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981-審議事項-第6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82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981
案件id
MOI臺北北投區202191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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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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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4月18日第746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6日府都規字第1103035484號函檢附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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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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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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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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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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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6日府都規字第110303548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附表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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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第19頁建請補充D區整體規劃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時間,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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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37頁有關公共設施暨回饋計畫部分,「(三)區外公共服務性設施」之內容皆為基地範圍內之公共服務性設施,爰建請修正為「(三)區內公共服務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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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圖案名與計畫書案名不符,建請查明補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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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105年8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35988400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案」之規定,由業者於細部計畫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公告實施後3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106年3月28日前),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共有19家業者提送溫泉使用計畫,其中分區整體規劃經該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案件數共計17件(A區1件、B區7件、C區6件、D區3件),後續將分別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遵照辦理--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通案性意見:
1.建議請補充說明北投區行義路地區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配套構想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已補充章節如下: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P.5-P.20二、上開交通運輸部分,建請補充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並請補充說明辦理單位及預計實施時間。
有關交通容受力評估、停車需求分析及動線規劃等資料,業補充於計畫書交通運輸規劃章節。
該等分析資料係由紗帽山溫泉發展協會以111年為目標年,委託辦理「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A、B、C、D區)新建工程交通影響分析,並將報告書送本府交通局審視,經該局108年8月1日北市交規字第1083004137函示無意見。續由本案將報告書內容摘整至本案計畫書。
P.9-P.18三、有關防災計畫部分,建議可參考北投區災害防救計畫,針對溫泉區可能衍生之災害相關配套措施再予補充說明。
已補充章節如下: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P.38-P.4四、本案申請開發業者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與臺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納入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國有土地。本案所涉及私有土地部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證明文件皆已納入計畫書附錄。二、有關簽訂協議書一節,本府基於下述理由,建議本案得採不簽訂協議書方式辦理,且不影響開發計畫及本府權詳附錄六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益:
(一)查行義路地區申請個案都市計畫變更總計14案,皆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循程序報請內政部核定。
其中6案為國有土地比例100%,3案國有土地比例占80%以上,2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50%以上,僅3案國有土地(含公有)比例佔20%以下,14個案中國有(含公有)土地比例占全區約73.2%,其中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為大宗。
(二)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方式已於都市計畫主要及細部計畫書載明:本府102年10月8日府都規字第10202951300號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規定行義路個案申請開發應由申請人繳交變更回饋金,回饋金以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以代金支付。本府103年3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規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繳納回饋金」。
(三)國有土地回饋部分,業經本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商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1.本府產業發展局於107年3月28日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召開「行義路溫泉產業專區涉及申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相關課題座談會」,本府配合協助於個案申請之都市計畫書內回饋規定增加「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之文字。
2.本府於107年11月8日邀集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召開公有土地回饋事宜研商會議,該署同意該區經管之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並以異地集中回饋之方式辦理回饋,回饋方式採囑託方式,而非簽訂協議書方式。
