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4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許可處理原則計畫案」及「
會議紀錄id
TPEO6341
案件id
wyh1ds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本市文山區「貓空」地區自民國59細部計畫修訂內容原計畫內容修訂陸、開發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編訂「臺北市山坡地環境地質資訊系統」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以不得申請開發為原則。陸、開發處但其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者,經專業技師評估簽證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 三、基地條件:
(六)基地位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編訂「臺陸、開發處100年8月22日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取得後2年內建築完成。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建造執照申請並獲核准,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強制取締,並不得再提出申請供營業使用。另違建處「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 五、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既有合法建築物不符前款規定時,仍得繼續為原有合法之使用,但不得申請變點之新違建,不論地區一律查報拆除,另53.1.1以後至83.12.31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拍照(二)修訂細計畫修訂內容原計畫內容修訂附件一: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開發許可處理原則壹、總則:
- 五、既有合法建築物不符前款規定時,仍得繼續為原有合法之使用,但不得申請變更為營業使用。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之既有不符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應於100年8月22日前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半年內申請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取得後2年內建築完成。
附件一:臺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建造執照申請並獲核准,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強制取締,並不得再提出申請供營業使用。
壹、總則:
- 五、既有合法建築物不符前款規定時,仍得繼續為原有合法之使用,但不得申請變貳、申請開發基地條件:
- 五、基地位於本府貳、申請開發基地條件:
工務局五、基地位於本府產業發配合本府組織編制調整,產業發展局大地工程處編訂「臺北市山坡地環境地質資訊系統」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以不得申請開發為原則。但其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者,經專業技師評估簽證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展局編訂「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不得申請開發。但本計畫公告實施前業已申請開發建築,且其建築面積未達165平方公尺,並經土木、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等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山坡地業務單位於
- 五、全案係市府101年3月8日府都規字第10110616200號及第10130094600號公告公開展覽並函送到會。
決議
- 決議:
本案附帶下列決議後修正通過。
(一)本案範圍內個案未審議事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