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5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5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3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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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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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2月18日第937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附錄第十三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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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8年8月12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60件,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計4件,共計64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8年10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81190713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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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原專案小組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林委員旺根、陳委員永森、劉委員芸真、曾委員琡芬,於108年11月15日(上、下午)、108年11月27日(上、下午)及108年12月27日共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9033149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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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9033149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37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8年11月15日(上、下午)、108年11月27日(上、下午)及108年12月27日共召開5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請臺南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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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所提之陳情案件,多數為針對市地重劃案件之計畫內容所提出,建請市政府應就市地重劃範圍劃設評估、剔除或納入與否、涉及水利會土地處理模式等考量因素,提出具體可行之檢討原則,以為變更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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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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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YSL(市長信箱案號B-170934)(變更案第37案)請都發局查明永康區臺20線側增設國道兩側平面道路工程,都發局基本上已經不再徵收是確定的,所以都發局會在7月和8月召開所有權人會議做土地使用狀況說明,再來檢討使用分區的變更使用,請問進度如何?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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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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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及保護區(詳附表14、附圖14之位置4、附圖15之位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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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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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土地位屬高速公路用地(中正路以南、中山南路以北路段)。其中原高速公路兩側平面道路延伸工程之用地範圍部分,經本府工務局檢討調整後已縮減並剔除路段範圍內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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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變更第37案將已無徵收使用需求之私有高速公路用地進行檢討解編,一併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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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4、附圖14及附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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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郼欣、李清朝、楊奉琬、林昭安、林魏雪玉、林芬芳、林良(變更案第12案)變12案「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陳情增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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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案」再公展案內變12索「機關用地變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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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一)(詳附表8、附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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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8、附圖8;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武、林良安、林榮世、林良心、汪信宏、汪信利等12人更為住宅區案」,根據公開展覽書內容是「劃設35%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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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現在變更內容卻變成在衛生所旁邊「劃設35%停車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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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有「住宅區」部分,從文化路到公園,縱深50公尺,根本無法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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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那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像文化路路寬20公尺,深度16公尺就可以申請建造了。50公尺足足是深度16公尺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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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此我們陳情,減少部分停車場面積,且公共設施比率維持35%不得增加,從永大路從公園北側開闢一條10公尺道路,至停車場時北轉開闢至文化路(如附圖),以解決「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未來興建房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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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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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地籍分布情形及住宅區規劃深度,增設寬度6公尺之南北向計畫道路,以利重劃之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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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共停車空間規模及服務水準,停車場用地不宜再檢討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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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補充敘明理由,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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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廣紘2號星管理委員會禹帝段471、474地號(變更案第1.取消道路用地(禹帝段471、474地號)劃設為「廣12」廣維持禹帝段471、474地號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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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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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取消變更案第46案,維持原計畫道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故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6案)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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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禹帝段471、474地號相鄰禹帝段476、475、470地號已合併為禹帝段460地號基地已於1070221領有(107)南工使字帝00627號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無法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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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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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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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第46案係參採禹帝段471、474地號土地原所有權人於公開展覽期間所提陳情,為使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以合併開發利用,爰建議取消計畫道路並改於西側劃設廣場用地替代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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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禹帝段471、474地號原地主已自行整併相鄰土地,並於107年依現行計畫開發建築完成,爰取消本案道路用地之調整變更,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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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公展新編號第四十六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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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國隆、毛三寶、劉天福、鄭進在等4人鹽西段892、893、894、895、914地號1.鹽行天后宮民有市場位於天后宮廟埕攤位數約60餘攤,已經營五十多年歷史悠久,鹽行區除該市場外,尚無其他大型公民有市場可供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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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市場建物老舊不堪使用且腹地狹小單位緊鄰臺1線,無永康鹽行天后宮傳統市場建物老舊、位置不佳,有遷移重建需求,建請經發局規劃將市場遷移至鹽行社教文化會館空地,並變更為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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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西段892地號等土地非位屬本計畫再公開展覽變更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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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目前已由本府市場處調查攤商遷移意願,評估興闢市場興建可行性。