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132-宣讀/確認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
會議紀錄id
TPEO6132
案件id
Pda2NT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案基地位於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大彎北段地區,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計畫面積10,760.33平方公尺。本計畫原始使用分區為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建蔽率60%、容積率200%,土地權屬皆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二、變更計畫緣起與目的: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循臺北市「徵求(1)本地區街廓編號B10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供遊憩、娛樂、健身使用為主,建築物低層部(地面層第一至第三層)應作計畫書附表1指定之使用項目,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
(2)惟依本計畫開發許可條件申請放寬作住宅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基地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含臺北好好看獎勵容積)之二分之一以上。建築物非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應均非供住宅使用。
(3)為配合科技產業軸帶之發展,申請台北好好看所增加之各項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應第三種商業區允許使用項目(不准許做住宅使用),且不得計入前項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規定有關商業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2、土地使用強(1)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其中適用容積移轉者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20%。
4、建築物高(1)本計畫區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90公尺為原則。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對都市環境具有友善或生態貢獻,並符合臺北好好看計畫目標者,得放寬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0公尺,經審議未符合規定者,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80公尺。
(2)(二)本案建築基地得適用「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挑空室內開放空間等3項容積獎勵。
(三)擬具公用性。
2、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未設置阻隔性設施或作為建築物主要出口之通道使用者,始得申請獎書中,屬於計畫提示事項,非關委員會審議範疇,請市府循行政程序通盤處理。
(二)為能符合「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中「科技軸帶組」之申請條件,同意發展局立場,對於依「臺北好好看」所申請獎勵之容積,不得做為住宅使用。
(三)對於8個申請案依發展局說明已進行開放空間系統之整合,至於其所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因會議簡報資料與公展內容不符,請發展局依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預審所通過項目修正,原則尊重都設會審議,本項提請委員會議確認。
(四)建築高度與視覺高度比,仍應遵循大彎北段通檢所提送修正內容一致。
(五)8個申請案件雖屬臺北好好看開發案,除配合該地區開放空間系統的架構外,期能提供更優質公共環境,專案小組建議配合即將提請委員會議(99年3月22日第609次)審議之大彎北段計畫案,以臨時提案方案併案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依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同意其撤銷申請。
- 二、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所有的開發申請案,目前仍然處於92年原來計畫規範下,請市府除整合好好看開放空間系統外,應於計畫案中通盤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定位。
- 十、99年3月22日第609次委員會審議決議:
(一)有關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開發案,必須對該地區環境提出具體貢獻,且全案與目前刻正審議之大彎北段計畫案開放空間系統、建築高度、土地使用項目以及使用回饋等議題密不可分,併案納入「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專案小組先予審查後再提會審議。
(二)至於計畫書所列「臺北好好看開發案」適用容積獎勵條件中有關建照日期管控條件(於99年3月31日前取得建築執照),為市府執行政策的門檻要件,請市府發展局詳細檢討內部行政整合協調時間,於扣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部分之時程後循行政程序另行處理。
十一、99年4月13日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一)依市府簡報之「修訂計畫與原計畫相關規定比較表」所擬項目討論結論:
1、「土地使用」部分:
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2、「建築高度」部分:
所擬「建築物高度限制」(含「視景高度比規定」)請市府續行補充申請中、建築中及現況建物之詳確資料進行說明後再議。
3、「容積放寬」部分:
修訂計畫中有關「公設容積移轉量調降為20%」1節,仍請市府補充本市其他區域採行標準之背景資料供參外,其餘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4、「開放空間對環境貢獻度」部分:
除所涉修訂計畫書中「附圖9: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圖例文字:「由市政府新工處施作」,建議予以刪除外,其餘部分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5、「開發許可」部分:
同意本次會議市府所擬修訂計畫內容。
6、「回饋計畫」部分:
請市府就擬採用名稱及適用範圍等研擬更細緻之辦法後再行提小組討論。
(二)請市府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本案開放作住宅使用後,其居住上的生活機能配套為何?並就所推估「放寬住宅使用約增加10,000人口」部分提列詳細算式供參。
(三)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前,請都委會幕僚安排現勘,以利專案小組委員對本計畫區實質環境之瞭解與掌握。
十二、99年5月19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一)有關「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暨該案計畫範圍內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審查處理程序及審查原則部分,基於大彎北段地區全區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之修訂所涉較廣及「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訂有99年9月前開工之開發時程限制等因素,專案小組委員建議應予以分開處理,以符實際需要。而「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係以申請當時之都市計畫為基準,故區內之九個申請案應以本區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為基準。
