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51-宣讀/確認事項-壹、確認上(第654)次委員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id
TPEO6551
案件id
6O39R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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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確認上(第654)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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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上(654)次委員會議紀錄,無修正事項,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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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654)次委員會議審議事項一「修訂「『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申請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惟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等就會議決議提出異議陳情。有關異議書提及「委員確實不斷提出『解除整體開發後回饋應重新審視』、『威京幫忙捐百分之三十的權利變換價值』、『分開後各繳各的回饋金』、『個別計畫,但是不要影響原來捐獻的百分之三十的權益』、『需有彌補機制、如折算容積率等』、『開發人需自行捐贈』等提議,並有委員要求將其提案列入審議結論」,以及「主席…強行裁示通過都發局所提之計畫書」等內容,經主席詢問委員對異議內容之意見,委員表示並無該等情事,經討論後仍維持原決議文字。
本次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等陳情意見之回應處理,請都委會正式函覆,併同納入本次會議紀錄,以利後續查考。
(本案增列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下)。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案名修訂「『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編號1-b陳情人威○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主旨:為對貴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召開之第654次委員會審議「修定「『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一○六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細部計畫案」過程中主席無視各委員意見,強行裁示通過解除整體開發案,損害本公司權益,提出異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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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第654次委員會議審議過程中,委員確有提「解除整體開發後回饋應重新審視」、「威京幫忙捐百分之三十的權利變換價值」、「分開後各繳各的回饋金」、「個別計畫,但是不要影響原來捐獻的百分之三十的權益」、「需有彌補機制、如折算容積率等」、「開發人需自行捐贈」等各項提議,並更有委員要求將其提案列入結論,然本次會議除未對都發局所提出之計畫書內容進行討論外,會議主席張副市長金鶚先生,對於發言委員就解除整體開發後所產生的各種回饋金爭議、捐地爭議,及就原捐地者折算容積率等提議等更置若罔聞,拒絕就此種種解除整體開發後可能產生的西北側地主是否須捐地、威京公司等所作之捐地及回饋金如何處置進行討論,亦不做成任何附帶建議,並於未經討論之情形下強行裁示通過都發局所提之計畫書,解除威京公司整體開發權,顯見張副市長所自稱之審議結論於各委員實際陳述完全不同,委員會討論之內容與主席做成之決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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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80年2月13日公告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京都公司代西北角地主捐贈百分之三十土地,西北角二期地主之土地因而由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實質上獲有重大利益,多位委員對此提出各種補償的意見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會議主席張副市長卻完全不予理會,強行通過解除整體開發,已經損害本公司權益,有違公務員應依法維護人民權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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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此、本公司對於主席做成之會議決議與事實不符之處提出強烈之異議,並祈貴會斟酌各發言委員有關捐地及回饋問題應合併處理之要求,於本次會議中詳實記載各委員之提議及未經審議之事項,以符合委員會審議之真實過程。
委員會決議本會第655次委員會議確認上(第654)次委員會議紀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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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上(654)次委員會議紀錄,無修正事項,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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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654)次委員會議審議事項一「修訂「『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申請單位為臺北市政府,惟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等就會議決議提出異議陳情。有關異議書提及「委員確實不斷提出『解除整體開發後回饋應重新審視』、『威京幫忙捐百分之三十的權利變換價值』、『分開後各繳各的回饋金』、『個別計畫,但是不要影響原來捐獻的百分之三十的權益』、『需有彌補機制、如折算容積率等』、『開發人需自行捐贈』等提議,並有委員要求將其提案列入審議結論」,以及「主席…強行裁示通過都發局所提之計畫書」等內容,經主席詢問委員對異議內容之意見,委員表示並無該等情事,經討論後仍維持原決議文字。本次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等陳情意見之回應處理,請都委會正式函覆,併同納入本次會議紀錄,以利後續查考。
