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89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劃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89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142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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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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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7月24日第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8年3月11日府都規字第108028039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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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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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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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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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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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前委員旺根、邵前委員珮君、蘇前委員淑娟及王前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5月16日、12月6日、109年3月20日、4月17日及10月21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24日府都規字第11003711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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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24日府都規字第110037110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5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本案公共設施區位及供需分析、出入動線系統及市地重劃可行性等評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二、(二)涉及回饋繳納代金之計算方式,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有關降低容積率之回饋附帶條件仍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惟考量代金執行需因地制宜並兼顧可行,建議仍以市價換算為原則,例外改以公告現值部分,則請市府針對特殊之適用條件與計算方式訂定通案性處理原則,以利執行。","三、另市府所提本案都市計畫書圖重製階段,誤繕重新展繪之數值化都市計畫圖部分,請市府查明後納入計畫書更正之,並檢具相關示意圖書資料,以利查考。","四、計畫案名稱請依主細拆離修正為「變更新化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五、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大會決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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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部人8盧○華君等21人機8西南側6M計畫道路本案6M計畫道路已部分開闢,現況為正新南路61巷,東側臨接中正路部分(新武段1063-3至1063-10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道路已無開闢需求,鄰近住戶(詳附件名冊)同意向內政部陳情的方式廢除部分計畫道路,並以現況已開闢之道路路段通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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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部分計畫道路,並以現況已開闢之道路路段通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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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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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與部人1為同一陳情內容,惟陳情人重新舉證並連署周邊涉及道路通行之地主再次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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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土地於75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第32案,由住宅區、水溝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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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該路段道路用地迄今仍未徵收開闢,且與毗鄰住宅區為相同土地所有權人,道路廢除尚不影響指定建築線權益,且經該路段及周邊涉及通行權益地主多數同意及建議廢除部分計畫道路,並恢復為住宅區、原道路截角部分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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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道路部分路段已開闢,如部分廢除應配合劃設迴車空間。查道路南側灌溉設施專用區部分地上現況無明渠且作停車使用,尚可配合劃設迴車空間(詳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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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道路調整尚能維持計畫道路系統之完整性與進出通行,故採納市府恢復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詳附件一),涉及回饋部分,則請市府依通案性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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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人9臺南市政府市3用地市3用地現況為新化果菜市場,預計110年9月搬遷至新址,考量市3用地權屬多為公有,未免公有土地閒置,宜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以利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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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本府各局處評估後,計有衛生局及教育局提出衛生所及幼兒園等相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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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土地有效利用,擬將衛生所及幼兒園納入設置且以使用市有地為原則配置於北側,規劃變更為行政文教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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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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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位屬市場用地(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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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化區衛生所前身為日治時期之新化回生院,建於昭和2年(1927),業經本府109年5月4日公告為歷史建築,既有空間設施不易整建,加上現址停車空間不足,難以滿足現代化醫療用途及民眾洽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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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化區因鄰近南科工業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土地權屬多為公有且仍有其他使用需求,故採納市府研析意見(詳附件二),並請將私有土地之取得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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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區;並考量新化市區內缺乏公園綠地,建議其餘南側土地配合規劃變更為公園用地(詳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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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仍有公共化教保服務之需求,108學年度區域內公共化幼兒園招生率達95%以上,但學校已無適當空餘空間可增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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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化都市計畫區於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將公園用地均予解編,致計畫區內缺乏公園綠地,故本案可補足計畫區之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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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部人8示意內容附件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部人9示意內容【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10月21日第5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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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計畫區介於臺南都會區與沿山生態文化保育軸之間,為自然保育與經濟發展之交會帶,且位於省道台19甲與台20線交會點,又鄰近國道3號,交通便利,而本次通盤檢討發展定位為文化觀光節點,為強化此發展目標與指導性,請詳予補充與本計畫區相關之最新市政發展政策及其他部門發展相關計畫(如產業發展、觀光遊憩等),以落實計畫引導發展之理念。","二、計畫圖重製:本次檢討計畫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顯示,總面積增加7.26公頃,其中農業區增加4.43公頃、道路用地增加1.03公頃,請補充重製前後各分區土地使用面積增減原因、對民眾權益之影響及處理原則,並依99年12月23日訂定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之規定將相關因應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有關原計畫圖比例尺1\/1000之紙圖,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為數值圖,比例尺調整為1\/3000,俾利保存及翻閱。","三、計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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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人口為25,000人,現況人口及未來推估約20,000人,近年全國人口已呈現負成長,人口成長分派有限,此次通盤檢討仍維持計畫人口,請市政府從臺南市整體人口總量、人口分派等資料分析維持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補充具體發展計畫作為帶動人口引進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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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之人口老化指標逐年上升至130%,為面臨高齡社會之挑戰,請市政府訂定相關都市環境空間策略,提供適當之公共設施服務,以建構完整之長期照顧體系或居住環境。","四、現況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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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