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01-審議事項-第9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01
案件id
MOI臺北島地區20206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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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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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5年9月29日第69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於105年10月13日第698次會議就修正計畫書、圖內容提會報告決議:「洽悉」,並准臺北市政府105年10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501268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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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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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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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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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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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祁前委員文中(後由吳前委員玉珍、蘇委員振維接任)、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1月28日、106年1月23日、106年3月27日、106年9月13日、107年1月15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臺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7600481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如附表1)(略)到部,提經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7600481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四、後續辦理事項:(一)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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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北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府授都規字第109010428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回應綜理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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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照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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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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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公民或團體已列席本會說明(提供書面意見者另行轉請市府參處),陳述有關加速開發、退回重新修正、聚落紋理與文化資產保存、區段徵收及環境影響評估等意見,請臺北市政府妥為處理,並適時對外說明。另外,有關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細部計畫再檢討事項及附帶決議,請臺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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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北端新舊防潮堤間土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回應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陳情人: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一、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831023301號公告第2次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北端新舊防潮堤間土地)」,計畫書參、實施進度與經費載明社子島全區透過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包含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校地),涉及本校權益,相關事宜特以此函陳明。二、查社子島地區歷年都市計畫案,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8日府都規字第10833853200號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在基於重視本校存在之事實及照顧師生權益之考量下,將本校校地維持劃設私立中國海專用地,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且臺北市政府於105年辦理「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亦基於重視本校存在之事實及照顧師生權益下,於提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計畫內容,以及105年10月31日報請貴部核定之計畫內容皆將本校地劃設為文教區(供私立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使用),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三、臺北市政府105年將旨揭主要計畫案報送貴部都市計畫委員審議時,部分陳情民眾誤解本校免參加區段徵收將有超額獲益致有不公平情形,主張將本校校區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整體開發,雖本校多次表達不參與區段徵收之意見,並派員出席107年6月26日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5次會議,表達不同意納入區段徵收之意見,惟該案仍經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議決議將本校校地納入區段徵收有關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陳情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一節,建議採納該校意見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府研析意見如下:一、查本府105年10月31日報請內政部核定之「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係基於照顧師生權益,將該校地劃設為文教區(供私立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使用),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惟該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因人民團體陳情該校不參與區段徵收有違公平,質疑本案有圖利之情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該校納入區段徵收範圍,雖該校代表多次出席會議表達反對參與區段徵段徵收之立場,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決議將該校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二、查本府82年1月5日府工二字第81091480號公告「擬(修)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即已將私立臺北海洋科技大學校地劃設為私立中國海專用地供該校興學使用,次查本府100年6月8日府都規字第10833853200號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亦在基於重視該校存在之事實及照顧師生權益之考量下,將該校校地維持劃設私立中國海專用地,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三、查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並應依規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將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原則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範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繳納差額價金採原位置保留分配。