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51-審議事項-第10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2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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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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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106年12月1日第12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107年1月25日府都計字第10726009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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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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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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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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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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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洪前委員鴻智、邵前委員珮君、蘇委員振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8日、9月7日、109年2月24日、6月19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9503280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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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都計字第109503280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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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相關數據資料,請再查明其正確性;計畫書內如有中英文對照,如無必要,請予以刪除;實施進度與經費涉及國有土地部分,請再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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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14及變30,原計畫與新計畫名稱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34(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請加強說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回饋之合理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48(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有關是否有搶建情形、原有建築執照核發過程、變更回饋合理性、加強變更理由,以及本通盤檢討案內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例等,請補充說明,併同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再提會討論。至於後續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9、變15、變16、變32、變33、變34、變41、變42、變44及變45等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內之變更內容,如有屬於細部計畫內容者(如變8、變16、變26、變38及變41等案),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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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編號、部分變更內容示意圖及計畫圖變更斜線與圖例,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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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三,除人陳案編號逕49詳附表外,其餘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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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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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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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人陳案編號逕49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49陳敏雄等5人埤子頭段296-1、296-51、296-521.原文中街南側計劃道路經埤子頭段296地號後劃分為296-1、296-51、296-52三筆,影響世居當地陳姓地主權益甚大,且296-1地號也因此成為狹長的畸零地橫亙在鄰近10多戶住戶之前,未能面臨未來之計劃道路,出入勢必造成相當不便,造成交通死角。
2.鄰近房舍皆為木造老舊平房,也會形成髒亂,只依賴原有不到2米之既成巷道出入,如遇天災人禍,消防救護安全堪慮。
3.惠請將原計劃道路修正,北移2-4米則社區居民將同感德便。
惠請鈞府調整本市北榮里文中街南側埤子頭段296-1、296-51、296-52之原都市計劃道路。
1.本案前經市府研提『如將計畫道路北移2至4公尺將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性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未便採納』,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本案請市府考量交通可行性及變更前後相關地主同意情形後,研議具體處理意見,逕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2.後經市府考量下列幾點理由,故本案未便採納:
(1)道路北移應以路段進行考量,且現況已有建築,道路北移將涉及多處住宅拆遷。
(2)陳情人僅取得埤子頭段296-1、296-51及297-10等3筆地號同意書,無取得全路段土地所有人同意。
(3)且交通處尚未擬定相關道路徵收計畫。
同意依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嘉義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9年1月17日府都計字第10926006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回復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5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人口與產業等基礎分析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另外,實施進度與經費內預定完成期限,請依實際進度修正。
2、本案都市防災規劃內容與水災、震災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請確實依照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1計畫名稱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案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次通檢辦理合併都市計畫時,並未將計畫案名予以檢討,且案名仍有檢討的空間,故配合本次通檢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變2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雲嘉南地區調整計畫目標年。