後續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得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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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停車空間違規停車問題嚴重,實有遷移他處重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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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請經發局市場處會同都發局將市場遷移至鹽行社教文化會館後方空地上,並變更地目,將文教會館後方所在之公園用地變更為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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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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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富本(變更案第42案)1.系爭道路拓寬計畫係指臺南市辦理中「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再公開展覽30日,公展計畫書所指新變更編號第42案,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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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爭道路拓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2變更理由欄雖提及:「為避免長期發展衍生過境車流過度集中在永康區少數主要幹道如中山北路及永大路),且為提高永康工業區貨物、人流南向運輸效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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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修正變更第42案之新劃南北向計畫道路寬度縮減為15公尺並調整部分路段路型(詳附表17、附圖20、及附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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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增訂「農業區建築基地臨接本案計畫道路側,應比照農舍建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8公尺建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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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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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南市區交通量調查及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7、附圖20及附圖21;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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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率,本府爰規劃於永康外圍農業區內,新設路寬20南北向主要幹道...,強化永康區東部區域道路體系」等語,但上開理由實有不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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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巷道系南北向,而中山北路係東西向,拓寬係徵巷道如何避免過境車流過度集中在中山北路,令人費解?況若由永康工業區南下經系爭巷道到中山北路,怎能達避免過境車流過度集中在中山北路之目的?(2)其次,若認目前過境車流會經由南北向之永大路南下連接至中山北路,車流過度集中,但從永康工業區南下經環工路之車流往東沿自強路(路寬16公尺)行駛650公尺後(詳見附件一Google地圖所示),即可接王行路(路寬分析」及「公路平均每日交通量調查」等調查資料,永康區內台1、台20、台19、永大路、大灣路、復興路等重要道路,尖峰時段車多壅擠,部分路段服務水準更已達D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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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分散既有幹道之壅塞車流,及配合周邊地區長期發展下之路網規劃,增設及拓寬計畫區內之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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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私有土地徵收面積及拆遷房屋數量,重新檢討調配車道及道路設施之配置,將南北向計畫道路寬度由20公尺縮減為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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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道路沿線合法建築之拆遷,採納人陳第60案建議意見,依照王田段1435地號內合法房屋位置,調整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0公尺)南下,而王行路才拓寬不久,亦未見有車流飽和之情,何需再浪費民膏民脂,將系爭巷道拓寬為20公尺?況且,永康工業區之車流要南下,因該工業區之大門位置關係,多數車流係經由王行路進出時間從環工路南下之車流甚少(此情可請承辦人員於上下班實際到現場勘查即可明瞭),大費周章拓寬道路是否符合實際上之需要,亦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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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又永康工業區是一已開發數十年之工業區,園區人、車狀態已趨於飽和,斷無日後因該工業區之高度發展引來爆增之車流,所以何來為因應長期發展衍生車流過度集中之需呢?又眾所皆知,工業區貨物之運輸是仰賴高速公路,該部分路段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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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中山北路497號門牌土地範圍內,因查無合法建物登記資料,仍按原農業區巷道中心(中山北路499巷)向兩側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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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留本案道路後續拓寬可能性,建議本案增訂附帶規定:「農業區建築基地臨接本案計畫道路側,應比照農舍建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8公尺建築。」,並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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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而非平面道路,永康工業區之貨物若要運輸一定係往北接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詳見附件一Google地圖所示),怎會說要拓寬系爭巷道以提高永康工業區貨物南下運輸效率呢?(4)再者,保護良田以利後代子孫,為現今執政者思之再三的政策,北端之育樂街104巷及南端之系爭巷道位處農業區,四周皆為住宅區,多年來尚未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地目使用,顯見執政者希望保留農用之目的,然系爭道路拓寬計畫卻岡顧此一目的,將良田廢棄、大舉拓寬為20公尺之道路,豈非失慮之政策?3.系爭道路拓寬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2變更理由欄另提及:「2.為降低土地徵收及地上物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折遷,本案優先利用既有農路拓寬方式增加計畫道路....」等語,亦有如下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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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果有降低土地徵收及地上物之拆遷之思慮,看不見日後有大量人流、車流需求之系爭巷道需由現行5公尺,一舉拓寬為20公尺嗎?(2)育樂街104巷、系爭巷道雖位處農業區,但多年來已有農舍建築之存在,系爭道路拓寬計畫一舉將道路拓寬為20公尺,有嚴重損及道路兩旁房舍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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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行使栽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9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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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道路拓寬計畫一舉將系爭巷道拓寬為20公尺所持之理由相當矛盾,實在強詞奪理,並有失漏之情,業如前述,所欲達之目的亦未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而為之,且採取之方法與造成之損害顯失均衡,又對於當事人不利之情形,未予注意,顯有違背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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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貴府認系爭巷道確有拓寬之必要,請貴府在參酌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要求下,將系爭巷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拓寬與永康工業區內現有道路一樣寬度即可,亦即從現狀之5公尺拓寬為9公尺已有雙向線道可供人車來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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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情人於105年8月15日、106年l月9日向貴局,106年3月8日向內政部營建署,106年9月22日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案專案小組分別陳情在案,至107年12月18日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退回,要求另辦理再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唯今公開展覽內容對中山北路499巷道要拓寬為20米道路的具體理由及數據卻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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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情人係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北路497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位處中山北路499巷道旁,就系爭道路拓寬計畫將系爭巷道大舉拓寬為20米道路,有如上之不同意見提出,請貴府詳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加參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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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鄭靜君(變更案第10案)1.本人是「新編號十」範圍內之地主(再公展書面通知書編號890),原則同意重新公展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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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前述變更編號範圍,變更理由敘明「應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且於備註內規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未能依照前項意見(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辦理),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但於變更理由敘明「本案地主人數眾多且土地細分…」,因此,為利本案後續能確實依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內容執行,市政府應有更完整可行之開發計畫。\"市府檢討無需求公設予以解編是好事,但請不要只做半套,後續整合開發是推動的關鍵,市府不可怠惰就推給地主,造成空有計畫變更的願景,實質上仍無法推動,最後公設檢討的好事變質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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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本案地主人數眾多且土地細分…」,故整合土地所有權人為最大之挑戰,故應由市政府主動公辦市地重劃,以確保計畫內容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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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劃後地主領回土地以55%為原則,其餘45%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開發費用負擔,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高於35%,因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過高,自辦市地重劃恐缺乏重劃廠商介入整合誘因,盼請台南市政府依計畫於3年內完成公辦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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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之辦理單位非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後續由主管機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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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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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防部軍備局機19、機20(變更案第23案)1.