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1-討論事項-(十)准台灣省政府58.10.9.府建四字第八八五四一號函擬高雄市政府呈為左營都市計劃工十四號道路寬度圖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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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81
案件id
MOI(十變都計1969110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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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圖上數字註明為十五公尺,在說明書上文字記載則為十公尺,此係經辦人員疏忽所致,請轉內政部更正等情。台灣省政府認為應以圖為準,並請惠予照圍更正等由到部。查依照民法總則第四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及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又據高雄市政府都市計劃組潘組長家生本年十月廿一日來部說,3。明兩點:(1)無論按認明書十公尺或按圖卜之十五公尺,其土地權屬為公有。(2)但若按圖以十五公尺拓寬時,將拆除遺留古蹟城牆。為保存古蹟及發展觀光事業,該窒城糧確有保留之必要,仍請依說明書文字記載之十公尺為準L等語。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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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台灣省政府轉飭高雄市政府按照實際情況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籌報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