建議照案通過。
變3公共設施名稱綠地(帶)綠地依現行法令專有名詞統一修正。
建議照案通過。
變4湘湖公園北側道路用地1.809474公園用地1.809474配合市政公共設施建設需求,考量徵收目的,建議恢復為公園用地使用。
變更範圍:埤子頭段28-2、29-4(部分)、31-2、31-5、31-8、31-1031-11、31-12、31-14、40-3、40-4、40-5、40-6、40-14、40-20、40-26、40-27、41、41-1、41-4、41-6、43-14地號。
本案除請補充詳細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5機22機關用地(機22)0.1435兒童遊樂場用地0.1435主管機關已無使用需求,且現況已植栽綠化,調整機關用地併入北側兒22使用。
變更範圍:長竹段611、612-5地號。
建議照案通過。
變6機18機關用地(機18)0.1113住宅區0.1113該處於68年4月2日「變更嘉義市後湖及湖子內地區主要計畫」由行政區調整為機關用地,其地上之建物已於63年登記為住房使用之合法建築,故配合現況調整為住宅區使用。
變更範圍:山下段22、22-18、22-19、22-20、22-21、22-22、22-23、22-24、22-25、22-26、22-27、22-28、22-29、22-38地號。
附帶條件:
1.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捐地或繳納代金。
2.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2年內依變更內容所載附帶條件辦理完成,否則另本案除請將機關用地無使用需求、免變更回饋理由,以及未納入全市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內之原因等,於計畫書補充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
變7民權路北側住宅區0.0207機關用地(機19)0.0207依機關使用需求及基地完整性作調整。
變更範圍:中山段一小段4-2、6、6-1地號。
本案經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表示,機關用地無使用計畫,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變8北興街住宅區0.0113道路用地0.0113依93.08.06嘉義市政府工務局「重興里堯天府前八米道路工程」協調會議紀錄配合現況道路調整分區。
變更範圍:埤子頭段469-16地號。
本案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變更,除請市府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9存2西南側保存區(存2)0.0283住宅區0.0133經查中山六小段28-5地號於73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由行政區調整為保存區,而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建物屬合法建築(使用執照字號:66嘉建局使字第1750號),於74年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於97年有買賣登記。以上該筆土地實已非屬古蹟保存之範疇,且九華山地藏庵針對該筆土地表示未來無使用計畫,故配合現況調整為住宅區使用。
變更範圍:中山六小段28-5地號。
附帶條件如下:
1.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捐地或繳納代金。
2.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2年內依變更內容所載附帶條件辦理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15中山六小段28、28-3地號非屬保存區列管範圍,而都市計畫圖將其誤植為保存區使用,故將該處予以訂正為住宅區,以修正書圖不符之情形,並依據「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得免回饋。
變更範圍:中山六小段28、28-3地號。
建議照案通過。
變10文高3西北側學校用地(文高3)0.0008住宅區0.0008原文高3所列管之土地未含東門段4小段37地號,但上開部分土地於都市計畫圖面標示為學校用地,以致於造成書圖不符,且華南商職表示學校圍牆係依土地界址線作隔離,爰此將上述情形依地籍線訂正為住宅區使用,並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得免回饋。
訂正範圍:部分東門段4小段37地號。
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11機33機關用地(機33)0.79住宅區0.79目前無警政、消防需求,配合現況作調整。
附帶條件:
1.應自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捐地或繳納代金。
本案基於下列理由,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一、查本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案於104年6月1日始辦理公開展覽。","二、本案回饋比例低於前開部頒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
變12文小15土地未列入文小15管制0.2039599納入學校用地(文小15)列管0.2039599地籍管制此為書圖不符,將地號76等13筆土地配合現況調整納入文小15列管。
地籍管制範圍:
南門段2小段76、78、79、79-1、84、85、89-1、93、93-6、94、95、96、96-2地號。
本案經市府補充說明,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改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變13機61機關用地0.0795變更指定用途0.0795配合市政需求指定為中央或市政機關使用,惟請本府財政處協調土地管理機關確認本府需求後再議。
變更範圍:竹圍子段293-6、289-13、292-8地號。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變14興安街私立學校0.02學校用地(文小26)0.19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23依地方需求調整為8米計畫道路,並於道路交叉口處劃設標準截角。
本案除請詳細說明變更理由及修正道路截角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15民生南路510巷南側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合理性,配合現況調整為住宅區使用。
附帶條件:
1.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捐地或繳納代金。
2.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2年內依變更內容所載附帶條件辦理完成,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16市15北側道路用地、住宅區0.0216道路用地、住宅區0.0216為考量都市安全防災需求及街廓完整性,竹圍子段132地號道路調整至132-22地號,規劃為8米道路使用,建議由該地主興闢後捐1.因道路是否捐贈非屬都委會審議權責,逕依相關規定辦理(如容積移轉)2.變更範圍:竹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一、本案備註第1點與變更理由矛盾,請予以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贈予市府,且須於變更計畫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圍子段131-22、132、132-31地號。
刪除。","二、請補充道路用地及住宅區之個別變更面積。","三、本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17博愛路二段與自強街交叉口處醫療用地(醫2)0.37綠地0.29道路用地0.08依據100年1月12日嘉醫秘字第1000000459號函,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表示南面醫療用地已無計畫擴展,且經查74年7月4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嘉義市中心(西北部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該處原為道路及綠5用地,爰此將醫療用地調整為綠地及道路用地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變18博愛路二段南端東側之工業區工業區0.51乙種工業區(工乙(33))0.511.位於博愛路二段南端東側之工業區業已於「變更嘉義市劉厝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指定為乙種工業區,爾後經「變更嘉義市劉厝地區主要計劃(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檢討後,發現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工業區已與前者範圍不吻合,但兩者之計畫內容所檢討之工業區面積卻兩相符合,才造成都市計畫書圖不符之情形;而前次通盤檢討書圖以後者為依據,故本次檢討修正調整之,並將其併回工乙(33)內。