台南市永康區橋北段24地號土地(變3),面積為2187.06平方公尺,所有權有關橋北段24地號土地,回饋面積為1,366平方公尺(廣停用地)、餘變電路鐵塔用地面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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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變更理由2-(2)點涉及軍備局管有土地變更為電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案內土地業奉行政院91年9月26日院臺防字第0910046661號核納第4批「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來源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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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貴府108年8月5日公告旨揭計劃書變更內容第23案,有關「變3」用地面積為2,100平方公尺,與土地登記簿登載面積2,187.06平方公尺不符,且與公告變更內容示意圖不相符,另橋北段24地號土地,扣除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366平方公尺,剩餘821.06平方公尺土地應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惟計畫書內列面積734平方公尺,短少87.06平方公尺未變更,顯計畫書、圖與現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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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請更正為821.06平方公尺,非都市計畫書列734平方公尺,俾利後續與台電公司協商土地取得,以挹注營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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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鐵塔用地之面積,修正為實際面積應依實地定樁測量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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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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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再公開展覽計畫書變更理由2-(2)點所列電路鐵塔用地面積734平方公尺,係依現行計畫變電所用地面積0.200公頃扣除軍備局所應回饋土地面積1,366平方公尺,非依實際地籍謄本登載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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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照規劃意旨,除載明軍備局應回饋土地為1,366平方公尺且規劃為廣停用地外,其餘軍備局管有土地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部分,其實際面積應依實地定樁測量結果為準,以免產生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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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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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廖雅雯大灣段492-1、494-3地號(變更案第8案)依據永康區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里鄰人口數調查顯示,北興里目前約6252人、北灣里約5010建議徵收北興北灣里活動中心後方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里民運動休閒之場所(如:公園、綠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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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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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大灣段492-1、494-3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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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共計11262人,其中18歲以下及65歲以上人口占30%,且人口持續增長,但北興與北灣里內卻沒有一個公園綠地可供民眾運動休閒使用,且北灣北興里共用一活動中心(地坪約151平方公尺),再再顯示里民運動休閒空間明顯不足。建議徵收北興北灣里活動中心後方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里民運動休閒之場所(如:公園、綠地),亦可擴大活動中心使用空問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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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地號土地)現行計畫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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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7-1已納入本次通檢變更編號第8案範圍,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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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楊明得西勢段1742、1743地號(變更案第42案)1.為徵收「幹10號一20M」道路用地,計畫書以「另為提高永康工業區貨物、人流南向運輸效率,本府爰規劃於永康外圍農業區內,新設路寬20公尺南北向主要幹道」,其說明顯然不合理,缺乏公益性及必要性,陳情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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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康工業區為老舊工常區,區內工廠以傳統產業為1.廢止該道路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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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真要徵收,沒必要徵收20米寬,建議徵收12米路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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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徵收前,派員與人民溝通徵收原則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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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機關應提出方案供被徵收地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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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徵求地主對方案可以行使同意權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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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經地主表決通過之方案,政府機關不得強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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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部人陳第5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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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開闢,後續由主辦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會議及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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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陳情意見涉及徵收部分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外,其餘併第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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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最大廠國際紡織早就外移,現有廠房已經出租作外勞宿舍,人流、車流皆往南科流動,與徵收道路理由顯然相左,加上缺乏工業區成長數據推估,其理由顯然相當簿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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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康工業區已經沒有腹地,加上原有廠商外移或是傳統產業因素,雇用人員日形減少,人流、車流增加有限,並無要徵收道路解決車流壅塞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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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會造成中山北路、南部縱貫公路(省道臺20線)及永大路壅塞,是人流、車流要往永康科技工業區或南科移動所造成,所以,應該增加開闢往永康科技工業區及南科道路,而不是擅用公帑徵收通往永康工業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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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硬為了一個已經老舊、沒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擴充腹地、無法再增加一定數量工作人員的工業區,去徵收一條永康工業區專用道,是浪費人民血汗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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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計畫書沒有徵收補償費之編列及揭露,令人相當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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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徵收是政府收購人民永久財產權,沒有充分揭露徵收條件,市府一定黑箱作業,為了低價徵收,而採用農地地價作為徵收補償,對被徵收地主完全不尊重,也完全違背憲法保陣人民財產權之精神。所以,應比照日本用高於市價徵收或徵收補償估價標準採取鄰近地區「開發成熟的住宅市區價格」,作為徵收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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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了徵收,政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府機關沒有派員和地主談過任何徵收補償及替代方案,如有其他更好的徵收補償管代方案應徵詢地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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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行徵收補償估價標準過低,與市價落差過大,徵收補償已經買不回周邊原有土地相同坪數,如此,將引起人民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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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徵收補償不應限於現金,要採取對人民最有利方式,建議以附近公有土地交換,如果現在無地可換,地主願意配合保留土地交換權利,日後等市府有土地時再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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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敏慧、林義祥等2人鹽東段1169地號(變更案第10案)1.公(兒)15-1(附)離太遠,根本不在文小12校地內,懷疑只為填滿公設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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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預算尚未提供計畫書,怎麼會有公設比的數字,是否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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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地重劃書有無初稿公開閱1.取消公(兒)15-1,已有台南科大這麼充分的綠地與校園實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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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開計畫書及工程費才有說服力,否則仍充斥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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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開市地重劃書才知內政部審議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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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詳細日程規劃表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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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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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後續市地重劃作業,依照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附帶規定,應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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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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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政部核定後多久才能實施落實,已禁41年,民怨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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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出,否則一切仍是空談。