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1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771地號等7筆土地保護區及新民段二小段125-1地號等3筆土地住宅區為文教區(特)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地號771地號等10筆土地
會議紀錄id
TPEO6111
案件id
hpSTt9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北投區翠雲街與翠雲街26巷交會東側處,經珠海路再沿中和街連接至新北投捷運站步行約15分鐘路程。擬變更之土地為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771、771-1、771-2、771-3、772地號、大屯段二小段362、368-1地號、及新民段二小段125-1地號、新民段三小段1、5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約為1.64公頃。
- 二、計畫緣起與辦理歷程:
(一)依據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六次會議決議「普及幼稚教育係為教育改革行動方案之重要項目之一…。以滿足五歲幼兒百分之八十入園需要,確保幼兒在各類教保機構中均能接受一定品質的幼兒教育。」,以及教育部民國90年「2001年教育改革檢討與改進會議」在議題壹「整備教育環境--體制改革」結論建議「加速推動「幼托整合」,建立專業化、社區化之全面性幼兒教育與照護體系,朝向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之規劃。」,「(五歲)幼兒教育納入學制」以及「健全年國民教育」為我國新世紀教育工作重點項目之一。另市府教育局精緻幼兒教育之施政方針,推動幼兒學校政策及鼓勵私人辦校、試辦幼稚園暨國小課程銜接與師資合流之教育、有效整合運用教育資源等為當前本市推動幼兒教育重點。
(二)本案申請單位(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配合前述教育部施政方針,先後成立國內第一所幼稚園與國小一二年級學制合併的幼兒實驗校園;惟目前該校小學附設幼稚園係暫借薇閣中學禮堂空間,教學空間品質不佳,嚴重影響教學品質,急需另闢新校舍所需空間。經其評估後,以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771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及新民段二小段125-1地號等3筆住宅區土地位翠雲街土地區位較適中(詳計畫位置圖),距離薇閣國小原育仁路小學校區及珠海路中學校區約1至2公里範圍距離。
(三)申請單位前於94
- 三、使用現況:(主要計畫書P5)本計畫區北側現為球員訓練場地,西南側原為養雞場,其它地方現主要為空地和零星的果園。計畫區西南側鄰接6公尺計畫道路(翠雲街)及6至8公尺寬現有巷道(翠雲街26巷),為本計畫區之連外道路;北側與既有的原始林相保護區相鄰;南邊與兩層樓的獨棟住宅為鄰;西側則隔著保護區與既有社區相鄰。
- 四、土地權屬:(主要計畫書P9)本計畫區目前約99%為國有地,1%為私有地。本區內之國有土地,經95本計畫擬變更保護區與住宅區為文教區(特),供薇閣小學作幼稚園與國小一、二年級學制合併之幼兒學校;並開放校園設施供民眾使用。
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臺北市北投區泉源段四小段地號771、771-1、771-2、771-3、772地號、大屯段二小段362、368-1地號等7筆土地保護區1.62文教區(特)1.621.配合教育政策2.建構優質幼兒學校3.提供社區親水空間4.增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地號125-1地號、新民段三小段1、5地號等3筆土地住宅區0.02文教區(特)0.02(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書P8)1.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超過30%;容積率不得超過9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2.使用項目:允許使用項目得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組:學前教育設施、第5組:教育設施及第6組:社區遊憩設施。
3.地下層開挖率以法定建蔽率加百分之十為限。
(五)都市設計管制:
為達本計畫為提供良好校園教學環境、維護自然景觀風貌、預防天然災害產生、及提升週邊環境品質,本案之開發建築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造執照;本案涉及山坡地部分應依「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都市設計管制原則詳附件(細部計畫書P14-P17)。
(六)交通及停車規劃:
1.考慮減少對社區的交通及環境的衝突,學生一律統一由家長接送至薇閣小學舊校區再搭接駁校車至新校區(本計畫區)。校車停放及停等空間設於校區內,不得於校園外道路臨停。
2.考量校園內的師生交通安全,校內通路採外環服務動線,並應規定校內之車輛限速及適當規劃安全設施及相關號誌。校園內道路需考慮景觀綠美化與照明,預留1.5公尺以上的單側人行步道。
3.為維持翠雲街之交通順暢,在本基地臨接翠雲街處,從基地線起至少退縮3公尺作為道路空間供車行(不含人行通道),且不得設置車輛臨停空間。
4.停車出入口及車道開口應以人車衝突減少至最低為原則。
5.主要校園出入口及學童上下學主要動線路徑,不得設置停車位,家長接送臨停區應距前述出入口20公尺以上。
(七)受保護樹木:位保護區坡度30%以上之受保護樹木,皆原地保留,其餘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依「臺北市樹木保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八)回饋計畫:(主要計畫書P26-27;細部計畫P12-13)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文教區(特),依行政院86年2月9日台八十八內字第06064號函示規定,雖得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惟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精神,由私立學校規劃適當之設施兼供附近居民使用,以適度回饋地方,並應將回饋內容納入計畫書。本計畫之回饋計畫將以環境改善回饋與教育資源回饋為其主要原則。
1.環境改善回饋:開闢校園親水公園並提供給社區使用。
2.教育資源回饋社區:(1)開放空間及設備提供社區使用。
(2)提供免費學習課程讓民眾參加。
(九)事業及財務計畫:(主要計畫P26、細部計畫P16)1.土地取得:本計畫區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同意承租於薇閣國民小學,其餘私有土地亦已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使用。
2.開發方式:本計畫由申請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自行負擔開發。
3.實施進度與經費(十)其他::
本案應於變更都市計畫公告實施日起1年內提出整體開發計畫,提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及提出建築執照申請,於10年內完成整體開發取得使用執照。如未依計畫書規定時程及事項辦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為保護區及住宅區,申請人及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1.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五條規定,本案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 六、法令依據:(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細部計畫:都市計畫法第24條。
- 七、申請單位與辦理單位:(一)主要計畫:
1.申請單位: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2.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二)細部計畫:申請單位: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
- 八、本案審議歷程:市府(都市發展局)於99年4月8日以府都規字第09839100400號公告,99年4月8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共86件。
決議
- 決議:
- 一、請市府先就本案法令依據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配合政府重大建設之適切性予以釐清,以及就全市保護區整體政策提出處理原則後,再提送本委員會,以專案小組方式詳予審查變更案內容。
- 二、另為利後續專案小組審查,請市府分就「計畫緣起內建立專業化、社區化之全面性幼兒教育與照護體系之政策與立場」、「基地現況環境分析」、「環境生態資料與動、植物調查」、「道路服務水準與交通影響評估」、「坡度計算方式及內容」、「基地之災害敏感、生態敏感及環境敏感資料」、「薇閣國小擴大校區之必要性與理由,以及市府教育局之立場」、「整體學生人數推估,每生使用校地面積之標準」等資訊不充足部分,提供確切資訊與數據,並經市府各主管機關檢視確認後,併同本次會議都委會幕僚意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再行提報專案小組審議。
- 三、專案小組請黃委員麗玲擔任召集人,由張委員桂林、陳委員武正、郭委員瓊瑩、洪委員鴻智、邊委員泰明、吳委員清輝、李委員素馨、陳小紅委員、吳光庭委員等人組成專案小組(依都委會幕僚調查委員意願結果確定)。
- 四、有關會議當天現場登記民眾發言要求納入會議紀錄之文字內容,詳附件一、二、三。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