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51-0-案名: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TPEO5551
案件id
C9pnz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係市府以94年6月9日府都規字第09413545803號函送到會,並自94年6月10日起公開展覽三十天。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位置圖所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二十三件。
- 六、94年8月10日第五四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由黃委員書禮、張委員桂林、黃委員武達、廖委員洪鈞、顏委員愛靜、黃呂委員錦茹、錢委員學陶、蔡委員淑瑩、蘇委員瑛敏、張委員章得、陳鴻明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請黃委員書禮擔任召集人,詳予審查後再提會審議。
- 七、94年9月8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簡報會議)結論:
(一)本案擬就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開發使用進行更明確規範的想法尚屬可行,惟在公平性與補償等問題的作法上應予詳細說明,並於下次會議研提具體方案供委員審議參考。且其思考範疇不應僅侷限於第一類的山坡地住宅區,而是全部的保變住範圍。
(二)稅捐稽徵處代表所提簡報資料內條文引用釋示有誤部分,請發展局參酌修正。
(三)下次會議召開前請都委會安排一次現場會勘。
- 八、94年9月29日專案小組現場會勘。
- 九、94年11月3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案擬就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第一類地區)回復為保護區的想法,專案小組委員原則同意。
(二)有關回復為保護區後之權益問題,專案小組委員提示幾點意見,請發展局續行研議後提下次專案會議報告。
1、本案依發展局洽法界人士訪談結果或許不用補償,惟依國外相關案例,行政單位似仍可考慮給予行政救濟之補償。
2、案內「住10」、「住26」因屬完成細部計畫地區,建議應予分開討論處理。
3、有關本案容積移轉之可能性,建議朝在原保變住範圍內將不容許開發區之容積移轉至容許開發區之方式再做思考,如此即可避免影響平地之容積總量。
4、爾後於討論地形地貌時建議將現況列為僅供參考,必須搭配原始地形資料進行討論。
5、本案回復為保護區後,是否得配合容積移轉限制其農舍之建築並導引為非農舍之開發方式。
(三)下次專案會議召開時請都委會邀請陳情民眾列席旁聽陳述意見。
- 十、94年12月1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有關本案回復為保護區後的權益問題,請都委會邀請較多的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能研析出一可行的配套措施後,再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十一、95年1月4日本案回復為保護區之可行性配套措施研商座談會議結論:
本案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請發展局就有關回復為保護區後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及配套措施再做補充說明,俾供專案小組委員審查參考。
十二、95年2月16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一)本案依自然條件視之理應變更回復為保護區,惟考量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市府(發展局)未能提出一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與方案前,本專案小組建議暫仍維持做住宅區不予變更。
(二)本案續提委員會(大會)討論確認。
決議
- 決議:本案因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未有相對應可行的配套處理措施與方案前,本階段通盤檢討仍維持做住宅區不予變更。有關市政府建議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於整體開發前得允許第49組:農藝及園藝業部分,因涉及林地保育及水土保持,不宜逕行開放。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案名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編號1陳情人許敏欣、許敏惠、江茂義、陳勝稔、陳星壽等三人(住二)陳情理由
- 一、貴府於民國68年公告之「變更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二十五處保護區為住宅區,本「住二」即為上述二十五處保變住之一.本區前經貴府以地形陡峭未辦理擬訂細部計畫為由,而歸類為保變住「第一類地區」,此與事實不符,本「住二」土地所有權人曾多次開會研商開發事宜,凝具共識後,委託專業測量公司辦理地形測量、坡度分析及地籍調查後,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向貴府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辦理相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訂及環評、水保作業規劃事宜,惟經貴府以94.2.3府地重字第09404654600函復未便同意核備在案,並非本區土地所有權人不作為,而係以負責任態度,於凝具開發共識(如生態工法、縮小開發規模等),並完成初步資料調查後,才向貴府提出申請在案,合先敘明。