重劃負擔比例及費用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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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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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地重劃之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後續由市地重劃主辦單位,依照實際工程設計核算,依法於重劃計畫辦理階段,向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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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為維護環境品質,增進都市景觀風貌,檢討後之都市遊憩用地(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項目)應不低於檢討前之服務水準,本案公兒15-1仍有劃設需求,並依照上開作業原則納入變更編號第10案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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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林義山亞太段544地號、永強段950地號(變更案第37案)案38自民國75年到現在根本有檢討跟沒檢討差不多,第一次至第四次通盤檢討完全是假,既不徵收,也不規劃,就這樣,綠地變保護區或將保護區變綠地,精華地段的精華區就這樣33年猶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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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之地目全改為建地,以發展永康的快速發達,至少也改為農地作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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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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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部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詳附表14、附圖14之位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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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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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段544地號現行計畫為農業區,考量鄰近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尚未開發完成,故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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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強段950地號涉及高速公路用地(中正路以南、中山南路以北間路段)之檢討,併部人陳第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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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4、附圖14;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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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來興永二段1225地號(變更案第38案)1.為由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之特定區計畫案,地主陳情建議直接解編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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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主施來興土地坐落於台南市永康區永二段1225地號…等,該土地於民國75年編定為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已經過了三十幾年,且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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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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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為高速公路路權外兩側土地,係於67年計畫擬定時劃為綠地;嗣於75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作業中,基於該用地為保護高速公路兩旁之環境品質,減少公害,故予以變更為保護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並請市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視都市計畫區發展狀況,全面檢視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劃設合理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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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照公路主管機關意見,高速公路兩側沒有再拓寬高速公路的必要,故兩側已無劃設保護區管制之必要。轉眼三十幾年已過去,該土地因用途為保護區,也未能開發,在限建三十幾年當中,地主、市政府及周邊居民均為受害。因不能開發利用土地,只能農用或荒廢,因都市計畫內土地面積過小,也沒有灌溉水源,如此一來農用也不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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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次貴府都市發展局要將該批土地變更為綠地,因該批土地面積達到10.57公頃,如編制為綠地公設保留地,市政府財政也沒那麼寬裕來徵收該批土地,如徵收也要有數十億之預算,市政府在目前的財政狀況下徵收的機率非常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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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公設保留地綠地只能作臨時性的開發,如此一來,會阻礙都市計劃的發展,很有可能在未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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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盤檢討作業經函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104年8月19日路字第1040030327號函),有關該局管有高速公路兩側路權外,現行都市計畫之保護區,為提升高速公路鄰近地區環境及景觀品質,建請仍於高速公路兩側劃設綠帶或其它禁限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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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高速公路主管機關之建議,變更案第38案變更內容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以避免增加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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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計畫變更案第37案變更內容高速公路用地(原屬保護區部分)變更為綠地部分,配合本案修正內容一併調整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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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幾十年市政府還是沒有預算徵收建設。在這樣的不適當規劃循環下,地主的損失極為龐大。故本人建議直接將該批土地解編為住宅區,因該批土地緊鄰旁邊的住宅區已幾十年,可見該區若為住宅區是相當適合,而且永康區附近重劃區已有大塊公園綠地,實在不需要再將該批土地編列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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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考台北市之都市規劃:如台北市建國南北路之計畫案,於民國六十幾年規劃,因該快速公路為經台北市主要道路之一,兩側也沒規劃為綠地使用,均編列為住宅區。四十幾年後來看,確實當時的規劃是沒有錯誤的。如今該快速公路兩側大樓林立,開車在建國南北路快速公路上可戚覺到都市景觀的宏偉氣派,很有大都會區的氛圍。回過頭來檢視台南市永康區,目前為台南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三十幾個區域內人口最多的地區,永康區內大學、工業區、軍事學校林立,是目前大台南都市發展規劃中的領頭羊,市政府應對永康區內之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做出良好的都市規劃,規劃出大都會之氛圍及願景,吸引國人遷人。尤其是經過位於台南市人口最多之永康區的國道1號高速公路旁的大台南都會區的部分,兩側應直接解編為住宅區,讓兩側市容在都市計畫內有符合都會區之都市景觀,並讓經過大台南地區的國人可以感受到市政府在都市計畫上的用心及傳達大台南地區已成功發展為大都會區之氛圍,讓國人增加對台南地區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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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變更為住宅區後讓土地得以適其所用、興建大樓後創造就業機會及增進城市發展,並讓市政府增加稅收來做更完善的都市計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如此一來可以創造出市政府、台南市居民及該批土地之地主三贏局面,共享適當的都市計畫後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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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春臻西灣段325、326地號(變更案第8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中,所含第八案公兒8-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一,西灣段326地號與緊鄰西灣段325地號道路預定地同為本地主所有,但未一併納入案中,倘來日公兒8-1開發建設完成,勢必人車大增,年久恐造成西灣段325地號形成即成道路之情事,而嚴重損及地主權益,屆時恐迫不得已將採築籬自保,此舉措可能影響行車道路景觀而產生爭論尙請詳加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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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陳情之事由,期能將西灣段325地號道路預定地納入第八案同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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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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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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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分別為公兒8-1用地(西灣段326地號)及相鄰道路用地(同段325地號),其中公兒用地屬變更第8案之應辦市地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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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已依本市都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劃設35%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且公兒8-1用地周邊已有鄰接道路可供通行,為避免增加重劃負擔影響重劃可行性,本案重劃範圍宜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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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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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承宙永大段722、725、726、727地號(變更案第8案)目前重劃的永大段722、725、726、727地號此重劃地,於民國60年就一直在使據悉鈞府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速請本案相關土地以原地保留方式並賠償有關陳情人建議重劃後原地保留及地上物賠償等建議意見,非屬本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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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也設有地上物,為家庭重要經濟來源,如被拆除損失慘重,請求原地保留給原地主,如有拆除建物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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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物。