2.前次通檢之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係以現行一千分之依地形圖展繪後重新丈量而得,因此將工業區之面積計入乙種工業區內,以符實際。
建議照案通過。
變19機34西側農業區6.09機關用地(機34)依國防部軍備局之需求調整,併入機34使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09用。
變20機47機關用地(機47)0.6022變更指定用途0.60221.嘉義市湖子內段湖內小段251,251-1,251-5等3筆土地,審計部已不需使用。
2.因地方有使用需求。
3.為保留彈性,建議調整為供中央及地方機關使用。
變更範圍:湖子內段湖內小段251、251-1、251-5地號。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變21公4西側公園用地(部分公4)0.35停車場用地0.35配合原停7附近的地方停車需求作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變22停7停車場用地(停7)0.35綠地0.35因屬陡坡地形不適宜做停車使用,並配合地方需求調整之。同時建議本區的停車空間需求應擇附近之公共設施用地(公4)補足,以提供當地居民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變23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內容劃分原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屬細部計畫層次內容,故本次通檢刪除現行主要計畫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規範。
詳細部計畫書附件一。
本案除新計畫修正為「刪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24刪除分期分區管制計畫分期分區管制計畫刪除依據實際發展現況已無需求而予以刪除。
建議照案通過。
變25機41機關用地(機41)0.0198取消使用限制0.0198該筆土地周遭均為市有土地,現已無國防設施使用需求,故併機41解除國防設施之使用限制。
變更範圍:彌陀段141地號。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變26大同商專南側道路住宅區0.017734道路用地0.017734經查93年一通時變更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往西移,將造成原有南北通行之八米道路連貫性受影響,亦使西側原有合法建築權益受損。
另查93年一通前之原有八米道路上並無合法申請建築,故道路東側恢復為93年通檢前之道路路型。
本案經市府修正相關變更理由,建議准照市府109年1月17日函送修正內容通過。
變27忠義堤防道路北側-0.734637農業區0.734637經查該筆土地原未納入本市都市計畫範圍,且未劃定分區,將併入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並配合鄰近分區劃定為農業區。
變更範圍:八掌段844、845地號。
本案除請補充原計畫名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28機30北側住宅區0.015328機關用地(機30)0.015328由於該地區(舊市區中心都市計畫區)都市計畫分區係屬地號管制,經查民國60年6月2日使字第1588號使用執照,已含括北門段二小段17-6、17-8、17-9、17-10、17-11等五筆地號,故建議均納入機關用地使用。
變更範圍:北門二小段17-6、17-10地號。
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變29嘉義公園保護區5.4954農業區0.1040公園用地5.5994現況已為嘉義都會森林公園使用,配合現況使用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變更範圍:東川段366-1、383、386、387、387-1、388、389、390、394、394-1、395、395-1、395-2、400、406-1、407地號。
本案土地為公有,因嘉義市政府表示,無法取得管理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同意依該府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30玉峰街道路用地0.372496古蹟保存區0.208773河川區0.1637231.依現況排水道使用,將玉峰街部分變更為河川區。
2.依現況使用,將玉峰街上半部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以符實際。
變更範圍:山下段22-4、22-6、25-1、28-1、28-2、33、33-2、34、34-1、35、35-1、42(部分)地號。
本案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31機13機關用地(機13)0.2608變更指定用途0.2608依陳情意見該三筆機關用地併14-1地號指定為供市政會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
變更範圍:北門段二小段13、13-2、14地號。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變32文高4西側學校用地0.040108住宅區0.0401081.現況已無學校使用,配合周邊使用現況調整為住宅區。
2.市府針對其餘私有土地建議應整體考量規劃,並考量面積狹小改以代金繳納方式辦理回饋,並於建照申請前或買賣過戶登記前完成代金繳納。
變更範圍:東川段1373、1379、1382-1、1383、1384-1、1385-1、1386-1、1387-1、1388-1、1389-1、1390、1393、1394、1397、1398、1401、1402、1405、1406、1409、1410地號。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附表二:新增或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人口366,100人320,000人配合人口成長情境分析調整人口。建議併入變2案。建議照案通過。
2古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保存區古蹟保存區依現行法令專有名詞統一修正為保存區。
屬於專有名詞統一,建議併入變3案。
建議照案通過。
變33嘉華高中南側機關用地(機28)0.0349文教區(文教1)0.0349配合地號185土地現況已為嘉華中學使用,建議變更為文教區使用。
1.變更範圍:東川段185地號。
2.屬於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逕2案)本案除請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34文高4西側文教區(文教3)0.1241住宅區0.1241嘉義市面臨高齡少子化,文教用地需求已不高,建議配合周邊將文教3依現有範圍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並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
1.變更範圍:下路頭段2-60地號。
2.屬於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逕3案)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變35博愛國小東側道路用地0.0346學校用地(文小5)0.0346考量埤子頭段地號355-10、360-6等兩筆土地僅供該學校通行使用,未涉及臨近土地指定建築線等事宜,建議變更為學校用地。
1.變更範圍:埤子頭段355-10、360-6地號。
2.屬於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逕9案)本案經市府補充說明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36嘉義大學蘭潭校區至西北側學府路保護區0.0236道路用地0.0199學校用地(文大2)0.0199道路用地0.0236考量該道路已開闢,且配合校園實際使用範圍,建議配合既有路型調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保護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符計畫管制內容。
1.變更範圍:鹿寮段996、997、998、1013地號。
2.屬於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經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逕11案)建議照案通過。
