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審議事項-第7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通檢中正區20219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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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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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6月13日第74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31日府都規字第109307595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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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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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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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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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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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啟東(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林前委員靜娟、蘇委員振維、王前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9年10月15日及110年3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40354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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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都規字第110304035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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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及4),有關國防部及臺灣大學管有土地擬變更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住宅區(4.13公頃)等,市府擬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因涉及國防部權利價值分配及臺灣大學參與都市更新後分回土地建物撥用之合理性,爰請臺北市政府再會同國防部、臺灣大學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相關機關,協商釐整上開國有土地之取得程序及疑義,並研提變更處理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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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南1),擬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商業區(0.11公頃),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維持於本通盤檢討案辦理,無須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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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區內私立○○學校用地,因非屬政府應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將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學校使用),並請同時更新計畫書內經調整後之相關內容,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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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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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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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補充或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章節,請以防災公園整體發展之角度,強化「水源營區防災公園」之層級定位與必要性,及說明「水源營區防災公園」內歷史建物和其他防災空間後續如何相容使用,並以圖示說明本計畫區主要及次要救援動線分布情形。
(二)請重新檢視「都市更新綱要指導原則」內容是否合理後,加以整理及修正,以資妥適。
(三)本案計畫書、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四)請補充章節「實施進度及經費」內經費來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請敘明主辦機關或單位名稱。
(五)如有配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刪減文字部分,請完全刪除,以資簡潔。
(六)請將相關數據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並請檢視資料單位的一致性,以利查考。
(一)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趙○雍109.11.7一、本人位於中正區寧波西街122巷5號(原為寧波西街122巷1弄6號)的房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請見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北市正戶資字第10331118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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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座落於本房舍的土地由道路用地改回建地,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此土地由建地變成道路用地,已逾40年,損害老百姓的權益,而且執行單位一樣逾40年不執行,行政作為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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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大法官第772號解釋,本人、本戶符合申請人的資格(和772釋憲當事人同樣資格),所以請將土地改回建地以利本人申購土地,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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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中正戶政事務函、大法官釋文(節錄)影本。
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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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趙君陳情案址係屬本府60年1月23日府工二字第58097號公告「擬訂羅斯福路中華路愛國西路所圍地區細部計劃案」案內所載(略):「為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街廓狹窄或道路配置欠當者,雖前經指定建築線有案,亦均擬作適當之修改,俾土地能作充分而合理之使用,地區內交通能獲適當之改善」,故劃定為「道路用地」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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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依本府交通局109年12月3日函復(略):「經檢視陳情地址所在之計畫道路為和平西路、寧波西街及泉州街所圍範圍住宅區進出寧波西街之主要路徑,爰建議維持該計畫道路之規劃」,爰為考量整體交通系統服務功能及地區用路需求,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110.4.8第二次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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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內容為現住地址的分區使用,希望能變回建址使用,雖然時間已來不及,但為公平正義,還是必須同前次本府研析意見。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做一個說明,謝謝。
(已先電話大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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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