- 二、本「住二」經地形測量及坡度分析資料顯示本區坡度在30%以下面積約佔全區總面積60%,30%~40%之間面積約佔全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而坡度超過40%以上者僅佔全區總面積百分之十,相較「保變住」其他地區在第一類地區中誠屬最為平坦地區,且較第二類、第三類大多數地區平坦,適宜適當開發.本「住二」地區如以地形陡峭,坡地排水疑慮為由而予回復為保護區,豈非貴府官員顛倒是非,黑白不分且貴府「都市計畫說明書」第8頁表二基本資料表內本「住二」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地區佔全區之比例54%亦與本區土地所有權人前調查之資料不相符,且更與都市計畫說明書內第十頁表三之資料「坡度30%以下面積161740平方公尺,59.43%」不符,顯見貴府官員於市政會議中所提供給市長資料,明顯錯誤,並有誤導市府決策之嫌。
- 三、本「住二」土地所有權人前曾就開發事宜,凝具所有共識,願縮小開發規模,僅針對坡度30%以下地區進行開發,30%~40%之間土地規劃為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滯洪池)且介於坡度30%~40%之間零星平坦土地亦一併劃歸為公共設施,而坡度40%以上者則回歸為保護區,並以大面積規劃,小面積分期分區開發,施以生態工法等達成本區為「保變住」開發區示範區。
建議辦法本案懇請市府官員重新審查,並准予成立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籌備開發事專案小組審查結論本案依自然條件視之理應變更回復為保護區,惟考量變更後地主權益問題繁瑣,在市府(發展局)未能提出一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與方案前,本專案小組建議暫仍維持做住宅區不予變更。
委員會決議同決議。
編號2陳情人黃文樹等三人(住二)陳情理由
- 一、依貴府94年6月9日府都規字第09413545800號公告內容所載將不適宜開發之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朝向回復為保護區之方式辦理,將本地區內不同條件之土地一致變為保護區顯有不當,且未明訂任何補償辦法也顯失公平。
- 二、本人所有土地為北投區秀山段三小段420.421.422.423.424地號,雖座落於「住二」地區,但地勢平坦且面前道路為10公尺寬經由稻香路可開車到達,土地坡度未超過30%亦非環境敏感地質,貴府本應解除本人所有土地之開發限制,准予申請建築,但貴府反將本地區所有土地不管條件如何皆變為保護區,顯然作業有所疏失,且嚴重損害民眾之權利。
- 三、貴府在民眾如有獲利時訂定許多回饋金之法令,例如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中央法令亦有許多當民眾受益時繳交回饋金之方法,但當民眾權益受損時卻不訂定補償辦法,顯然有違反公平原則。
- 四、本人信賴貴府土地使用分區之編定為住宅區,才購入本土地,亦是以住宅區之價格購入,當時住宅區之價格即遠高於附近保護區土地之價格,住宅區建蔽率30%容積率60%,但保護區建蔽率5%最高三樓即是容積15%,可建容積相差四倍,目前住宅區之市場價格也遠高於保護區,價差也大約四倍,貴府若將住宅區變為保護區將降低我等土地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會嚴重損害民眾權益。
- 五、由貴府所定94年度公告現值目前本區住二土地公告現值為7500元/平方公尺,但相鄰保護區公告現值僅有2200元/平方公尺,相差3.14倍,經查陽明山其他地區住宅區之市價及公告現值都遠高於保護區,由此可知貴府任意變更將造成我等民眾大受損失。
建議辦法
- 一、貴府應再度詳細檢討每塊基地之條件,作為變更都市計畫之基礎,將部分土地已面臨道路且地勢平坦准許單獨開發,不宜將每一條件不同之土地全部變更為保護區。
- 二、貴府應依信賴保護原則將變更為保護區造成民眾權益損害之土地,給予適當補償,例如比照住宅區與保護區市價(或公告現值)之差額給予現金補償,或比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給予容積移轉之權利。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3陳情人林舜民、林清和(住二)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北投區秀山段三小段旱279旱286地號、北投區秀山段三小段田285田288旱276旱278地號。
- 二、經查土地使用強度由低變高(例如商三變更為商三特)政府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回饋,本人所有土地由使用強度高變為使用強度低之保護區政府應比照上列辦法補償本人損失。
- 三、本人以高出保護區價格約4~5倍之價格購得本土地,今政府突然欲將其變為保護區,致使本人遭受巨額損失,請訂出補償辦法。
建議辦法
- 一、政府政策改變致使本人金錢遭受嚴重損失,請訂出補償措施以減少民怨.。
- 二、請准予本案保變住公告實施後所購得之土地准予本土地可容積移轉以減少本人損失。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4陳情人葉茂宏、何秋敏(住二)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北投區秀山段三小段394.395.399.398.400地號、北投區秀山段三小段398地號。
- 二、依貴府94年6月9日府都規字第094313545800號公告內容將「所謂」不適宜開發之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朝向回復為保護區之方式辦理,本人認為決策過程草率,嚴重損害陳情人權益,特此敘明如後。