四、有關本校士林校區校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繳納差額價金原地保留一節,經本校洽詢相關主管機關並初步估算,依前開條例規定參與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尚須按權利價值差異繳納約4至5億元之差額價金,該筆鉅額價金實非本校財務所能負擔,嚴重影響本校營運。五、考量前述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本校納入區段徵收之決議,並未審慎考量本校負擔差額地價之能力及可行性,亦未就其他替代方式予以本校評估之機會。而本校受私立學校法規範,除辦學外自不得辦理相關營利之行為;倘營運不善解散,相關財產亦應依該法規定捐助公立學校或直轄縣市政府,故絕無社子島民眾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陳之超額獲利、圖利等情事。故基於上述原因,本校無法認同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5次會議決議將本校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決議。六、依私立學校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本校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下,強烈反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並主張本校士林校區應剔除於「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區段徵收範圍,該案經本校徵詢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意見,該部亦表示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學校培育人才永續發展及校地完整性,同意本校士林校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爰仍請就本校士林校區校地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隨函檢附教育部108年10月23日臺教技(二)字第1080155009號函供參。七、另查全國都市計畫、區段徵收相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故就該校之使用用途與不動產處分已有專法進行限制;且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士林校區校地業經本府「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劃設為「文教區(供私立臺北海洋科大學使用)」,該主要計畫並已於107年6月26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學校應依都市計畫指定用途使用,爰該校校產之處分與校地之使用業已受到私立學校法及都市計畫法之雙重管制,倘該校辦理退場轉作他用,除需視變更利得公平負擔回饋事宜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法定程序辦理外,校產之處分與使用亦受私立學校法所限制,故無居民質疑圖利之情形。四、考量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所陳事項涉該校興學及師生權益影響甚鉅,且本案業經該校徵詢教育部同意該校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爰建請採納該校意見,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該校校地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一事,再予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案例,並未有將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相關案例,以「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區段徵收案」(將逢甲大學、僑光大學科技大學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份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份)」(排除中山醫學大學於市地重劃範圍)與「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將私立聖德基督學院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等案為例,全國各地整體開發案皆將立案之私立學校排除或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保障學校得以繼續興學,故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本校興學存廢,本校士林校區應爰例剔除或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之外。八、臺北市政府於1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間依內政部建議辦理社子島地區剔除區段徵收申請作業計畫,開放社子島既有聚落民眾申請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建議內政部亦應就本校長期存在於社子島之事實予以重視,本校於民國55年奉教育部核可成立,在社子島紮根深耕辦學已50年,與社子島這塊土地休戚與共,更樂見長期禁限建的社子島,建設成為人文、教育、環保、繁榮的台北市新地標,對於積極投入推動社子島開發方案樂觀其成,惟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學校培育人才永續發展及校地完整性,仍請貴部協助將本校不納入社子島區段徵收範圍,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2陳情人:社子島自救會柯振學君一、市府先前已徵收之北端新舊防潮堤間7.97公頃土地不得併同社子島內進行開發計畫。
有關陳情人建議事項,建議不予參採,理由如下:一、查社子島北端新舊防潮堤間河川區土地原為農業區、住宅區、公園原則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將河川區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二、濕地應為濕地利用百姓樂見其成,行水區應為永久濕地,不可變更為河川區,假如市府執意變更,土地應先還給人民。三、社子島居民反對高河堤及不當填土,北市府在社子島規劃之9.65公尺之高保護堤防,堤外亦採高填土方式破壞自然珍貴的濕地生態,絕對是生態社子島的大諷刺。四、我們主張維持現狀的6米堤防,不要破壞生態。堤防墊高,勢必將社子島原有的紅樹林、濕地與所有生態破壞殆盡,與柯市長號稱的生態社子島,背道而馳,再次重申,我們不要全面填土人工式的綠地,反對北端新舊防潮堤間之“行水區”之土地地目改為“河川區”。五、針對109年1月14日行水區變更為河川區說明會,會議無效。
及道路用地,82年間配合社子島防洪計畫變更為行水區,原規劃採一般徵收,惟顧及地主權益並尊重本市議會審議預算通過但書,就該範圍內無償提供土地予市府之私有土地,併社子島地區開發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本府82年公告之「擬(修)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即已將該範圍劃設為行水區並納入社子島地區計畫範圍,100年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業於計畫書附件3「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分析報告」載明區段徵收計畫範圍尚包括新舊防潮堤間之行水區土地,故本府「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將該區納入計畫範圍,規定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審議修正通過。二、社子島北端新舊防潮堤間土地現況為社子島濕地,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經管,作為環境監測、棲地管理與環境教育使用,本次行水區變更為河川區係依經濟部水利署88年8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原則上以劃定使用分區方式為之,其使用分區名稱統一以『河川區』名之」辦理,未來仍規劃繼續維持環境教育功能,尚無自救會所指之生態破壞之疑義;另該範圍內已為本府徵收或價購取得之土地,則將透過地籍整理方式處理,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三、有關社子島堤防高度涉及防洪計畫部分,業經行政院108年12月12日核定本府所報「臺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第一次修正),未來將以200年防洪標準進行辦理。
入整體開發之原委,納入計畫書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四、本府「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北端新舊防潮堤間土地)」於108年12月23日以府都規字第10831023301號公告公開展覽40天,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業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刊登報紙,並已於109年1月14日假本市士林區福安國中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該次說明會自救會以阻撓方式干預會議進行,經本府警察局動員警力維持秩序,為避免衝突擴大造成遺憾,爰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簡要說明案情後,於現場告知倘公民或團體有任何意見,皆可於公告公開展覽期將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故並無會議無效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