(一)古亭地政地上權勘測成果表,中正(一)第149號(二)臺電函(三)都發局函,北市都規字第10712692800號、第1076007947號第1頁(四)都發局線上查詢(五)法院執行命令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0.4.14一、因本公司所參與之「國立臺灣大學長興街暨水源校區學生宿舍BOT案」(下稱本案)中,部分住宿設施(修齊會館)坐落於都市計畫大學用地之土地,祈於容許使用項目中增列「旅館」項目,以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規定,請惠予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考量,敬請查照惠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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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修齊會館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16-1號,座落於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地號(大學用地),為地上14層、地下2層之構造物(建照號碼96建字第0202號,使照號碼98使字第0027號,建物所有本案陳情事項建議採納並擬於細部計畫案內辦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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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址係屬「大學用地」,旨揭建物(修齊會館)係於96年5月3日取得建照(96建字第0202號)、98年1月19日取得使照(98使字第0027號),使用用途以教育設施寄宿住宅為主,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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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陳情人說明修齊會館係屬發展觀光條例於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權狀字號098北古字第002426號)。
其中有二個樓層、計96間房間規劃為短期住宿型態,供臺灣大學國際訪問學者、校際參訪,或其他因辦理教育相關業務而有住宿需求者短期租用。(位置及相關資料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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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齊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原依發展觀光條例24條第3項「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遵照教育部發布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住宿設施經營管理及安全維護要點」第3點規定,進行管理、營運。惟因發展觀光條例於104年2月4日刪除第24條第3項並增訂70條之2「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目前修齊會館業,故陳情增列「大學用地」允許作「旅館」使用,供未來申請旅館登記證,以符合相關規定使用。再經國立臺灣大學(案址土地管理機關)110年4月30日校總字第1100027141號函請本府依前揭說明納入本通檢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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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此類案件已有相關案例,本案擬同意參採成大校友會館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放寬允許使用項目之執行方式,同意本案址「大學用地」增列「旅館」之使用項目,惟僅限於本通檢案公告公開展覽前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修齊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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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考量變更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係屬細部計畫層級,無涉主要計畫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之短期住宿樓層在落日條款之期限內必須儘速取得旅館登記,否則無法繼續提供短期住宿服務,而都市計畫之大學用地並無法做旅館使用,爰此,本公司祈作允許使用項目之調整,使修祈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先符合都市計畫、建管等相關規定,後方能申請旅館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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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外,本公司參與之「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及校友會館BOT案」中,與修齊會館短期住宿樓層同性質之住宿設施(即目前由本公司自行營運管理之成大會館),亦為發展觀光條例104年修正、增訂條文前,依據24條第3項規定營運之住宿場所,為因應前開條例之修訂,已於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調整「文大用地」得容許旅館使用。故本公司祈能依循前此經驗,於本次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辦理使用項目調整。(相關資料如附)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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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倘修齊會館之短期住宿樓層未能於104年上揭規定期限內取得旅館業營業登記等證照,將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影響臺灣大學在舉辦大型國際研討會、各項教學相關活動及邀請外籍客座訪問學人之住宿接待能力,尚祈貴署惠予協助。
3國立臺灣大學109.11.26一、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擬將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一案,因該地位於本校水源校區,作教學研究校舍使用,為符管用合一,擬請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仍屬公共設施),本校說明如下:
(一)早期為解決國防部於光復初期執行國家國防政策需要借用臺大士林校地無法騰還問題,經教育部居中協調,本校勉予同意國防部以國防醫學院舊址房地(約7.7公頃)與本校士林校地(約9.6公頃)互撥,雙方於83年簽訂土地互撥協議書,國防部於89年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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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係由本府93年7月16日公告「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三軍總醫院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變更「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為「公園用地」迄今,為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國有土地,依陳情內容說明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台大,案涉國防部軍備局與台大訂有契約或協議關係,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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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陳情內容涉及變更編號「主公3」,查該變更方案係以本府都發局106年辦理「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都市計畫請併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本會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6月30日將本址房地點交予臺大管理使用,成為本校水源校區。
(二)本校85年6月8日函請臺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將原上開國防醫學院舊址「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用地」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惟臺北市政府92年3月11日僅公告同意將其中約6.8公頃土地變更為大學用地供本校使用,其餘0.9公頃土地(主要為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市府表示因配合防災公園需要,於93年7月16日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致本校迄今尚未能依程序完成267-29地號土地撥用作業。
(三)本校於臺北市政府都發局107年1月19日召開「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協調會議、108年至109年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及旨揭專案小組會議中均多次表達本案土地使用分變更之法定程序,本府都發局前於107年1月19日召開前揭委辦案協調會議,並以107年1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0154200號函送會議紀錄(略以):「(四)國立臺灣大學……4.267-29地號土地、房舍實際使用單位為本校,倘貴局規劃該區域為住宅區辦理公辦都更,本校原則同意依相關規定參與都更計畫及分配房地,作為學人宿舍延攬優秀學人來校服務。……」,是以,本案前經相關機關協調在案,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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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永春街地區於93年劃設為公園用地時,尚有規劃專案住宅區以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惟遲未開闢及徵收,又現況環境品質低落,影響地區權益,故本次通檢變更為住宅區並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再因該區形狀狹長,倘扣除台大使用土地後,剩餘土地不利規劃設計及建築配置,爰仍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為學校用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查267-29地號房地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本校,倘市府已無防災公園需要,應請將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又國防部軍備局於103年已同意變更非公用財產並請本校續辦管理機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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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自89年起即使用本案土地作為水源校區,該區房地現供師生從事學術教學、執行研究計畫之用,已投入相關教學研發設備,本案土地如變更為住宅區,將導致該區地上校舍必須拆除,相關教學研究中斷,將嚴重影響師生權益。為符合管用合一,本校建請將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以符原案實情。依本次會議紀錄,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將續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屆時本校希望能向委員現場陳述意見,敬請通知本校與會。