- 三、此次所作之保變住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將23處保變住地區依其土地適宜性(坡度、環境敏感地質資料)、使用現況、分佈區位、有無細部計畫等概分為4類,據此作成將第一類地區回復為保護區之決議,但究其評估資料,僅僅是有建設局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而得,姑不論受託者之立場是否絕對公正、能力是否足夠、但就此影響到數以萬計市民權益之重大事項而言、是否流於草率?本人強烈要求貴府應再委託兩家學術機構進行評估,待其資料出列之後才進行政策研討,如此方能杜攸攸之口,平眾人之心。
- 四、隨著時空變遷,主客觀條件皆已不同,都市計畫之變更確有其必要,惟正因如此,於當年特定時點下所作之特別限制,是否應有所放寬?將條件相差甚遠的土地列為一個區塊,賦予一個編號,就硬生生的將其綁在一塊,生則同生,死則同死,顯然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並對都市土地有效資源浪費甚巨。
- 五、貴府都發局謂「為顧及土地持有人權益,已將保護區土地放寬為建蔽率10%,高度為10.5公尺之法案送至議會審議,若獲通過,可大幅提高土地使用強度」,由此可見,貴府亦知此次通盤檢討案損害人民權益太大,亟思有所補償,以求減少反彈,此方向固屬正確,本人亦心懷感激,惟認為貴府應有更多的替代補償方案,以期在環境保護,市政發展與人民權益間得到最大的平衡。
建議辦法請准予小規模開發使用或訂定補償辦法,如給予容積移轉之權利。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5陳情人祥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十)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北投區桃源段二小段162-1、163-1、168、169、169-2、171、176、178、182-1、465、465-7、466-1、467、468、469地號。
- 二、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購入台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二小段162-1地號等15筆土地面積合計九二二八平方公尺,係[因該土地是政府公告之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始投資購入並於民國年月已開始依法申請開發在案。
- 三、本公司因信賴政府之公信力亦響應政府根留台灣政策故投入資金,現政府如朝令夕改,叫人民如何適從,本案除非政府將本公司土地按原購買價加計利息購入,否則如採用補償時,本公司將血本無歸並面臨公司結束營業之命運。
- 四、該土地目前已有向銀行貸款,如將土地變更為保護區時,因抵押品價值降低,銀行勢必抽銀根,屆時本公司因無法償還銀行貸款亦是結束營業一途。
- 五、事關本公司存亡,盼政府應慎重並妥善處理以免因政府的政策失誤,至使人民財產遭受鉅大損失致對政府失去信心。
建議辦法反對將本公司所有座落於台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二小段162-1地號等15筆土地變更為保護區。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6陳情人魏大凌(住二十三)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12.16等地號。
- 二、本次通盤檢討應將民眾的權益為優先並著重公平原則非從純理論出發逕行將本區域土地分為四大類出發點即有爭議置民眾權益不顧亦欠缺公平性。
建議辦法本次通盤檢討可否將23處保護區為住宅區以類似區段徵收方式將不可開發區統一劃設,扣除必要性公共設施將可建地按比率發還土地所有權人以兼顧政府嚴格管制山坡地之政策及民眾權益且較具公平性。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7陳情人林碧華(住二十三)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18地號。
- 二、列為第一類不適宜開發地區中‚亦有部份較為平坦可開發之土地,若將本區內全部變更為保護區,則對原本為住宅區且地形坡度無虞,可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受到影響,難免有失公平。
建議辦法針對本次通盤檢討計劃面積高達460多公頃,若只以劃分為四大類區域作為全部評估後之定案,不免草率,故理應在仍編定為住宅區之架構下,針對各土地狀況提出細部規劃制定特別管理規則。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8陳情人林碧玉(住二十三)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43地號
- 二、民國68年因變更為住宅區而高價購入土地之民眾,將因再次變更為保護區而造成土地價值減損,長期投資效益頓時形成泡沫,原本信賴政府規劃之土地政策,卻影響到民眾權益,造成社會不公現象。
建議辦法建議維持目前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工作,且配合相關建築法令規範,仍可達成降低本區使用強度,落實環境管理政策。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9陳情人魏大凌等三人(住二十三)陳情理由住23土地開發歷程報告
- 一、自貴府68/2/12北市<68>府工二字第01786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10次會議通過部分)』後,民等陸續價購取得住23土地,並積極整合,至74/3/9終獲本區地主之一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同意整體規劃開發。