編號2-b陳情人京○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理由主旨:為對貴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召開之第654次委員會審議「修定「『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一○六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細部計畫案」過程中主席無視各委員意見,強行裁示通過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所提計畫案,損害本公司權益,提出強烈異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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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第654次委員會議審議過程中,委員確有提「解除整體開發後回饋應重新審視」、「威京幫忙捐百分之三十的權利變換價值」、「分開後各繳各的回饋金」、「個別計畫,但是不要影響原來捐獻的百分之三十的權益」、「需有彌補機制、如折算容積率等」、「開發人需自行捐贈」等各項提議,並更有委員要求將其提案列入結論,然本次會議除未對都發局所提出之計畫書內容進行討論外,會議主席張副市長金鶚先生,對於發言委員就解除整體開發後所產生的各種回饋金爭議、捐地爭議,及就原捐地者折算容積率等提議等更置若罔聞,拒絕就此種種解除整體開發後可能產生的西北側地主是否須捐地、威京公司等所作之捐地及回饋金如何處置進行討論,亦不做成任何附帶建議,並於未經討論之情形下強行裁示通過都發局所提之計畫書,解除威京公司整體開發權,顯見張副市長所自稱之審議結論於各委員實際陳述完全不同,委員會討論之內容與主席做成之決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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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依照80年2月13日公告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代京華城西北角二期地主捐贈百分之三十土地,西北角二期地主之土地因而由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實質上獲有重大利益,多位委員對此提出各種補償的意見完全符合公平正義,會議主席張副市長卻完全不予理會,強行通過解除整體開發,已經損害本公司權益,有違公務員應依法維護人民權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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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此、本公司對於主席做成之會議決議與事實不符之處提出強烈之異議,並祈貴會斟酌各發言委員有關捐地及回饋問題應合併處理之要求,於本次會議中詳實記載各委員之提議及未經審議之事項,以符合委員會審議之真實過程,避免本公司權利無端受損。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b。
編號3-e陳情人京○城股份有限公司(103.2.26)陳情理由主旨:為對貴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召閉之第654次委員會審議「修定「『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一○六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開發細部計畫案」過程中主席無視各委員意見,專斷強行裁示通過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所提計畫案,及都發局於會議紀錄中提出不實補充資料企圖魚目混珠一事,提出強烈異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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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第654次委員會議審議過程中,發言委員確實不斷提出「解除整體開發後回饋應重新審視」、「威京幫忙捐百分之三十的權利變換價值」、「分開後各繳各的回饋金」、「個別計畫,但是不要影響原來捐獻的百分之三十的權益」、「需有彌補機制、如折算容積率等」、「開發人需自行捐贈」等提議,並有委員要求將其提案列入審議結論;且貴會102年12月10日召開之專案小組會議做成相關五點決議送大會進行合議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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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查,本次會議主席張副市長金鶚先生,對於前揭發言委員就解除整體開發後所產生的各種回饋金爭議、捐地爭議,及就原捐地者折算容積率之提議及小組討論轉呈議題等一概置之不理,即強行裁示通過都發局所提之計畫書,解除威京公司整體開發。會議過程中,多數發言委員皆對解除整體開發後所可能產生權利侵害之結果相當重視,顯見將整體開發解除對原捐地者所造成之權利侵害實應與解除整體開發一併處理。張副市長無視多數發言委員的意見及內容已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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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本公司異議有關都發局提出公展資料書圖未經法定程序任意變更為「商三特」爭議部分,本次會議未經當天委員會討論決議,而當天主席特別宣示不處理整體開發解除以外之事項,會議中亦無就計劃範圍內土地如何從「商三」變更為「商三特」進行討論或審議,且都發局亦未提出解釋,都發局顯有魚目混珠,企圖造成前揭委員會議已將計劃區內土地更改為「商三特」之錯誤印象,如此直接造成計劃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損害,都發局此行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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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會議僅就整體開發進行討論,本公司異議有關都發局提出公展資料書圖未經法定程序即變更原計畫書容積率爭議部分,都發局於提出之補充會議資料之中就擬建議處理的回覆內容將80年2月13日公告計畫書之容積率文字部份錯誤認定為「392%」而非「392%(70%x560%)」,此亦與原公告之計畫書內容不符,實為斷章取義,企圖混淆視聽,誤導長官及委員,並以此不法方式造成既定事實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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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自京都公司買受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不論向銀行進行貸款或公司價值估算,皆係以容積率560%計算,此乃捐地後容積率當然以560%計算之結果,並有監察院調查報告可稽。今都委會由張副市長一人強行「通過」解除整體開發之決議,並拒絕依專案小組102年12月10日小組討論決議就容積率及解除整體開發後因捐地及捐贈回饋金所受之權利侵害進行討論或附帶建議等,致使本公司平白遭受容積率與回饋金捐贈,及由威京公司遭解除整體開發之價值上損害。本公司購買計劃範圍內土地係屬善意第三人並信任原計畫案內容之行為,豈料經台北市政府依法公告之都市計劃能說變就變,且都發局竟於會議圖說內標註計劃範圍內土地為「商三特」及於擬建議處理的回覆內容中將80年2月13日公告之計畫書刻意記載為「392%」,造成委員會已審議變更「商三」為「商三特」及委員會審議原計畫書容積率為「392%」之假象。前揭會議之決議實已使本公司遭受有鉅大損害,故本公司對張副張副市長於未、經討論下即強行通過都發局所提計畫案,及都發局登載不實會議紀錄及補充資料一事,提出強烈之異議。並祈貴會斟酌各發言委員有關捐地及回饋問題應合併處理之要求,於本次會議中詳實記載各委員之提議及未經審議之事項,並釐清都發局所提出補充資料謬誤之處。
六、綜上,本公司建請將原擬會議紀錄決議部分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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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開發方式依都市發展局所提修正計畫書及本次補充會議資料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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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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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審決如後附綜理表。
委員會決議同編號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