(二)本區係屬「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科技產業軸帶,基於其規劃理念係為提供產業進駐誘因、帶動城市發展活力,故區內「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土地使用」部分,其因申請好好看所獲容積獎勵部分同意得比照商三所允許之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宅之使用;至於其餘部分原則仍應依本區92年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不得作住宅之使用,如欲容許放寬做住宅之使用,則請發展局考量各項容許條件作更詳細之規劃後再提大會討論。
(三)有關大彎北段地區商業區、娛樂區及「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建築物高度部分,同意以發展局所提視覺模擬中「建築高度70公尺、視覺廊道40公尺」為較適切之方案,至於「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申請案其建築物高度是否予以放寬為90公尺,併提大會討論。
(四)有關大彎北段地區及「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容積放寬」部分,上限仍維持50%(含容積移轉),而其中容積移轉量則以20%為上限。
(五)有關大彎北段地區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得適用之「容積獎勵項目」部分,經修正如下列,其中申請「室內挑空開放空間」者,應併行研提配套管理機制提大會確認:
1、健豪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2、興富發建設B2:「廣場式開放空間」。
3、興富發建設B10:「廣場式開放空間」及「地面人行通道」。
4、宏普建設B4:「廣場式開放空間」。
5、長虹建設A7:「廣場式開放空間」。
6、忠泰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7、全聯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及「立體通廊」。
8、瓏山林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
9、福華大飯店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及「廣場式開放空間」。
(六)有關大彎北段地區全區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之修訂一案,請臺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提送大會討論確認。另案內九件「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亦得依上述意見修正後,彙整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修正前後對照表續提大會討論確認。
十三、99年5月25日第611次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
(一)有關99年5月19日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經本次委員會議討論,達成下述共識:
1、「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訂有99年9月前開工之開發時程限制等因素,同意專案小組委員建議與該地區刻正審議之計畫案分開處理,以符實際需要。並以申請當時之都市計畫為基準,故區內之九個「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應以本區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為基準。
2、「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容積放寬」部分,上限仍維持50%(含容積移轉),而其中容積移轉量則以20%為上限。
3、大彎北段地區係屬「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科技產業軸帶,基於其規劃理念係為提供產業進駐誘因、帶動城市發展活力,故區內「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之「土地使用」部分,其因申請好好看所獲容積獎勵部分同意得比照商三所允許之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宅之使用;至於其餘部分仍應依本區92年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不得作住宅之使用(本項內容係委員會採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開票統計,不包括主席,贊成13票,反對3票)。
(二)基於上述決議,請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外,並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就建築使用設計儘速完成預審,並請專案小組針對「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個案容積獎勵項目與環境貢獻程度以及配套管理機制,再予審查後提送大會審議。
十四、99年6月9日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
(一)有關市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議就大彎北段9件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所確定之共識,包括應以本區9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為基準、不得作住宅使用、容積放寬上限為50%(含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量以20%為上限),以及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比照商三允許使用項目,惟不得作住宅使用等原則,將作為各案件後續審議之依據,並請各申請單位納入個案計畫書內載明。
(二)有關「2010年臺北好好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之建築物高度管制,因與會委員尚有不同見解,故以本專案小組上次會議審查意見所提之「建築高度7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40公尺(下限)」,以及本次會議部分委員建議之建築高度90公尺(上限)(視覺廊道配合調整為70公尺,下限),併提委員會審議。屆時請市府就上開兩方案對於大彎北段地區整體都市景觀風貌塑造之影響及優劣,提出評估說明,並請各申請單位就個案擬提高建築高度之考量因素,於委員會議上提出說明。
(三)經徵詢各申請單位意見,俱表示有關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均同意依市都委會第611次委員會決議,以本區92年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為基準、不得作住宅使用;申請「2010年臺北好好看」容積獎勵比照商三允許使用項目,惟亦不得作住宅使用。
(四)有關個案得適用「2010年臺北好好看」之「容積獎勵項目」,原則同意本次提會之申請項目(詳下表),請各申請單位就個案所規劃之開放空間,對於周邊實質環境之開放性、公益性以及貢獻程度,於委員會議上提出說明。
其中申請「室內挑空開放空間」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配套管理機制併提大會確認。
案件別申請獎勵項目健豪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2廣場式開放空間興富發建設B10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宏普建設B4廣場式開放空間長虹建設A7廣場式開放空間忠泰建設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全聯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立體人行通道、地面人行通道瓏山林企業B2廣場式開放空間福華大飯店A2室內挑空開放空間、廣場式開放空間、地面人行通道(五)為預先防範各申請案件後續倘違規使用以住宅名義出售,致損害善意第三人權益,請市府發展局及法規會研提管理措施,提大會說明。
(六)請各申請單位依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送交市府發展局審閱後於本(6)月14日下班前送達本會,俾儘速協助排入本會6月份委員會議進行審議。
(七)因本次會議時間已晚,未及討論之「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將另擇期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十五、99年6月17日市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規字第09934446100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如後附)到會,提請委員會續審。
