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381-宣讀/確認事項-["案名:市府公告「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計畫」案,修訂本市整建住宅更新地區適用容積增額獎勵之規定,
會議紀錄id
TPEO6381
案件id
7HGbW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市整建住宅之更新地區共計22處,其中建築戶數約有1萬9百餘戶,為供安置之用,其每戶平均約僅8坪至12坪(含公設面積)不等,以滿足安置戶數需求;而整宅戶數眾多,若缺乏實施者整合,將不易達都市更新法定同意門檻,故本府於99年1月13日公告「指定臺北市整建住宅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範圍,同意容積獎勵得申請至2倍為上限,並不受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最小建築單元面積限制、第20條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依原建蔽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獎勵上限辦理,於財務面則自91年陸續編列相關經費挹注整宅更新地區,協助重建。
- 二、雖市府已從政策、法規、財務面予以協助,惟整宅更新地區於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時,仍因產權複雜未清、戶數眾多整合不易,部分住戶無力負擔都市更新重建經費,及違建問題致更新後實際面積縮減等,顯示整宅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實務推動上仍有其困難。
- 三、有關前述市府公告之「指定臺市規定之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水準(93.9平方公尺,約為28.4坪),若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獎勵上限辦理(法定容積之1.5倍),仍有部分更新後建築居住單元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水準之問題;又如目前刻申請本專案計畫之整宅都市更新案,其更新前居住室內面積約在3坪~10坪不等,在達更新後法定容積1.5倍下,便已滿足「更新前後室內面積達一坪換一坪」,無法適用本專案計畫;即便再以法定容積2倍上限試算,更新後之建築居住單元面積約為15~29坪,仍有部分低於本市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水準,也影響更新後之居住生活品質。
- 六、另囿於本市整宅更新地區更新前產權繁多且複雜,而更新後居住室內面積亦有未達本市規定當地居住水準之情形,為能設計合理居住建築單元以滿足所有權人之現地分配,除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獎勵上限辦理外,若透過本專案計畫之增額容積獎勵之申請,即可能協助整宅更新地區達法定容積2倍上限,藉以提升整宅更新後之居住面積水準達到合適之居住規模;惟本專案計畫於100年9月20日增修增額容積獎例之相關規定「公共設施補充原則」、「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環境貢獻度原則」須占本專案獎勵申請增額容積額度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始可再核給「既有容積保障原則」、「迫切更新協助原則」之增額容積獎勵;然整宅地區恐因原建蔽率設計、或基地環境條件特殊影響,無法申請前三項獎勵達二分之一以上,使整宅亦不易爭取「既有容積保障原則」、「迫切更新協助原則」之獎勵。
- 七、綜上整宅課題,使得整宅更新地區更新後相較一般更新案無法顯著提升居住室內面積達當地居住面積水準;目前整建住宅申請專案獎勵面臨之問題,於「推動臺北市都市再生方案」專案簡報第36次會議決議朝專案協助,爰此,擬就本市整建住宅修訂專案計畫公告內容,建議修訂文字說明如下:
(一)「三、開發強度」增訂規定『(三)本市整建住宅之都市更新事業,得申請增額容積獎勵達2倍法定容積為上限,不受前述更新前後室內面積達一坪換一坪者,將不再額外給予獎勵容積之限制。』(二)「六、專案獎勵容積審查評定原則」增訂『(四)本市整建住宅之都市更新事業,得優先核給「既有容積保障原則」、「迫切更新協助原則」獎勵容積,惟應至少申請「公共設施補充原則」、「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環境貢獻度原則」其中一項,不受前述該參項申請獎勵額度須占本專案獎勵申請增額容積額度二分之一以上之原則。』
- 八、本市整建住宅更新地區目前已有10處進入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惟仍有12處尚在整合當中,鑑於本府持續鼓勵並協助推動整建住宅更新地區加速辦理都市更新之方向及本市整宅議題之特殊性、獨特性,除本府99年1月13日「指定臺北市整建住宅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範圍,容積獎勵得申請至法定容積之2倍上限,以及進行中之提供整宅更新地區規劃經費補助、都市更新基金融資借貸之方式提供整宅初期工程及建築師監造費用等補助政策外,另擬藉由本專案計畫之增額容積獎勵規定,配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獎勵上限,協助整宅都市更新地區可達2倍法定容積上限,藉以幫助整宅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可於現地分回合適之居住建築單元,同時解決整宅面臨居住環境寙陋與生活品質低落等問題。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