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21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本市北投區新明段二小段546、546-1及546-2等三筆地號土地機關用地(衛生所使用)為機關用地(供衛生醫療及警政相關設施使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5211
案件id
8FFxS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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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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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市府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九四八二○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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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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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書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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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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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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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依發展局會議簡報資料修正計畫為本案基地改建後只容納北投區衛生所及光明派出所使用外,其餘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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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後綜理表。
討論事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