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56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大同區圓環段三小段五六○、五六○之一、五六○之二二、五六○之二三地號國小用地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擬訂臺北市大同區陳德星堂保存區細部計畫及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
會議紀錄id
TPEO5561
案件id
CG8Pm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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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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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府以94年1月21日府都規字第09405800503號函(主要計畫案)、94年1月21日府都規字第09405800603號函(細部計畫案)送到會,並自94年1月22日起公開展覽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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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
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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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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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範圍:詳計畫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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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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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主要計畫無、細部計畫計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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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於94年4月6日第541次委員會議決議組成專案小組,成員有黃委員兼召集人武達(已卸任)、陳武正、張樞、顏愛靜、張章得(已卸任)、陳鴻明(已卸任)、黃呂錦茹(已卸任)、蘇瑛敏、錢學陶、蔡淑瑩;現任改由蘇委員瑛敏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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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委員會議決議共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一次現場會勘,其會議結論分述如下:
(一)94年5月20日現場會勘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針對陳德星堂周邊地區是否需要進行都市設計管制?其管制理由請充分說明。
2.如果經過詳細評估後仍認為其周邊地區需要設計管制,對於下列兩點意見需進一步釐清:(1)寧夏路建築管制深度10公尺、平陽街8公尺,其管制範圍(進深)的訂定要有根據,如果管制進深範圍過大,會將管制範圍內之容積移至不予管制之建築物後,涉及建築視覺與法規之高度限制等實務面,需進一步向具有建築設計實務經驗者請教,以訂定較適當之管制深度。
(2)退縮深度為幾公尺、管制高度為幾層樓(即前面低層樓、後面高層樓),宜考量結構系統之合理尺度。
3.「四柱三開間」之用語有待商榷,建議作適當之修正(或描述),以免造成混淆。
4.蓬萊國小與陳德星堂保存區範圍,是否需要明確訂定建築管制內容,請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說明。
5.對於學校與陳德星堂之間願意和解共生、相互融合在一起,本專案小組相當樂觀其成。
6.關於未來陳德星堂將擴建之祠堂用途,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將加邀民政局列席說明。
7.對於本次會勘所提出之下列意見,將於下次小組會議時討論。
(1)古蹟主管機關應尊重古蹟本體,請針對本保存區之古蹟建築,說明其定位、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例如不當的建築使用及商業行為之限制或允許使用之項目)。
(2)配合古蹟管制所制訂容積移轉等權利保障,應小心處理。
(3)細部計畫說明書第5頁,對於保存區周邊地區建造行為,應以原貌保存或修復該建築立面形式之規定,建議回歸由文化局來認定處理。
(4)是否直接制訂寧夏路、平陽街的建築立面原則,以供建築開發業者參考,請再說明。
(5)蓬萊國小的游泳池、體育館的建築形式,是否與古蹟能相互諧調,請提出分析說明。
(6)陳德星堂周邊圍牆是否也是古蹟?拆除與否需進一步認定外,學校與陳德星堂之間介面該如何處理?也應明確說明。
(7)依照傳統中國建築形式,後進者似不宜高於主殿。
(8)陳德星堂原屬宗祠建築,其使用機能應予尊重。
8.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將邀請蓬萊國小、陳德星堂、里辦公處等列席。
(二)94年6月10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為型塑古蹟周邊環境景觀,同意發展局之意見辦理都市設計管制,但除了建築立面之外,例如廣告招牌等是否需進一步加以改善,請評估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2.對於平陽街的都市立面,請規劃單位考量是否採取與寧夏路相同的管制?3.為了配合保存區所塑造之城鄉風貌,而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地區,是否給予相對的容積獎勵?請詳細評估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4.「四柱三開間」之用語調整為「四柱三窗」或其他文字,請規劃單位再斟酌;並請針對寧夏路日治時代建築立面尺寸作實地測繪,以訂定高度與寬度之立面比例原則。
5.保存區新建建築以屋脊高度為計算標準(燕尾高度可不計入)。
6.針對保存區新建建築高度、樓層數及量體規模,涉及設計實務與古蹟管制等問題,請文化局邀請陳德星堂、設計單位及都市發展局研提管制方案。
7.依陳德星堂所述該古蹟建築原來有三進結構,為恢復祠堂原貌,請文化局或陳德星堂提供相關史料說明之。
8.陳德星堂東側學校用地也應配合辦理建築高度管制。
9.對於陳德星堂古蹟本體之周邊現有違章建築,請依相關規定處理以恢復古蹟原貌。
10.保存區周邊地區將來如被指定為「歷史建築」者,所涉及之建築行為管制(細部計畫說明書第5頁)及容積移轉議題,請明確考量並明訂於說明書中。
11.關於寧夏路建築立面之原則性規定,山牆位置及立面色彩請明確表明,以免產生混淆。
12.對於陳德星堂圍牆之保存形式,可以融合展示與教學的目的,請文化局妥善處理並提供未來審核改善工程時參考。
13.關於民眾提出建築設計管制地區,不需送交「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建議,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時再予討論。
(三)94年7月1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
1.為減少地方居民之疑慮,請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明載「陳德星堂擬增建之建築物,未來不得作為靈骨塔使用」。
2.對於陳德星堂古蹟周邊地區都市設計管制部分,因政府與地方民眾在認知上仍有差距,請文化局、發展局於提送委員會議審議前,密切與地方溝通、協調。
3.為使規劃單位能充分與地方溝通說明及修正管制內容文字,同意文化局三個月期間協調與發展局之意見,俟三個月檢送更新之資料到會後再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4.以本計畫案為案例,往後都市計畫案之公展與計畫書圖建議規劃單位同時告知當地里辦公室。
5.關於設計立面之管制,是否可給予適當獎勵方式,請發展局研究(如容積獎勵、仿日本景觀工程補助款…等)。
6.陳德星堂新建建築物之高度管制部分,維持原公展方案(17公尺),其設計細節則由文化局依權責監督辦理。
7.對於陳德星堂現有之違章建築,文化局應列管並於第三進增建完成後,確實執行拆除。
8.有關都市設計管制請清楚註明「建築物之立面設計部分」送交「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以簡化審議內容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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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分別以94年10月5日北市畫會一字第09430290400號、94年10月17日北市畫會一字第09430298900號及94年12月13日北市畫會一字第09430468400號函催文化局、發展局儘速召開地方說明會、修正管制內容等,以召開後續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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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土地變更為古蹟保存區時程無法確定,且中殿古蹟主體逢雨即漏水嚴重,為維護古蹟安全,文化局同意陳德星堂所請將先著手中殿修復事宜,於95年5月15日府授文化二字第09530249300號函申請退回市府。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