變37嘉義車站站前商業區商業區0.1219鐵路用地0.0848道路用地0.0739商業區0.1532住宅區0.1274經查民國93年9月30日發布「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圖部分誤植,故本次將部分土地使用分區更正。
本案經市府補充說明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改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變38健康16街(8米計畫道路部分)東側住宅區0.0075道路用地0.0075基地位屬於湖子內區段徵收範圍,因道路徑為分割產生畸零地,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照案通過。"],["附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計畫區內電信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民國85年7月1日依據修正公布之「電信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及制定公布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當時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電信事業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電信事業公司化後又再釋股民營化,先予陳明。
原需求「電信用地」之電信事業民營化後已非徵購主體,本會於95年2月22日依法成立接續前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迄今監理業務所監測機房已建置完備,目前都市計畫仍劃定為「電信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保留地,本會已無使用需求,為避免限制土地利用影響都市發展,敬請貴府秉權於通盤檢討時,針對轄區內該等用地予以變更。
不予討論理由:
本案有關電信機構之用地已於民國100年辦理過專案通盤變更,故已無電信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本案計畫範圍無電信用地,陳情意見已有考量。
逕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東川段185、186-1、186-2、186-3、186-4、187地號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前揭6筆現有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限制軍事機關使用,現況位於陸軍「介壽營區」外,經檢討已無繼續作為國防使用之必要,擬廢止撥用歸還嘉義縣政府接,惟該府要求土地廢撥前,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1.東川段185地號現況已為嘉華中學使用,建議變更為文教區使用。貴府「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擬定嘉義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其他案件)都委會專案小組委員會議(第九次會議)決議,已予以採納。
2.惟經依嘉華中學實際使用範圍完成土地分割,確認該校實際使用範圍增加坐落嘉義市東川段186-1及186-4地號,建議併同185地號一併取消限制並檢討變更為文教區。
3.另同段186-2、186-3及187地號等3筆土地,第九次會議決議現況地形已明確分隔,維持機關用地,惟現況確已無維新支線(溝渠)使用,建議依土地使用現況取消使用限制並配合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適當用地。
部份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於105年3月25日召開市小組(第九次)會議,決議酌予採納,理由為配合185地號現況已為嘉華中學使用,建議變更為文教區使用,另186-1、186-2、187地號考量地形已明確分割,建議維持機關用地使用。
2.另於106年5月10日市都委會第123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理由為經查周邊均為機關用地,為整體規劃可量,暫不予調整。
3.經查東川段185、186-1、186-4等土地現況確實已作為嘉華中學之停車場使用,且有北排維新支線阻隔,已影響機關用地之整體性。
4.經洽詢嘉華中學有關東川段地號185、186-1及186-4等土地確實有使用需求,故建議將上述三筆土地變更為文教區,其餘則考量機關用地完整性,暫不予調整。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3嘉義縣政府下路頭段2-60地號縣有土地使用分區申請變更案,建議同意該地屬文教區用地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以該地已劃設為道路用地面積部分作為申請變更之回饋方式。
1.本案本府前於97年、99年及105年多次向貴市政府提出建議將旨揭土地原屬「文教區」變更為「住宅區」,經貴府召開多次專案小組委員會議決議「規劃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據相關回饋規定辦理。」且回饋方式業依貴府105年2月25日召開嘉義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檢計畫人民陳情案件都委會專案小組委員會議(第七次會議)決議:
「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住宅區,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及配合興業東路之開闢辦理回饋,並建議可納入縣市共治平台協商辦理。」之事項,提報105年度第三季雲嘉嘉聯合治理平台討論並經決議「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統一召集會議研商」,惟迄今仍未見復辦理情形。
2.因貴府未經徵詢本府同意即逕將旨揭縣有地部分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及逕為分割,分割後屬道路用地面積計有514平方公尺,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以該道路用地面積回饋核算比例高達41.42%,已超過法定應提供土地回饋比例30%。仍請貴府同意將旨揭縣有地屬「文教區」用地辦理變更為「住宅區」並以貴府將該地劃設為道路用地面積作為回饋。
酌予採納理由;1.本案於105年2月25日召開市小組(第七次)會議,決議兩案併陳,理由為方案一、陳情位置屬文教3之一部分,現況復興電台已遷離,文教區仍可容許作其他使用,故建議取消復興電台使用;方案二、配合鄰近分區調整為住宅區,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及配合興業東路之開闢辦理回饋,並建議可納入縣市共治平台協商辦理。
2.本案考量於市都委會時不應有兩案併陳,故另於105年12月28日召開市小組(第十三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理由因陳情位置屬於文教3之一部分,現況復興電台雖已遷離,因附近仍有文教設施之需求,且本案之文教區亦可作其他文教設施使用,故維持原分區。
3.本案於106年4月14日召開市都委會第122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理由為依據市小組(第十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4.嘉義市面臨高齡少子化,文教用地需求已不高,建議配合周邊將文教3依現有範圍變更為住宅區使用,並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4謝濠全劉厝段173-5、173-19、173-20地號檢討將四米人行步道廢除案查本市民國64年6月1日公布都市計畫至今41年,此期間歷經多次開發變革該人行步道存在必要性消失,況且又被同段37-119號水利用地隔絕,懇請貴府勘查實情,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於通盤檢討時將該四米人行步道廢除,以符實情並利本人所有土地之完整性,亦能促進區域發展,實感德便。
未便採納理由:
考量都市發展及安全防災需求,建議維持原分區使用,有關溝渠應全段考量,後續依工程需求辦理,解決進出通路問題。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5楊佩諭民族段六小段44-16、44-33地號公道五路於日據時期就已規劃出50米之公園道路用地,本案於102年原預定要開始執行並召開三次的公聽會,然而都市規劃就會有其利害關係,最後其框定之預算因多方意見不同而挪為己用,但事實上問題並未解決,住家位於南門街上,其土地所有權狀有部分已納入道路用地,但政府卻遲遲未能徵收,而房屋本身也已逾50年,想整理老房卻因部分劃為道路用地而不知從何下手。
1.建議將公道五路納入嘉義市都市發展通盤檢討。
2.若政府無法將道路用地徵收,也請將道路用地歸還屋主使用。
3.南門街僅5米路寬,對其居民生活安全有其一定威脅,建議一併討論。
部份酌予採納理由:
1.地號44-16為住宅區,地號44-33為公道5。
2.公道五於日治時期劃設,作為防災使用,現今作為住宅及道路使用。
2.考量地號44-33為公道5,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查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於104年6月1日始辦理公開展覽。
