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6741-審議事項-["案名:修訂「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
會議紀錄id
TPEO6741
案件id
Us26Kh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計畫緣起:
為兼顧溫泉產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市府於103年3月28日以府都規字第10300251700號公告實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
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案內附件一開發許可審查原則規定(略以):「參、公共設施......(二)申請開發許可基地應臨接既有出入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建築基地臨接之面前道路為行義路300巷、402巷者,其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部分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8公尺以上,其餘道路則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6公尺以上,......。其退縮部分自行闢設供公眾行人通行,......,並無償捐贈臺北市所有。」,故本計畫區內產業道路之開闢及土地產權之捐贈係屬溫泉業者申請開發須負擔之義務。惟依內政部都委會100年7月26日第760次大會決議及101年5月28日第7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摘略):「考量區內道路寬度留設乙節,未來由業者個別申請開發留設,恐造成道路不連續之虞,應由臺北市政府統籌進行整體規劃及建設。」,經考量未來執行之可行性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協助行義路300巷、402巷產業道路之開闢。
另經檢視行義路300巷、402巷之配合新闢設及退縮範圍可能行經之土地多為國有土地,僅少部分土地係屬私人產權。考量國有土地囿於現行法規無法出售予私人所有,故國有土地無法遂行捐贈義務,僅少數私有土地之業者須負擔此項開發義務,故為兼顧前開配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私有土地可供公眾通行及考量開發許可回饋負擔之公平性,爰修訂前開配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私有土地之捐贈予臺北市政府可扣抵回饋金,並經本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辦理本次土地使用規定修訂。
- 二、修訂計畫內容:
新修訂內容原開發許可審查則修訂說明附件一: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參、公共設施附件一:擬定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及處理原則)細部計畫案之開發許可審查原則參、公共設施(二)申請開發許可基地應臨接既有出入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建築基地臨接之面前道路為行義路300巷、402巷者,其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部分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8公尺以上,其餘道路則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6公尺以上,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面前道路轉彎處之距離至少應達15公尺以上。
1.前開配合細部計畫規定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土地,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除本府協助開闢之行義路300巷、402巷外,餘須自行闢設供公眾通行。但因地形限制或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已無法再退縮建築,並經交通、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不在此限。但道路最小寬度仍應超過4公尺。
2.前開配合細部計畫規定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土地如屬公有土地,依相關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如屬私有土地須捐贈臺北市政府所有,並得扣抵回饋金。
3.其捐贈本府而得扣抵回饋金之土地,須納入個別開發案之主要計畫範圍內,惟不予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
肆、回饋
- 一、申請開發基地於申請本案開發許可核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應完成回饋金之繳納及完成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私有土地捐贈予臺北市政府。
