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3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一小段426、430(部分)、431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暨「擬定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一小段426、430(部分)、431地號土地休閒農業特
會議紀錄id
TPEO6631
案件id
PQiwRu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指南國小附近,位於「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基地臨接指南路三段38巷,並以文山區指南段一小段426、430(部分)、431地號土地之地籍線為界,面積約1,114平方公尺。
- 二、計畫緣起與目的:
本市文山區「貓空」地區自民國59年即指定為「保護區」迄今,另由於地區氣候、土壤及水質等優沃自然環境,適合栽種茶樹,並成為大臺北地區民眾登山、品茗、賞夜景之熱門休閒遊憩地區。為因應保護區環境面臨衝擊,提供優質之休閒環境,市府前以97年3月19日府都綜字第097011484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擬定「貓空地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明訂申請開發許可時,由申請人自行擬具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書,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另申請人應依市府97年8月22日府都綜字第097338682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擬具開發計畫並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另為兼顧公共安全並管控申請及開發時程,且3年受理期間適逢貓空纜車停駛1年半,影響店家生意及申請意願,故市府將原都市計畫申請期限內容報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修訂原計畫規定「完成申請建築核准」期限為「受理開發許可期限」(100年8月22日),並管控取得建造執照期限,彈性調整基地土地利用潛力規定,以符實需。該修訂案主要計畫經市府以102年1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103960000號公告實施;另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修訂部分內容,經市府以102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1200號公告實施在案。
本計畫區位於前開主要計畫案內「貓空地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依前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規定提出開發計畫並變更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
- 三、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計畫區及週邊地區現況均為「保護區」,為既有之茶坊,目前營業中,建物平時主要作為茶坊及簡餐使用。
- 四、土地權屬: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目前426、431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馬秀珍,43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
- 五、修訂主要及細部計畫內容:
(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1.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文山區指南段一小段426、430(部分)、431地號保護區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1,114配合貓空地區觀光茶園發展,提供優質休閒活動環境、推動精緻農業,形塑貓空地區茶文化特色。
2.公共設施暨回饋計畫依「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開發許可處理原則」,本計畫區以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用者付費為回饋處理原則,除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等繳交回饋金外,需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區內公共服務性設施等回饋事項:
(1)區外公共設施:
I.本計畫區將以基地鄰接指南路三段38巷側以永興橋中心線基準延伸道路中心線退縮補足3公尺寬度設置,退縮部分用地約3.2平方公尺應捐贈予臺北市。
II.至於計畫範圍內位屬現有產業道路(指南路三段38巷)範圍部分無須捐贈為公有,惟應維持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申請開發者不得為任何形式之占用及開發建築行為。
(2)區內公共服務性設施:
本計畫區需自行規劃設置足敷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且符合飲用水標準之飲水、給水系統,及符合放流標準之適當排水系、污水處理系統、垃圾處理等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於開發計畫書中詳列污水處理計畫及垃圾處理計畫。
(二)擬訂細部計畫內容1.土地使用項目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使用以形塑品茗及茶藝文化為主,輔以因應休閒農業允許所衍生之飲食及餐飲活動需求,允許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如下:
1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A診所、藥局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A電信機房B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C其他公用事業設施第17組:日常用品零售業A飲食成品B糧食C蔬果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A古玩、藝品B鮮花、禮品C茶葉及茶具D種子、園藝及其用品E瓷器、陶器、搪器第21組:飲食業。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之下列各款:
A點心店B飲食店C泡沫紅茶店D餐廳(館)E咖啡館F茶藝館6第22組:餐飲業(不含酒店)第49組:農藝及園藝業A農作物種植物B花圃、溫室、苗圃及果園C造林8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A農業倉庫及農舍B休閒農業之相關設施9第51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A製茶業2.土地使用強度(1)本計畫區內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其中主建物建蔽率不得超過10%,涼亭部分不得超過5%,涼亭部分之興建應符合「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水土保持相關規定辦理。
(2)本案基地中主建物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樓層不得超過3層樓。
(3)本案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不適用其他有關容積獎勵相關法令之規定,且不得移入容積。
(4)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市府102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32551200號公告實施「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內開發許可處理原則計畫案」規定辦理。
- 六、本件二案係市府103年6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332006503號函送到會,並於103年6月28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八、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
- 九、申請人:林月生、陳思樺。
- 十、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都市計畫法第24條。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下列修正內容,其餘依市府所提公展計畫書、圖,修正通過。
- 一、主要計畫書第15頁圖10所呈「自道路境界線退縮1.5公尺設置人行道」圖示之文字,請併同納入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書內載明,以資完備。
- 二、主要計畫書第16、17頁所述衍生交通量需求分析之分析,後續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故請刪除該等文字與表格內容。
- 三、本案開發後所衍生之停車需求,應以停車內部化為原則,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