本案回饋比例低於前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逕6楊文俊東區盧厝段304地號盧厝段304地號為國有地,目前作為社區服務關懷據點及眷村文物陳列場所,亦為精忠新城之眷戶及鄰近市民活動聚會場所。
因本區精忠新城進駐後居住人口圳頭里有5,043人,若含鄰近之後庄里約4,785人及新店里約5,030人,本區約有1萬4,858的服務人口數,且目前本市高齡化趨勢,實有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必要,提供社區社會福利服務內容,滿足本區市民之需求。亦可利用現有建盧厝段304地號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未便採納理由:
1.盧厝段30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單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建議應先取得土地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再行申請。
2.原住宅區已容許使用做相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故建議維持原分區。
查住宅區已容許使用做相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築物作為未來長照據點。
逕7嘉義市政府工務處嘉義市海口寮路(許厝庄至世賢路)產業道路1.海口寮路(許厝庄至世賢路)現況為3~4米產業道路2.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已核定本府辦理「嘉義市華興橋改建工程周邊道路(許厝庄12米計畫道路)工程」案,今年將辦理12米道路開闢,可預見許厝庄地區將因地方發展而增加人、車潮,用路人進出文化路之車流也隨之增加3.許厝庄區域學區為世賢國小及北園國中,平時居民必須繞遠路走文化路轉世賢路,路程約4.2公里4.海口寮路絕大部分依舊有產業道路路線劃設拓寬,規劃路線上無供人居住之鋼筋混凝土建物,故無圖利及居民搬遷問題1.海口寮路(許厝庄至世賢路)變更為12米計畫道路為居民出入交通安全及緊急消防救災道路2.實有必要劃設海口寮路予以分流,將車流疏導至世賢路,使華興橋周邊路網交通達最大效益3.若開闢海口寮路,路程約2公里,可大幅縮減上、下學50%通勤通學路程,時程可縮短約5分鐘(縮減時間包含文化路尖峰時段塞車時間,不僅可節省能源消耗,也讓莘莘學子免於塞車之苦)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經107.12.24府都計字第1072612809號函,於107.12.10嘉義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2.海口寮路(許厝庄至世賢路)現況為3~4米產業道路,其變更拓寬具有方便學童上下學、防救災、紓解交通流量等效益。
3.本府工務處同意變更後編列預算進行徵收與開闢,並於107.10.23府交工字第1072116351號函說明產業道路附近並無淹水紀錄,交通處及建設處農牧科分別於107.11.02府交工字第1072306867號函及107.10.23府建農字第1071406595號函,同意此案有利於整體路網發展及當地農產運銷,消防局亦於107.10.23嘉市消管字第1070055417號函說明此處未曾有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重大歷史災情。
4.工務處考量原規劃範圍係依既有農路進行拓寬,路型過於崎嶇且寬度僅12公尺過窄,為有效改善居民出入交通安全及緊急消防救災,縮短當地通學路程並紓解文化路之交通負荷,故本次重新規劃20公尺之道路自許厝庄串聯至世賢路,而建設處農牧科於109.04.28表示此案係為地區交通安全需求及提升地區防救災安全等公眾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重新規劃道路寬度為30公尺,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利益之需,因涉都市計畫及道路主管單位業管權責,故並無意見,而交通處於109.05.08則建議應以正十字設計交岔路口,並於5/12同意修正後支路口設計。
5.考量許厝庄社區區域交通及防災系統完整性,並已有道路興闢計畫,建議本案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逕8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同興段1032、1057、1061地號等共3筆土地依「嘉義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開放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一次通盤檢討)說明書」本次申請基地(編號:工六)原屬後湖工業區範圍內,但受限於原後湖工業區卻並無實際報編範圍,因此目前檢討總量管制作業皆以乙種工業區編號街廓範圍為基準檢討,這將使實際有需求申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地點受限於單一街廓總量管制建請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考量未來工業區整體發展,酌情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二次通盤檢討)說明書,修訂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檢討方式,以鄰近且發展潛力不同之整體街廓作為總量管制之檢討基準,這將使工業區發展更加具有活化彈性,減少工業區土地閒置,更有利於促進嘉義市整體都市計畫均衡發展部份酌予採納理由:
1.因考量本市工業區各街廓有其發展特性及方向,故以各街廓做為總量管制檢討基準。
2.惟本府後續將針對全市工業區擬定「工業區通盤檢討」再行檢討。
3.後續可依據「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及「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本案涉及細部計畫內容,建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逕9嘉義市博愛國民小學埤子頭段355-10、360-6地號嘉義市埤子頭段0355-10、0360-6地號兩筆土地,為本校校門之一-東門,亦為幼兒園學童上、下學家長接受區,每逢上學時段,校門口交通壅塞、人車流量大,然而考量幼兒園學童年齡尚幼,放學接送等待時間又較長,為維護本校目前幼兒園大、中、小各一班,故本校長期以來均以此東門為幼兒園家長接送區。
嘉義市埤子頭段355-10、360-6地號兩筆土地,為維護學童安全,建請變更為學校用地。
未便採納理由:
1.該道路自設校至今即供學童出入使用,已具實際通行之功能。
2.嘉義市埤子頭段地號355-10、360-6兩筆土地經查,建築主管機關已於106年11月指定建築線在案。
3.該道路早於64年即劃為計畫道路,應供公眾通行使用。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0陳建言、陳永良嘉義市車店段424、325-9、共有人所有土地座落於嘉義市車店段424地號、325-9地號、325-10地號共三筆,因早期即已合法舊有工廠,故編定為都市計畫三角型零星工業區迄l.檢附所有共有人土地勝本及地籍圖各乙份。
2.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乃為零星乙種工業夾雜於都計畫住宅區包圍,容易製造污染,帶給社區未便採納理由:
考量本案土地周邊尚有零星私有土地不同意變更,其變更將造成周邊土地畸零,且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據「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25-10等地號今,惟時代在變,本零星工業區已然被右側、南側住宅區;西北側又為鐵路阻絕並籌設高架鐵路在案,懇請於此次嘉義市第二次通盤檢討考量將該零星乙種工業區准予變更分區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方為德便,本共有人同意配合政府都市計畫各項政策的完善與落實地盡其用。
各項無謂的街擊與困擾,懇請納入考量,無限感激!此案涉及嘉義市鐵路高架計畫周邊範圍,將於該計畫規劃時納入研議,故本檢討未便採納。
區檢討策略」得優先轉型為產業專用區或商業區,且市府將針對陳情地點周邊地區進行整體規劃,請市府另案辦理檢討變更,並向陳情人說明具體規劃時程。
逕11國立嘉義大學蕭全佑八掌段714、鹿寮段992、994、996、997-1、997、998、999等地號嘉義市環潭公路(市10道路)緊鄰本校蘭潭校區學生宿舍之既有路段,現況以本校圍牆區隔校園內及該段道路,惟經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該段都市計畫道路部分道路落於圍牆內,未來道路主管機關若依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擴建該段道路,該圍牆及校內建物設施等將受巨大影響;惟本校開校至今已近百年,校舍建物多業依逐年需求規劃建置完畢,如依前揭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擴建,圍牆及建物設施恐已無拆遷空間。
為避免上述道路與學校用地之衝突,經查本校圍牆及緊鄰道路用地位置位於八掌段714、鹿寮段992、994、996、997-1、997、998、999等地號,次查該段道路(上坡方向)左側未有私有土地,如將該段道路依本校圍牆為道路邊界向校外方向橫移調整應為可行,即本校既有圍牆內土地使用分區均調整為文大用地,建請大部將前述意見納入都市計畫檢討。
