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361-宣讀/確認事項-["案由:","一、本會五三五次委員會議宣讀本會五三四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六」決議所附新的「原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與五三四次委員會議議決當場所提「有條件停車獎勵方案」不同,
會議紀錄id
TPEO5361
案件id
F8PKax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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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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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九十三年九月卅日五三四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六」時所附的「有條件停車獎勵方案」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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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十三年十月廿九日五三五次委員會議宣讀本會五三四次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六」時所附的「原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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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原提案單位就原「有條件停車獎勵方案」中「核給項目」內的下列問題澄清以利執行。
1.基地(500)公尺範圍內交通影響評估與改善作為回饋措施A.即時停車資訊導引系統(1)要設置多少處導引系統?(2)導引系統設置位置如何決定?(3)導引系統設置位置的土地使用權利許可由誰來辦?(4)埋設導引系統線路的路權許可由誰來辦?B.基地至大眾運輸場站間環境改造(1)基地至大眾運輸場間環境改造時土地使用權問題如何解決?(2)環境改造指的是哪些項目?(3)「環境改造」評斷標準為何?(4)附近的前、後申請案是否均需環境改造,否則是否無法取得本部分獎勵容積額度?前面申請案已環境改造,後面申請案是否要再改造一次才能拿到獎勵容積額度?再後面申請案要怎麼辦?C.基地內大眾運輸系統接駁設施(1)接駁設施定義、規模、設備、場地大小?2.提出公共停車場登記、營運及管理計畫:
使用執照取得後如何落實執行?否則祇是行諸於都市計畫審議時的文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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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停車不易,市府需花許多經費增設停車設施,故有「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規定,鼓勵民間增設停車位。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除要適用「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外,又另外加了嚴苛的「有條件停車獎勵方案」,極不可行亦不便民,已失原先立法鼓勵增設停車的良善美意。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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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有關「變更臺北市市民大道(新生北路至基隆路段)兩側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暨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停車獎勵部份依附件二辦理,會議記錄確認無誤。惟有關原條文窒礙難行部分請發展局及交通局參考委員意見再檢討,提委員會議討論。
另外爾後會議決議若授權由提案單位於下次會議宣讀會議紀錄時提出研議結論時,相關資料應先行送本會作業單位研議,並於說明時清楚比較前後差異以便於委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