計畫書之土地權屬分析,為明確土地公、私有之情形,請釐清公法人土地及事業機構土地之分類適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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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價分析請補充說明相關地價資料之年度、標的物及基準點等分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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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次通盤檢討彙整歷次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請另外就已完成開發之處數、面積、相關回饋內容等實際執行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五、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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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8.25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僅3.9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市政府詳為說明有何補充或調整因應策略,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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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擬將計畫南側農業區(28.32公頃)辦理整體開發,以提供不足之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請市政府詳予評估新增公共設施用地之區位、面積與本計畫之人口分布現況、土地使用情形與交通條件等適宜性,以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六、本次通盤檢討涉及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使用,除下列各點意見請市政府詳予補充外,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會同地政主管機關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同辦法第五之一條規定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若有必要調整都市計畫內容,則再交專案小組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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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臺南市政府加強論述未來人口發展之具體評估依據及其合理性,住宅用地需求與開發規模間之關聯性與必要性,及整體農業用地現況盤點、供需分析、農業資源評估及農地釋出評估等資料,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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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補充計畫區內現有整體開發地區之辦理進度,並依時間軸說明相關發展腹地供需與未來人口引進之關聯性,並對未來整體開發區評估分期分區開發之可行性及合理開發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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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新化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帶來人口磁吸效應,請彙整本案周邊都市計畫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案件辦理情形、面積、區位及與本案之競合關係。","七、本計畫區之交通系統仍以公路為主,縱貫鐵路並無行經本計畫區,需搭乘至新市火車站轉搭公車,大眾運輸之運具選擇較少,為利推廣綠色運輸系統及發展當地老街旅遊特色景點,請詳予補充市政府相關綠色公共運輸系統、接駁轉乘優惠措施、多元車輛共享平台、多元運具搭乘模式等,以提高本計畫區之公共運輸系統之效益。","八、都市防災計畫:本計畫區位於土壤液化中低潛勢區,除南側局部靠近嘉南大圳為高潛勢區,加上有部分為優良農田敏感地,為確保都市防災功能健全,請詳予補充環境敏感區之評估、歷年災害潛勢分析及配合相關防洪、防災等因地制宜之策略、措施及安全管理運作機制,以供審議參考。","九、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補充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及檢討計畫道路存廢之原則與評估分析資料。","十、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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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本次通盤檢討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故請市政府詳予評估主細分離之可行性、原則、主要公共設施內容、道路用地之劃設、主要、細部計畫示意圖說等,以供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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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及回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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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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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市政府訂定繳納代金方式之附帶條件,係以公告現值加四成或市價換算兩者較高者計算之,請市政府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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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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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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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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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十五、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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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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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相關分析資料請予以更新並詳實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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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九章實施進度及經費之土地取得方式,請配合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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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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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變更內容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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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變更內容综理表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擬定機關新化鎮公所臺南市政府因縣市合併升格,原擬定機關「新化鎮公所」已併入臺南市政府,爰配合調整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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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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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調整本計畫年期至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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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計畫年期為1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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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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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國土計畫統一修正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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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計畫面積201.087208.3517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量測計畫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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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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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廣停三用地南側農業區(0.0328)非都市土地(0.0328)經重製作業套疊相關圖資,查都市計畫邊界與85年地籍圖重測新豐段界大致相符,且依地籍成果係以新豐段(都內)與洋子段(非都)交界作為都市計畫範圍界線,爰依地籍重測後新豐段段界線調整都市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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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重製疑義第B-32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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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詳予補充相關變更內容示意圖說,另新編號4-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修正如附圖一,並補充有無影響該學校用地之使用情形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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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M道路西北側灌溉設施專用區(0.0448)非都市土地(0.0448)配合重製疑義第C-27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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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道路西南側灌溉設施專用區(0.0437)非都市土地(0.0498)配合重製疑義第E-21案提列變更。