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21-宣讀/確認事項-["案由:針對99年6月9日「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計畫範圍內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第三次專案
會議紀錄id
TPEO6121
案件id
8JnHv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99年6月9日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一)有關市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議就大彎北段9件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所確定之共識,包括應以本區9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為基準、不得作住宅使用、容積放寬上限為50%(含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量以20%為上限),以及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比照商三允許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宅使用等原則,將作為各案件後續審議之依據,並請各申請單位納入個案計畫書內載明。
(二)有關「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之建築物高度管制,因與會委員尚有不同見解,故以本專案小組上次會議審查意見所提之「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以及本次會議部分委員建議之建築高度9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配合調整為70公尺,下限),併提委員會審議。屆時請市府就上開兩方案對於大彎北段地區整體都市景觀風貌塑造之影響及優劣,提出評估說明,並請各申請單位就個案擬提高建築高度之考量因素,於委員會議上提出說明。
(三)經徵詢各申請單位意見,俱表示有關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均同意依市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決議,以本區9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為基準、不得作住宅使用;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比照商三允許使用項目,惟亦不得作住宅使用。
(四)有關個案得適用「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項目」,原則同意本次提會之申請項目(詳下表),請各申請單位就個案所規劃之開放空間,對於周邊實質環境之開放性、公益性以及貢獻程度,於委員會議上提出說明。
其中申請「室內挑空開放空間」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配套管理機制併提大會確認。
案件別申請獎勵項目健豪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2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10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宏普建設B4廣場式開放空間長虹建設A7廣場式開放空間忠泰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全瓏山林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福華大飯店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五)為預先防範各申請案件後續倘違規使用以住宅名義出售,致損害善意第三人權益,請市府發展局及法規會研提管理措施,提大會說明。
(六)請各申請單位依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送交市府發展局審閱後於本(6)月14日下班前送達本會,俾儘速協助排入本會6月份委員會議進行審議。
(七)因本次會議時間已晚,未及討論之「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將另擇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 二、99年6月21日發展局提會說明有關「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後續防範建築物違規使用」:
1、目前計畫書內已載記部分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內部公眾使用設施(如梯廳、廁所、茶水間等)應集中留設。
2、擬新增之規定(1)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不適用「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符合附表所定擬變更使用類組為H-2(住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2)申請案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前,申請單位須檢具切結書不得為住宅使用,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待。前開具結事項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函及都市設計審報告書之管理維護規約專章,均須加註並於使用執照加註列管以利後續建築管理追蹤查核。
(3)本計畫區內申請案應比照「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規定,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不違規作他種使用之保證金。
(4)申請單位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切結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且於相關建築執照記載,如於本計畫區內有其他違規銷售作住宅使用之案件,經市政府稽核確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裁罰,或經市政府法規會消保官查核確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予以裁罰,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經市政府消保官移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者,則不得適用「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容積獎勵,且該部分之容積應予撤銷,且應回復原都市計畫之規定。
(5)本計畫區申請案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開發完成。
(6)申請單位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切結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且於相關建築執照記載,本申請案於後續完成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及領取建築執照且開工後,至領得使用執照後5年內,不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後續防範建築物違規使用部分,除下列各點須再補充說明外,原則依發展局所提簡報內容(共計6點新增規定)通過;並增列於計畫書中:
(一)所擬新增規定第(3)點中有關保證金之繳交,仍應比照建管處之「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規定繳交不違規做他種使用之保證金及其額度,相關文字敘述應予更明確之規定,並應再提委員會議確認。
(二)所擬新增規定第(4)點應針對交易前資訊透明、責任明確與充分告知等管制事項,於建照發給階段及建管單位之必要審查作業再作補充說明。
(三)文字應增列適用申請好好看科技產業軸帶及案件回歸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管制不得作住宅使用等先決條件。
(四)後續請都市設計委員會、環評委員會及建管處於建照核發階段,皆應於同意書中敘明落實本區以發展科技產業為目標,禁止做住宅之使用等提醒文字。
- 二、基於誠信原則,本次臨時提案9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大彎北段地區申請案,必須同意簽訂切結書配合防範建築違規使用規定內容,否則退回申請案件,不予審議。
- 三、有關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建築物高度管制部分,經委員會決議採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為「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經統計,不包括主席計有17票,贊成本方案共計14票)。
- 四、有關「室內挑空開放空間」管理機制,則於個案審查時再予討論。
臨時提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