再公開展覽及都市計畫審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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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劃原地保留事宜,由重劃主辦單位於市地重劃階段,依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申請,依法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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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冬生頭前段590、543、542地號(變更案第8案)1.590地號殘餘土地,實已符合申請市府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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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542地號為求建地完整,俾利使用為由,提出「以地易地」方式辦理換地。恭請委員會諸公查閱核示,俾達良政福國利民之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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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規定,請一併徵收「590地號」市地重劃後之殘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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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都市計畫法第50之2條增訂條例》,「543地號」、「542地號」土地准予整合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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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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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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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前段590地號現行計畫為道路用地,其中部分土地為利重劃後土地分配,已列入變更案第8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辦理開闢,另非屬重劃必要之公共設施部分,考量重劃公平性及可行性,仍維持由道路主管機關依規定徵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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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前段542地號現行計畫為住宅區,同段543地號則為市場用地並已列入變更案第8案市地重劃範圍,且兩筆土地皆為私有土地,尚無法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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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規定,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
16李元慶崑山國小南側人行道(變更案第41案)堅決反對將崑山國小南側人行道,向內延伸至成得館旁,編列道路用地,那破壞整個校園的完整性、與人行步道美觀,影響幼童上、下學安全性交通甚鉅,當初學校建設之初已容納幼童交通安全性設計,今本末倒置設計,違背當初的用意,另因路是直線(國光五街延學校人行步道為直線)而設計ㄇ型,這只有此違反道路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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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校園維持現況,造福學童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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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將大灣中排兩側設計為道路(8米)南北向交通疏紐,銜接大灣路942巷371弄(15米)以南北向銜接文化路與大灣路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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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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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部分「文小7」學校用地為道路用地(詳附表16、附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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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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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本案規劃意旨係透過拓寬及增設永康區東西向聯絡道路,抒解現況東西向主要道路車流,尚無法以大灣中排兩側增設南北向道路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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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為利道路銜接及交通安全,利用學校用地南側,延伸道路拓寬長度至永華路口,以利車道漸變規劃彈性,並解決計畫道路變更拓寬後,於大仁街口產生路口位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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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另學校南側現有人行步道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6、附圖19;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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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系統銜接,將由後續道路拓寬工程納入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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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元慶為改善大灣路與小東路過高速公路涵洞交通分流,避免此段上下班時間擁擠,規劃建設新路同時能連接永大路與中華路段,所經過現為農田與國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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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劃路段從永大路一段→永大路一段65巷→崑大路155巷58弄(崑山科大後面)→跨大灣中排與高速公路→平實路(平實園區)→接中華路與凱旋路,東能延伸大灣東路到預定道路連通兩邊高速公路口閘口,西能延伸台南市區內一舉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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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設道路位置非位屬本計畫再公開展覽變更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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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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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杜○○永二段242、243、247地號(變更案第15案)因此區卻少廣場類屬之公共空間。建議將「停15」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俾利民眾使用。亦不增加地方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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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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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部分市場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一),並調整區位至北側(詳附表9、附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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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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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項目及位置,原係配合西側變更案第16案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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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考量變更案第16案涉及之人陳第30、64案建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9、附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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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事項,為預留地方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之用地,其回饋公共設施項目已參採調整為機關用地,並調整至北側,爰變更案第15案之公共設施改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並配合整體規劃一併調整區位。\
\
19李昱緯永二段240、241地號(變更案第16案)1.本人之土地從67年都市計畫公布為機關用地至今都是公共設施用地,而一樣是土地,地主也沒犯錯,隔壁土地是住宅區可以申請建築,本人之土地無法使用只能放在一邊當垃圾用第,真是不公平,可憐悲哀。\
\
2.直到至今因少子化不需要了,也就可以變更為住宅區,總算可以井底翻身,出頭天等到103年第四次通盤檢討,終於變更為住宅區,不幸還要負1.本人建議是否能以103年5月10日所公告之示意圖為準,並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
2.並希望將本機6用地北側本人之所有8M計畫道路面積能從應捐贈土地總面積扣除再計算應繳交之代金抵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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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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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43)依照「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變更都市計畫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供變更範圍內土地為原則,如變更面積小於1,000平方公尺或難以提供土地,非以代金無法執行者,方得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改以代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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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本案變更面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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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擔回饋金又受到不公平待遇。\
\
3.但高興不久,103年所公告之變更案,總算還可以勉強接受,又今108年變更案不需繳交回饋金,但要捐贈供公共設施用地,停15用第,一塊好好可用之布料變成廢料,而臨12M道路都無法使用,利用價值都報銷了。\
\