地,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10.6.30旨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及本部「水源營區」(職務宿舍丁區)坐落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136-3地號等20筆營改基金土地,以及「水源職舍」(職務宿舍丙區)坐落同小段180-1地號等2筆土地範圍,請貴署惠予協調臺北市政府同意以等值互相撥用土地方式,調整職務宿舍基地至同小段176地號等5筆土地位置(如示意圖範圍),並變更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除可興建職務宿舍大樓,維護國軍權益及滿足官兵住用需求外,亦可減輕臺北市政府有償撥用價款負擔。(隨函檢附意見表及示意圖)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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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丙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11月2日、108年7月17日向本府陳情,經本府考量水源營區後續建置中正區南區大型防災避難空間之需求,基於防災公園完整性及使用效益,宜維持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有關既有房舍使用需求,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該案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本府所提回應意見辦理,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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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陳情案址職務宿舍丁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於109年10月1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上陳情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相關處理情形詳陳情編號10本府研析意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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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次陳情內容涉及前揭職務宿舍(丙請併變更計畫內容編號(主公3)及本會決議文一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及丁區)與本府等值撥用土地並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一事,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8月1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會議結論「本案公園用地係定位為本市防災公園,並有多處文化資產影響未來使用規劃,考量防災設施空間需求及公園用地完整性,維持目前水源地區之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5臺北市立大學110.8.31一、本校博愛校區原為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學校,後經改制為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經升格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並於102年與原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合併成為臺北市立大學,包含博愛及天母兩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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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市大成立後,新設市政管理學院及三系所,並持續推展國際學術交流,交換生及國際學生人數持續增加中,為深化學術研究與拓展高教資源效益,近年提升教學環境品質,陸續辦理校內教研設施改善。
本陳情係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不納入本案主要計畫,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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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3條規定及本府91年12月23日函釋學校用地容積率標準一案,案址(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40%及240%,且位屬「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之「臺北市博愛警備管制區限制建築範圍」內,管制事項(略):「1.除機關、學校外,不得新建其他性質之建築准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日期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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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博愛校區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240%,因位於博愛特區受建物高度限制,現況容積率僅達200%,建蔽率已達39.9%,影響校園整體空間發展及改建,為持續推動學校發展以邁向世界五百大之目標,建請於本次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計畫中,同意放寬本校建蔽率至60%。
物。2.新建築物高度均不得超過2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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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陳情人說明案址建蔽率已達9.9%,惟受建物高度限制,現況容積率僅達200%,影響校園整體空間發展及改建,故本次陳情放寬案址建蔽率,考量建蔽率規定係屬細部計畫規範層級,無涉主要計畫變更,故本件陳情擬納入後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臺北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10年2月9日府建規字第1103007441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錄),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本案建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綜合性意見:
1、考量臺北市相關行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目前正由本會其他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中,有關各行政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其變更原則經市府補充說明與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相同,相關變更內容得於本計畫案逕行處理。惟如必須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者,請提本會審議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或請臺北市政府正式行文敘明理由,再列為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新增變更計畫內容。
2、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後,原則同意該府為符合住宅法條文內用詞定義之規定,後續提本會審議之臺北市相關行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內敘及「公共住宅」之詞更改為「社會住宅」,以符規定。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1,除變更編號主南1、主公3案外,其餘市府已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完竣。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2。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發布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4、本案如有涉及細部計畫層級辦理變更或執行部分,請市府協助納入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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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一、城內生活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內中華路一段、寶慶路與衡陽路口(城中段二小段674地號)綠地用地道路用地0.0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變更範圍現況為道路使用,為符合管用合一經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新建工程處同意依地區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主內私立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城中段三小段38地號等土地)私立東吳大學學校用地(城中校區)文教區(供私立東吳大學使用)1.12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2。
