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0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3地號等第一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一、計畫範圍:文山區
會議紀錄id
TPEO6301
案件id
UCYLBN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臺北市政府除配合中央政策對於弱勢市民提供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外,尚提供出租國民住至100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臺第一種商業區(特)(原屬第三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特)1,511推動本市興建公營住2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6、303、地號及同區木柵段三小段674-2、675、710、712及714地號第三種住3臺4臺5臺(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使用強第一種商業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建蔽率50%容積率450%配合公營住第三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建蔽率50%容積率450%2.使用管制(1)本計畫案內第三種住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第一期開發基地(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318、582、669、669-1、及670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先予通過,建蔽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3地號等第一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1
陳情人:
張斌賢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320地號原為D基地318地號之法定空地,是否研議納入D基地開發。
都市發展局建議
- 一、查本案D基地將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依都市發展局建議辦理,不納入本計畫範圍。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3地號等第一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2
陳情人:
張斌賢君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D基地旁邊未開闢計劃道407地號,是否在本次開發時,協助開闢,因本計畫道路已規劃30年,社區居民進出道路僅378巷不敷使用。
都市發展局建議
- 一、查407地號並未位於本次計畫範圍內。
- 二、本案建議由本府採行政程序協助處理。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陳情事項非屬審議範疇,採都市發展局建議由市府依行政程序協助處理。
陳情案名:
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3地號等第一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
陳情編號:
編號3
陳情人:
文山區明義里高德四里長等22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依100.09.27府都規字第10035448700號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3地號等第一種商業區(特)、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一種商業區(特)及第三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案」之計畫書內容,劃定範圍僅納市有土地,並未考量緊鄰同一街廓之私有土地之整體環境改善問題,為創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建議緊鄰劃定範圍之同一街廓土地(編號B、C、H、F)等,應納計畫整體規劃。
本次陳情緊鄰編號B、C之同一街廓內土地(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60等32筆土地及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252等26筆土地),現況大抵為四、五樓之低樓層建築物,部分建物經擴建道路就地整建後,亟需進行更新重建。近來已由熱心居民發起都市更新整合作業中,於閱覽本次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期使本區環境改造能繼續推行,並與完工後公營住宅合為一整體環境,特提出以下陳情意見:
- 一、為求開發建築基地之完整性,建議陳情土地納B、C基地整體考
- 二、為求土地開發之公平性,建議容積率同編號B、C基地變更為450%:陳情土地使用分區同為住三及商一特(原住三),現況大抵為四、五樓之低樓層建築物,亟需進行更新,俾與未來公營住宅社區,形成完整的居住環境。
- 三、為能繼續推行本案更新重建,建議陳情土地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辦理更新重建時,排除開發強度達一坪換一坪後,雖未達開發強度2倍法定容積上限,將不得再給予額外獎勵容積之限制,以符合原住戶的期望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 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第一期開發基地(文山區華興段一小段318、582、669、669-1、及670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第三種住宅區、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特)先予通過,建蔽率維持45%,容積率最高450%,其餘土地使用項目、建築高度比、前後院深度比、側院寬度、鄰幢間隔等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住宅區規定,案名併同修正。
- 二、其餘地區為使計畫更斟完善以及減少後續執行疑義,請都市發展局補充公共設施之承載討論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