積及基地條件尚無得改以代金抵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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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林義祥亞太段544地號、永強段950地號(變更案第37案)變更案38案檢討回復為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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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塊土地都是芒果園作農地使用,但使用分區卻是農地(亞太段544地號)及道路(永強段950地號),請將950地號改為農地之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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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部人陳第1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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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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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楊崑田永仁段944地號在本土地上,本人已於民國85年1月24日完成農舍之興建,取得使用執照,是合法建物,依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本次特定區通盤檢討應把本人土地變更為住宅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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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土地緊鄰住宅區,且面積不大變更並不妨礙公(3)體(2)之完整性(且高低落建議貴局,變更土地為住宅區(永仁段944地號),以符合民意,保障合法民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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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變更位置(永仁段944地號)現為公園用地,非屬本計畫再公開展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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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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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差43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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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不必再花錢徵收,不必拆除合法民宅損人不利己,不必招致抗爭,符合三贏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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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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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徐祥恩烏竹段1771、1771-1地號(變更案第5案)1.針對鈞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新編號五、公展編號七-l「市1-1」公開展覽,陳情人不同意參加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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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108年8月5日府都規字1080862142A號公開展覽新編號五、公展編號七-l「市1-1」變更內容新計畫為住宅用地,陳情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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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陳情市場用地被編已逾40多年,至今附近周邊社區已自行開發成形,也正在逐漸繁榮中。·實在有必要保留此市場用地提供社區使用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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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內政部營建台南市永康區烏竹段1771、1771-1地號兩處市場用地按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應許以多目標使用方式興辦,造成土地活化並提升社區生活機能,懇請鈞府准予保留陳情之基地,為原計劃之市場用地為祈。以盡地利共享,免私人權益受損,以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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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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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45)市1-1剔除變更案第5案整體開發範圍,並維持現行計畫市場用地。\
\
(46)以維持變更第5案全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比例,重新調整整體開發區之公共設施配置及面積。(詳附表2、附圖2)。\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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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市1-1市場用地除水利會管有灌排設施外,其餘土地均為陳情人所有。\
\
(48)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建議保留市場用地及多目標使用之意見,將市1-1剔除整體開發範圍,並予維持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2、附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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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內政部102.11.20台內營字第號函)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中對於市場用地所及未開闢之私有市場用地應評估鄰近地區市場需求,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鼓勵私人投資興辦。懇請主管機關依據此原則保留陳情基地為市場用地。\
\
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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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楊憲其東橋段38及54地號、正強段1127地號(變更案第37、38案)變更案第三十八案只計畫到東橋段35、50、53等地號,其鄰近應一併列入計畫變更,以利變更之完整性。\
\
東橋段38及54地號、正強段1127地號請一併列入整體考量。\
\
建議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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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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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正強段1127地號現為高速公路用地(中正路以南、中山南路以北間路段),併部人陳第1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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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東橋段38及54地號現為工業區,現地使用為自強路140巷,非屬變更第38案保護區土地變更範圍,基於工業區分區規劃完整性,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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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正強段1127地號併第1案辦理;另未便採納部分,請市政府逐項回應說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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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4林琇惠永華段330、331、331-1地號(變更案第38案)目前本人所有土地上為住宅區使用,為何都市計畫變更為綠地。\
\
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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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變更案第38案變更內容維持原計畫(保護區)(51)永華段331-1地號位屬變更案第38案變更範圍,併部人陳第12案處理。\
\
(52)另永華段330、331地號為住宅區,非屬變更案第38案變更範圍,仍維持現行計畫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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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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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啟賢鹽東段16地號(變更案第39案)1.所有地為甲種工業用地三面環路,現做為窗簾製作用途。\
\
2.未與其他土地相連,如今要被跟其他土地一起重劃為產專區,增加的道路公共設施與所有地無相連卻要求負擔40.5%的土地,非常不合理。\
\
所有地不參與重劃第三十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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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
修正內容:(53)鹽東段16地號剔除變更第39案之整體開發範圍並維持原甲種工業區。\
\
(54)重新調整路網規劃及寬度,並以維持原有全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40.51%)之原則,調整產業專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詳附表15、附圖18)。\
\
除涉及市地重劃範圍調整議題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5、附圖18。\
\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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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考量鹽東段16地號土地已於71年申請廠房合法建築有案,且土地所有權人表達無參與本案變更及市地重劃意願,爰將陳情案地剔除整體開發範圍並維持原甲種工業區。\
\
(56)依工務局辦理「國道1號永康區中正路至台1線路段側車道工程及相關地區交通配套措施規劃案」成果,高速公路側車道北延長期方案將改以本案西側區外土地設置高架道路向西銜接永安路,本案蔦松二街西段原預留25公尺路寬以供架設高架道路之規劃,改以平面道路系統設計,配合全線路寬縮減至20公尺。\
\
(57)考量蔦松二街與中正北路相交路口之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安全,針對蔦松二街之拓寬路型,按現況改為分向分流,並將西側支線拓寬為15公尺,以利於銳角處規劃單向右轉專用道,另東側主線改規劃為路寬14.5公尺之雙向道路,以配合陳情土地(永康區鹽東段16地號)與對側中油加油站之原有合法建物保留。\
\
(58)以維持原有全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40.51%)之原則,配合調整產業專用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
\
26劉金輝、吳秀嬌、蔡尚峰等3人鹽北段1493地號(變更案第50案)不同意拓寬30米路,只允許20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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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洲工街175巷和正南六街(20米路)一同開發,不要單獨拓寬洲工街175巷。\
\
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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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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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本案係配合永康區州工街175巷跨越鹽水溪連接安南區之交通路網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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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為預留設置橋樑及側車道需求,經評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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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估本段道路寬度仍有拓寬至30公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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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文堂文小7學校用地(變更案第41案)1.學校旁人行道被道路徵收,將使學生上下學無人行道可行走,罔顧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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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大仁街以西內縮為道路用地,東側大門口仍在原位,整條道路來至大仁街口將呈曲折狀,學生一踏出校門口將面臨右側來車的威脅,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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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大灣路942巷路口至大仁街口路段維持原寬度保留學校旁人行道確保學生行人的用路安全。\
\
2.加強取締現況路段違停紅線車輛,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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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浪費公帑,校方於3月份才完成200萬元西側人行道興建,市政府到為重要政績,才隔沒多久又要拆除。\
\