- 二、回饋金係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二)申請開發許可基地應臨接既有出入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建築基地臨接之面前道路為行義路300巷、402巷者,其道路寬度不足8公尺部分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8公尺以上,其餘道路則至少須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達6公尺以上,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面前道路轉彎處之距離至少應達15公尺以上。其退縮部分自行闢設供公眾行人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並無償捐贈臺北市所有。但因地形限制或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已無法再退縮建築,並經交通、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不在此限。但道路最小寬度仍應超過4公尺。
肆、回饋申請開發基地於申請本案開發許可核定,於領取建造執照前應完成回饋金之繳納。有關回饋計算基準係以獲准開發之申請基地全區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總和之20經檢視行義路300巷、402巷開闢範圍可能行經之土地多為國有土地,僅少部分土地係屬私人產權,因國有土地囿於現行法規無法捐贈,將造成僅少數業者須負擔此項開發義務,故為確保本計畫區內配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私有土地可供公眾通行及考量開發許可回饋負擔之公平性,修訂前開私有之道路土地之捐贈得扣抵回饋金。
配合修訂回饋金之計算公式。
總和之20%計算,但捐贈予本府之土地得扣抵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詳圖1示意圖):T=【a1×m1】×20%-【a2×m2】T:應繳交之總回饋金額。如T為負值,則毋須繳交回饋金,且申請人不得要求將差額移轉於其他開發計畫案中扣抵。
【a1×m1】: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a1: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面積。
m1: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
【a2×m2】:捐贈予本府而得扣抵回饋金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a2:捐贈予本府而得扣抵回饋金之土地面積。
m2:捐贈予本府而得扣抵回饋金之土地當年度公告現值。
圖1:配合新闢設及退縮留設道路之私有土地須捐贈而得扣抵回饋金範圍示意圖%計算,回饋項目以代金支付。
- 三、本案係市府104年6月2日府都規字第10430033203號函送到會,自104年6月3日起公開展覽30天。
- 四、辦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 五、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
委員發言
- 委員發言摘要:
林委員崇傑:
1、本案所涉溫泉法是在民國92年頒布、民國94年開始實施,都市計畫則是在民國102年完成,接續業者才能進行溫泉取供事業的申請作業,惟又因都市計畫規定,細部計畫公告實施3年內須提出溫泉取供開發許可申請,期間又涉及建築線取得等相對的行政作為在行政部門未確定以前,建議在申請時限上應有所因應。
2、簡報中第12頁所顯示流程表,其左邊溫泉水權的核發與右邊都市計畫審議並無絕對之關係,特予釐清。
3、台北市山坡地開發案與產業間之衝突,特別是既有產業應該要如何輔導與面對,確實值得市府相關單位好好檢討。
林兼主任委員:
0、有關本案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申請時限部分,因係屬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規範,必要時請都市發展局一併提會進行檢討修正。
2、本案有關公共設施闢建負擔及回饋,請進一步與相關開發許可地區,以及全市性保護區變更原則進行比較分析。
李委員得全:
0、此案從全市或全國的一致性以及都市計畫的精神來看,區內道路開闢似應由業者共同負擔才具合理性,因道路開闢係屬地區性的公共設施,且依共同負擔原則係包含用地、工程費及後續的維護管理,故建議相關費用應由開發者共同負擔為宜。
2、適才報告貓空地區和行義路案於計畫規定上或許有所不同,惟處理原則仍應一致才對,故附帶建議貓空地區可俟本案處理原則確定後,再另案重新進行檢討。
3、陳情中有提及回饋20%部分係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惟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或市有財產相關處分、徵收其他私有土地等均已採市價計算,故採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方式將慢慢僅能局部使用,且因現行估價制度也漸趨成熟,建議本案也可考慮一併改採以市價估算。
彭委員振聲:
本案建議要先釐清計畫目的,若目標是要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興闢300巷、402巷兩條產業道路也列為政府應辦事項的話,建議應該由產發局編列預算予以完成。
蘇委員建榮:
本案變更涉及道路開闢經費的問題確實值得討論,從市府財政角度視之,原則上應是由受益者付費,且產業道路之土地權屬涉及私有地退縮業者要回饋,面臨國有地退縮之業者卻不需負擔道路土地取得經費,確實有公平性的問題。故建議道路興闢經費仍應由所有此產業專區內的受益者共同負擔才合理,但可委由市府代辦。
鍾委員慧諭:
0、建議是採一致性的規劃原則,執行分工也認同大家所提意見。
2、回饋部分除道路負擔之外,另外還有一個是接駁運輸,業者未來開發要提出一個接駁計畫,該計畫所需成本也應該是業者要提供。
彭委員光輝:
0、開發許可制的精神是總量管制及公共設施開闢由開發者自行負擔,於此精神下同意剛才幾位委員的意見,即工程費及後續的維管費用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2、此案與貓空案實質上仍會有所不同,此亦為開發許可的精神之一,亦即在一致性的原則下仍會因個案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而因個案特殊需求部分,經常必須由各該個案自行負擔。
3、本案的總量管制應該是溫泉水量和允許開發的基地條件,建議溫泉水總量管制如達地調所所規定總量即不應再允許開放,又如開發基地未達所允許開發的基地條件就不允許其開發。
郭委員城孟:
建議市府應先針對北投溫泉產業發展提出一個整體性的上位計畫,包括本計畫以及新北投地區。
王委員俊雄:
0、本案既屬開發許可制的精神,同意委員意見由開發業者共同負擔,請補充說明由市府負擔道路開闢經費的理由。
2、此案原為保護區係因多人做違章使用,在溫泉法通過後想予以輔導合法化,惟合法化的同時亦應予以導正至較好的方向與願景,惟目前使用項目的規定、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物高度等,無法看出未來本區將開發成何種樣貌,建議應先提出溫泉區整體發展願景。
黃委員台生:
0、案內行義路300巷、402巷的定位要先予釐清,若非計畫道路而屬開發區本身的路就應由開發業者自己去承擔。
2、行義路300巷、402巷屬私有地需捐贈市府,若面臨的道路是屬於公有地者,業者則不需負擔土地的成本,個人並不覺得有甚麼不公平的問題,因為公有地雖不捐贈但該道路的部分還是道路,即產權雖不移轉但使用還是道路,私地則是因捐作道路而才有扣抵情形。
3、剛才陳情人在意的並不是回饋負擔的問題而是其土地得否開發的問題,這也是委員會應該設法幫助解決的問題。
黃委員志弘:
0、本案應了解到底水權給予的狀況為何?因其涉及開發的容受力,也意味著空間與樓地板的開發量是否恰當。
2、山坡地開發許可審查內容中,有關本區域水系的調查部分,建議應先了解災害發生的紀錄,有無洪水、土石流產生,甚或排水系統、水土保持如何處理等問題。
3、公設系統中有關交通的開發費用部分,應將土地成本和工程經費一併考量進來。
4、本溫泉專區未來的道路開闢建議還是要有適度的景觀及風貌方面的考量,以提升本區的公共工程品質。
5、區內國有地未來於本案通過後是否會大量釋出,形成一溫泉產業鏈聚集之專區,建議在細部計畫中亦應予以納入容受力檢討和思考。
李委員永展:
0、很多委員所提係涉及到主要計畫的想法,惟如今天審議係定調於細部計畫開發許可之某部分,現行面臨國有地不用負擔,本身是私有地卻必須負擔,確屬不公,因內政部前審定本案係道路範圍的整體開發,故個人亦同意大多數委員意見,應由所有業者共同來承擔此公共設施的建設。
2、有關道路用地價值計算是採市價或公告現值部分,就此案而言是採公告現值,若要改為市價就應通案考慮。
3、本案恐怕仍要回到主要計畫的思維,因本案其實是一個開發許可的議題,而不是僅針對二位開發業者的個案問題。
王委員惠君:
0、本案看似僅為單純的回饋問題,惟區內如大部分是國有地,怎麼會作為一溫泉產業專用區?是否代表現有業者是租用國有地,俟道路開闢後就可以買國有地?可是溫泉產業它不單只是一個土地開發量的問題,據調查北投的溫泉水量其實已經不足了,除了北投公園上方的溫泉區,此處再開發一溫泉區,其溫泉量是否足供永續發展使用?是否現階段就可確認其都市計畫上的使用類別?2、國有或私有土地所佔的比例與位置,是否應具體以圖和表具體呈現出來,以提供委員作為審議參考和判斷。
黃委員麗玲:
0、個人想請教的是申請期限過後會如何處理?國有土地在租售部分的管理法令為何?2、依所提簡報說明前任副市長的決定是〝工務局協助開闢〞,並沒有訴及相關費用的課題。
3、剛才陳情人所提是抵扣地的回饋金希望用市價計算,惟其他須回饋部分卻沒有要用市價計算?陳情人的部分是有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另陳情人現場所提跨區經營問題與所提書面意見也不相同。
業務單位回應
- 發展局回應:
0、期程的問題,經調查是14家的業者須3年內提出申請,也配合全區溫泉水每天6000噸的總量管制,合法化後在整體環境控管上絕對可以達到約制的效果。
2、行義路溫泉區74%是國有地,道路部分大部分也是國有地,未來業者係採租用國有地方式提出申請。
3、台北市整體溫泉系統有行義路、新北投、中山樓周邊及陽明山的馬槽等區域。新北投溫泉系統的都市計畫是透過「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來規範,直接劃設ㄧ般公共設施及可建築用地。行義路部分則是採行訂定開發許可機制,未來開發業者仍須循都市計畫程序個別辦理變更。
決議
- 決議:
0、本案係在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已通過之前提下,審議開發許可審查規定,然而就全市性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一致性與公平性而言仍有疑慮,故全案請市府參採各委員所提意見及都委會幕僚初研意見妥為研處後再續提委員會審議。
2、都市計畫基於維護環境永續公平性及受益者合理負擔的原則下,下次會議請市府就14家業者及相關產權資料詳細標註,俾供委員審議參考,並請工務局詳細估算區內道路開闢所需工程及維管經費。
3、本案請市府全面檢視細部計畫整體的合理性與時效性,同時要納入空間環境設計品質管控的規定。
審議事項二