2.案址現供私立學校使用,土地權屬係私人土地且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留待由各事業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為文教區,並供私立東吳大學使用。
東吳大學城中校區部分建物有重建需求,惟現有合法建物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已超出法定建蔽率(40%)、容積率(260%)之規定,為保留學校長期發展之彈性,因應校區服務設施需求,未來改建允許維持原建蔽率、原建築容積使用,惟應符合臺北市博愛警備管制區相關規定。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主內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機關用地社福及機關用地(供0.37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建蔽率及容積率比照機關用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42地號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3。
2.原計畫指定目的供警察局使用,為利本機關用地後續土地使用彈性,並落實本府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政策,使基地彈性作相關設施使用,不受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之限制,刪除指定用途註記,修正為「社福及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
地規定。
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由,以及刪除機關用地指定用途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主內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136(部分)地號等土地交通用地(交5)道路用地0.10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現況為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為符合管用合一,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8年9月18日鐵工地字第1.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依規定辦理接管維護。
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號函、本府交通局108年10月29日北市交規字第0號函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8年11月14日北市工新配字第2號函同意變更道路用地。二、華山東門生活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華北平東路12-16號北側綠地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31.現況為人行步道使用,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同意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
2.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依相關法令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主華中正運動中心(中正區信義路一段1號)行政區體育場用地0.38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4。
2.現況為中正運動中心使用,為符合管用合一,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1.建蔽率及容積率比照行政區規定。
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三、城南生活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南中正1206K停車場(南海段一小段719地號等土地)停車場用地商業區0.1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查本計畫區係本府45年5月4日北市工字第14417號「臺北市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為公園綠地;復於本府70年12月29日府工二字第57669號公告實施「修訂信義路、金山街、和平東路、羅斯福路、中山南路所圍地區不包括新隆里擬辦更新範圍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公園綠地為停車場用地。惟迄今未開闢使用,經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61.應依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回饋40%土地(430.3平方公尺予臺北市,並得採異地等值回饋方式辦理,詳細位置、回饋方式及土地使用管制於細部計畫內另案訂定。
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建議本案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提會討論決定。
1.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
2.考量臺北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已於110年2月9日召開本會專案小組會議,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一)綜合性意見第1點,補充說明本案納入本通盤檢討或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年12月20日北市停企字第00號函告無停車場使用需求,本府都市發展局並以106年12月27日北市都規字第00號函請府內各機關確認是否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使用需求,惟無單位提出需求。考量本計畫區臨近捷運出入口及商業區,為配合都市商業活動發展,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8年7月26日台財產北改字第30號函、108年9月10日台財產北改字第60號函及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8年10月30日台財產北改字第60號函變更為商業區,並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及依第27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回饋事宜。四、公館生活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公自來水廠東側,臨汀州路三段104巷(福和段二小段685-8地號)變電所用地自來水廠用地0.14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現況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使用,且臺灣電力公司示無使用需求,為符合管用合一,變更為自來水廠用地。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主公客家文化公園內(福和段二小段49地變電所用地公園用地0.02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
2.變電所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等土地)地前已完成開闢使用,惟現已拆除並無使用需求,為與臨接公園用地共同規劃設計變更為公園用地。
主公三總舊址水源地區住宅區公園用地2.491.符合住宅區檢討原則2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考量前三軍總醫院(十字樓暨附屬設施)業經指定為歷史建築,尚無法辦理住宅區開發及道路用地開闢使用,又為配合建置中正區南區大型防災避難空間,爰變更為公園用地。
3.另原螢橋國中及住宅區中間之計畫道1.歷史建築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2.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以及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部分,應依初步建議意見(四)第3點辦理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66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路,因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已無道路服務機能,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保存區1.61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考量範圍內包含「國防醫學院附設學人新村暨愛德幼兒園」等歷史建築,為維護既有之歷史紋理脈絡,爰針對歷史建築及周邊地區變更為保存區。
1.屬106年8月10日公告登錄「國防醫學院附設學人新村暨愛德幼兒園」歷史建築定著土,考量國防部仍有職舍需求,由該部維持既有使用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其餘非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由國防部維持既有使用,其使用得比照機關用地規定使用,其建蔽率40%、容積率240%。
3.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社教用地0.55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1.由本府文化局辦理土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則2。
2.為利文化資產保存及後續再利用,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年1月7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號函,將107年8月8日公告登錄「嘉禾新村」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變更為社教用地。
取得、後續再利用及維護管理等事宜。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道路用地0.5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2。