酌予採納理由:
考量該道路已開闢,且配合校園實際使用範圍,建議配合既有路型調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保護區及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符計畫管制內容。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2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涂雅雯蘭潭段277,280及287-1號土地本校嘉義校區所在地嘉義市蘭潭段277,280及287-1號土地現為保護區。教育部上開公函略以本校應落實校地管用合一。故建請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嘉義市都市計畫時,將本校嘉義校區前開土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由保護區變更為文教區-未便採納理由:
1.崇仁護校於107年4月10日取得教育部函文,要求為落實校地管用合一,逕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嘉義市蘭潭段277、280及28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2.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中,崇仁護校屬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蘭潭段277,280及287-1號土地三筆土地均屬崇仁護校所有,且學校籌設因故被撤銷時,按校復都市計畫原有規定。
3.經查,該學校涉及水庫集水區及水質水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量保護區,係屬環境敏感地區,故不宜變更。
逕13劉千瑜、劉盈顯、劉嘉欣車店段41-17、41-23本人住家位於嘉義市西區車店段41-17、41-23,嘉義市民生南路172號,被嘉義市政府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數十年,房屋已經老舊不堪居住,若無開闢之必須且數十年沒有再重新檢討,應於近期重新檢討是否廢除或有劃設的必要-未便採納理由:
經查車店段地號41-17、41-23土地位於已部分開闢之民生南路180巷底,因涉及該巷道指定建築線事宜,且考量道路完整性,建議維持原道路用地使用。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陳怡如東川段1235-11.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度所轄學校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案件處理情形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2.旨揭土地原分割自東川段1235號,使用分區編列為文高用地,經查該筆土地於建校之初,即位於宿舍圍牆外,並無使用之必要,嗣後發現私人寺廟占用情形。
本校經管嘉義市東川段1235-1地號土地遭護國義民公廟占用,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請同意將該地號土地排入嘉義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相關議程,將該地號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俾利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未便採納理由:
1.經查東川段1235-1地號及周邊均為公有土地,係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權責。
2.考量學校用地的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使用。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5蔡議員文旭、郭明賓、李忠曆、王美惠、張秀華、莊豐安、黃盈智、蔡永泉湖內里紅瓦厝社區紅瓦里重慶二街通往南京路未能銜接,建議將此塊農地變更為都市計劃道路,再交由工務處開闢為道路,讓區域的交通系統更為完整,居民的出入更加便利,以利區域的發展。
1.紅瓦厝目前住有650戶、2080人,出入僅靠8米的重慶一街,單向的重慶二街及水上4米巷道,相當不便,嚴重影響居民出入便利。
2.紅瓦厝由於欠缺完整的連外道路系統,居民有時會逆向世賢路走重慶二街回家,相當危險。
3.為周邊道路系統的建置能夠更加完整,請都發處將重慶二街與南京路街交界之農地變更為都市計劃道路,以利區域交通網路的完整與發展。
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經107.12.24府都計字第1072612809號函,於107.12.10嘉義市都委會第131次會議審議通過。
2.紅瓦厝社區居民約兩千多位,僅靠8米的重慶一街、單向的重慶二街及水上4米巷道等進出相當不便,應規劃完善且便捷的公共設施以服務里民。
3.嘉義市交通處於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7.11.02府交工字第1072306867號函同意此案有利於整體路網發展,紅瓦里重慶二街通往南京路有利提升附近地區之整體路網完整度;建設處農牧科於107.10.23府建農字第1071406595號函,同意此案有利於當地農產運銷。消防局亦於107.10.23嘉市消管字第1070055417號函說明此處未曾有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重大歷史災情;工務處於107.10.23府交工字第1072116351號函表示紅瓦厝社區於0823水災時有淹水紀錄,後續施工時應考量道路高程及該地區淹水等課題。
4.工務處考量周邊道路動線欠缺順暢,故本次將東西向之重慶二街拓寬至12公尺銜接至計畫道路,並向東延伸至南京路以提升本區整體路網完整度及便利性。
5.建設處農牧科於109.04.28表示此案係為地區交通安全需求及提升地區防救災安全等公眾利益之需,因涉都市計畫及道路主管單位業管權責,故並無意見,交通處於109.05.08針對路型並無意見。
6.本府交通處同意此案有利於整體路網發展,且已有開闢計畫,故建議將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1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短竹段1412地號旨揭土地原由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因國防部經檢討已無公用需求,已於106年變更非公用土地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中。本處因有置放贓木需求,經財政部106年11月24日會議決議同意由本處撥用旨揭土地作為贓木放置及林業文化文物置放場所(詳附件一會議紀錄第6頁),惟土地受限都市計畫特別使用規定供軍事機關使用,目前僅能向國有財產署辦理借用,尚無法依規申請撥用,爰請貴府註銷特別使用規定後由本處循程序辦理撥用。
本處為業務需要,擬撥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嘉義市短竹段1412號土地,惠請貴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註銷該筆土地都市計畫書特別使用規定供軍事機關使用,請查照。
未便採納理由:
1.機16涉及面積約17.74公頃。
2.陳情土地位於學府路西側約0.95公頃,且西南側毗鄰一筆地號為短竹段1359土地,機16土地係屬嘉義縣所有,若單獨就陳情土地1412地號刪除地指定用途,不利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故建議應維持原指定用途。
本案機16機關用地主要計畫建議取消其使用使用,細部計畫再視實際需要,檢討其指定使用。
逕17吳美滿東川段598、599適逢嘉義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申請人於嘉義市東川段598及599地號等2筆土地,藉此通盤檢討機會,建議將此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由道路用地調整為住宅區。
1.此2筆土地雖規劃為道路用地,然至今仍未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所有權人就該有使用之權利。
2.地之使用受到限制,又該2筆為豐收將財產轉換為貨幣作為最佳利用。
3.該2地周圍之住宅現況階有適當通路至現有道路,實無將本2筆土地規劃成道路使用之必要。
4.建議該區計畫道路之規劃,可直接將金龍街與大雅路間作直線道路,無須規劃成U線道路之劃設,如此,將更能達到通行之便利。
未便採納理由:
1.東川段598土地係屬住宅區,599土地係屬道路用地。
2.考量都市防災系統及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原分區使用。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18嘉義市政府後庄段1353貴會建請本府儘速徵收義教街127巷巷口土地,以維護居住該巷道內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乙案。