道路用地(0.0061)文小三西側學校用地「文小三」(0.0380)非都市土地(0.0380)配合重製疑義第E-22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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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西側灌溉設施專用區(0.0134)非都市土地(0.0134)配合重製疑義第B-33案提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1300)非都市土地(0.1300)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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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三-20M道路南側農業區(0.0347)非都市土地(0.0426)經重製作業套疊相關圖資,查都市計畫邊界與85年地籍圖重測新義段界大致相符,且依地籍成果係以新義段(都內)與王公廟小段、知母義段等(非都)交界作為都市計畫範圍界線,爰依地籍重測後新義段段界線調整都市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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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重製疑義第B-21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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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變更內容第2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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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詳予補充相關變更內容示意圖說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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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非都市土地(0.0426)非都市土地(0.0021)道路用地(0.001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五」(0.0004)-20M道路北側非都市土地(0.0060)住宅區(0.0050)配合重製疑義第E-15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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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0.0010)(0.0568)非都市土地(0.0568)66機四用地住宅區(0.0262)機關用地「機四」(0.0262)依警察局所管理土地調整機關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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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重製疑義第E-4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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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興段874、875-1、893、1019、1020、10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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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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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逾人1-7機八用地住宅區(0.0107)機關用地「機八」(0.0107)1.參酌地籍權屬調整機關用地範圍,將新安段580地號土地恢復為住宅區,同段581、582、583、585地號土地維持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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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安段580地號土地為私有地,依中華郵政公司表示現況已有建築物,地主無出售土地之意願,且新化郵局為新建之廳舍,尚無使用該筆私有地,且短期亦無改建需求,故予以檢討恢復為原住宅區,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規定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者,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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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安段581、583、585地號土地為中華郵政公司所有,另同段582地號土地為私有地,考量面積狹小畸零,難以單獨開發利用,仍維持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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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重製疑義第C-38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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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安段582地號仍有使用需求,且屬郵局整體使用範圍,故請市政府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具體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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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機八」(0.0078)住宅區(0.0078)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小用地住宅區(0.1020)學校用地「文小二」(0.1020)1.依大新國小所管理土地調整學校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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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學校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另考量變更範圍畸零狹小,不利開發,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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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重製疑義第F-8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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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範圍:新興段664-1、665-1、665-2、667、668-1、669、670、671、672-1、673-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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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範圍:新興段690-1、691-1、701、702、71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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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補充私有土地變更前後之權益有無影響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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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小二」(0.0077)住宅區(附)(0.0077)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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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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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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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南幹支線範圍)灌溉設施專用區(0.0438)住宅區(附)(0.043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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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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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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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溉設施專用區範圍內部分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私有地,現況未坐落於渠道內,且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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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變更範圍畸零狹小,不利開發,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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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重製疑義第C-39案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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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義段531、545、555、556、558、808地號;新安段509、510、512、514~519、522、524、526~528、546、552-1、553~556、559~560地號;新東段49-1、50-1、50-4、51-1、5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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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補充私有地變更前後之權益有無影響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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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9文高用地住宅區(0.0492)學校用地「文高」(0.0492)1.依國立新化高級中學所管理土地調整學校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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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學校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另考量變更範圍畸零狹小,不利開發,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五點(四)3.規定,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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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範圍:新平段47-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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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範圍:新平段659、658-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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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補充私有土地變更前後之權益有無影響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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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文高」(0.0106)住宅區(附)(0.0106)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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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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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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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調整(雨水排水A幹線)灌溉設施專用區(0.9460)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9460)本排水為雨水排水A幹線,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另考量臨接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之指定建築線需求,且水利局表示雨水下水道可供道路使用,故配合實際使用予以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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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兼顧排水功能、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及後續之管用合一,同意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二,並請市府配合修正變更理由與實施進度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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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設施專用區調整(衛生一號排水)灌溉設施專用區(0.0986)河道用地(0.1387)1.