- 二、幾經陳情終蒙貴府79/5/22府工字第79029302號公告辦理『修訂雙溪中央社區細部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暨擬定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住23)細部計劃案』公展。
- 三、本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多次審議,民等亦配合提供本區之地質鑽探報告資料等,冀本案能早日完成都市計畫程序。
- 四、嗣因中央社區居民於歷次聽證會抗爭施壓等,終使『擬定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住23)細部計劃案』暫時擱置。
- 五、本案業經土地所有權人諸多努力,惟未能完成,非不為也,實不能也,敬祈貴府體恤民困協助開發,毋任感禱。
建議辦法本案業經土地所有權人諸多努力,惟未能完成,非不為也,實不能也,敬祈貴府體恤民困協助開發。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0陳情人林堉璘(住二十三、住二十四)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30.980.1014等地號。
- 二、主管機關應維護政府公信力。
- 三、人民權益應予保障。
- 四、維護金融安定。
建議辦法政府應研擬解決機制,確保人民權益。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1陳情人陳勇助(住二十四)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1013地號
- 二、第一類地區,依目前調查多屬地質敏感地區,若為如此68年即不應劃設為住宅區,似有圖利原地主之嫌,政府單位應對過去錯誤政策負起責任。
建議辦法容積移轉(比照以開發地區如住6-6,55%*60%=33%之容積),或與市有建地等值交換。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2陳情人林天生(住二十四)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1026等十三筆地號。
- 二、本人土地正位於翠山派出所後面約數十公尺,已有巷道通達,地勢平坦,全無山坡地之危險,比目前中央社區任何一棟地勢更平坦。
建議辦法請派員會同實地勘查並維持原來的住宅區。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3陳情人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二十六)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翠山段二小段939.940.941地號。
- 二、台北市政府即已於民國68年核定本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維持政策之一致性。若市府目前經重新衡量後認為必須回復保護區,則應給予地主合理補償。
建議辦法應依各地主將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是因政府政策所造成之損失,補償予各地主。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4陳情人蕭楊貞貞等七人、蕭楊貞貞(住二十六)陳情理由
- 二、楊友濂於89年8月6日往生由楊黃月裡等七人繼承繳遺產稅近3仟萬元整,現在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我們損失慘重希望政府能給我們合理的補償。
建議辦法政府的法令說改就改把人民生計財產都不顧,現在住宅區改變成保護區,我們所繳的遺產稅不是都泡湯了嗎?我希望政府一定要補償我們的損失,把我們割給政府的地歸還給我們,謝謝。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5陳情人吳崑松(住二十六)陳情理由
- 一、土地標示: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16地號。
- 二、今年八月,都發局將陽明山附近之保變住土地,更改為保護區。
- 三、本人之土地,在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16地號,面積92平方公尺,屬於保變住26區,全區面積只有9460平方公尺,坡度不大,目前已經有許多民房,又靠近東吳大學校區,也有細部計畫,實在不宜變更回去保護區,以符民意。
建議辦法保護區變住宅區第26區,不可變回為保護區,仍應保留為住宅區。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6陳情人陳慶同陳情理由
- 一、貴府94年6月9日府都規字第09413545800號公告,將不適宜開發之第一類山坡地住宅區朝向回復為保護區之方法辦理,第二ヽ三類地區降低開發強度。
- 二、本人所有土地為士林區新安路二小段706.707.748.749.755地號,土地鄰近新安路,附近住宅林立亦有公車通達,地勢平坦土地坡度絕未超過30%亦非環境敏感地質,實無降低開發強度之必要,反應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准予單獨建築。
- 三、貴府擬降低本地區土地開發強度,顯然作業太過草率,將嚴重損害民眾之權利。
- 四、貴府在民眾如有獲利時訂定許多回饋金之法令,例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使用須繳交回饋金,但本都市計畫變更將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時卻不訂定任何補償辦法,顯然有失公平。
