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討論事項-(八)准台灣省政府58.9.22府建四字第七一八六五號函為高雄市政府呈請將該市前鎮區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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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71
案件id
MOI(八市前鎮196910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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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鎮北、鎮中、鎮東第四里舊部落(如附圖面積約二五・五公頃)已隨都市發展,日趨繁榮,但迄今仍未實施都市計劃,本府前公告前鎮草衙一帶為禁建區時亦未將該地區列入禁建範圍內,以致一般商民住戶在仕不受法令約束之下將舊有建築物拆除後新樓房屋,任意擴大加高,對於公共安全衛生及將來之發展等均受嚴重影響。復查前,鎮轄簡一帶鄉街計劃。現正由省公共工程局規劃中,按鄉街計劃規劃範圍已將本地區包括在內,而列為中山鄉街計劃。將來規劃完成公告實施時,為便於執行管制計,擬依照都市計劃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將本地區先行劃爲禁建區,除禁止建築外,並不准變更地形,禁建期限為二年,以免將來實施都市計劃時增加困難等語。台灣省政府認為實施禁建核有必要,並符合都市計劃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有關圖件報請核定等由到部。該本係高雄市前鎮區所有之四個里屬於高雄市行政區域內,依照台灣省》機關包括高雄市都市計劃範圍。故據原呈稱該地區已由省公共工程局規劃列為中山橫街計劃,倚屬鄉街計劃,依法毋需由部核定,又本會本年八月八日第九十五次會議時討論高雄市擴大都市計劃以行政區為準實施禁建二年一案,是否包括前鐵區所轄之四個里在內,均未據敘明。其究為市計劃,抑為鄉街計劃,以核定程序不同,實有澄清必要,特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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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防止人民濫建,所謂將該四里實施禁建一節原則上應照辦,惟如納入南部工業特定區範圍之內時,其禁建起迄日期應與南部工業特定區禁建期限相配(九)繼續審議木柵區、木新里、樟腳里、及景美區、萬盛段、興福里附近地區細部計劃案,俟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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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查前鎮區所轄之前鎮、鎮北、鎮中、鎮東四個里,既為高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應納入高雄市都市計劃或其鄰近之南部工業特定區計劃範圍內,於市行政區內不宜另訂鄉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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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通過東美木欒雨區細部計劃審核原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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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連同景美土木栅兩區細部計劃審核原則,發還台北市政府依照該審核原則並參照人民陳情意見重新研擬修正報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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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台北市景美木柵兩區細部計劃審核原則(十)細部計劃之設計應以主要計劃為依據,不得與主要計劃違背或抵觸。(ㄠ)細部計劃巳發展地區應儘量利用原有巷道。(日)住宅區之巷道寬度以六至八公尺為度,住宅區以外其他使用區之巷道寬度應顧現在及未來需要情況時宜加寬,但以不超過主道路之寬度為準。(四)住宅區之巷道以不設步道為原則,如事實上必需設置時,應單邊設置,不必雙邊設置,以求土地之經濟利用。(五)街廓之深度及寬度應予加大,用以節省巷道用地面積,其加大之程度可隨分區使用之不同而分別予以設計,但在已發展地區則應顧及實際情形以免牴觸。(六)服務里鄰轄區內各項公共設施,如小型公園、綠地應利用山坡地、丘陵地、低窪地、池沼、公有土地、市場、停車場等應儘量利用已有者,或利用公有土地,其面積以應量除需要為限,不宜過大。(七)服務里鄰單位之市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戲場用地,如必須利用私有空地時,應鑑酌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私人投資興辦,如由政府興辦時,亦應儘量以協議方式收購所需用土(八)本案對於基隆南港內湖主要計劃之核原則,其與細部計劃有關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