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1-討論事項-(十)准台北市政府五八六四府工二字第二八五一三號函為修正該市民生東路新社區都市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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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991
案件id
MOI(十新社區196912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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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自本年六月七日起公開展覽七天,檢附有關闗件報請核定等由到部。惟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本部會接獲市民張立人等四十三人聯名呈以.(1)該細部計劃中第六四號中央公園保留地,原係依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計劃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需要而設立,今竟將之廢變為建築用地,公園綠地面積微少,與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二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規定不符。變更前該地區計劃總面積為二六・七六四公頃,公園綠地面積為四・二四九公頃,占二二%。變更後公園綠地面積為一一.一〇四四公頃佔九.四%。(2)民生東路中央公園一帶地區,早於數年前由聯和公司與美國康勞公司貸款興建國民住宅,並由中美兩國政府保證,該項興建計劃配置及公園綠地停車場等,亦由中美兩國政府所核定。豈能失信於國人,貼笑於外人?如美國政府因變更廢止該項公共設施用地而取消貸款時又將何以善其後?(3)再本案於本年六月七日在松山區公所公開展覽至六月廿日該項公告已不存在。此點關係法定時效問題,特一併提出等情。又據市民李宗沅君申請以原定計劃圖內,中間設一中央公園及游永池,因之大多定后爭相迭購該公園附近房屋,每每提高定價,並延滯不建。今竟取消該公園,失信於民,有失國禮,請仍照原計劃保留為中央公園及游泳池等情。另何德瑛等四人陳情以二、(1)新社區規格不容破壞。(2)公共利益不容損害。(3)國際信譽不容破壞。(4)學校頂定地不容變更。私立學校用地一律不得於都市計劃內劃定。該地區中之私立大華小學用地應予剔除。並將社區內公立學校用地,(國小、國中、高中)分別標明於郡市計劃區內,以複疑慮。再擬市民王淑蓮等二人,鄉長畢等廿六人,將聯袂等數批均發廢止中央公園變更為建築用地不當而陳情。另據國華建設公司傅將雨霖陳以:該計劃中富錦街尾段道路用地,為本公司所有,私地公用,亦不謀求補償,原寬度為十二公尺,為應將來需要,仍維原寬度,不必應縮小為八公尺,以免日後再有拓寬之煩等惡。特一併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