十六、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撤案。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陳議員玉梅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目前大彎北段商業區之建物使用現況,大多違規作為住宅使用。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為避免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實施後,造成未來有更大量之違規使用情事發生,故建議地上1至3層樓維持商業使用,地上4層樓以上開放作為住宅使用,住宅使用比例≦2/3總容積,高度限制以不阻擋河岸景觀,及免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70公尺為原則。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依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同意其撤銷申請。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吳議長碧珠99.4.9依之意見轉述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申請案所要求99年3月前必須取得建築執照及99年9月前必須開工等時程管制,市府應詳細檢討內部行政整合協調時間,於扣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部分之時程後予以延長。
- 二、全案應秉持市府推案之美意,朝專案變更方式儘速完成各階段之審議作業。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依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同意其撤銷申請。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等4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幾經折衝,已悉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98年10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規定表訂規範內容、格式,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請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辦理公展在案、俟後獲台北市政府府都規字第09838862600號函於98年12月23日至99年1月22日公展完成。
- 二、據「都委會」民國99年3月22日第609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會議結論稱:由市府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續審,併案檢討「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下稱「大灣北段通檢計畫」)使得進行實質審查作業;惟「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自民國97年10月迄今歷經年餘反覆研擬、檢討獲致共識後,始依「都發局」表訂版本送件審查,今如須併「大灣北段通檢計畫」始得實質審查,不免令陳情人等憂慮:
(一)「大灣北段通檢計畫」進程繁複,其結論又將牽動「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內容,如此一來,歷經年餘之討論折衝豈非俱付東流?送審時程又恐將遙遙無期。
(二)「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尚有領取建築執照及開工時程限制,如依是項併案檢討結論執行,勢必無法符合上揭時程限制,衍生之損失將難以估計。
- 三、陳情人等再次表明立場如下:
(一)陳情人等願支持市府政策並依市府認可方案設計規劃、施工。
(二)現將已形成共識之「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與尚待縝密檢討之「大灣北段通檢計畫」脫鉤並從速審查。
(三)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認可之都市變更計畫中所提99年3月31日前取得建照事,囿於現今情事實無法達成,陳請鈞局予以取消設限。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依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同意其撤銷申請。
陳情案名:
案名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街廓編號B10基地(中山區金泰段32-2等8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4
陳情人:
奇泰建設有限公司等6家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
- 一、有關「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陳情人等已悉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都市計畫委員會「修正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第594次大會及2次座談會討論結果,並配合都發局98年9月14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52214500號函檢附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草案,於98年9月21日前提送變更都市計畫書,依法申請續行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
- 二、依98年10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6521507號函規定表訂規範內容、格式,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辦理公展在案、俟後獲臺北政府府都規字第09838862600號函於98年12月23日至99年1月22日公展完成。
- 三、陳情人等依前揭相關草案(98年9月10日建議方案,如附表)設計規劃,且皆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俟都市計畫公告後即可申請核備。
- 四、然幾經折衝,眼見已近完成整合階段,難料99年5月19日第二次專案審查會議,與前揭諸多會議結論不一致,又將議題回至討論原點,分列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北段地區)計畫案(下稱「大灣北段通檢計畫」),配合社經情勢變更已屆通盤檢討,本有其必要性。
(二)本地區「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大灣北段通檢計畫」,是否併審或分審?主軸審議原則反覆,致審查進程裹足不前。如認二案應與分審,亦無將「金泰段臺北好好看開發案」依9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審議,無視該地區通檢之必要性。
(三)於99年2月11日第一次都委會就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限制既已達初步共識(如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及娛樂區(供娛樂購物中心使用)申請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地面層l~3樓作指定項目使用、高度不得超過90公尺±l0公尺…),有否重行組成小組會議,推翻前次大會審議共識之理?
- 五、民間企業配合政府政策推動「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案不應被視為盜匪,著眼良策混沌不明、投資風險無法掌握,勢必將政府、產發學界及開發商、地主先前努力付諸東流、回至原點,不免陳情人等戒慎恐懼必須正視問題提出拙見供相關單位慎量,以挽政府威信及落實政策執行貫徹力。
- 六、敬祈鈞局酌參,俾維市府政策執行之貫徹及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建議辦法:
- 建議辦法陳請從速審查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金泰段「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本案依申請單位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7.14來函,同意其撤銷申請。
討論事項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