本排水為衛生一號排水,前經100年3月15日府水工字第1000183822號函核定衛生1號排水治理計畫內用地範圍,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故配合實際使用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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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水利局106年10月19日南市水養字第1061098645號函認定,變更範圍非原河道流經用地,經認定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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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用地認定文件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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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修正變更理由與補充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通案性規定及具體之事業與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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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33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三」(0.006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1-49、逾人1-4灌溉設施專用區調整(營尾大排)灌溉設施專用區(0.3533)溝渠用地(0.1987)1.本排水為營尾大排,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故配合實際使用予以變更為溝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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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重製疑義檢討結果,灌溉設施專用區係以都市計畫圖展繪。現況存有建物及道路使用,沿線多筆土地未辦理地籍逕為分割,經調閱沿線建照及建築線指示圖,部分範圍前於66年、73年及75年均以地籍線認定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核發建照。\
\
3.為維護民眾權益,爰參考規劃原意、現況及配合水利局「台南縣管區域排水虎頭溪排水(含衛生1號排水)系統規劃報告」成果,依排水用地範圍線及參酌地籍,將部分灌溉設施專用區依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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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二)規定,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得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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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範圍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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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兼顧排水功能、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及後續之管用合一,同意新計畫之溝渠用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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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部分,請詳予補充都市計畫變更歷程、建照與樁位套繪資料及免予回饋等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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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三」(0.0144)住宅區(0.0781)商業區(0.0621)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調整(排水C幹線)灌溉設施專用區(0.3915)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3915)本排水為排水C幹線,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灌溉溝渠,另考量臨接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之指定建築線需求,且水利局表示雨水下水道可供道路使用,故配合實際使用予以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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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兼顧排水功能、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及後續之管用合一,同意新計畫之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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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頭溪治理計畫農業區(0.2718)河川區(0.2728)1.配合水利局100年3月15日府水工字第1000183771號函核定虎頭溪排水系統-虎頭溪排水、烏鬼厝溪排水及五甲勢排水治理計畫(4K+138~4K+578)範圍,變更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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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水利局106年10月19日南市水養字第1061098645號函認定,變更範圍位於原河道流經範圍內,經認定予以劃定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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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認定文件詳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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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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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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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經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該府水利局業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在案,故本案先行撤案。灌溉溝渠專用區(0.0010)廣一用地北側住宅區(0.0761)保存區(0.0761)新化鍾家古厝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公告為直轄市定古蹟,故配合古蹟公告範圍並考量範圍整體性,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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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音段222、223、223-1及部分34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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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依據公告古蹟定著範圍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三,並請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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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717機三用地機關用地「機三」(0.3539)公園用地「公一」(0.3539)1.機三原為新化警察分局,現已遷建至都市計畫區外,現況作為綠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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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本案土地鄰近新化老街,且市區缺乏公園用地,為塑造老街入口意象及改善整體環境,故配合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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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本案仍有部分為私有土地並座落合法建築物,且與毗鄰住宅區為相同土地所有權人,故同意以附帶條件方式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四,並請將重製處理情形與回饋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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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機六用地機關用地「機六」(0.0467)停車場用地「停一」(0.0467)機六用地原指定為中華電信使用,因中華電信已無用地需求,且現況已做為停車場使用,爰配合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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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補充非公有土地地之取得方式與實施進度與經費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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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機七用地機關用地「機七」(0.0420)廣場用地「廣三」(0.0420)機七用地原為新化消防隊,現已遷建至都市計畫區外,現況土地作為武德殿前廣場使用,故配合檢討變更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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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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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廣(停)二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二」(附)(0.3132)住宅區(附)(0.0400)1.本案係於79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廣停用地及商業區,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完成開發,又因新化街役場活化及公所利用原地政事務所閒置空間籌設楊逵文學館,目前已無廣停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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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配合計畫區周邊既有觀光遊憩資源,建構成新化市中心區藝文休閒發展軸帶,爰依新化街役場及楊逵文學館使用現況及公有土地範圍變更為社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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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有地上部分既有建物已取得建造執照,考量原附帶條件執行不易,爰以調降使用強度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如欲維持原使用強度,則須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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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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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用地(0.2732)商業區(附)(0.3020)社教用地(0.0862)住宅區(附)(0.215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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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附帶條件:\
