、以下各級都市計劃委員會之委員。第十七條本規程奉行政院核備後施行。第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由內政部核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