2.為提供住宅區與保存區之地區性服務道路,及供汀州路三段及水源路進出聯絡功能,爰劃設汀州路三段24巷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住宅區4.131.符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臺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
2.本案土地權屬複雜,違占建戶多,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弱勢住戶安置加速都市更新與地區發展,爰變更為住宅區。
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之土地予臺北市,並以集中回饋為原則,詳細位置、回饋方式於細部計畫內另案訂定。
2.未來應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並得採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公共設施配置及分期分區發展原則,另於細部計畫規範。
3.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主公水源苗圃(福和段二小段685-37(部分)地號等土地)保護區公園用地0.181.符合其他檢討原則3。
2.水源苗圃鄰近小觀音山,與寶藏巖歷史園區形成整體景觀,為提供民眾開放場所且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連寶藏巖與公館商圈等景點,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108年6月4日北市工公園字第0號函變更為「公園用地」。五、其他生活圈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其水源快速道路以南臨新店溪地區(永昌段一小段805地號等土地)行水區河川區47.411.符合其檢討原則1。
2.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40號及台內營字第8號會銜函頒「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流經都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以及將變更內容示意圖清晰化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寶藏巖南側(福和段二小段695地號等土地)公園用地河川區1.72古亭河濱公園(福和段二小段50地號等土地)堤防外綠地河川區17.51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面積(公頃)變更理由管制及相關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者,統一劃定名稱為「河川區」;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設置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為「河道用地」。
至於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應依本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號函釋以「河川區域」為其範圍辦理。
3.又考量本案均位於河川區域線範圍內,爰配合本府103年4月11日府工水字第00號函建議變更為河川區。
基隆路四段福和橋下堤防用地河川區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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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9日府都規字第1103007441號函及110年2月26日府授都規字第1100106504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立法院總務處陳情意見:
為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97地號),檢送公民或團體意見表予內政部一案。一、復貴局109年8月19日北市都規字第1093089443號函。二、貴局請本處依貴府交通局意見(略以):「因現況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寬度為6米(含道路東側建築退縮地約5米),考量東側基地建築改建,為維持使用需求,建議計畫道路至少能留設6米。」辦理乙節,說明如下:
(一)本處於109年6月17日「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3小段97地號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研商會議」中已敘明為維持本院之完整性及保留行政院院長進入本院議場備詢之重要通行慣例,建議本院圍牆範圍內之鎮江街計畫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二)鎮江街現況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寬度為6米(含道路東側私有建築退縮地約5米),惟本院議場開議期間經常有民眾集會遊行,需封閉及管制鎮江街之車輛通行,封閉期間該道路僅作為附近居民進出使用,仍可維持其交通使用需求。後續鎮江街東側基地建築改建,亦可考量於基地鄰青島東路側或比照現一、查旨案址係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係由本府於45年都市計畫劃設12.73公尺寬計畫道路迄今,尚未開闢完成,惟該址現況為供車輛通行之6公尺寬道路(鎮江街,為旨案址道路用地1公尺,與道路東側住宅區之建築基地退縮約5公尺,計約6公尺道路)。二、次查前揭12.73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僅1公尺作為現況通行使用,餘約11公尺皆位於立法院圍牆內,依立法院109年6月17日會議簡報顯示該12.73公尺寬計畫道路範圍內,除圍牆及警衛室外,未涉及建物本體使用。三、再查為釐清案址周邊整體交通動線系統及計畫道路開闢需求,本府交通局業於109年6月17日「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3小段97地號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研商會議」表示意見:「因現況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寬度為6米(含道路東側建築退縮地約5米),考量後續東側基地建築改建,為維持使用需求,建議計畫道路至少能留設6米。」,並以109年8月13日北市交規字第1093036974號函重申在案。四、倘立法院評估有重要維安需求,得採交通管制等手段因應,本案仍應考量基地周邊用路人權益,並依本府交通局意見以整體交通動線需求進行評估,建議維持至少6公尺寬計畫道路,並由道路東側往立法院方向留本案除請補充陳情人撤案之公文函號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況於基地內部設置私有通道作為進出使用(三)本院之圍牆於民國34年(日據時代)前即存在並使用至今,且議場東側(鎮江街)之出入口為立法委員進出議場的重要通道,圍牆退縮後道路變寬將增加委員通過鎮江街之危險性,且圍牆具有重要的維安目的,可防止民眾抗爭時直接由院區東側(鎮江街)侵入議場。三、綜上,建請貴局仍依本院原陳情意見,將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97號本院圍牆範圍內部分計畫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維安全並管用合一,並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設,以減低對立法院現況使用之影響,亦能維持地區整體性交通系統服務功能,故陳情意見建議不採納。
第二次陳情意見:
本院陳情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有關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97地號本院圍牆範圍內部分計畫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一案,請惠予撤案。
本件係撤銷立法院總務處109年7月2日陳情內容(內政部營建署109年9月16日錄案),建議予以採納。
2陳情人:國立臺灣博物館陳情意見:
有關貴署辦理「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審議案,本館建議將該計畫範圍內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所在位置變更為保存區。
(一)本館原為日本時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成立於1908年,為臺灣最早設立之博物館,百餘年來為重要之社會教育與研究典藏機構,於1915年遷至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內博物館建築現址。該建築於1998年指定為第三級古蹟,2014年列為國定古蹟(二)前開國定古蹟「臺灣總督府博物館」雖為本館長年營運使用中,本案陳情事項建議採納,說明如下:
(五)查國立臺灣博物館陳情變更公園用地為保存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三小段139-3地號部分土地),案經本府文化局109年10月12日函復:「查國立臺灣博物館於87年6月19日指定為國定古蹟,文資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有關變更保存區事宜,本局原則尊重該部意見」,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用地主管機關)109年10月12日函復:「本處對於國立臺灣博物館所提變更方案並無意見。」,文化部109年11月2日函復(略):「……建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保存區,以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本案除請補充文化部函覆確認變更範圍之公文函號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惟經查現行都市計畫,仍與所在之二二八紀念公園同屬公園用地,與其古蹟身分未能相符,建請於旨揭通檢案內將該古蹟所在位置變更為「保存區」,以符土地分區使用之原意,未來若經撥用或相關程序,亦得以符合管用合一之原則。
(三)有關變更範圍,考量博物館實際使用範圍以及不影響現有公園使用功能為原則,建議以古蹟建築本體投影面積為原則(詳附圖,約1885餘平方公尺),實際仍以測量分割後為準。
(四)案請列入旨案人民陳情意見納供審議辦理。
(六)次查國立臺灣博物館(臺灣總督府博物館)係以87年6月10日台(87)內民字第8782422號公告為國定古蹟,公告地號為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三小段139-3地號,惟本次臺博館陳情意見變更範圍以古蹟建築本體投影面積為原則,在不影響現有公園使用功能下,本件陳情建議採納。
3陳情人:劉○榮陳情意見:
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台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第99項次第47頁住宅區部分,【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台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予台北市】,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乙事提出陳情說明。一、有關民等持有之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土地,為公私共有持分土地,依來自水源營區、永春聚落、嘉禾新村等相關研究單位網站報導資料說明,因當時台北市政府於1950年至1953年間指定嘉禾新村周邊廢棄水利地區為違建集中區,默許羅斯福路及各重大工程拆遷户等人口遷入民地等土地建屋,以及軍方自力建屋的關係,才產生這麼多的違章建築;卻又因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保本案陳情事項建議未便採納,說明如下:一、查陳情位址位於主要計畫案變更編號「主公3」,係以本府93年7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31457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三軍總醫院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容進行檢討,該計畫書載明「本計畫案變更之住宅區將優先安置本計劃區公共工程拆遷戶」,惟本次通檢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非為公共工程拆遷需求。二、次查「主公3」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頒訂暨奉行政院102年11月11日同意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以跨區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本案除請後續適時向陳情人補充說明稅捐繳納及土地回饋無法互相抵充的規定外,其餘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四、公館生活圈變更編號主公3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護了這些違章建築,導致民等土地被占用了約70餘年,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收到租金,並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傷害了民等私地主70餘年,台北市政府應該要承擔責任。二、另外福和段二小段180-5、243地號也是公私共有持分土地,被軍方占用了約40年,經民等陳情抗議後才發放租金,在租用前占用的40年期間,也同樣沒有辦法收到租金及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政府軍方傷害了民等私地主40餘年,軍方應該要承擔責任。三、民等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被違章建築用約70餘年,及180-5、243地號被軍方占用約40年,都是因為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保護了這些違章建築,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體恤並瞭解民地被占用所受之傷害,及嚴重損失之權益,是與一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不同之情形,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部分,作為補償地主傷害的損失,不要再有第二次的傷害民等私地主。
50%為上限。惟查本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通案原則,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回饋30%予臺北市為原則,為保障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本次檢討後依本府通案原則進行回饋,惟實際回饋比例仍應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爰依前開說明本案建議不採納。
4陳情人:李○傳、陳○芬陳情意見:
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台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第99項次第47頁住宅區部分,【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台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予台北市】,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乙事提出陳情說明。
同陳情編號3本府研析意見本案除請後續適時向陳情人補充說明稅捐繳納及土地回饋無法互相抵充的規定外,其餘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四、公館生活圈變更編號主公3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有關民等持有之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土地,為公私共有持分土地,依來自水源營區、永春聚落、嘉禾新村等相關研究單位網站報導資料說明,因當時台北市政府於1950年至1953年間指定嘉禾新村周邊廢棄水利地區為違建集中區,默許羅斯福路及各重大工程拆遷户等人口遷入民地等土地建屋,以及軍方自力建屋的關係,才產生這麼多的違章建築;卻又因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保護了這些違章建築,導致民等土地被占用了約70餘年,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收到租金,並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傷害了民等私地主70餘年,台北市政府應該要承擔責任。
(八)另外福和段二小段180-5地號也是公私共有持分土地,被軍方占用了約40年,經民等陳情抗議後才發放租金,在租用前占用的40年期間,也同樣沒有辦法收到租金及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政府軍方傷害了民等私地主40餘年,軍方應該要承擔責任。
(九)民等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被違章建築用約70餘年,及180-5地號被軍方占用約40年,都是因為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保護了這些違章建築,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體恤並瞭解民地被占用所受之傷害,及嚴重損失之權益,是與一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不同之情形,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部分,作為補償地主傷害的損失,不要再有第二次的傷害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民等私地主。
5陳情人:李○瑱陳情意見:
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台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第99項次第47頁住宅區部分,【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台北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之通案處理原則,應回饋30%予台北市】,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乙事提出陳情說明。一、有關民等持有之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土地,為公私共有持分土地,依來自水源營區、永春聚落、嘉禾新村等相關研究單位網站報導資料說明,因當時台北市政府於1950年至1953年間指定嘉禾新村周邊廢棄水利地區為違建集中區,默許羅斯福路及各重大工程拆遷户等人口遷入民地等土地建屋,以及軍方自力建屋的關係,才產生這麼多的違章建築;卻又因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保護了這些違章建築,導致民等土地被占用了約70餘年,到現在都沒有辦法收到租金,並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傷害了民等私地主70餘年,台北市政府應該要承擔責任。二、另外福和段二小段180-5地號也是公私共有持分土地,被軍方占用了約40年,經民等陳情抗議後才發放租金,在租用前占用的40年期間,也同樣沒有辦法收到租金及自由管理使用我們自己的土地,政府軍方傷害了民等私地主40餘年,軍方應該要承擔責任。
同陳情編號3本府研析意見本案除請後續適時向陳情人補充說明稅捐繳納及土地回饋無法互相抵充的規定外,其餘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四、公館生活圈變更編號主公3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民等福和段二小段244、244-1地號被違章建築用約70餘年,及180-5地號被軍方占用約40年,都是因為政府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保護了這些違章建築,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體恤並瞭解民地被占用所受之傷害,及嚴重損失之權益,是與一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不同之情形,請准予取消回饋30%予台北市政府部分,作為補償地主傷害的損失,不要再有第二次的傷害民等私地主。
6陳情人: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意見:一、有關本部審議「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擬納入中正區南海段二小段306-1、337-1、339、340、357-2、473-3、338地號等7筆土地變更使用分區1案。二、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本部刻正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興辦社會住宅,目標於113年累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三、本部營建署前於109年7月28日「臺北市第二階段(110-113年)社會住宅35處都市計畫變更案第3場研商會議」邀集貴府及土地管有機關等相關單位研商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經會議協商擬變更旨揭土地為變電所及社福用地,訂定建蔽率40%、容積率400%。四、本案請貴府審慎研酌,並研提陳情意見綜理表(包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等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一、查旨揭土地主要計畫內容係於65年7月7日府工二字第25576號公告「變更原轄區使用分區調整商業區、行政區及混合區案」案內調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細部計畫內容再於69年4月10日69府工二字第10713號公告「修訂愛國西路、羅斯福路、和平西路、縱貫鐵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案內考量現地為變電所,並參採電力公司意見變更為變電所用地迄今。二、次查內政部營建署陳情旨揭土地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變更為變電所及社福用地一案,本府於109年10月22日函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台電公司等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並經本府財政局109年10月27日表示無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0月26日表示都市計畫變更原則支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9年10月27日表示原則同意,先予敘明。