\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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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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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M道路南側6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301)住宅區(0.0301)1.本案於民國75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第32案(二),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至今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已有建物。\
\
2.鄰近已有替代道路可供通行,且該道路廢除後不影響道路兩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予以廢除計畫道路,恢復為原分區。\
\
3.依民國106年8月道路二側地主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僅新興段218地號部分地主回函表示不同意變更(3人共同持分,1人不同意)。惟查該地主另單獨持有同段222-1地號土地,而222-1地號係與222地號辦理共有物分割,本案計畫道路廢除後222、222-1地號仍臨接正新路341巷66弄之現有巷道,未損及權益。\
\
4.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者,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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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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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M計畫道路北側囊底路道路用地(0.0137)住宅區(附)(0.0137)1.該囊底路尚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已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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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變更範圍內土地係同一地主所有,為利於土地完整利用,且避免建築物拆遷,於不影響道路兩側指定建築線權益,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調整囊底路迴車道路型。\
\
3.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家族共同持有,故以捐地(道路用地)辦理回饋,並依應捐贈道路用地面積調整迴車道範圍。\
\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道路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
除修正變更理由之合理性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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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061)道路用地(附)(0.0061)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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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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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1-1、人1-1、人1-4、逾人1-5廣(停)四北側6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168)住宅區(0.0495)1.本案於民國75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第32案(五)(六),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至今未徵收開闢,且現況已有70年取得建照之合法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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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道路廢除後不影響道路兩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予以廢除部分計畫道路,恢復為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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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新路以西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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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國106年8月道路二側地主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僅新豐段877地號地主回函表示不同意變更。惟查該筆土地現況為信義路443巷,且經調閱(71)南建局新建使字配合公民或團體建議意見第1-1、1-10、1-43、逾1-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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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變更理由請市政府詳予敘明不影響當地之交通動線、建築線指定及減少合法建物拆遷情形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73)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749號使用執照,係供週邊建築物進出之私設通路。\
\
(2)考量週邊進出動線,如維持該計畫道路將造成與信義路443巷路口過近,故該路段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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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新路以東路段:\
\
(1)依民國106年8月道路二側地主意願調查統計結果,新豐段692、692-1、692-2、694-2、694-5、694-6、696-2、697-2、698地號等6位地主回函表示不同意變更,其土地均座落於信義路417巷以東。\
\
(2)查信義路417巷業經認定為現有巷道並經99年6月15日新建課字第003號指定建築線在案,考量該現有巷道週邊進出動線完整性,及道路二側地主通行權益,信義路417巷以東路段不予廢除,並調整名稱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
(3)信義路417巷以西路段之土地(新豐段703、704地號)業領有71南建局使字第396號及397號使用執照,為保障合法建物之地主權益,故該路段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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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臺南市都市計畫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規定,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者,免予回饋。\
\
新化國中東側、廣停六北側東興路巷東側南北向6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006)住宅區(0.0938)1.本案於民國75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第30案及32案,由綠地及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
2.該道路用地迄今仍未徵收開闢,且新義段677、734、735、736、737、738、739、739-1、740、740-1、741、743、744地號土地業領有(74)南建局使字第795、796、797、798、799、800、801、802、803號及(81)南工局使字第1826號使用執照,為保障合法建物之地主權益,且道路廢除尚不影響兩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予以廢除計畫道路,恢復為原分區。\
\
3.依民國106年8月道路二側地主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尚無地主回函表示不同意變更。\
\
4.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屬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者免予回饋。\
\
除變更理由請市政府詳予敘明不影響當地之交通動線、建築線指定及減少合法建物拆遷情形,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量周邊發展需求與道路規劃之合理性,同意修正變更內容如附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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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六」(0.0068)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及原「公兒五」附帶條件住宅區灌溉設施專用區(0.0100)住宅區(附)(0.008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八」(附)(0.0020)1.配合重製疑義第C-39案提列變更案件,灌溉設施專用區範圍內部分非屬農田水利會之私有地,現況未坐落於渠道內,且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及廣(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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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公兒五用地於民國79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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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96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二期通盤檢討)」時規定,二通發布實施之日起2年內未擬定細計,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惟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完成開發。\
\
4.考量地主開發意願及加速該地區開發,修正原附帶條件規定,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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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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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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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本計畫區公園及廣停等公共設施面積、數量、區位等需求分析、本案出入動線規劃、市地重劃配地可及性並檢附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可行性報告後,提請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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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附)(0.4295)住宅區(附)(0.277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八」(附)(0.1518)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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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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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設足夠之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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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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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綠一」附帶條件住宅區住宅區(附)(0.1072)公園用地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一」(0.0968)1.原綠一用地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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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規定,二通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未擬定細計,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