- 五、本人當年購地時向貴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編定為住宅區,本人亦是以住宅區之價格購入,當時住宅區之價格即遠高於附近保護區土地之價格,目前住宅區之市場價格也遠高於保護區,貴府若將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將降低我等土地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會嚴重損害民眾權益。
- 六、由貴府所定94年度公告現值目前本人持有土地大多為8800元/平方公尺、建地目土地公告現值為17000元/平方公尺、但相鄰保護區公告現值僅有2400元/平方公尺,且陽明山其他地區住宅區之市價及公告現值都遠高於保護區,本人信任政府之住宅區之編定,也相信政府公告現值的訂定,才以遠高於保護區之價格購入土地,本於公平及信賴保護原則貴府應給予適當之補償。
- 七、本人持有之建地目土地(地上並無房舍),已繳交多年地價稅,貴府也應有所補償。
建議辦法
- 一、貴府應重新檢討每塊基地之條件,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不宜全面降低其使用強度。
- 二、貴府應比照住宅區與保護區市價(或公告現值)之差額給予現金補償,或比照臺北市容積移轉之規定,給予容積移轉之權利,將變更為保護區或降低使用強度造成民眾權益損傷之土地,給予適當補償。
- 三、對於已經繳交多年之地價稅,貴府應予於現金補償或作為未來稅負之扣抵。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7陳情人林鴻南陳情理由確保人民權益。
建議辦法提高保變住土地之容積率,並將全市保變住土地視為一體由政府整體一次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免厚此薄彼,並符公允原則。
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8陳情人陳嘉南陳情理由住變保對土地持有人有一定損失,貴委員會應通盤檢討補償土地所有人。
建議辦法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編號19陳情人高黃順陳情理由建議辦法
- 一、「保變住」政策之檢討,就政策擬定之目的、各「保變住」地區之陡坡分布狀況、平坦坵塊面積、大小、分布狀況、未來引進人口數及公共設施需求等因素,進行檢討。部分「保變住」地區是否仍維持「需開發」或「可開發」,應考量北市之空屋狀況及未來住宅需求。
- 二、「保變住」政策之檢討,應延續民國83年「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都委會檢討結論,於開發規範或開發要點修正條文中,明訂落日條款。
- 三、如在考量上述因素後,部份「保變住」地區仍以「可開發」或「應開發」為目標,開發規範及開發要點之修訂,應就「保變住六之六」地區之開發實務及監察院針對該案所提之糾正內容進行研議。建議本次所訂定之開發規範或開發要點修正條文,(1)明訂須於「雜項執照」核可後,方可進行整地作業(2)開發方式應予開發規範或開發要點修正條文中明訂(3)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應擴大地主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項目,地區開發後所衍生之地區性公共設施應將其納入(4)基於「自給自足」及「受益回饋」原則,重劃共同負擔之比例應設定下限,並不受「平均地權條例」中45%之上限約束。
- 四、就「保變住六之六」地區之開發實務而論,都發局所提之部分內容,應再重新檢討。(1)重劃負擔比例15%,有偏低時情形(2)開發門檻5公頃之真正意涵不明(如同樣5公頃之土地,一者有4公頃的坡度平坦坵塊,另一者有4公頃以上之陡坡,兩個屬性不同之5公頃土地是否都可以申請開發?)(3)各「開發方式」之適用範圍及要件(第2類「保變住」地區及「保變住4」將可能區分為若干小區塊開發,如無細部計畫作為依據,將可能出現【1】各分區間之公用設備及地下管線是否可以相互整合【2】該區之地區性公共設施(如:滯洪池、配水池…)如何設置?如何負擔?興建期程?(比如,設置汙水管線卻無污水處理廠,所集中的汙水未經處理廠處理,仍將出現污染問題)等。
- 五、「保變住25」多次送審環評未過,依法不得再提開發申請,應將其回復為保護區。
- 六、依民國82年內政部都委會第359及第362次決議內容,均已明確要求應對開發時程給予明確之限制,如未能依限完成開發,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回復為保護區,第375次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載明應於三年內,以個案方式擬定細部計畫,姑不論此三年是否即是所謂的時程限制,然若就內政部都委會之歷次會議結論,設定開發時程之限制是極為明確之要求,況且,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修正至今,已逾10年,又有多少保變住地區能依照第375次會議結論之要求,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內政部都委會所作之決議,北市都發局是否有權拒絕執行?今市府重新檢討保變住政策,訂定落日條款,不過是完成當初應做而未做之事,所謂落日條款之訂定將造成地主透過多方管道施壓,....,所有的開發案可因為不當施壓而同意開發嗎?
- 七、保變住25開發一事,於環評法第14條中已明確載明,已認定不應開發者,除非提出新的替代方案,方可再行審查,該案已多次無法通過都委與環評聯席審查,今貴單位所稱有部分平坦坵塊,此一條件並非今日出現,但本案仍多次遭都委及環評委員認定不應開發,另所稱地主已組成重劃會之由,認為不宜回復為保護區,令人懷疑,整個政策之檢討究竟是屈就事實或是專業考量?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同編號1。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
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