本案除請將陳情人修正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臺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時,請貴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供審議參考。三、惟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來函說明(略):「……須於周邊區域另覓地新建變電所後方可進行該變電所之擴(改)建,惟因現有變電所用地已佈滿電力設施,無法騰出適當空間配合原地擴(改)建,周邊區域本公司亦無適宜土地可供新建變電所。四、綜上,爰旨述本公司土地仍請維持為變電所用地,以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併予敘明。四、考量本市中正區、萬華區及大安區用戶用電需求及系統供電安全,且經台電公司說明若無其他變電所可供替代或轉供,則運轉中變電所即無法拆除及原地改建,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7陳情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陳情意見:一、有關中正區立法院副院長官邸旁路口截角改善(金山南路與杭州南路1段77巷口)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8條將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118地號(面積約11.35平方公尺)部分住宅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案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二、旨案業經立法院總務處研議評估結果同意變更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118地號(面積約11.35平方公尺)部分住宅用地為道路用地,爰請貴局將旨揭路段納入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本處將俟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完妥後,再依程序辦理後續設計及施工作業。
本案陳情事項建議採納,說明如下:
(十)查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陳情為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118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11.35平方公尺),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09年9月14日北市交工規字第1093005300號函同意透過削減圍牆截角應可以改善案址巷口交通安全,並案經立法院總務處(土地管理機關)109年10月6日台立總字第1090901875號函(略):「本院基於維護民眾交通安全之一貫立場,同意所請,惟後續仍應配合各項行政法規依法辦理相關法定程序」。
(十一)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將俟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完成後,辦理後續設計及施工作業,案經土地管理機關及用地主管機關同意,故本件陳情建議採納。
本案除請參依立法院總務處列席代表說明修正變更範圍示意圖,納入細部計畫檢討變更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惟查旨案址北側臨接杭州南路一段77巷係屬細部計畫道路,無涉主要計畫變更,故本件陳情擬納入後續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8陳情人:趙○雍陳情意見:一、本人位於中正區寧波西街122巷5號(原為寧波西街122巷1弄6號)的房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請見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北市正戶資字第10331118800號)。二、請將座落於本房舍的土地由道路用地改回建地,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此土地由建地變成道路用地,已逾40年,損害老百姓的權益,而且執行單位一樣逾40年不執行,行政作為有問題。三、近期大法官第772號解釋,本人、本戶符合申請人的資格(和772釋憲當事人同樣資格),所以請將土地改回建地以利本人申購土地,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謝謝。四、附中正戶政事務函、大法官釋文(節錄)影本。
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一、查趙君陳情案址係屬本府60年1月23日府工二字第58097號公告「擬訂羅斯福路中華路愛國西路所圍地區細部計劃案」案內所載(略):「為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街廓狹窄或道路配置欠當者,雖前經指定建築線有案,亦均擬作適當之修改,俾土地能作充分而合理之使用,地區內交通能獲適當之改善」,故劃定為「道路用地」迄今。二、再依本府交通局109年12月3日函復(略):「經檢視陳情地址所在之計畫道路為和平西路、寧波西街及泉州街所圍範圍住宅區進出寧波西街之主要路徑,爰建議維持該計畫道路之規劃」,爰為考量整體交通系統服務功能及地區用路需求,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本案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9陳情人:國立臺灣大學陳情意見:一、查首揭區域內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土地位於本校水源校區內,國防部已於89年6月30日將國防醫學院舊址房地(現水源校區)點交予本校管理使用,本校曾於85年6月8日申辦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惟臺北市政府表示因配合防災公園需要,93年7月16日將267-29地號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致本校無法辦理撥用作業。
本案陳情事項建議不採納,說明如下:一、查本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7-29地號係由本府93年7月16日公告「變更臺北市中正區三軍總醫院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內變更「醫院及醫學研究中心」為「公園用地」迄今,為國防部軍備局管有之國有土地,依陳情內容說明實際管理使用單位為台大,案涉國防部軍備局與台大訂有契約或協議關係,先予敘明。二、有關陳情內容涉及變更編號考量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四、公館生活圈變更編號主公3,擬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除建請市府後續適時協助或提供陳情人合適方案供從事教學或計畫研究之空間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臺北市政府辦理本次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擬將267-29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本校業已107年12月24日校總字第1070103843號函、108年6月19日校總字第1080048224號函、108年12月13日校總字第1080107097號函、109年3月27日校總字第1090021852號函、109年7月1日校總字第1090049470號函(副本諒達)多次向臺北市都市計畫審委員會表達意見在案,經查該案目前陳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尚未公告實施,本案土地自89年起即為本校水源校區範圍,該區房地現供師生從事學術教學、執行研究計畫之用,倘已無防災公園需要,為符合管用合一,本校仍積極爭取變更使用分區變更為「學校(台大)用地」。有關使用計畫及都市更新參與意願,請俟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另函洽詢。
「主公3」,查該變更方案係以本府都發局106年辦理「三總舊址水源地區防災型都更策略規劃暨調查作業(含嘉禾新村)委託專業服務案」研究成果為基礎,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本府都發局前於107年1月19日召開前揭委辦案協調會議,並以107年1月24日北市都規字第10730154200號函送會議紀錄(略以):「(四)國立臺灣大學……4.267-29地號土地、房舍實際使用單位為本校,倘貴局規劃該區域為住宅區辦理公辦都更,本校原則同意依相關規定參與都更計畫及分配房地,作為學人宿舍延攬優秀學人來校服務。……」,是以,本案前經相關機關協調在案,併予敘明。三、考量永春街地區於93年劃設為公園用地時,尚有規劃專案住宅區以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惟遲未開闢及徵收,又現況環境品質低落,影響地區權益,故本次通檢變更為住宅區並採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再因該區形狀狹長,倘扣除台大使用土地後,剩餘土地不利規劃設計及建築配置,爰仍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為學校用地,故本件陳情建議不採納。
10陳情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陳情意見:一、本案主要計畫變更編號主公3,涉及「水源營區」坐落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136-3、141-2、142、152、156、158、160;161、162、163、163-1、164-1、164-3、165、170-4、本案陳情事項建議就「補充土地取得方式相關說明」部分採納,說明如下:
(十三)本案址前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陳情,並經本市都委會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審決在案,再經該處於109年10月15日內政部召開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陳情土地取得方本案除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四、公館生活圈變更編號主公3辦理,並請將國有土地後續取得之相關規定於計畫書適當處敘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75-1、176-2、178-2、179-3、180-4地號等20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專案住宅區,經市府回應於主要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章節內載明公園用地,將以徵購及撥用方式取得,故國有土地涉及基金財源之土地,當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二、有關變更住宅區土地為公園用地部分,因住宅區土地係屬營改基金財產,且地上物仍存在既有三軍總醫院職務宿舍(82戶),現況為正常使用中,考量住宅區與公園用地價值差異及後續職舍遷建疑義,為保障軍方基金財產及住戶權益,建請市府研議該土地變更公園用地後價值差異取得方式及職務宿舍遷建安置等後續規劃。