惟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規定完成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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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範圍除新豐段1042、1047-1地號等零星土地為私有(0.007公頃),其餘皆為公有。考量範圍完整性及公地公用原則,爰予以變更為公(兒)及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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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補充人行步道之設置必要性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人行步道(0.010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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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
2.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設足夠之公園用地。\
\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7人1-6新化區公所南側行政區(0.0150)道路用地(0.0139)自來水事業用地(0.0289)1.該行政區於民國60年擬定都市計畫時原劃設為機二用地,後於民國79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配合民眾服務站及自來水公司使用範圍予以變更為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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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來水公司於民國72年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係座落於新平段725地號(重測前:新化段王公廟小段535-6),位屬部分行政區、部分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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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合法建物之完整性,配合自來水公司使用範圍及現況已開闢道路,維持計畫道路寬度24公尺,依現況酌予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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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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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0.0005)行政區(0.0005)逾人1-1新化運動公園運動場用地(5.9088)公園用地「公二」(5.9088)1.配合管理單位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
2.新化運動公園現況建築面積約3,841平方公尺,建蔽率約6.5%,其使用強度尚符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8條及第39條有關公園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
\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1-29、人1-30、人1-31、人1-32、人1-40、人1-44、人1-45、人1-5計畫區西側、南側農業區、原「公四」附帶條件住宅區農業區(24.5073)住宅區(附)(14.8066)1.必要性:新化計畫人口為25,000人,惟現行計畫住宅區面積可容納人口約21,119人,住宅區面積尚不足20.2631公頃。又住宅區與商業區開闢率均已高達9成,已趨於飽和,實有增加住宅區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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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計畫區於民國60年擬定時原劃設10處公園用地,惟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將公園用地均予解編,致計畫區內尚缺乏大型公園綠地。故於嘉南大圳南側劃設綠帶以結合既有人行通道系統,並劃設大面積兼滯洪功能之公園用地串聯運動場用地及藍綠帶空間,俾延續周邊休閒遊憩氛圍至嘉南大圳上游,塑造低碳生態社區,以提供新化區宜居之優質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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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範圍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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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區內農業區面積僅28.3190公頃,部分零星分布且現況實際多非耕作使用,考量地方建設發展,除計畫區東北側位於虎頭溪與嘉南大圳間之農業區外,將本計畫區內地勢平坦且相對地勢較高不易淹水之農涉及變更內容第5-1~5-3案。\
\
原則同意,惟俟市政府依綜合意見","三、六規定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
公園用地「公四」(附)(0.3500)公園用地「公五」(附)(0.4097)公園用地「公六」(附)(2.0536)公園用地「公七」(附)(0.9003)公園用地「公八」(附)(0.5887)停車場用地「停二」(附)(0.1895)停車場用地「停三」(附)(0.2684)停車場用地「停四」(附)(0.3557)停車場用地「停五」(附)(0.4567)綠地「綠三」(附)(0.2183)綠地「綠四」(附)(0.1820)綠地「綠五」(附)(0.0361)綠地「綠六」(附)(0.0581)綠地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七」(附)(0.1383)業區釋出調整為可發展用地,以彌補都市發展用地之不足。\
\
(2)原公四用地於民國79年「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完成開發。另因其鄰虎頭溪河段土地屬淹水潛勢區域,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加速開闢。\
\
(3)廣停五用地已於民國80年徵收取得,惟部分土地於民國94年經撤銷徵收,為維持廣停五用地完整性,範圍內已撤銷徵收之私有土地,納入區段徵收區範圍一併取得。\
\
(4)變更範圍內涉及部分合法建物,考量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將影響土地使用規劃與街廓分配,且無道路可供進出造成裡地,故仍予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
(5)有關開發區塊未相鄰部分,考量西側農業區(區塊A)土地面積偏小,週邊發展已趨飽和且地區缺乏公共設施,及為解決東側未完成附帶綠地「綠八」(附)(0.1423)道路用地(附)(2.9330)溝渠用地(附)(0.1853)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147)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2200)附帶條件住宅區(0.7321)公園用地「公三」(附)(0.732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五」(0.169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五」(附)(0.0686)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0.0156)住宅區(附)(0.0332)公園用地「公六」(附)(0.0250)綠地「綠三」(附)(0.0010)道路用地(附)(0.0258)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1908)住宅區(附)(0.1016)條件地區問題(區塊D),故併同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
(6)現行計畫道路②依計畫寬度完成開闢,考量該二條道路為區段徵收範圍內主要道路,故將未開闢部分併同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取得開闢。\
\
(7)考量道路系統,為連接都市計畫區外既有道路,將部分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區範圍,並劃設為道路用地。\
\
(8)配合現有道路系統,擴大範圍將東側及南側原位屬非都市土地之現有農路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予以變更。另有關南側農路往西延伸銜接至中正路鄰近有一建物僅部分納入,查該建物為鐵皮構造,考量道路系統合理性及為避免轉折造成交通瓶頸,仍以直線劃設銜接為宜。\
\
(9)配合重製疑義第E-15案,查都市計畫邊界與民國84年地籍圖重測新義段界線大致相符,故依地籍重測後新義段界線調整都市計畫範圍。\
\
道路用地(附)(0.0892)灌溉設施專用區(0.0063)綠地「綠三」(附)(0.0063)非都市土地(0.6420)公園用地「公三」(附)(0.0015)公園用地「公四」(附)(0.0014)道路用地(附)(0.6391)附帶條件:\
\
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規劃原則:\
\
(1)公共設施優先補足區內不足公共設施,如遊憩型開放空間及停車場等。\
\
(2)每鄰里單元配置公園或綠地,並結合週邊水圳,優先留設大型開放空間。\
\
(3)合法建物盡量規劃為住宅區為原則。\
\
(4)道路系統劃設應配合既有道路系統之銜接,另道路系統劃設宜避免無尾巷或銜接寬度不一致,以免造成交通瓶頸。\
\
(5)為利後續區段徵收配地作業,街廓深度以60至80公尺為原則。\
\
5.各區塊土地使用配置:\
\
(1)區塊A:\
\
i.東側劃設公園用地,可作為進入新化市區之入口意象及提供附近地區休閒遊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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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西側之南北向計畫道路,考量現況已有道路且為連接中山路至範圍外豐榮里之重要道路,鄰近尚無其他南北向替代道路。為維持既有之道路功能,故將該南北向計畫道路往南延伸銜接至區外現有道路。\
\
(2)區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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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i.考量週邊既有道路銜接,劃設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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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溝渠用地兩側劃設公園用地及綠地,涉及排水及原有灌排系統部分,已於住宅區及衛生一號排水間配置6公尺寬帶狀綠地以作為緩衝區隔及未來作為排水腹地需求。另經洽嘉南農田水利會查明,灌排系統尚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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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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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考量合法建物分佈情形、高程及區位適宜性等,於運動公園用地東側劃設公園用地,以利設置滯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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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形區塊,考量形狀難以建築開發,故劃設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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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為避免東西兩側之街廓交通量皆匯集至南北向②成多叉路口有交通安全之虞。故將變更範圍南側現有農路納入區徵範圍並酌予拓寬,做為東西向交通連結之主要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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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iv.考量商業區指定建築線需求,於街廓西側劃設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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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區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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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考量週邊既有道路銜接,劃設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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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鄰虎頭溪河段土地屬淹水潛勢區域,劃設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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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調查各區塊之公告現值約介於3,300~10,000元\/平方公尺,約八成土地公告現值低於6,500元\/平方公尺以下,尚未有地價差異過大情形,且公告現值較高之土地係臨接現行計畫道路兩側,尚屬合理。