3.至其他非國有土地部分,尚有新北市政府、七星農田水利會、本府及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如依規定須簽訂協議書使公告都市計畫,則部分公有土地後續於開發時將另依公產法令讓售於業者,本府即需再與業者簽訂協議書,程序複雜且繁冗不利業者開發,考量都市計畫已明定領取建造執照前應繳納回饋金,而各業者均願意繳納回饋金,於實務執行並無不簽訂協議書而無法執行回饋金收取之情形,又前亦有文山區貓空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亦依據都市計畫書辦理回饋,未要求簽訂協議書之前例。
4.綜上考量,本府基於配合溫泉法之推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8年5月21日第94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動,協助溫泉業者推動溫泉產業,考量行義路都市計畫規定業已明載回饋相關規定,得供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據以辦理回饋事宜,且國有土地部分後續將仍需由本府與國產署協商,另案回饋土地異地集中回饋。基於簡政便民,加速本府輔導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推動,建議本案及後續行義路開發許可範圍之都市計畫申請案之回饋皆得免於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前簽定協議書。五、有關本案與「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灣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及處理原則)主要計畫案」開發處理原則之檢核對照表部分(詳計畫書附錄一),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六、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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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審議會議紀錄通案性意見處理情形表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09年4月21日第96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一、有關臺北市北投區保護區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許可案件,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相關通案性資料到部,提會報告決定。
本府業依會議決議於109年6月10日將通案報告案補充資料提送內政部排會審議,續經貴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聽取本府通案報告案並作成決議洽悉。
(一)請補充說明開發許可範圍內使用現況、危規查處情形、整體規劃及個案申請變更情形、市府審查原則、公共設施規劃及改善情形、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含交通旅次及觀光活動旅次分析)、環境容受力、開發後衝擊評估及配套措施、回饋機制、災害潛勢及延緩災害說明等項目,以作為後續個案審查之基礎。
(二)計畫書修正事項:
1、坡度分析圖上請標示現有建築物,並說明現況開發情形,及提出因應改善措施。
本案已於坡度分析圖補充標示現有建築物。未來建築物興建將順應地形及環境並重新規劃配置,並且將配置於三級坡以下。
P.27-P.282、計畫書內引用圖資請更新至最新年度。
遵照辦理。--3、關於臺北市政府函送變更都市計畫書格式,請洽營建署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修正都市計畫書、圖。
遵照辦理,已配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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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審議報告案件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北投區保護區擬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案件」會議紀錄決定處理情形表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二、請臺北市政府將通案性之開發許可範圍內使用現況、違規查處情形、整體規劃及個案申請變更情形、市政府審查原則、公共設施規劃及改善情形、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含交通旅次及觀光活動旅次分析)、環境容受力、開發後衝擊評估及配套措施、回饋機制、災害潛勢及延緩災害說明等項目,摘要補充納入後續個案之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已計畫書補充章節如下:壹、計畫緣起貳、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現況分析二、開發許可範圍整體規劃概況(一)全區整體規劃1.整體規劃劃設原則2.通案都市計畫及開發許可機制3.公共設施配套4.交通運輸規劃(二)分區整體規劃伍、變更計畫內容三、都市防災規劃P.1-P.22P.38-P.43三、下列各點委員建議意見,建議請臺北市政府納入參考。
遵照辦理。
(一)行義路因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建議臺北市政府交通單位參酌過去事故研提路段改善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年5月6日北市交規字第1103029633號函說明:
1.經分析行義路108年事故資料,當年度計發生65件事故,其中A1計1件、A2計34件、A3(含息事案件)計30件,肇事車種以小汽車為主(63.5%),肇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25%)。109年共發生66件事故,其中A2計22件、A3(含息事案件)計44件,肇事車種亦以小汽車為主(62.1%),肇因多為未依規定讓車(17.8%);因應行義路段受地形影響導致路型彎曲,經查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前於108年(北投再生計畫)及110年(北投區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行義路300巷口交通設施優化調整及主線道路計畫道路範圍線)針對行義路段改善,邀集本府產業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溫泉協會等相關單位現勘評估,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配合設置警示燈號、反光鏡、限速標誌等相關警示設施及完成人車分道等交通改善作為,增加行義路路段交通安全。
2.次查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前於108年至110年間配合辦理行義路段交通改善,並邀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評估,期間完成之交通改善事項說明如下:
(8)增設導引虛線。
(9)設置太陽能閃光警示設施。
(10)設置速限15公里及禁行大客車標誌。
(11)標線型人行道延伸至300巷口實體人行道。
(12)增設巷弄路名牌。
(13)行義路上分向限制線(路口南側)增設交通桿。
(14)行義路300巷內分向限制線增設交通桿。
未來仍持續檢視及評估該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及服務需求狀況,納入改善或調整交通設施。
(二)為鼓勵觀光旅次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前往,建議臺北市政府改善大眾運輸候車空間及相關資訊系統,並可考量採溫泉專車方式辦理。
本案已補充大眾運輸系統之規劃,包含大客車替代規劃、大眾運輸鼓勵計畫及接駁巴士行駛計畫等。
P.9-P.18(三)後續相關個案之計畫範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業於110年4月19日拜會--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依本會110年3月9日第986次會議決議回復內容頁碼內涉及國有土地部分,因擬採異地集中回饋方式辦理,又個案都市計畫審議時程不一,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洽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調異地集中回饋事宜。
本府洽談行義路國有土地異地回饋相關事宜,後續本案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土地公告現值20%計算回饋土地面積辦理回饋事宜。
(四)有關開發許可回饋機制中回饋金計算基準,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部分,考量前開回饋金係私有土地應辦理之回饋事項,建議修正規定內「全區」之文字敘述,以資妥適。
1.查本案計畫書回饋計畫所載內容:二、…有關回饋金計算基準係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計算,回饋項目以代金支付為原則。
但基地內屬公有土地者,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經市政府同意後,以異地集中回饋於102年10月8日公告主要計畫劃定可申請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內。
2.故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土地業經本府產業發展局與該署協商得以異地回饋方式,並已載明於計畫書內,至有關其餘公有土地所有機關不採異地回饋方式辦理者,仍須回饋代金,故所稱「全區」之文字仍有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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