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4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
會議紀錄id
TPEO5341
案件id
QuYZv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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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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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市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府都二字第○九二○二九三○六○二號函送到會,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一○公開展覽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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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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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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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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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說明書所示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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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五二六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吳委員光庭、黃委員武達、黃委員書禮、張委員桂林、陳委員武正、張委員章得等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專案審查,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就本計畫案內容做必要的建議及修改後再行提會討論。另請本會幕僚人員徵詢未到場委員參加本專案小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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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專案小組現場會勘及審查會議結論:
(一)有關計畫範圍內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部份,私有土地於尚未徵收開闢前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容積移出,同意依公展計畫辦理。
(二)有關原敦化南北路特定專用區之A、B區相關規定同意依公展計畫辦理。
(三)說明書柒、開發獎勵策略一、配合開發時程獎勵,基於參考相關案例及提供誘因之原則下,同意相關獎勵標準,惟修正(二)開發時程之認定,以申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送件時間為準,……。
(四)修正說明書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四、有關合併街廓相關規定修正為四、……經指定合併街廓開發範圍,得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將其街廓間之計畫道路以等面積調整移設於週邊相鄰道路合併或作為開放式公共空間使用……。另關於道路用地是否計入法定空地、容積率及建蔽率等相關問題,請發展局就已徵收土地相關案例加以研析,於下次會議報告說明。
(五)修正柒、開發獎勵策略二、街廓合併開發獎勵……,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不含獎勵容積)十%之獎勵,……。至於後側第二街廓部分為增加誘因及避免增加後續行政程序,請將計畫圖以不同變更圖例表示。
(六)八德路二段三十四巷六弄以南(現況二層樓)納入本計畫範圍(詳細地號範圍請發展局詳查),並於都市更新時准予合併街廓開發方式處理。
(七)修正附件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四……、建築物管制(一)建築物設計1量體(2)於基地地面量起超過十公尺高度或是超過三層樓以上部份……(八)原則同意渭水路、新生北路、市民大道交叉口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請發展局另以公函向停管處函詢是否另有使用計畫,以玆明確。
(九)說明書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五、適用停獎之相關條件限制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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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結論(一)說明書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五、適用停獎之相關條件限制,經討論以兩案併陳之方式提請大會討論:
1、方案一:專案小組建議修正原公展計畫書相關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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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面臨兩條以上計畫道路,且增設之公用停車數量在二十輛以上者,……2、方案二:交通局建議本案範圍不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請交通局提出相關案例充分說明)。
(二)說明書柒、開發獎勵策略一、配合開發時程獎勵,同意增列相關規定「如未能於核備後一年內動工興建,有關時程獎勵部份予以取銷」。文字部分請發展局斟酌修正,提請大會討論。
(三)有關渭水路、新生北路、市民大道交叉口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乙節,請發展局再就是否涉及土地法二一九條土地徵收主管機關不同之問題,及其變更為公園或停車場兼廣場使用乙節再予斟酌。提請大會報告。
(四)修正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三、交通停車規劃(三)本計畫區內法定及增設停車空間(含機車停車位),不得直接配置於基地地面層為原則。
(五)請發展局就專案小組歷次討論結論,以修正對照表方式整理後函送都委會,本案逕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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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展局依上述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以北市都規字第○九三三○二二五七○○號函送歴次會議結論及修正對照表到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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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停車獎勵部分依交通局有條件原則方式辦理及「劃設都市更新地區」修正為「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外,其餘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發展局所提修正內容對照表修正通過。有關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處理方式建議交通局應另案研議統一處理方式。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編號1陳情人林銘文陳情理由建議位置:臺北市八德路三段12巷61號既全改為第三種商業區應增加建蔽率與容積率才有更新誘因建議辦法不管住三或住四一律以建蔽率60%,容積率400%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有關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採原容積率之相關規定為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之通則,本案已就放寬建蔽率、增加各類獎勵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作為誘因。建議依公展計畫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2陳情人張紹勳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懷生段三小段162、14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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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與北側計畫範圍內之街廓屬當年單一建照整體開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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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未來整體開發,建議南側街廓一併納入計畫範圍。