併部人陳第16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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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6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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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庭禎二王段918地號(變更案第19案)為使土地最有效益利用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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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規劃之停車場為狹長南北走向係位於兩住宅區塊中間,即東側與西側皆毗連住宅區(如附圖一),如此並不利於汽車之進出與停放,且影響二側住宅區之品質(空汙及噪音)。建議規劃改為(如附圖二)所示,即停車場位於北側,住宅區位於南側,如此一來,將可增加停車場使用之便利性與安全建議未便採納。\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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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依照「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分區變更應負擔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變更範圍內土地為原則。又考量周邊地區公共停車空間需求,維持以區內集中劃設停車場用地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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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有關停車場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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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性,另一方面,也可使住宅區建築基地更為方正便於規劃,大幅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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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會議原則」第三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至少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35%,建議是否可以鄰近未徵收之道路用地抵償,而來增加住宅區土地面積並做最有效益的規劃使用,滿足住宅用地的需求。因周邊道路土地(二王段881、885、886地號)皆為本人所有可否同意將二王段881、885、886地號以土地抵充公共設施,因道路用地與住宅區用地公告土地現值相同,採同等面積抵充,亦更符合公平原則而減少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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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劃設之區位,除考量出入動線外,為利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個別辦理捐贈回饋,仍應考量變更範圍之地籍權屬分布,劃設同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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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汪素珍大灣段6278地號(變更案1.代金計算方式以當期公告現1.建議以這30年來的公告現值陳情人108年11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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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11案)值另加四成計算,此相當不合理,台南縣市合併後公告現值大幅調高已相對提高加重代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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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全部的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完成代金繳納才可通過變更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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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個合理的平均值做為公告現值的金額,且不可再加四成,因土地所有權人日後還有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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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每個地主所擁有的土地皆已獨立,本停3、停4的所有權人人數眾多,各人的經濟能力也不同,建議應取決個人的決定是否繳代金直接變更地目,或是照原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尊重個人意願,保障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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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來函撤銷陳情,本案建議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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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另於108年11月26日來函撤銷本件陳情建議內容。)30李昱瑋永二段240、241地號(變更案第16案)依據本次108年所公告都市計畫變更案,本人之土地毗鄰南邊12M計畫道路全部精華土地都列入停15用地,損失慘重而且整塊地不符合將來土地建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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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是否能將毗鄰南邊12M計畫道路停15用地變更案改為毗鄰北邊8M計畫道路同樣土地面積移到北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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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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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關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附四)(詳附表8、附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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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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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考量變更案第16案涉及之人陳第30、64案建議事項,為預留地方設置里民活動中心之用地,其回饋公共設施項目參採調整為機關用地,並調整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8、附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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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至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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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考量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項目改以機關用地留設,尚無法依照「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由捐贈人併同完成闢建,另為預留地方規劃活動中心之空間需求面積,其變更回饋比例以45%劃設,以符合變更回饋用地及費用負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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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俊寧忠孝段493-1地號(變更案第2案)1.變更案第二案,南工街82巷至130巷尾,緊鄰新劃設之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與現存住宅重疊,部分住宅區面臨局部拆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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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雖新增之道路用地東側,屬公有農業區,應有空間供道路使用。市府應優先將道路設置於公有農業用地,避免影響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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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南工街82巷至130巷尾緊鄰之道路用地向東移,不要占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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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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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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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二王地區整體開發範圍及周邊路網之規劃,已於變更案第2案再公開展覽計畫中,取消陳情之計畫道路,並改於東側規劃新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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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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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2林壽長亞太段612地號(變更案第38案)1.為由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有關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之特定區計畫案,地主陳情建議直接解編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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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端第三十八案範圍內地主林壽長,土地坐落於台南市永康區亞太段612地號,該土地於民國75年編定為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已經過了三十幾年,且依公路主管機關意見,高速公路兩側沒有再拓寬高速公路的必要,故兩側已無劃設保護區管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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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眼三十幾年過去,該土地因用途為保護區,也未能開發,在限制三十幾年當中,地主、市政府及周遭居民均為受害,因不能開發利用土地,只能農用或荒廢,因都市計畫內土地面積過小,也沒有灌溉水源,如此一來農用也不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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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部人陳第12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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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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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這次貴府都市發展局要將該批土地變更為綠地,因該批土地面積達到10.57公頃,如編制為綠地公設保留地,市政府財政也沒那麼寬裕來徵收該批土地,如徵收也要有數十億之預算,市政府在目前的財政狀況下徵收的機率非常渺小。而且公設保留地綠地只能作臨時性的開發,如此一來,會阻礙都市計劃的發展,很有可能在未來的幾十年市政府還是沒有預算徵收建設。在這樣的不適當規劃循環下,地主的損失極為龐大。故本人建議直接將該批土地解編為住宅區,因該批土地緊鄰旁邊的住宅區已幾十年,可見該區若為住宅區是相當適合,而且永康區附近重劃區已有大塊公園綠地,實在不需要再將該批土地編列為綠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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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考台北市之都市規劃:如台北市建國南北路之計畫案,於民國六十幾年規劃,因該快速公路為經台北市主要道路之一,兩側也沒規劃為綠地使用,均編列為住宅區。四十幾年後來看,確實當時的規劃是沒有錯誤的。如今該快速公路兩側大樓林立,開車在建國南北路快速公路上可戚覺到都市景觀的宏偉氣派,很有大都會區的氛圍。回過頭來檢視台南市永康區,目前為台南市三十幾個區域內人口最多的地區,永康區內大學、工業區、軍事學校林立,是目前大台南都市發展規劃中的領頭羊,市政府應對永康區內之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做出良好的都市規劃,規劃出大都會之氛圍及願景,吸引國人遷人。尤其是經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過位於台南市人口最多之永康區的國道1號高速公路旁的大台南都會區的部分,兩側應直接解編為住宅區,讓兩側市容在都市計畫內有符合都會區之都市景觀,並讓經過大台南地區的國人可以感受到市政府在都市計畫上的用心及傳達大台南地區已成功發展為大都會區之氛圍,讓國人增加對台南地區的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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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變更為住宅區後讓土地得以適其所用、興建大樓後創造就業機會及增進城市發展,並讓市政府增加稅收來做更完善的都市計畫。如此一來可以創造出市政府、台南市居民及該批土地之地主三贏局面,共享適當的都市計畫後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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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李錦福高速公路兩側保護區(變更案第38案)高速公路兩側保護區禁錮30多年,今得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明示已今高速公路兩側都已成為交通便道道路使用,並為單向單行道使併部人陳第12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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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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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再立保護區之必要,而能變回復為綠地,只解除保護區限制,又落入綠地管制的坑,無有天日。