另東側因屬未完成附帶條件住宅區,其公告現值評定高於其他區塊亦屬合理。考量各開發區塊公告現值差異情形,尚不影響辦理跨區區段徵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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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地主意願調查本次共寄出509份,回收148份,回收率29.07%。經統計回函之意見,同意區段徵收開發之人數比例約75.68%,面積比例約36.5%。以問卷回收結果分析,有回函之地主多數仍同意區段徵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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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029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細計分離管制,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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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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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本計畫區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更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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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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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本計畫區修訂都市防災計畫配合公共設施開發面積增減調整,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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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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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本計畫區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公共設施開發面積增減調整,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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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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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4之修正內容附圖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1之修正內容附圖三、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6之修正內容附圖四、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7之修正內容附圖五、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4之修正內容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盧○華君等6人新武段1063-4~1063-10有關新化區新武段1063-4、1063-5、1063-6、1063-7、1063-8、1063-9、1063-10地號於都市計畫內為計畫道路,現況無必須通行之需求,請求廢除此計畫道路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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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無必須通行之需求,請求廢除此計畫道路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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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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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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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計畫道路現況部分已開闢,另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8月31日南市工管二字第1050903830號函,該計畫道路兩側業已核發多筆建築執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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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除計畫道路將影響道路二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另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仍予維持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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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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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人邱吳○雲君新興段120-2","一、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120-2地號(579.48平方公尺)土地,目前使用分區為「灌溉設施專用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預計調整為「溝渠用地」。","二、旨揭土地現況為政府鋪設柏油路面道路,107年3月30日臺南市新化區公所會勘及鑑界認定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詳後附公文及現況照片。","三、第三次通盤檢討該使用分區預計調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惟依102年1貴府辦理「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邱永成先生所有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120-2地號(579.48平方公尺)土地,建請使用分區由「灌溉設施專用區」調整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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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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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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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變更第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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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土地位屬灌溉設施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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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現況,並參酌雨水下水道規劃區位,酌予調整分區名稱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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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综理表新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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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月7日頒布「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規定,「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非「道路用地」等七款可進行基地建築容積移轉用地,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四、上述土地已長年供公眾通行使用,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等待政府徵收取得遙遙無期,建請體恤民情,減少土地長年供公眾道路使用無法運用之損失,將臺南市新化區新興段120-2地號土地調整名稱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以利後續可依相關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五、檢附臺南市新化區公所核發供眾通行使用公文及現狀照片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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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林○壎君新義段14、14-1【108年8月29日陳情】陳情人林伯壎等人座落於本市新化區新義段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化都市計畫範圍,自民國60年都市計畫公布迄今,規劃為住(附)分區,無法使用已逾50餘年。今貴府民國102年5月公布之「變更新化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附)為河川區)(配合易淹水地區虎頭溪排水帝溪橋上游段改善工程)書」中,「二、附帶條件住宅區補充說明:……(三)本案變更部分住宅區(附帶條件)為河川區,餘未變更之住宅區(附帶條件)之腹地尚符一般住宅街廓尺度,且無造成畸零地,另本府已於102年度辦理新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將辦理地主意願調查,再行研擬檢討變更。」已明確說明本住(附)分區不必要以整體開發附帶條件辦理。因此陳情貴府於本次新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考量","一、陳情人土地建請貴府同意解除本地號整體開發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以維陳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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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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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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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變更第2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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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土地位屬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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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義段14、14-1地號土地係於60年4月20日擬定都市計畫時,劃設為公園用地。79年12月14日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但遲未開發。96年8月10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規定應於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擬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惟迄今仍未依附帶條件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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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解決未完成附帶條件地區,且考量其鄰虎頭溪河段屬淹水潛勢區域,故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加速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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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土地,有關地價補償地主可選擇以市價補償(領現),或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領地)。