查後庄段1353地號土地非屬都市計畫道路,無法辦理徵收並開闢道路,另已於本府107年6月14日府工土字第1072107975號函認定既成道路,故暫無巷口封閉情事。
未便採納理由:
1.工務處認定之既成道路為後庄段1353、1368、1020地號等三筆土地。
2.建議工務處視需求提具道路開闢計畫後,依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本案涉及市府內部行政作業,建議不予討論。
逕19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東川段185、東川段185、186-1及186-4地號面積721平方公尺,遭嘉華中學停車場占用,因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本處函請嘉義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該府107年3月6日府都計字第1072602084號函復「因周嘉華中學占用部分位於營區外,已無軍事使用需求,依嘉義市政府使用分區圖顯示,本案土地北側毗鄰「文教區」,實際亦為嘉華中學校區使用,為利廢止撥用遂行,本處仍會積極再向嘉義市政府提出都市計畫變更,並請嘉華中學也將校區實際使用現本案與逕2之陳情人與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2。
併本表編號逕2。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86-1、186-2、186-3、186-4、187地號邊均為機關用地,為整體規劃考量暫不予調整,故未便採納」,本案在使用分區迄無法同意變更下,請嘉華中學將上開範圍內縣有地騰空返還;另請嘉義縣政府研商倘都市計畫審議結果仍維持機關用地惟取消國防設施之使用限制,得否同意本處申請廢止撥用。
況向嘉義市政府函文反映,以期爭取委員認同;另將本次會議紀錄副知嘉義市政府參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逕2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東川段185、186-1、186-2、186-3、186-4、187地號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嘉義市東川段185.186-1及186-4等三筆土地,土地使用為機關用地限軍事機關使用,現今為本校教學之用地,為求本校教學之完整性,請將上列三筆土地通盤檢討變更分區,以符合本校繼續向嘉義縣政府承租使用。
請將嘉義市東川段185、186-1及186-4等三筆土地,通盤檢討納入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為「文教區」。
本案與逕2之陳情人與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2。
併本表編號逕2。
逕21蕭坤松竹圍子段103-32地號1.查旨揭建物坐落地號為所有權人蕭坤松所有,該地上建物於民國63年7月25日建築完成,主要用途並登記為工業用。
2.復查嘉義市民國64年6月10日公告實施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五、土地查覆情形載以,旨揭地號用地名稱為「人行步道」,計劃書中特別使用規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載明民國64年6月10日公告實施。
3.據上,所有權人旨揭建物完成時間在前,政府公告都市計畫時間在後,且在所有權人未獲通知情形下公告,顯損害所有權人權益甚大,爱請求旨揭建物坐落地號用土地,地名稱仍維持原「商業區」,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4.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提案開會,本人願意陳情有關建物坐落地號竹圍子段0103-0032列入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損害所有權人權益一案,請詧查。
酌予採納理由:
1.該土地位於中興路東側,地上物為63年建築,屬合法房屋。
2.基地周邊已規劃完善道路系統。
3.中興路東西兩側之街廓相似,然西側並無劃設四米人行步道,且陳情土地兩側毗鄰之商業區,合計僅約五千多平方公尺,另人行步道長度僅約52公尺左右,實無留設此人行步道之必要。
4.為利於商業區整體開發,提高土地利用與經濟效益,故建議酌予採納。
5.業經確認竹圍子段103-32地號無指定建築線問題。
6.附帶條件如下:
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然考量面積狹小改以代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親自到場說明。金方式辦理回饋。
逕22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東門段四小段42地號本校東門段四小段42-12地號土地被寺廟及私人佔用,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請同意將該地號土地納入嘉義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關議程,依目前使用現況將使用分區自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俾利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度所轄學校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佔用案件處理情形檢討會議」及本校107年10月2日召開之「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案件處理情形說明會」決議事項辦理。
2.旨揭土地,本校自民國35年遷校至現址後不曾作為校地使用,本校於民國91年經主管機關指示,做全面土地清查後始發現被占用之事實,經多次與占用戶協調,並因該地位於圍牆外,自始不曾作為校地使用,且該地成帶狀環列在圍牆外,若取回後師生使用效益不高,故權衡該地效益及已無公用之需求,因此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0月1日召開之「所轄學校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佔用案件處理情形檢討會」指示辦理,將被占用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於104年12月16日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專案小組委員會議(第四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考量學校用地完整性,建議維持學校用地使用,並建議校方本於權責積極處理。
2.然東門段四小段42-12地號位於圍牆外,對學校整體開發效益不大,且35年遷校至今也無增設建物,故建議配合周邊使用現況調整為住宅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
3.附帶條件如下:
應依「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然考量面積狹小改以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本案除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逕23廖永福嘉義市崎頂段1地號1.旨揭地號自87年7月10日已由嘉義市政府租用作應急垃圾掩埋場及進出道路使用,登記使用分區及類別內容皆為空白。
2.為辦理出租供做綠能設施,陳情辦理變更使用分區為環保用地。
3.依規定程序辦理。
陳情變理嘉義市東區崎頂段1號地目變更事,請見復。
未便採納理由:
考量基地自87年7月10日已由嘉義市政府租用作應急垃圾掩埋場及進出道路使用,建議由環保局就其他類似情形進行清查,做整體的規劃,如經該局確認符合本府重大政策時,由該局循個案變更方向辦理。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4廖永福嘉義市崎頂段1地號1.依本人107年11月15日福字第10711151號函辦理修正事項如下:(1)主旨之「嘉義市東區崎頂段1號」修正為「嘉義市崎頂段1號」。(2)說明第二項之辦理變更本案與逕23之陳情人與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23。
併本表編號逕23。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使用分區「環保用地」修正為「供綠能設施使用的專用區」。
2.附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參考。
逕25陳建言、陳永良車店段424、325-9、325-10等地號共有人所有土地座落嘉義市車店段421、325-9及352-10號三筆土地,係原為零星乙種工業區,夾雜包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所包圍,也有部分隔壁土地已建為工業住宅,於民國107年9月7日下午2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並經建議本案暫予保留建請市府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變更內容及相關資料,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提經嘉義市都委會審議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共有人等經各方諮詢並洽工業住宅住戶等再陳情如下說明。
