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591-宣讀/確認事項-
會議紀錄id
TPEO6591
案件id
PyJXoY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本案為中央列為優先推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之重大國家建設,主要計畫「變更臺北市華光社區暨周邊地區住宅區、電信用地、郵政用地及變電所用地土地為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前提本會98年7月14日第596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有關本計畫特定專用區未來使用項目,同意納入住宅使用。另外,有關拆遷安置之民眾陳情及延續中正紀念堂至永康商圈都市活動之委員建議,建請開發單位納入後續再開發計畫擬訂考量。
復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8月23日第762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應俟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
前開主要計畫範圍,因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公司所有土地將另案納入臺北市電信用地及郵政用地通盤檢討案內辦理,市府爰就其餘範圍,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擬定本細部計畫案。
- 二、細部計畫內容(一)計畫區面積約4.94公頃,土地權屬包括國有、市有、台電公司以及私有。
(二)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1.使用強度及允許使用使用分區使用強度允許使用特定專用區(一)特定專用區(二)特定專用區(三)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規定辦理※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45%、容積率不得超過225%。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45%、容積率不得超過300%建築物之第一、二層限供商業及公共使用外,其餘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辦理。
特定專用區(四)特定專用區(五)建蔽率45%,容積率為400%。1.未來可作為本府公務機關、市政建設或公營住宅籌備基地。
2.建築物之第一、二層限供商業及公共使用外,其餘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辦理。
2.特定專用區(一)(二)、(三)國有土地部分容積率得提高至百分之四百,增加之容積應由開發者向臺北市政府以市價購買,其價金由財政部與臺北市政府各百分之五十均分。除前開增額容積外,本計畫不得申請任何容積獎勵及容積移入。
3.劃設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以及變電所用地。
(三)調整更新地區範圍本計畫區除西北側私有土地外,國有土地復經行政院核定係採地上物騰空、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已無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性,故調整都市更新地區範圍。
(四)訂定都市設計管制(五)回饋計畫1.特定專用區(一)私有土地部分,應依「修訂臺北市商業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相關規定辦理回饋。
2.特定專用區(一)、(二)、(三)國有土地部分,依「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內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規定,應回饋至少百分之二十土地。
本計畫回饋土地包括主要計畫案內公園及道路用地,以及本計畫特定專用區(四)、(五)、公園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合計約占本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31%。
(六)文化資產保存及樹木保護: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案經市府民國103年3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30147003號函送公告及計畫書、圖到會,全案自103年3月22日起公開展覽30天,於103年4月20日公展期滿,本會迄今共受理168件陳情意見(含市府都發局函送之公展期間說明會發言紀要),經歸納後陳情重點包括:安置華光社區迫遷之違占建戶及臨水宮、提出文化資產保存及老樹保護計畫,以及規劃興建區民活動中心等議題。
103年4月29日臺北市議會第11屆第7次定期大會工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就都市發展局本案專案報告提出意見如下:「為兌現政府過去承諾及保障本市市民權益,本案『華光社區特定專用區開發案』在財政部未就違占建戶及臨水宮擬定妥善安置計畫之前,市府應暫停細部計畫審議」。
- 四、本案為中央列為優先推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之重大國家建設,本細部計畫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回饋規定以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等,需配合主要計畫發展目標、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以及受保護樹木之維護等,進行綜合討論,且本會迄今受理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亦提出對於華光社區迫遷違占建戶以及地方信仰臨水宮之安置等議題,為利未來計畫審議作業順利,本案是否請市府再與法務部、財政部就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所提有關安置議題之意見再作研商,提送書面資料到會後,再行提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依委員建議組成專案小組討論,俟獲具體結果再提委員會議審議。請脫委員宗華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專案小組成員經會後徵詢委員意願為李委員永展、黃委員志弘、劉委員小蘭、羅委員孝賢、張委員桂林、王委員惠君、陳委員盈蓉、王委員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