建議辦法建議納入計畫範圍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八德路二段三十四巷六弄以南(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154地號等)同意納入本計畫範圍,並於都市更新時准予合併街廓開發方式處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3陳情人林月姐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149-1地號北側街廓與南側街廓同屬單一建照,為利整體社區開發建議納入計畫建議辦法建議納入計畫範圍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八德路二段三十四巷六弄以南(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154地號等)同意納入本計畫範圍,並於都市更新時准予合併街廓開發方式處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4陳情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一、依據本案本公司所擁有土地585、585-7、585-8、585-9、585-10、585-11、585-12、585-13、585-14等九筆地號只納入緊鄰市民大道約五分之二土地變更為第三種案名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商業區(特),依計畫案之建敝率50%及容積率225%初估,僅能起造每層不到300坪之四、五層樓商業建物,土地開發效益過低,停車場規劃更是困難,對活絡該地區商業活動助益不大。若能擴大計畫更新範圍,增加基地開發面積,鼓勵開發意願,對市民大道沿線商業意象之提升及聽車空間之紓解,始具有正面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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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中曾提及「位於市民大道、復興南路口原黑松汽水廠廠房,目前為黑松三僑微風廣場商業使用」,微風廣場自開發完成營運以來,儼然成為帶動該地區發展之火車頭促進地區商業發展功不可沒,既然微風廣場之敦化三小段588-3、589-3、589-7、590、591-3、594、595等七筆地號土地已作商業使用為名副其實,請於本計畫案一併納入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建議辦法一、請將敦化段三小段585、585-7、585-8、585-9、585-10、585-11、585-12、585-13、585-14等九筆地號土地全數納入市民大道都市更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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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本公司所有敦化三小段588-3、589-3、589-7、590、591-3、594、595等七筆地號土地,全數納入本計畫更新範圍專案小組審查結論該建議地點短期內無調整必要且屬大型開發案,建議另案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5陳情人林際泓里長、蘇榮文里長、鍾耀乾里長、邱國齡里長、李貴三里長陳情理由一、本地區環境條件與建國南北路相同,可見容積卻差異太大,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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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提高必須繳納回饋金,無都市更新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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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將因大部分土地未繳納回饋金而繼續住宅使用,而造成住商混合使用之大亂像,破壞都市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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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時程獎勵時間太短,未及整合。
建議辦法一、原第四種住宅區變更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市民大道沿線30公尺範圍)。
案名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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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變更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市民大道沿線30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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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都市計畫回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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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更新時程獎勵應各增長一年。
專案小組審查結議有關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採原容積率之相關規定為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之通則,本案已就放寬建蔽率、增加各類獎勵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作為誘因。建議依公展計畫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6陳情人臺北市市民權益關懷協會李林耀陳情理由建議位置:中山區長安段四小段296地號該地號等為集合住宅,老舊之厝尾臨路面。
商三(特)祈放寬規定之使用,容積率不夠影響居民參與意願,涉及成本及使用坪數原有縮水,合建、自建皆無誘因更新或改建不符效益。
建議辦法該建議位置現為集合住宅區共計約150戶1.直接變更使用分區為「商三」「商四」非商三特2.檢討時儘量朝市政之利益居民之利益較理想邊際效益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有關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特)採原容積率之相關規定為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之通則,本案已就放寬建蔽率、增加各類獎勵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作為誘因。建議依公展計畫辦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7陳情人林明允、陳永昌、謝張賽娥、溫紹輝、簡彭美華、彭曾梅妹、林秀珍、李鍾月雲、葛戟華、蔡麗華陳情理由建議位置: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14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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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地與北側計畫範圍內之街廓同屬當年整體開發案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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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利本社區未來整體開發及社區之共通性完整性一致性。
建議辦法建議南側街廓區納入計畫範圍。
專案小審查八德路二段三十四巷六弄以南(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154地號等)案名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結論同意納入本計畫範圍,並於都市更新時准予合併街廓開發方式處理。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編號8陳情人林琪陳情理由建議位置:新生南路、市民道道交口停車場用地1.尚未開闢。
2.停車需求可配合西南側公有土地開發增設停車空間。
3.市民大道軸帶景觀意象端點。
建議辦法1.變更為公園用地。
2.允許相關附屬商業設施使用,改善公設開闢財源計畫。
專案小審查結論有關渭水路、新生北路、市民大道交叉口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乙節,請發展局再就是否涉及土地法二一九條徵收主管機關不同之問題,請發展局就變更為公園或停車場兼廣場再予斟酌。提請大會報告。
委員會決議同意變更為公園用地。
編號9陳情人林銘清陳情理由建議位置: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54地號該地號早期都市計畫規劃為安東街(八米道路)出入市民大道之截彎用途,早期規劃截彎過大,本已不合時宜,同時市民大道設計、施工亦未將該地號納入截彎道路用地。
建議辦法考量該地號之最佳利用價值有助地方發展。
專案小審查結論該建議已納入變更計畫內容。
委員會決議同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叁、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