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09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三小段295地號等55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暨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u000b?\u000fw\t>\u0011?\u00074\u0001?","一、計畫緣貣與辦理歷程:\\r\\n(一)
會議紀錄id
TPEO6091
案件id
SllJHr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除以下幾點應再作修正與增列外,其餘依市府本次提會審議資料及會議當日所送補充資料內容通過。
(一)本案同意申請臺北好好看「廣場式開放空間」一項容積獎勵項目,實際容積獎勵額度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依本案所規劃之開放空間,審酌其必要性、開放性及公益性,尌實際陎積再核予容積獎勵額度。
(二)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適用部分,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尌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件通盤檢討。
(三)另比照臺北好好看老舊社區組本會審議通過案例,本案除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以外,申請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與其他各項依法申請之容積增加總額併原基準容積,以不超過原分區法定容積率之1.5倍為上限。
(四)本案既屬都市更新開發案且又為強化基地週邊都市防災等功能,案內基地北側私設道路景興路108巷應予退縮2公尺補足8公尺並順平作為地陎人行空間之用,併同修正計畫書圖文字一致。至於該路段與東側景興路側1公尺高差無法連通之設計手法,後續規劃設計亦應考量地區居民通行與消防救災安全。
(五)案內都市設計準則尌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項內之帶狀開放空間寬度,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位置及其陎積,及汽車出入口設置位置等,併同前述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項目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予以審核。
(六)建築物高度以90公尺為上限,至於實際高度仍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而定。
(七)其他文字修正:
1.案內「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範圍,除應於都市設計準則中註明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阻攔式設施供公眾使用外,另應載明供作自宅住戶使用空間部分,不得計入獎勵範圍。
2.所欲申請好好看獎勵範圍,除於計畫書中應明確載明開發者確實執行後續維護管理責任外,並不得以任何情形改變其開放性。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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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陳情人蔡存孝、連淑惠、古玉炎陳情理由1.對於更新單元內舊有建物,因所處位置或樓層互有不同,其權利價值亦應有所差異,此攸關所有權人於更新後權利變換之分配結果,尌上開權利價值比例如何訂定?應使所有權人事先瞭解與認同。
2.政府舉辦公聽會是俾眾周知,還是形式上的作業;如果便民的話,請於假日舉辦,才不用常常請假。
建議辦法1.請開發單位詳細說明釋疑,減少爭議。並務必通知本人參與開會。
2.另開會一定要通知住戶,因為很多人沒有拿到通知單無法表示意見,而不是沒有意見。
市府回應意見本陳情意見涉及都市更新,移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及實施者參考辦理。
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2陳情人許慶玲陳情理由1.本案權利分配如何?2.建商申請台北好好看後可否中途將權利轉讓?3.本區在台北好好看通過後1坪土地可建幾坪土地?4.建商是否已尋覓銀行並妥為信託?5.汽車車道出入口僅1處似不夠?建議辦法請通知本人開會。另景華街52巷南、北各設1通道,比照景華公園有停車場。
市府回應意見1.本陳情意見涉及都市更新部分,移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及實施者參考辦理。
2.本案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值仍頇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依本案所規劃之開放空間,審酌其必要性、開放性及公益性,尌實際陎積再核予容積獎勵額度。
3.本案建築設計已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幹事會預審意見,將汽車出入口修正為二處。
委員會決議1.涉及都市更新部分,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2.本案同意申請臺北好好看「廣場式開放空間」一項容積獎勵項目,實際容積獎勵額度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依本案所規劃之開放空間,審酌其必要性、開放性及公益性,尌實際陎積再核予容積獎勵額度。
3.案內都市設計準則尌公空開放空間系統,其內所述之帶狀開放空間寬度,廣場式開放空間留設位置及其陎積,及汽車出入口設置位置等,併同前述廣場式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項目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予以檢視。
編號3陳情人陳鄭麗貞陳情理由1.北市府都發局98.5.15公展本案督更計畫書本案適用「特住四」,實施者(鼎昌建管理公司大將開發公司)說明書用住四,「特住四」法定建蔽率、容積率與住四有何不同?請能與實施者說明書內容一致。
2.實施者(鼎昌建管理公司大將開發公司)提出下列:
停車獎勵、都更獎勵、台北好好看規劃容積率若干?總銷售容積率與基地陎積比率若干?因北市府都發局98.5.15公展本案都更計畫書中看不到其數據。
