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01-審議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240(部分)及256-4地號等2筆土地文教區為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240(部分)地號等2筆土地第四種住宅區(特)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TPEO6701
案件id
orb0ug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
有鑑於高度發展都市均面臨住宅市場供需不均問題,使中低所得者無法仰賴民間住宅租賃市場滿足居住需求,本府除配合中央政策提供弱勢市民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同時也提供出租國民住宅及平價住宅供本市弱勢民眾租住與借住,惟供給數量與國際先進城市相較仍有不足,故本府近年積極推動公營住宅興建計畫,於本市區位適當之公有土地興建公營住宅,改以出租住宅之方式滿足市民居住需求及保障其居住權利。
本計畫區原為中興國小校地範圍,為配合本市每一行政區設置一運動健康休閒中心之政策,於93年整併原中興國小及福星國小,並於96年將原中興國小校地北側部份供萬華區市民運動中心使用,南側校舍另於98年拆除並施作簡易綠美化迄今。
本府為配合內政部「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優先將轄內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物作為社會住宅及本市公營住宅,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於未逾環境承載力前提下,將原中興國小南側暫無其他利用計畫之校地重新規劃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除活化利用市有閒置土地,增加本市公營住宅存量及租屋供給,同時也為落實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及本市公營住宅重大政策,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本變更案。
- 二、計畫範圍及面積:
本計畫區位於本市萬華區開封街二段北側、昆明街東側,座落於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240地號(部分)及256-4地號等2筆土地,鄰近萬華區市民運動中心及福星國小,面積約3,951.71平方公尺。
- 三、計畫內容:
(一)主要計畫:變更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240(部分)及256-4地號等2筆土地文教區為住宅區(二)細部計畫:劃設本計畫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特),面積約3,951.71平方公尺,作為本市公營住宅使用。
建蔽率50%、容積率450%。
- 四、本案係市府102年8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235771903號函送到會,自102年8月27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五、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都市計畫法第22條。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761件。
- 八、本案辦理經過:
(一)103年1月23日本會第654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組成專案小組討論,整合民眾意見,俟獲具體結果再提委員會議審議。請黃委員志弘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專案小組成員經會後徵詢委員意願為張委員桂林、辛委員晚教、劉委員小蘭、脫委員宗華、羅委員孝賢、魏委員國彥、李委員永展、王委員惠君、黃委員世孟、陳委員春銅、陳委員盈蓉、黃委員榮峰。
(二)103年4月3日專案小組會勘意見:
請市府發展局彙整補充如住宅部分的坪數和組成、低樓層部分的營運規劃(包含商業、文創設計使用空間)及地下停車場設置之評估等資料,俾利後續專案小組審查。
(三)103年12月9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請市府文化局、發展局針對供文創使用的具體內容、經營管理模式,是否結合後續住宅部分之物業管理的可能性再多予敘述;至於資料所顯示老人及社教部分,建議仍應再加入如幼教、托老、托幼或商業等需求,並多予著墨和描述。
2、有關住宅部分的管制,因社會住宅的入住條件等物業管理細則並非都委會職權,建議能回歸住宅法而不予於計畫書中羅列,日後再由住宅管理單位或決策單位依相關規定執行即可。至於整體物業管理後續是否仍由公部門執行,建議仍可保留委由民間機構進行管理的可能性。
3、在公共設施的供給水準檢討部分,應更清楚的表達和提列本案變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包括本區基地停車內化的問題及多少比率提供外在公共使用等。
4、本基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更清楚的羅列出來,包括哪一面向的院落退縮深度、與鄰房或道路之間應退讓多少的綠帶開放空間等等,期間並需經精確的試算及標示出老樹所在位置,再將剩餘可開發之土地予以規範建蔽率及容積率。除此之外,建議本基地可再加入如基地保水、綠建築及地質安全等強化之要求,以形塑本基地為鄰近區域之標竿而非負擔。
5、人民陳情意見之回覆及相關團體的通知上,請都委會幕僚再多做溝通。
6、全案請市府相關單位依前述意見完成資料補充與修正後,轉陳下一屆大會(委員會)續審。
- 九、市府依上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104年4月27日北市都規字第10432388000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公展修正前後對照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表等資料到會,提請委員會審議。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就西區門戶計畫及北萬華的整體發展願景中,本計畫區所扮演的功能角色、以及其與產業發展的關係、開放空間的串聯,公共住宅專業物業管理機制等議題,再與專家學者以及當地居民等進行溝通與對話,於3個月內提送資料到會續審。
- 二、本案專案小組之審查意見,請市府規劃單位逐項對應並詳實回應。
- 三、未來應從大尺度、大範圍的發展面向,包含整個西區門戶計畫及北萬華的發展結構與定位,說明本計畫案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四、本案基地建蔽率不宜訂太高,應配合多層次開放空間的規劃留設,清楚提列應有的都市設計準則。
- 五、本案原始地景關係與老樹、植栽等環境管理層面及地質安全之維護,亦請市府提出補充說明。
- 六、另有關如何引進青創產業、吸引年輕人回流,以及公共住宅管理機制,均應予以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