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5751-宣讀/確認事項-["案由:為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9月6日第574次會議審查「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一小段108地號等2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附帶決議處理情形及「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373-3地號等30筆土地為
會議紀錄id
TPEO5751
案件id
KdEwy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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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有關「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一小段108地號等2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案,前經提96年8月2日第573次委員會議審決:
「照案通過」,並附帶決議:「有關以完整之計畫街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是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等規定逕擬都市更新計畫乙項,請都市更新處、都市發展局檢討後有關處理原則提委員會報告」。案經96年9月6日第574次委員會議審查前開附帶決議處理情形,並決議:「本案請都市更新處釐清有關完整之計畫街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是否得逕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而無須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劃定範圍,請整理其法令規定及處理原則,提送下次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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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373-3地號等3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前經提96年9月12日第574次委員會議審查決議:「本案暫予保留,有關計畫書第11頁『柒、其它』項中所載述『更新單元西南側為大坵塊空地(384地號)不得適用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獎勵△F3更新時程獎勵及△F5規劃設計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乙節,請市府就是否符合法令規範及本會審議權責進行釐清後,再續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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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府於96年10月4日以府授都新字第09630949400號函送上述附帶決議研提處理情形與釐清審議權責等資料到會,提請本會報告。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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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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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一小段108地號等2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附帶決議處理情形洽悉。有關完整之計畫街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是否無須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劃定範圍乙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含完整街廓),仍須提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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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373-3地號等30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計畫書第11頁「柒、其他」項中所載述「更新單元西南側係為大坵塊空地(384地號)不得適用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中有關都市更新獎勵△F3更新時程獎勵及△F5規劃設計之更新單元規模獎勵」乙節,因非屬本會審議權責,同意依所提說明「本案後續更新事業計畫依『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辦理」修正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