式及職務宿舍遷置等疑義,本府都發局再依該次會議決議內容於110年2月8日召開「本市中正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變更編號主公3(水源地區)涉及營改基金財產土地之土地取得及職務宿舍遷置」研商會議,有關本次陳情2點意見皆經該次會議充分討論完竣,先予敘明。
(十四)查陳情意見1經前開研商會議討論,本府都發局將依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意見,將該等文字載明於計畫書。另有關陳情意見2經前開研商會議討論,結論:
「本案後續有關土地取得與公園興闢等作業之辦理期程,請公園處持續與國防部協調溝通,相關規劃設計等作業,可預為告知該部瞭解進度。」,爰後續擬由本府公園處持續與國防部協調溝通土地取得與公園興闢之作業期程,故本件陳情建議就「補充土地取得方式相關說明」部分採納。
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本案建請臺北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依照修正之10份計畫書(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一)綜合性意見--1.請蒐集彙整近年適合作為指導本計畫區發展之最新或相關上位計畫,並補充相關說明。
本案彙整相關上位計畫,中央部門包括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北台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八縣市跨域實質合作計畫」;臺北市政府亦配合國土計畫法公告內容,刻正辦理之「臺北市主要計畫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之應辦理規劃及相關作業規劃案」,以及市府109年擬訂之能源政策白皮書、循環城市白皮書等內容,作為中正區發展願景適用之指導與建議內容。
p.62-652.請依本計畫現況之區域條件及特性重新檢視及設定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目標,並補充相關說明。
本案重新檢視舊市區與計畫範圍空間關係與特性,重新強調中正區作為「臺北市門戶核心」之發展定位,並補充中正區結合歷史脈絡、金融服務、大眾交通運輸等公共服務優勢以創造觀光、商務吸引力之計畫目標。
p.73-743.本計畫書內有關都市災害或防災計畫之章節內容,請依下列各點整理及補充說明:
-(1)請以都市災害種類說明本計畫區內淹水、都會區地震及土壤液化等主要災害之現象。
各災害種類說明,包括淹水、地震與土壤液化等相關內容,請參見報告書「參、都市發展現況」之「八、都市災害類型及分析」。
p.52-61(2)本計畫區內淹水範圍請套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代淹水潛勢圖,以利分析;另請補充鄰近本計畫區南側新店溪與本計畫本案採用之淹水潛勢地區圖資與相關分析內容,已全數更新為第三代淹水潛勢資料(以24hr延時定量降雨650mm淹水深度模擬)。
另與本計畫區相關之水文資料、第三代淹水潛勢圖資更新後調整內容:p.55-57、p.85-86;水文資料補充說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區相關之水文資料、災害歷史及災害潛勢等說明。
災害歷史及災害潛勢等相關補充說明,請參見「參、都市發展現況」之「一、自然環境概況」與「八、都市災害類型及分析」。
明:p.13;新店溪與本計畫區相關災害歷史與相關災害潛勢補充說明:
p52-61。
(3)請參依中央具指導性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篩選其中與本計畫區內各生活圈、變更範圍及擬規劃之水源營區防災公園涉及都市防災、土地使用規劃管理、易致災地區或災害潛勢地區劃定管制、防災空間配置規劃、公共設施或設備新設改善等相關對策,補充更新相關說明或圖資套疊,以利進行災害潛勢之綜合評估。
本案彙整之臺北市中正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其上位指導計畫即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本案依其規定,配合地區特性與條件,掌握計畫範圍內主要災害種類與受災潛勢較高地區,盤整各生活圈內之防救災相關設施、避難收容處所等都市防災計畫具體對策於「玖、計畫方案」之「六、都市防災計畫」。
本案另補充市府刻正規劃之「水源營區防災公園」作為「1.地區性防災公園」、「2.小型防災開放空間」、「3.鄰里緊急避難場所」之配置原則與空間功能於同小節內容。水源營區防災公園之土地使用規劃管理,則以防災功能概念分區呈現,考量水源營區防災公園屬變更編號主公3之一部分,且該變更案涉及公園用地及回饋土地整體規劃,後續亦將併同審議過程同步檢討。
p.96-1044.本案請以對照表方式說明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處理情形,並將該表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p.223-232(二)變更內容明細表--1.主內1: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內容。
p.1072.主內2: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其他檢討原則2」內容。
p.108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議准予通過。
3.主內3: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以及刪除機關用地指定用途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3」內容,並將新計畫刪除指定用途。
p.1104.主內4: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內容。
p.1125.主華1: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內容。
p.1136.主華2: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其他檢討原則4」內容。
p.1147.主南1:本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查本部已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而本通盤檢討案於107年9月26日始辦理公開展覽,爰本案建請參照臺北市其他行政區通盤檢討案例,納入全市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遵照辦理,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10月29日第772次大會審決並於110年1月15日報部核定,後續將於該案專案小組審查併提審議。
--8.主公1: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內容。
p.1179.主公2: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原則1」內容。
p.11810.主公3:本案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十五)有關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2.49公頃)部分,據國防部軍備局工營中心北部工營處列席代表表示,住宅區土地係屬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查有關營改基金部分涉及土地取得一事,案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7年11月2日陳請本府辦理有償撥用在案,並經本府回應於主要計畫書載明公園用地以徵購及撥用方式取得,並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相關規定辦--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簡稱營改基金)財產,且地上物仍存在既有職務宿舍(82戶),涉及後續土地取得方式及職務宿舍遷置等事項,請臺北市政府先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營中心北部工營處就該等事項研商。
(十六)其餘變更內容,建議俟完成前開研商作業後,續行討論。
理,並經本市都委會109年7月2日第767次委員會決議同意本府所提變更內容。
本府另就上開取得方式及案址職務宿舍遷置等項訂於110年2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並邀集有關單位與會討論,後續另函提供會議紀錄,並於會上說明。
11.主公4: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其他檢討原則3」內容。
p.12212.主其1:本案除請將檢討原則詳述於變更理由,以及將變更內容示意圖清晰化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遵照辦理,於變更理由欄位補充「其他檢討原則1」內容,並將變更內容示意圖清晰化處理。
p.123-124(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1.編號1:本案建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十七)請陳情人就陳情需求提出相關分析資料,以供審議參考。
(十八)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土地權屬。
該案陳情之變更範圍土地權屬,已於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簡報之p.58內容呈現,其陳情範圍均屬於市有地。惟本案經立法院109年12月15日函請內政部撤案,詳公民或團體意見回應綜理表。
-2.編號2:為釐清本案實際變更範圍,本案建請臺北市政府函請文化部確認變更範圍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本局前於109年10月22日函請文化部就變更方案及範圍表示意見,再經文化部109年11月2日函復「建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保存區,以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3.編號3:考量本案訴求位置涉附表1變更案主公3之整體規劃評估,爰建議列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4.編號4:考量本案訴求位置涉附表1變更案主公3之整體規劃評估,爰建議列下次會遵照辦理。-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修正頁次議繼續聽取簡報。
5.編號5:考量本案訴求位置涉附表1變更案主公3之整體規劃評估,爰建議列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四)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