1.本人共有土地面積只有10,438平方公尺,經洽詢規劃設計單位,價格無法談妥,就無法個案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本共有人願意以繳付價補償回饋金方式,請市府准予夾帶通盤檢討方式辦理,否則本共有人土地寧願以零星工業區方式開發,省去諸多審查,且建蔽率與容積率都比住宅區高,比較合理。
2.現有工業住宅住戶並無合作意願配合變更為住宅區,只有市府體諒附近住戶住宅區鄰立直接調整為住宅區方為最佳辦法。
3.公務人員是為人民服務,法律是給人民遵守盼望能以最簡單方式達成共識。
本案與逕10之陳情人與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10。
併本表編號逕10。
逕26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涂雅雯蘭潭段277,280及287-1號土地1.未來使用計畫:本校蘭潭段地號277、280及287-1等土地屬畸零地,本校將維持上開土地現狀,承諾於上開土地不進行任何新建物之開發營造;相關土地之使用僅限於本校正常教學及安全維護之用。
2.回饋金之缴納:本校蘭潭段校地自始即純為文教用途,本案申請變更,僅係落實。使用現況。
(1)本校為天主教中華聖母傳教修女會所創辦之學校。民國60年創校之初,幸獲嘉義縣政府撥交蘭潭風景區之盧厝里紅毛埤部分二公頃多之土地為本校用地(包含蘭潭段277、280及287-1等土地)。前嘉義縣政府慨撥土地,自以上開土地為興學之文教用途為前提。而本校創校迄今,又未於蘭潭周邊再行添購校地,1.依據貴府107年10月11日府府都計字第1072609976號函辦理。
2.建請貴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第三條免收本案回饋金。
3.檢附資料如次:本校地籍圖謄本,現況照片,未來使用計畫及相關說明,土地所有權狀,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部行政指示函。
本案與逕12之陳情人與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12。
併本表編號逕12。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現本校奉教育部行政指示申請變更蘭潭段277、280及287-1等土地使用分區,既無另行開發之意圖,而係回歸政府撥交土地供中華聖母傳教修女會興學之原初意旨並落實現況,復符合教育部「管用合一」之要求。
(2)建請貴府免徵本案回饋金。本校以培育基層護理相關人才為目的,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投入大量財力與物力建置教學設備,在加上近幾年來少子化之衝擊下,實無多餘之盈收支付鉅額回饋金。再則,該土地皆在本校邊界,本校無任何增建或擴建之計畫,相關土地及環境維護良好(請參現地照片)。本校願善盡保護水源區之責,維護土地之完整性,建請貴府同意免收回饋金。如有必要,建請貴府召開本案協調會,以便本校詳陳相關意見。
逕27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武錦埤子頭段355-10、360-6地號為嘉義市埤子頭段355-1地號、360-6地號土地自道路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乙案,嚴重侵害本公司及住戶利益,提出申訴事。
1.經查,嘉義市埤子頭段355-10地號、360-6地號土地業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長40餘年,依法應供公眾通行使用,嘉義市博愛國小為該道路管理人,固得利用該道路供學童家長接送或作為餐車出入通道,然依法不得違反使用分區之劃分,擅自挪為私用。
2.第查,本公司之「寶格香湖」建案,前經嘉義市政府以上開土地為道路指定建築線,並據以核發建造執照。本公司因信賴主管機關既已編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劃分及執法效能,規劃建案進行預售,已近完工交屋階段。本公司考量博愛國小學童上、下學之安本案與逕9之陳情地號相同,建議併入逕9,並予以酌予採納理由:
1.該道路早於64年即劃為計畫道路,應供公眾通行使用。
2.該道路自設校至今即供學童出入使用,已具實際通行之功能。
3.嘉義市埤子頭段地號355-10、360-6兩筆土地經查,建築主管機關已於106年11月指定建築線在案。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全與家長接送車輛出入便利性,亦詳細規劃人行道、車道分流方案,擬無償在系爭道路上施設分流柵欄,足以兼顧學童安全與社區、學校間之友好關係。
3.詎料,博愛國小猶不知足,竟企圖將都市計畫編定之道路用地占為己有,剝奪周邊住戶使用系爭道路之權益,甚至假維護學童利益之名,行竊占之實,先於系爭道路上私設校門、圍牆,並策動數名議員對嘉義市政府施壓。嘉義市政府囿於民代壓力,竟承諾將本案轉呈內政部納入都市計畫變更檢討考量,擬將系爭道路變更為國小校園用地,此舉明顯因人設事,有圖利、包庇嫌疑。
4.倘主管機關為合法化博愛國小之竊占犯行,特意配合進行系爭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必將導致本公司及周遭住戶權益受損,本公司亦將因變更原規劃而遭住戶索討鉅額款項,果爾,本公司必將聯合周遭居民訴請國家賠償,追究相關公務員之責任,絕不姑息。
5.都市計畫為百年大計,牽一髮則動全身,斷不能輕易配合特定人為變更。本公司今以此函提出申訴,俾陳明願為協商之友好立場,請貴機關惠鑒為禱。
逕28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短竹段1688-3、1692、1688-4、16921.本案土地位於陸軍「彌陀營區」外,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限制軍事機關」使用,惟現況遭民占建房屋使用,經檢討已無收回繼續作為國防設施使用之必要。
2.考量該等土地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建議恢復原分區,以利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理。
本案土地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建議恢復原分區;另該區域尚有相鄰同段1688-4及1692地號等2筆既成道路土地(原管理機關為軍備局,於104年間撥交市府接管),建議檢討一併回復原分區之可行性,以利完整性。
未便採納理由:
本案於106年1月13日經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專案小組委員會議(第十三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因陳情基地不完整,且不符合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建議考量機關用地的整體性,維持原機關用地使用。
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人陳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逕29嘉義市立體育場-陳乃惠下路頭段2-23、10-281、10-314為市立網球場設置風雨球場所需,擬變更下路頭段2-23、10-281、10-314等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1.本市紅土網球場自開放使用以來,網球運動因推廣得宜,逐漸成為頗為普遍的市民運動,使得市立網球場有相當高的使用率。
但球場並無風雨球場設施,受夏季雷陣雨及梅雨影響,紅土只要下過雨需待1至3小時的風乾與整理,導致許多網球愛好者在雨中望球場興嘆。
2.同時,本市體育會網球委員會及軟式網球委員會每年經常性舉辦地方性、縣市級或全國性賽事,早已成為地方盛事,也成功帶動嘉義的網球水平,培養不少新秀,為地方增光,若因氣候因素影響網球運動的意願及舉辦的次數,甚為可惜。
3.爰本場刻正草擬「嘉義市立網球場風雨球場整建工程」計畫,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經費興建風雨球場。
惟洽請建築師規劃時,查球場所屬下路頭段2-23、10-281、10-314等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用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並非體育用地4.本球場自民國59年為辦理臺灣區運動會設立,至今已歷48年,緊鄰體育路及彌陀路381巷,已無設置道路之必要性,周邊鄰宅亦有對外巷道可供通行,為建設完整運動空間及場域所必須,故建請准予申請變更下路頭2-23、10-281、10-314等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體育用地。
5.檢陳「嘉義市立網球風雨球場整建工程」計畫乙份。
酌予採納理由:
1.經套繪下路頭段10-314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體育場用地。
2.經查下路頭段10-281土地係屬中華民國,管理單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考量下路頭段2-23、10-281現況作為紅土網球場,且毗鄰住宅有對外巷道可通行,周邊道路系統完善,故建議先行取得下路頭段10-281土地主管機關同意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