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63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TPEO6631
案件id
VkSXw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會於103年9月24日14時27分接獲該申請資料,案涉本次委員會議審議事項一,提出說明。
- 二、相關單位說明:
(一)法務局1.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2.申請人所提申請迴避並不符以上要件。
(二)政風處1.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並無須申報財產,故無利益迴避的適用。
2.至於都市計畫委員的組織規程是否有迴避之規定,請該會說明。
(三)都市計畫委員會1.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與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前經法規會(現為法務局)民國98年10月8日函釋,因該組織規程並未就所謂「有利害關係」明文列舉,又查各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於審議都市計畫時,乃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行使公權力,故此時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公務員迴避之規定來予以補充。
2.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部分,業由法務局局長說明在案。
另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於個案中如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即應行迴避;而此處所謂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應係指其曾於該個案中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業務(包含行政程序代理人)者為限。查張桂林委員雖曾任中華顧問工程司及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但未有與臺鐵局有前項業務之情形,故並無迴避條款之適用。
- 三、張委員桂林本次會議出國請假。
決議
- 決議:本事項經法務局、政風處及都委會相關單位說明,申請人所提申請張委員桂林迴避事由,未符相關法令應迴避之要件。
本次會議仍依議程進行案件審議,後續仍請都委會函覆申請人。
審議事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