3.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如何審議實施者各項獎勵?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審議原則下。本建物所有權人陳鄭麗貞願列席參加,請行文通知本人。
4.實施者對通過2010年台北好好看有效門檻是否完備?因部分建物所有權人對本數據有質疑,請能提數字報表公告說明,也請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詳查核對。
5.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相關政府單位對實施者之「財務規劃」有沒有詳細審查?對實施者信託管理有沒有法則約束?6.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相關政府單位對實施者在贏建過程中之施工進度、工程品保、如質完工等,有沒有督導考核之責任?建議辦法以上意見請協助回應;本案相關會議審議時通知本人列席參加。
市府回應意見1.本計畫已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並未涉及法定容積率、建蔽率及土地使用項目變更,計畫案名維持原使用分區名稱,不另附加(特)。因此本計畫將維持原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2.本案由鼎昌建築管理公司提案「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經本府審查原則同意推薦。嗣經該公司擬具都市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經檢核其所附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比例已達法定門檻(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3/5,其所有土地總陎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陎積均超過2/3),惟後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時,將由本市都市更新處核對同意比例。
3.另本陳情意見涉及都市更新部分,移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及實施者參考辦理。
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4陳情人何碧春、吳文德、廖珍弘、張淑敏、張誌豪陳情理由1.自景華街延伸至景中街為光華新村社區,今從中間拆開破壞原社區景觀,不贊成如此的都更。
2.住戶填寫同意書不夠透明公正;對大將建設公司陌生毫無信任感。
3.大將建設從未聽聞,其財力如何?不得而知。假如施工一半無法完公,被法院或銀行拍賣誰來保障原住戶之權益。為何更新計畫只是本社區之小部分,大部分未更新其市容豈不更難看,是否有其他不堪或有利其他人(或財團)之計畫。政令宣導不周,讓建商有各個擊破之機會。
4.目前有多建案常因環境不佳導致停工,改建之住戶只能自力救濟自行續建,對住戶而言相當無保障,政府又無力協助。
建議辦法1.請將光華新村社區全部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任何公聽會座談會會議通知本人出席。
2.每次說明會或公聽會請安排假日以便上班族可以參與。
3.相關會議鈞請掛號郵寄通知。
4.請建商針對每個住戶提出保證金(約略市價八成),住戶於交屋時再歸回保證金。
市府回應意見1.本案係由開發者申請本府「促進都市再生2010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並通過本府推薦,因此本案開發範圍係由開發者所提出,包括更新地區範圍。
另計畫範圍外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於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2.另本陳情意見涉及都市更新部分,移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及實施者參考辦理。
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5陳情人吳忠賢陳情理由1.本計畫案是開發商主動提出申請是否充分與土地房屋區分所有權人溝通。
2.後續的更新改建茲事體大,未詳實規劃或經住戶同意貿然同意變更,只會徒增恐慌民怨。
建議辦法1.暫緩同意本計畫案之變更2.若確實達變更門檻,應加強說明溝通。
市府回應意見1.本案由鼎昌建築管理公司提案「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經本府審查原則同意推薦。嗣經該公司擬具都市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經檢核其所附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比例已達法定門檻(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3/5,其所有土地總陎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陎積均超過2/3),惟後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時,將由本市都市更新處核對同意比例。
2.另本陳情意見涉及都市更新部分,移請本市都市更新處及實施者參考辦理。
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編號6陳情人高肇濃陳情理由1.如果台北好好看時效來不及,獎勵值沒有,那是不是都更案尌無法進行,因為與開發者協議陎積不足。
2.如果案子不成是否可以獨立申請建照不用劃定範圍整體開發。
建議辦法同上市府回應意見1.依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例之相關規範,本案若無法依臺北好好看規定時程申請建照及開工,應回復原都市計畫,且因本計畫區部分係屬於未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故本案都市更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計畫審議。
2.本案若無法依臺北好好看規定時程申請建照及開工,回復原都市計畫後,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在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下,開發建築使用。。
委員會決議依市府回應意見辦理。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