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26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報告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會議紀錄id
TPEO6261
案件id
7lWf1J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本會100年6月23日第625次委員會審議「劃定臺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417地號等18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案,該案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是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 二、因該申請案面積僅1244平方公尺,未達該街廓面積四分之一,而其西側鄰地之地上物皆「已達」更新年期,並非新建建物,故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就該案是否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進行瞭解,案經市府表示該案符合該款規定。
- 三、該案於該次會議審議決議:更新單元劃定範圍照案通過,附帶決議請市府更新處於下次會議報告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之認定原則。
- 四、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審查原則,市府前已於100年4月22日及100年5月20日召開研商會議,並依結論研擬審查原則,該審查原則並於100年7月11日提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報告。現市府都市發展局依本會第625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提送資料到會進行報告,以利委員瞭解市府審查原則之內容。本次提會報告資料之重點包括:
(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以及「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之審查原則。
(二)應辦理鄰地協調會之時機、辦理程序及應檢具文件,並就程序中之申請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 五、有關本委員會第625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請市府進行報告之「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市府提出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屬同一宗建築基地範圍不得分割劃定為更新單元(基於建物結構安全考量)。
(二)街廓內相鄰土地皆已建築完成且「未」達更新年期。但街廓內相鄰土地之建物已達更新年期,經辦理鄰地協調會後,鄰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未達50%且低於原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同意參與比例,始得不予納入更新單元。
(三)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保留相鄰土地未來更新的可能)。
(四)不得造成畸零地。
(五)街廓內相鄰土地之建物未涉及指標(八)及(九)之情形。
1.指標(八)為相鄰土地之四層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棟數佔相鄰土地建築物棟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且該四層以上合法建築物半數以上無設置電梯設備及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者。
2.指標(九)為相鄰土地之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內政部7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