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22-宣讀/確認事項-["案名:修訂臺","三、審議歷程:本案業經召開3次專案小組進行討論,市府發展局業於99年6月17日以北市都規字第09934421500號函送申請單位依99年6月9日第3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資料到會。","
會議紀錄id
TPEO6122
案件id
E4JF13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有關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依本會第612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辦理。
- 二、本案同意申請「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以及「立體人行通道」三項獎勵,修正後計畫書第10頁二、其他,文字請刪除「(如附件一)」,並增列「實際容積獎92.1.7.公告實施之計畫規定辦理」以免誤解。
(二)修正後計畫書第7頁有關原計畫建築高度規定文字有誤,應為「以不超過30公尺為原則…」。
(三)修正後計畫書第8頁,有關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第(三)之1點規定,文字請修正為「依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四)修正後計畫書第10頁柒第七點應依圖二規定設置迴廊,非圖三,文字誤繕請予修正。
(五)修正後計畫書第10頁柒、都市設計準則,請比照已公告實施之「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增列「建築基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定檢討」。
(六)修正後計畫書第11頁「拾、其他第三點、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原計畫規定辦理」建議修正為「三、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92.1.7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規定辦理」。
- 四、其他:都市計畫法第24條係屬土地所有權人自提計畫變更之法源依據,本案申請單位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非設定地上權之權利人,相關證明書件請補附於計畫書後。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B2基地(中山區金泰段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陳議員玉梅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目前大彎北段商業區之建物使用現況,大多違規作為住宅使用。大彎北段之商業區、娛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避免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實施後,造成未來有更大量之違規使用情事發生,故建議地上1至3層樓維持商業使用,地上4層樓以上開放作為住宅使用,住宅使用比例≦2/3總容積,高度限制以不阻擋河岸景觀,及免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70公尺為原則。為避免不切現況發展,建議取消「街廓A1、A2、B1、B2街廓內臨接退縮5公尺人行道,其兩側每單一土地細分規模之建築基地及C2街廓內需留設至少一處南北向生態及及山稜視景廊道,其兩側建築物高度比依前開規定辦理,自指定退縮地界線起35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1.5」之規定。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大彎北段地區係屬「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科技產業軸帶,基於其規劃理念係為提供產業進駐誘因、帶動城市發展活力,故區內「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土地使用」部分,其因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所獲容積獎勵部分得比照商三所允許之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宅之使用;至於其餘部分仍應依本區9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規定辦理,不得作住宅之使用。有關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建築物高度管制部分,經委員會決議採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為「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B2基地(中山區金泰段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等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目前大彎北段商業區之建物使用現況,大多違規作為住宅使用,為避免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實施後,造成未來有更大量之違規使用情事發生,故建議地上1至3層維持商業使用,地上4層以上開放作為住宅使用,住宅使用比例≦2/3總容積,高度限制以不阻擋河岸景觀,及免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70公尺為原則。查內湖科技園區原定位為工業區,歷經前、後任市長計11次之使用用途放寬,加上內科園區之土地取得成本較低,而大彎北段當初重劃配地時,商業區土地成本為住宅區之2倍,故在內科園區開放商業使用之影響下,內科園區之商業使用早已取代大彎北段原設定之商業使用,以致於目前大彎北段已興建完成之商業區,多數均存在著住宅功能的使用,違反現行之使用規定,故本區若再以限制2/3商業使用比例要求,將與市場使用現況嚴重乖離,並損及原重劃配地時對於原所有權人之權益。
- 二、另大彎北段之商業區、娛購區已有部份土地依現行之法令完成開發建築,為避免不切現況發展,故建議視覺廊道「街廓編號A1、A2、B1、B2街廓內臨接退縮五公尺人行道其兩側每單一土地細分規模之建築基地及C2街廓內須留設至少一處南北向生態及山稜視景廊道,其兩側建築物高度比依前開規定辦理,自指定退縮地界線起35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1.5」之規定,應予取消。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採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為「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B2基地(中山區金泰段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吳議長碧珠99.4.9依之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所要求99年3月前必須取得建築執照及99年9月前必須開工等時程管制,市府應詳細檢討內部行政整合協調時間,於扣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部分之時程後予以延長。
- 二、全案應秉持市府推案之美意,朝專案變更方式儘速完成各階段之審議作業。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B2基地(中山區金泰段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等4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幾經折衝,已悉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98年10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規定表訂規範內容、格式,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辦理公展在案、俟後獲台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09838862600號函於98年12月23日至99年1月22日公展完成。
- 二、據「都委會」民國99年3月22日第609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會議結論稱:由市府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續審,併案檢討「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下稱「大灣北段通檢計畫」)使得進行實質審查作業;惟「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自民國97年10月迄今歷經年餘反覆研擬、檢討獲致共識後,始依「都發局」表訂版本送件審查,今如須併「大灣北段通檢計畫」始得實質審查,不免令陳情人等憂慮:
(一)「大灣北段通檢計畫」進程繁複,其結論又將牽動「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內容,如此一來,歷經年餘之討論折衝豈非俱付東流?送審時程又恐將遙遙無期。
(二)「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尚有領取建築執照及開工時程限制,如依是項併案檢討結論執行,勢必無法符合上揭時程限制,衍生之損失將難以估計。
- 三、陳情人等再次表明立場如下:
(一)陳情人等願支持市府政策並依市府認可方案設計規劃、施工。
(二)現將已形成共識之「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與尚待縝密檢討之「大灣北段通檢計畫」脫鉤並從速審查。
(三)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認可之都市變更計畫中所提99年3月31日前取得建照事,囿於現今情事實無法達成,陳請鈞局予以取消設限。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街廓編號B2基地(中山區金泰段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5
陳情人: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等6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有關「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陳情人等已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都市計畫委員會「修正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第594次大會及2次座談會討論結果,並配合都發局98年9月14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52214500號函檢附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草案,於98年9月21日前提送變更都市計畫書,依法申請續行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
- 二、依98年10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規定表訂規範內容、格式,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辦理公展在案、俟後獲臺北政府府都規字第09838862600號函於98年12月23日至99年1月22日公展完成。
- 三、陳情人等依前揭相關草案(98年9月10日建議方案,如附表)設計規劃,且皆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俟都市計畫公告後即可申請核備。
- 四、然幾經折衝,眼見已近完成整合階段,難料99年5月19日第二次專案審查會議,與前揭諸多會議結論不一致,又將議題回至討論原點,分列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下稱「大灣北段通檢計畫」),配合社經情勢變更已屆通盤檢討,本有其必要性。
(二)本地區「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大灣北段通檢計畫」,是否併審或分審?主軸審議原則反覆,致審查進程裹足不前。如認二案應與分審,亦無將「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依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審議,無視該地區通檢之必要性。
(三)於99年2月11日第一次都委會就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限制既已達初步共識(如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娛
- 五、民間企業配合政府政策推動「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案不應被視為盜匪,著眼良策混沌不明、投資風險無法掌握,勢必將政府、產發學界及開發商、地主先前努力付諸東流、回至原點,不免陳情人等戒慎恐懼必須正視問題提出拙見供相關單位慎量,以挽政府威信及落實政策執行貫徹力。
- 六、敬祈鈞局酌參,俾維市府政策執行之貫徹及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陳請從速審查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金泰段「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所提建議業已錄案供委員審議參考。
討論事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