如以領地補償,地主配回土地均為住宅區,並以公併變更內容综理表新編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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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因都市計畫規劃為住(附)分區,致使陳情人一直無法使用該筆土地,權益嚴重受損。且","二、陳情人土地面臨現有道路,已可指定建築線,直接開發。","三、依前述102年改善工程書,陳情人土地實已無必要以整體開發方式附帶條件。","四、陳情人等願捐贈同地段14-1或其他道路用地回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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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抽籤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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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區段徵收辦理期程依通案性規定,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暨第2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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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5日陳情】此次配合區段徵收,本人林伯壎等四人,為新化區新義段14地號(計畫公園綠地),臨邊有新義段14-1、17地號為道路用地,本人等希望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特此請求准於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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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邊有新義段14-1、17地號為道路用地,本人等希望一併納入區段徵收範圍,特此請求准於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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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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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變更案第29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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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有關新義段14-1、17地號為8M計畫道路用地,現況為信義路113巷,依本計畫已開闢未取得計畫道路之一至性處理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配合逐年編列預算,以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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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區段徵收範圍80%以上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為6,500元\/平方公尺以下;另查所陳新義段14-1、1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均為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000元\/平方公尺以上,地價差異超過2倍以上,納入整體開發恐導致土地分配之公平性爭議,故建議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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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人謝○宸君等2人計畫區西側、南側農業區、原「公四」附帶條件住宅區意見陳述歷程本人於公展前區段徵收地主意願調查階段、公展期間,均分別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陳情意見在案(編號1-28,詳臺南市都委會第次會議紀錄;本次送部版計畫書之變更內容綜理表中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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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本案經臺南市政府審峻報部後,計畫書內容已有變更,爰再次向貴委員會申請列席會議,陳述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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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理由查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三通」)所研提重要課題之一,即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南側農業區(公展編號28、新編號29)。至於是否有開發農業區之必要?其關鍵在人口需求預測、以及土地供給兩項。惟本案計畫書對於計畫人口分析、預測以及所需土地等節,有諸多缺失且未臻嚴謹,恐致高估需求,詳述如後。","一、計畫人口預測過於草率且超估1.人口預測悖離事實計畫書(送部版,以下皆同)第按上開說明理由,爰提出建議事項三點如後。","一、再檢討計畫書之人口現況分析及人口預測,以合理且正確的方式重新提出新化都市計畫區未來十年(計畫目標年115年)之預測人口數。","二、撤銷「新編號變更29案」。本案採區段徵收,影響原居民及地主權益甚鉅,應俟有明確之發展事證時,再行檢討都市計畫擴張或變更之可行性,而非在需求不明狀況下貿然強行開發,此舉將造成全區住宅土地供過於求,官民雙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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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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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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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變更第2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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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化區內扶養比於95年至101年間由39.88%下降至34.46%,後自106年間上升至37.01%,未高於95年扶養比39.88%,10年間變動比率為5%內,尚屬平緩;又勞動人口比率均高於70%,老年人口比率低於20%,屬勞動人口充足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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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人口預測係採用各類數學模型推估,預測計畫區115年人口介於19,296至21,575間(詳表一趨勢線作為依據。另依自然與社會增加趨勢推估法及區域計畫預測人口且臺南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規劃報告建議維持計畫人口25,000人,故本案綜合檢討討仍維持現行計畫人口2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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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況樓地板面積係併變更內容综理表新編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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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4~75頁,就全新化區及都計區所作未來預估均為成長,令人匪夷所思。以95~106年之實際資料而言,全新化區人口以穩定減少約1000人,都計區人口縱使勉強持平,亦不見上升趨勢。然計畫書竟以「平均離差較小及R2最大」為由,採用二次拋物線回歸並預測未來人口均將成長。查平均離差及R2之數值並非決定適當趨勢線之唯一依據,其模型是否適用才更應優先考慮。再以106年迄今之最新人口統計資料驗證,可見計畫書之預測線悖離事實,顯與人口持續減少之現況不符,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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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當解讀撫養比、人口結構分析未臻完備計畫書第50頁有關人口結構之分析,所謂「扶養比逐漸下降,顯示壯年人新化區人口組成之主體,人力資源充足,對於地既有建物樓層乘積,非計畫容積乘以已使用住宅區及商業淤。現況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用率均達90%以上,已趨於飽和,尚有增加住宅區之需求。\
\
5.有關公共運輸構想,交通局已設置新化轉運站,另研議將市場用地(市三)檢討變更為交通用地之相關需求,俟邀集相關單位協商確認方案後,後續視實際需要再另以人陳案錄案或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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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方產業發展將是有利之現象」云云,不僅與事實不符,且無視人口結構變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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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實資料觀之,新化區之扶養比絕非連年「逐年下降」。95年至101年間,撫養雖自39.88%下降至34.46%,其後即反轉為上升迄今;按108年6月最新人口資料計算,更已上升達38.36%,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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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化區自95年底起之人口結構三段組變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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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青壯年人口於101年底達到最高32680人後,即反轉為逐漸減少,依108年6月最新人口資料顯示,青壯年人口已降低至31373人,較最高點減少約1300人。至於幼年人口部分,呈現連年快速下降趨勢,過去十餘年間累計已減少約2500人;而老年人口則相反,累計已增加約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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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揭人口資料分析,新化區之幼年即青壯年人口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均呈顯著減少趨勢,撫養比亦快速提高,以合理人口結構推估,未來人口難以持續成長。計畫書不僅錯誤解讀撫養比、含糊帶過人口結構之課題而做成持續發展正面結論,並以此作為新編號第29案區段徵收之理由,罔顧青壯年人口減少、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等事實,避重就輕,顯有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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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工業區引入人口分析過於簡略且悖離事實有關計畫書第76~77頁所謂「商務服務產業衍生居住人口預測推估」乙節,查永康工業區早已發展成熟,近年新設之永康科技園區亦已完工於年餘,且土地出售率高達九成,工廠早已陸續進駐。若永康工業區確實可引入一定人口至本計畫區,則該趨勢早應呈現於近期人口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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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照前節所述之人口結構資料,新化全區之青壯年人口自101後即開始減少,未見勞動人口增加之趨勢。復查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各里人口三段年齡組成,本都計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里之青壯年人口總和亦呈現減少趨勢,且自100年底達到最高點18282人後,即逐漸減少,至108年6月已降至17330人,8年來減少952人,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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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新化之勞動(青壯年)人口數,不論全新化區抑或都市計畫區,分別自100及101年後皆呈顯著的下降趨勢,與計畫書所稱永康工業區引入本計畫區之衍生人口約5,120人等推測相左。至於工業區之產業進駐狀況等因素,且永康地區之都市計畫仍未飽和,尚有甚廣農業區之事實,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