和這些地相鄰的土地30多年前皆屬相同地目屬地,也都蓋房且也都顯得老態了,而我們的地尙被監管現制中是為不公平,既已無保護區限制的必要,請求能徹底完整為永久性一次方案完善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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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道太小又不一致,有單車道有雙車道,車流因單向車速很快又危險對行人、腳踏車、機車都不安全,故很少有人敢步行的,今既回復綠地建議依便道的兩側水溝線規劃一整齊深度之綠地帶(現有保護區深度不一,有的深幾米有的深","一、二十米,實在令人感嘆這就是台灣以前政府的效率)由水溝線往內劃定二米或三米為綠地帶,專給行人慢車使用,達到市容整齊,整潔車道更感寬敞,行車安全性保護行人,又有休閒美化市容的功效,對兩忙的地主達成公平、公正原則,地主負擔同一深度土地,作為負擔比率原則,則政府地主兩方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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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瑞祥富強段815、816、778地號(變更案第18案)1.廣場用地由西邊移往東邊,原規劃廣場用地在西邊,照原有面積規劃移至東邊,讓利於民,因東邊有灌溉用水溝,南北狹長不利規劃,西邊有臨路且較正方形,廣1.廣場用地請由西邊往東邊移,用相同面積(即回饋35%之部分)請讓利於民,因東邊有嘉南大圳灌溉水溝(有大的小的兩條)且又狹長形狀不好(如變更案有彩色部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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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變更後「廣5」廣場用地之劃設區位修正至範圍東側,並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詳附表11、附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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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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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市地重劃範圍調整議題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11、附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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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場受限腹地較小,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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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從起始以為只有815地號被編列機關用地,但近日到公所申請分區證明才知道有多筆編列,因涉及有外人的,只要其中有一塊不簽協議書,則此案又恢復原狀,已等待40多年,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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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816地號、817地號向地政申領謄本為道路(105年9月30日)另778地號(自815地號逕行分割為道路),814地號接鄰地,本次申請分區證明才曉得均為機關用地,有多人要合於各有私益,難度不小,若最壞無解時,政府如何幫忙,有其他辦法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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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邊(原規劃廣場用地)前有20米道路東邊有8米道路,雙面臨路旁且較為正方形,凍結40多年未能使用解編又要回饋35%給政府,最後拜託讓人民自己選,合理、合情、合法又有彈性的大有為政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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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經委屈40多年不能使用,最後的成全願望吧(地主年已7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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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為使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可鄰接廣場及道路通行,將廣場用地調整劃設於基地東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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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考量本案土地地籍細分及權屬持分情形,並參採土地所有權人之回饋意願(部人陳第63案),原以捐地及繳納代金之回饋方式執行不易,爰附帶條件調整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及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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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夏育群二王段1130-15地號(變更案第38案)原先將綠地變更為保護區,基於信賴政策不會反覆變來變去,本區社區在新購永龍建設公司之有名堂建案時,多人使用保護區為車庫,本住戶也將前車庫維持目前的保護區使用狀態,採取局部漸進式變更,讓有自願變更的住戶先簽署變更書,註明變更且徵收補償方案(金額),讓私有土地之地主自願做變併部人陳第12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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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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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填為花園,以後面的保護區作為唯一車庫之使用,若變更該保護區為綠地並徵收的話,本社區將會造成無處可出入停車之嚴重影響,政策之制定不可反覆變更無償,造成居民生活無法適應而擾民,居民無法接受當初將綠地改為保護區,居民生活型態固定成形後,市府又要將保護區改為綠地,那是否過了數年又要更改綠地為保護區,如此,朝令夕改之施政,造成居民在生活形態上重大不適外,更造成嚴重財產損失,這不就是標準的苛政猛於虎嗎?更,以溝通取代強暴式的變更與徵收,等待時機成熟並完成大多數的變更後才集中討論少數戶的變更綠地的處理方式,這才是雙贏的策略。若要強暴式的變更勢必造成嚴重的抗爭與糾紛,這不是居民之福也非市府之幸!36吳民貴變更編號三十八案(變更案第38案)反對變更1.依編號三十八(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更理由:3.已無規劃保護區管制必要,不代表後續因相關開發行為造成潛在危害風險,此部分風險應避免發生,保障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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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綠地衍生認養環境整理,民眾進出管制等等問題,且應以併部人陳第12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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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第1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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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徵收土地之前提下來規劃,故建議維持保護區不變更限管區內開發行為方可減少開發造成的環境危害及增加公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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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許金龍、許瑞展、許瑞華、陳林美惠、陳坤興、陳淑萍、陳麗芬、陳坤德、陳麗琴、林格憲、鄭秀琴、許秋菊、許文誠、許文興、許世誠、許世和、許素英、鄭正義、許錫儒、許文信、蔡孟君、許榮安林芳如、林芳至、林依穎等25人文中1(變更案第7案)1.本案地主早期曾經歷農地重劃及蜈蟻潭地區專案通檢(民國92年發布,公共設施比例為37.4%),再加上本案已第3次重劃,而本案公共設施比例為40.28%,明顯高於本都市計畫中,文小l的變更後公設比36.08%、文中七的變更後公設比37.4%許多,故本案所規劃之公共設施比例明顯缺乏合理性及公平性,故鑒請鈞府降低本案公共設絕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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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關於住宅之規劃配置中,僅規劃4個街廓,街廓寬深近100公尺,區內地主日後參與重劃,分配形狀勢鈴多為細長不易利1.降低公共設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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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整區內道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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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整西側高架道路(永大路)的緩衝帶(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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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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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詳附表4、附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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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區內增設二處寬度8公尺之東西向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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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區內計畫道路寬度調整為8公尺(除主7-2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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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次1-3號計畫道路目前已開通路段剔除應辦重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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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園用地除西北側保留塊狀公園外,其餘縮減為寬度12公尺之帶狀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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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取消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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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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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考量本區地籍細分及住宅區規劃深度,為利執行重劃土地分配,區內增設二處寬度8除涉及市地重劃範圍調整議題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修正如附表4及附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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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若採合併分配,恐將造成權屬複雜,增加土地處分的困難,鑒請鈞府增加本案住宅區東西向兩條8米計畫道路,以降低街廓深度,提高建築利用度,以符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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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北側縱貫鐵路即將地下化,西側(永大路)高架道路未來勢必拆除,故緩衝帶已無設置之必要,故鑒請鈞府將本案鄰里公園(公15)調離及調縮,茲提供建議方案(詳附件1)供鈞府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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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之東西向計畫道路;另為銜接區外寬度8公尺道路,除主7-2號道路維持路寬12公尺外,其餘計畫道路寬度均調整為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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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另避免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增加影響重劃可行性,將次1-3號計畫道路目前已開通路段剔除應辦重劃範圍;另針對公園用地,除為預留開發後滯洪設施設置需要,於西北側保留塊狀公園外,其餘縮減為寬度12公尺之帶狀公園,作為永大路高架陸橋與區內住宅區之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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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另參採人陳39案嘉南農田水利會建議意見,取消本案灌溉設施專用區之規劃,另於重劃辦理階段,現有灌排如經檢討確有保留必要者,得與區內公園或道路等公共工程共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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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8吳達夫、宋哲賓、溫儷芳等3人永和段390、389、448、450等4筆地號(變更案第2案)1.本案變更後容積率僅編定120%,嚴重偏低且不符合周邊發展需求,建議應同周邊已開發區統一編訂容積為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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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市合併後,原台南市區配合地方人口成長,開發密度逐年提升,本區域鄰近市區,開發完成後將對大台南地區注入更大之經濟效益,可抒解市區居住擁擠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